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新修訂的檔案法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檔案管理,規范檔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提高檔案信息化建設水平,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服務,制定本法。
第二條從事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從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軍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堅持中國共產黨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檔案工作,把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檔案事業發展經費列入政府預算,確保檔案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完整與安全,便於社會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條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享有依法利用檔案的權利。
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檔案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在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等方面的轉化和應用,推動檔案科技進步。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檔案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檔案意識。
國家鼓勵和支持在檔案領域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七條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和支持檔案事業的發展。
對在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國家檔案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檔案工作,負責全國檔案事業的統籌規劃和組織協調,建立統一制度,實行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檔案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管理本機關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確定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中央國家機關根據檔案管理需要,在職責范圍內指導本系統的檔案業務工作。
第十條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各類檔案館,是集中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圍內的檔案。
第十一條國家加強檔案工作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提高檔案工作人員業務素質。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紀守法,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其中檔案專業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第三章檔案的管理
第十二條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形成檔案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檔案工作責任制,依法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下列材料,應當納入歸檔范圍:
(一)反映機關、團體組織沿革和主要職能活動的;
(二)反映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主要研發、建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以及維護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權益和職工權益的;
(三)反映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城鄉社區治理、服務活動的;
(四)反映歷史上各時期國家治理活動、經濟科技發展、社會歷史面貌、文化習俗、生態環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歸檔的。
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依照前款第二項所列范圍保存本單位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應當歸檔的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
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第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檔案館不得拒絕接收。
經檔案館同意,提前將檔案交檔案館保管的,在國家規定的移交期限屆滿前,該檔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開事項仍由原製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單位辦理。移交期限屆滿的,涉及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檔案按照檔案利用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發生機構變動或者撤銷、合並等情形時,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單位或者檔案館移交檔案。
第十七條檔案館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收移交的檔案外,還可以通過接受捐獻、購買、代存等方式收集檔案。
第十八條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保存的文物、文獻信息同時是檔案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由上述單位自行管理。
檔案館與前款所列單位應當在檔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協作,可以相互交換重復件、復製件或者目錄,聯合舉辦展覽,共同研究、編輯出版有關史料。
第十九條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便於對檔案的利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適宜檔案保存的庫房和必要的設施、設備,確保檔案的安全;採用先進技術,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安全工作機制,加強檔案安全風險管理,提高檔案安全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條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應當依照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鑒定檔案保存價值的原則、保管期限的標准以及銷毀檔案的程序和辦法,由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制定。
禁止篡改、損毀、偽造檔案。禁止擅自銷毀檔案。
第二十二條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檔案,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對保管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省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可以給予幫助,或者經協商採取指定檔案館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時,可以依法收購或者征購。
前款所列檔案,檔案所有者可以向國家檔案館寄存或者轉讓。嚴禁出賣、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向國家捐獻重要、珍貴檔案的,國家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禁止買賣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產轉讓時,轉讓有關檔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制定。
檔案復製件的交換、轉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委託檔案整理、寄存、開發利用和數字化等服務的,應當與符合條件的檔案服務企業簽訂委託協議,約定服務的范圍、質量和技術標准等內容,並對受託方進行監督。
受託方應當建立檔案服務管理制度,遵守有關安全保密規定,確保檔案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檔案及其復製件,禁止擅自運送、郵寄、攜帶出境或者通過互聯網傳輸出境。確需出境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對活動相關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工作機制。
檔案館應當加強對突發事件應對活動相關檔案的研究整理和開發利用,為突發事件應對活動提供文獻參考和決策支持。
第四章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各級檔案館的檔案,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經濟、教育、科技、文化等類檔案,可以少於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可以多於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國家鼓勵和支持其他檔案館向社會開放檔案。檔案開放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二十八條檔案館應當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不斷完善利用規則,創新服務形式,強化服務功能,提高服務水平,積極為檔案的利用創造條件,簡化手續,提供便利。
單位和個人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檔案館不按規定開放利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檔案主管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利用檔案涉及知識產權、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根據經濟建設、國防建設、教學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以及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存的檔案。
第三十條館藏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館會同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共同負責。尚未移交進館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負責,並在移交時附具意見。
第三十一條向檔案館移交、捐獻、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優先利用該檔案,並可以對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予以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條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公布;未經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公布。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有權公布。
公布檔案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檔案館應當根據自身條件,為國家機關制定法律、法規、政策和開展有關問題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
檔案館應當配備研究人員,加強對檔案的研究整理,有計劃地組織編輯出版檔案材料,在不同范圍內發行。
檔案研究人員研究整理檔案,應當遵守檔案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國家鼓勵檔案館開發利用館藏檔案,通過開展專題展覽、公益講座、媒體宣傳等活動,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繼承革命文化,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增強文化自信,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五章檔案信息化建設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信息化納入信息化發展規劃,保障電子檔案、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成果等檔案數字資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並採取措施保障檔案信息安全。
第三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推進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與辦公自動化系統、業務系統等相互銜接。
第三十七條電子檔案應當來源可靠、程序規范、要素合規。
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電子形式作為憑證使用。
電子檔案管理辦法由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推進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已經實現數字化的,應當對檔案原件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條電子檔案應當通過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網路或者存儲介質向檔案館移交。
檔案館應當對接收的電子檔案進行檢測,確保電子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檔案館可以對重要電子檔案進行異地備份保管。
第四十條檔案館負責檔案數字資源的收集、保存和提供利用。有條件的檔案館應當建設數字檔案館。
第四十一條國家推進檔案信息資源共享服務平台建設,推動檔案數字資源跨區域、跨部門共享利用。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檔案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可以對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下列情況進行檢查:
(一)檔案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二)檔案庫房、設施、設備配置使用情況;
(三)檔案工作人員管理情況;
(四)檔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況;
(五)檔案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保障情況;
(六)對所屬單位等的檔案工作監督和指導情況。
第四十三條檔案主管部門根據違法線索進行檢查時,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檢查有關庫房、設施、設備,查閱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人員,記錄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四十四條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發現本單位存在檔案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消除檔案安全隱患。發生檔案損毀、信息泄露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檔案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檔案主管部門發現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存在檔案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消除檔案安全隱患。
