1. 法院如何提高執行效率
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效果如何,不僅關繫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實現,更關繫到人民法院威信與形象的樹立,關繫到法律能否有效貫徹實施。因此,當前執行工作效率如何提高便成為我們必不可少的研究課題。筆者根據審判和執行實踐,現就如何提高執行效率,淺談如下幾點意見,供大家商榷:
一、加強財產保全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然而,在當前法院工作實行立、審、執相分離的原則下,各部門在工作中,往往只側重做好本職工作,而忽視了一些看似事不關已卻又影響法院整體威信和形象的工作,如,搞審判的不為法律文書能否得到執行考慮,認為執行有專人進行工作,與已無關,這樣,在審判環節中該採取保全措施的不採取或不積極的現象仍存在,往往使執行的基礎喪失,。筆者認為,財產保全措施是生效法律文書得已執行的保障,多採取是有利於提高執行效率的。立、審、執雖然在法院內部工作職能上有此分工,但它們仍是法院整體工作的一部分,相互之間不能割捨,而是相互聯系、互相制約的,所以,在案件進入執行環節前,作為立案、審判環節,應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多考慮一下將來生效法律文書的可履行情況,對能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及時、積極地採取,不要怕費事,當前,此項措施法院在執行中總處於被動地適用狀態,無申請即無保全,總認為此是當事人的事,此不利於法律的正確執行、不利於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更不利於法院威信和形象的樹立。我們搞立案、審判的法官,在當事人未申請保全的情況下,為了使將來生效的法律文書得已執行,應當提示當事人申請採取此項措施,或在必要時主動地採取保全措施。
二、建立債務履行擔保機制
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執行的依據多是民商事審判的生效法律文書,當前的民商事審判,強調要著重調解,根據以往調解結案案件的實際履行情況看,除即時清結的外,自願主動履行的為數尚少,然而,通過調解,債權人在數額和時間上往往都要作出讓步,可結果還要走執行之路,沒有做到高效地維權。所以,筆者認為,為了體現誠信原則,更好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在調解的同時,建立債務履行擔保機制,可讓債務人提供一定的財物作履行擔保或提供有經濟實力的人作擔保。這樣,有利於促使其及時、主動地履行義務。有人會說,案外人不是當事人怎麼擔保?筆者認為,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提供擔保的就可以,為何訴訟中就不行呢?根據民商事活動,在合法的前提下實行意思自治的原則,雖然案外人不是當事人,但是,只要其自願為債務履行提供擔保,我們就可以予以確認,方法有二:1、可以在調解書的履行部分寫明債務履行擔保人,並讓擔保人簽收調解書,等於對擔保事實的確認;2、讓擔保人書寫擔保書附卷,並告知其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其應承擔的法律後果,這樣,執行時便可直接執行擔保人,多了被執行主體,便可提高執行效率。
三、取消執行先通知的做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然而,根據執行實踐,此執行先通知的做法是不可取的。首先,從執行依據來講,其執行的依據是調解書和其他應由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而非執行通知書,故此條以不按通知期限履行才強制執行,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其次,執行依據往往都給過了義務人足夠的履行期,執行通知無權再賦予新的履行期;再次,從實踐中看,那些老賴帳戶或者善於鑽法律空子的人,往往在接到通知後,不是想法履行義務,而是提前轉移財產、躲避執行,極大程度地影響了執行。筆者認為,強制執行應體現「強制」的本意和力度,採取此項措施,我們無須先通知,而應在接手案件後,在權利人的指引下,直撲被執行人的住所,首先對其財產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然後可限期回贖,仍不履行的,可依法處理財產抵償,亦可對被執行人的人身採取強制措施。
四、健全執行中實際開支的結算與被執行人負擔的制度
執行費用,依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實行申請人先預交,最後由被執行人負擔的制度。然而,實踐中,對收取的執行實際開支費用,很少有結算的,而是籠統地將所收費用確定由被執行人負擔。這樣,導致有的案件多收了執行開支費用而未退還,有的案件少收了開支費用而未追收,在操作上有失公平,也不太透明。故應健全此項費用的收支結算制度。
五、提高服務意識,建立執行110
立黨為公、執政為民。人民法官為人民服務,這是義不容辭的職責,我們的法官應丟棄「官」的思想,而應樹立「以民為本」的思想。人民法院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但在執行環節應當說「否」。強制執行間接地反映了要積極、主動,而非被動地工作,當前的執行實踐中,尚存在權利人不催不找執行人不動的現象,這是極不可取的。當然,執行之初確需申請執行人帶路、提供執行線索,但在已熟悉路徑的情況下,不能再一味地要求權利人伴隨,此往往給權利人造成壓力,也給執行增加開支,假若權利人在相隔千里之遙的外地,也非得權利人一次次地伴隨嗎?實踐中常存在權利人發現被執行人線索或財產時,卻聯系不上執行人或雖聯繫上了但執行人員卻正在做其他工作的現象,以致很難得的執行機會可能錯過,再次尋找卻很困難。所以,我們要提高服務意識,建立執行110,以便在發現或權利人提供被執行人線索或財產時及時地執行,盡可能地以最少地付出取得最大地收獲。
