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要怎麼來認定
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認定:工程分包合同自當事人簽字時,成立生效。法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因此工程分包合同自當事人簽字時,成立生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B. 勞務分包班組承包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如果承包方有資質且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也不違反法律的規定的情況,則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自然人只要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一般是有效的。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都可以簽訂合同,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若簽訂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則是無效的。
法律分析
一般來說,生效的協議和合同法律效力是相同的,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受國家法律保護。若訂立合同主體不合格,表現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但有例外: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法人和其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該合同無效。訂立合同內容不合法,表現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是無效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是無效的;以合法形掩蓋非法目的合同是無效的;無處分權的人處分別人財產的合同是無效的。但事後經權利人追認的合同是無效的;事後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是無效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C. 分包合同怎樣才能有效
發包方(簡稱甲方):
承包方(簡稱乙方):
業主方(簡稱業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上海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建設部《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工程及雙方到現場勘驗的具體情況,甲、乙、業主三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址:
3.施工面積:最終以實際施工展開面積為准。
4.工程施工內容:室內GRG飾面處理(包括現場卸貨、碼放、上樓、安裝、修補和校正產品、石膏找平、刮膩子、打磨、刷乳膠漆、保管產品、開設所有設備孔洞等全部施工項目,除GRG板之外,乙方需負責提供所有施工輔助材料、廢棄料的清理等)。詳見施工圖紙。
5.委託方式:包工包料。
6.綜合固定單價: 元/平方米。前述綜合固定單價已包括材料、人工費、機械費、措施費、安全文明施工費、管理費、利潤等所有費用。
7.工程工期:按業主方要求。整個工期最長不超過 個日歷天。
第二條:工程價款結款方式
1.工程價款的支付結算:工程量按完工後實際展開施工面積進行結算,結算工程量需三方簽字認可後,由業主代扣代付,直接支付給乙方。乙方無權向甲方主張任何付款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工程款、違約金、賠償金等任何付款義務)。在業主遵照本協議的約定條件,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的工程費用後,該等工程費用由業主根據業主與甲方簽訂的________________工程《 合同》,在甲方_ ____工程結算款中直接扣除。結算工程量及款項在乙方完成本協議約定施工後,經乙方書面通知,甲、乙、業主三方按本協議約定,三日內由甲方、業主、監理方進行驗收或提出整改意見,驗收合格後七天內,業主需按本協議約定,直接向乙方支付95%工程款,其餘5%在保修期屆滿後七天內,乙方承接的施工內容無質量問題,業主再一次向乙方付清。
D. 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
法律分析:建設工程分包是指經發包人同意或者認可,建設工程的總承包人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分包必須符合三個條件:(1)須經發包人同意或者認可2)總承包人發包給分包人的是其總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3)分包人須具有要相應的資質條件,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人負責,並與總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E. 分包合同怎麼簽有效
法律分析: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即可,1.合同雙方都是依法具有相應資質的。2.必須是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3.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不侵犯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F. 民法典規定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效力怎麼認定
《民法典》規定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符合法定有效條件就是有效的,存在法定無效情形就是無效的。無效的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有:發包人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法定其他無效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G. 工程分包合同有效嗎
法律分析:工程分包合同滿足以下條件就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H. 建築工程分包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建築工程違法分包合同無效。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單位的、分包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均屬於違法分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I. 民法典規定勞務分包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民法典》規定勞務分包合同滿足下列條件就是有效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勞務分包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必須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律其他規定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