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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承擔效果怎樣

發布時間: 2022-12-12 07:16:10

⑴ 非法集資的債務承擔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非法集資的債務承擔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非法集資的債務是屬於非法債務,既然是非法債務,就是無效的,既然債務本身無效,則因為債務發生的債務承擔自然也是無效的。
所謂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現象。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⑵ 債務加入的法律效果如何

法律分析:1、對債權人的效力。根據上述對債務加入性質的分析,債務加入關系中存在兩個相互依存的債權債務關系,其法律效果是使債權人的債權進一步得到保障,故債權人可以向原債務人主張權利,同時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張清償。另一方面,債務加入中兩個債務互相排斥,債權人僅享有一個債權,故第三人及原債務人中的任何一方履行了清償義務,債權人的債權即歸於消滅。如果債權人以自己的行為免除了原債務人的義務是否意味著第三人可以同時免責,反之,如果免除第三人的義務,原債務人是否可以免責?對此,理論界有不同的觀點。筆者認為,債務加入雖然與保證的從屬性義務不同,但原債務仍是新債務的基礎,第三人所做的意思表示以消滅原債務為目的。如果原債務消滅,新債務亦應當消滅,所以如果債權人免除了原債務人的債務,第三人也應當獲得相應的免責。反之,因為第三人的加入行為是對原債務履行的保障,第三人承擔的義務沒有相應的對價,如果債權人免除第三人的義務,則並不意味著對原債務的免除。

2、對原債務人的效力。第三人承諾履行僅為第三人加入原債務,原債務人並不脫離原債權債務關系,其仍對債權人負履行合同的義務,同時依然享有對債權人的合理抗辯權。

3、對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加入後,成為債務人,與原債務人一起向債權人承擔義務。第三人可以行使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如果原債務被認定存在無效或可變更、撤銷的事由,則第三人可以據此向債權人提出抗辯,但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抗辯除外。

4、對第三人與原債務人關系的影響。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系向債權人並列承擔清償責任的關系,但因為我國法律對並列的清償方式沒有明確的規定,而這種不分份額、先後順序的清償責任與連帶責任最為接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六百九十七條 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⑶ 債務承擔的效力如何

法律分析:1、抗辯權一並移轉。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存在無效原因的,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也可以抗辯。此外,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應注意的是,由於債務承擔的無因性,沒有特別約定,第三人不能基地原因行為的事由對債權人進行抗辯,只能基於所承擔的債務本身所具有的抗辯事由向債權人行使抗辯權。

2、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

免責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後,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嗣後第三人不履行債的義務,債權人不得再請求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只能請求第三人承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或者訴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償還能力並不負擔保責任。並存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後,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系中,成為新債務人,同原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連帶承擔債務,但當事人約定按份承擔債務時,依其約定。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可以請求原債務人履行債務。

3、從債務一並移轉。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例如附隨於主債務的利息債務,隨著主債務的移轉而移轉於第三人。但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證債務不當然隨主債務移轉於第三人,除非保證人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條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是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三十一條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是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⑷ 債務承擔有什麼法律後果

法律分析:債務承擔的法律後果:

1、如果是免責的債務承擔,則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原來應當有債務人承擔的清償責任,轉移到第三人,由第三人履行清償義務;

2、如果是並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加入原債權債務關系,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⑸ 免責的債務承擔的效力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債務人脫離合同關系,而由承擔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債務人基於合同關系所享有的對於債權人的抗辯權移歸承擔人;從屬於主債務的從債務移歸承擔人負擔,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五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給第三人。

⑹ 債務承擔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債務承擔的效力是:1.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免責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後,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2.抗辯權隨之移轉。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3.從債務一並隨之移轉。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債務有關的從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⑺ 債務轉讓的方式和效果有什麼呢

債務轉讓的方式:
1.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其債務部分或全部移轉給第三人負擔。
2.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不脫離債的關系,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債務轉讓的效果:
1.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
2.抗辯權隨之移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⑻ 債務承擔會產生怎樣的影響

法律分析:承擔債務後將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抗辯權隨之移轉,從債務一並隨之移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⑼ 債務加入的法律效果是如何的

法律分析:債務加入的法律效果如下:

1、債權人可以向原債務人主張權利,同時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張清償;

2、第三人承諾履行僅為第三人加入原債務,原債務人並不脫離原債權債務關系,其仍對債權人負履行合同的義務,同時依然享有對債權人的合理抗辯權;

3、第三人加入後,成為債務人,與原債務人一起向債權人承擔義務;

4、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系向債權人並列承擔清償責任的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