六、總結執行經驗,探索執行方法
執行是一項藝術工作,離不開在實踐中探索、總結。隨著法制建設的日臻健全,人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作為執行人員,在執行中不掌握方法是不行的,我們的執行人員在進行執行過程中,應善於因人因事而異,對不同的人不同的事要能果斷而又穩健地作出處理,要善於用理性的方式去促執行,要廣泛地採取搜查、公告等執行措施促執行。
綜上所述,轉變工作思路,變被動為主動、以民為本、提高服務意識和工作的積極性與創造性,是執行工作效率得已提高的重中之重,應在執行實踐中不斷探索和發展。
2. 如何快速有效的提高執行力
關於執行力,首先最基本的建議就是想到什麼就先去做,我們往往都想等到萬事俱備再去開始一件事情,但是萬事俱備也還有可能「只欠東風」呢,所以,當一件事有20%——30%的可能時,我們就要去行動了,這樣才有機會進行增刪改調。
其次,有些人無法開始行動的原因是害怕失敗,這才是最不值得的借口,試想如果失敗了,也不要緊,我們可以找到自己的能力邊界,知道自己做到哪裡就是能力的極限值,才能有針對性的去提高自己。所以,提高執行力,要先想清楚,自己喜歡什麼樣的人,喜歡什麼樣的人生,自己想要過什麼樣的人生。
6.勤記錄勤反思
記錄和反思是強大行動力的保證,因為你可以在記錄中發現自己的錯與對,可以看到未來方向的調整和未來前景的多種可能。記錄和反思也是我們行動的指明燈。所以,認真做好計劃和總結反思,也是提高自己執行力的重要一環。
最後,還要記得專注於眼下,認真走好每一步,就是執行力強大的最好體現。
踐行趣味教育,打造超燃家長!教師和家長的成長顧問,公眾號:琦琦舉旗旗。
3. 如何催執行法官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的方式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2)法院受理。(3)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5)採取強制措施 。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5. 法院判決勝訴,怎樣才能盡快申請強制執行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6. 人民法院民事強制執行可採用的措施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種: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財物;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支付遲延履行金;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滿意請採納
7. 民事案件的執行程序時怎樣的
法律分析:1、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2、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3、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4、採取強制措施: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8. 法院判決書如何生效,如何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一、判決生效後,對方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覺履行的話,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了。
申請強制執行是在一審法院申請,一般說需要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判決書的原件以及復印件,判決書的生效證明。
如果本人不去的話,就只能委託代理人去協助辦理相關手續了,委託律師的話還需要授權委託書以及律師的出庭函。
要申請強制執行法律文書生效期過即可,一審判決為十五天,二審送達次日。
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流程:
1.准備好申請強制執行需要的材料:生效法律文書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但原件也要帶上,法院會審核。如果你能在申請執行時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的准確線索,會使執行更快。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要求真實有效,最好能詳細具體,避免發生執行錯誤。
2.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的,而一方拒絕履行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3.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4.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5.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進行強制執行。
(8)民事執行怎樣能使執行員快速執行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