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檔案違法行為,有權向檔案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舉報。
接到舉報的檔案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檔案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做到科學、公正、嚴格、高效,不得利用職權牟取利益,不得泄露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丟失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復制、公布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買賣或者非法轉讓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四)篡改、損毀、偽造檔案或者擅自銷毀檔案的;
(五)將檔案出賣、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
(六)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期移交檔案,被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規定向社會開放、提供利用檔案的;
(八)明知存在檔案安全隱患而不採取補救措施,造成檔案損毀、滅失,或者存在檔案安全隱患被責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發生檔案安全事故後,不採取搶救措施或者隱瞞不報、拒絕調查的;
(十)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毀、滅失的。
第四十九條利用檔案館的檔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檔案服務企業在服務過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或者個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征購所出賣或者贈送的檔案。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運送、郵寄、攜帶或者通過互聯網傳輸禁止出境的檔案或者其復製件出境的,由海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沒收、阻斷傳輸,並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並將沒收、阻斷傳輸的檔案或者其復製件移交檔案主管部門。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檔案工作,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管理辦法。
第五十三條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❷ 中央和什麼以上地方各級各類檔案館是集中管理檔案的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檔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的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象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事業的建設列入國民經濟的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完整與安全,便於社會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檔案事業,對全國的檔案事業實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制度,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並對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人員負責保管本機關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七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保管本單位的檔案,並對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八條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各類檔案館,是集中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圍內的檔案。
第九條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守紀律,具備專業知識。
在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三章檔案的管理
第十條對國家規定的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按照規定,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
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第十一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第十二條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保存的文物、圖書資料同時是檔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上述單位自行管理。
檔案館與上述單位應當在檔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協作。
第十三條各級各類檔案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便於對檔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設施,確保檔案的安全;採用先進技術,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第十四條保密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必須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鑒定檔案保存價值的原則、保管期限的標准以及銷毀檔案的程序和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禁止擅自銷毀檔案。
第十六條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對於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認為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採取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時,可以收購或者征購。
前款所列檔案,檔案所有者可以向有關檔案館寄存或者出售,嚴禁倒賣牟利,嚴禁私自賣給外國人。
向國家捐贈檔案的,檔案館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禁止出賣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
檔案復製件的交換、轉讓和出賣,按照國家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檔案以及這些檔案的復製件,禁止私自攜運出境。
第四章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十九條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一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30年向社會開放。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少於30年,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多於30年,具體期限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檔案館應當為檔案的利用創造條件,簡化手續,提供方便。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
第二十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根據經濟建設、國防建設,教學科研和其他各項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以及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存的檔案。
利用未開放檔案的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一條向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並可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公布;未經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公布。
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檔案,檔案的所有者有權公布,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各級各類檔案館應當配備研究人員,加強對檔案的研究整理,有計劃地組織編輯出版檔案材料,在不同范圍內發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丟失或者擅自銷毀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塗改、偽造檔案的;
(四)出賣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五)倒賣檔案牟利或者私自將檔案賣給外國人的;
(六)攜運禁止出境的檔案及其復製件出境的;
(七)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有上款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並且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❸ 怎樣才能很快的掌握檔案管理工作
建議你去《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兩份文件,這是最基礎的。除此以外還可以看看具體的檔案管理實務方面的書籍。
我是學檔案的,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檔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事業的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 檔案工作衽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完整與安全,全球社會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檔案事業,對全國的檔案事業實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制度,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並對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的指導。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人員負責保管本機關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保管本單位的檔案,並對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八條 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各類檔案館,是集中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負責接收、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會管范圍內的檔案。
第九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守紀律,具備專業知識。
在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條 對國家規定的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按照規定,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已有。
國家規定不利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第十二條 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保存的文物、圖書資料同時是檔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上述單位自行管理。
檔案館與上述單位應當在檔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協作。
第十三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便於對檔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設施;確保檔案的安全;採用先進技術,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第十四條 保密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必須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辦理。
第十五條 鑒定檔案保存價值的原則、保管期限的標准以及銷毀檔案的程序和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禁止擅自銷毀檔案。
第十六條
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對於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認為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採取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時,可以收購或者征購。
前款所列檔案,檔案所有者可以向國家檔案館寄存或者出賣;向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賣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嚴禁倒賣牟利,嚴禁賣給或者贈送給外國人。
向國家捐贈檔案的,檔案館應當予以獎勵。
第十七條 禁止出賣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產轉讓時,轉讓有關檔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檔案復製件的交換、轉讓和出賣,按照國家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檔案以及這些檔案的復製件,禁止私自攜運出境。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職權和公布
第十九條
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一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三十年向社會開放。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少於三十年,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往的期限,可以多於三十年,具體期限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檔案館應當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並為檔案的利用分行條件,簡化手續,提供方便。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
第二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根據經濟建設、國防建設、教學科研和其他各項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以及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存的檔案。
利用未開放檔案的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一條
向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並可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公布;未經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公布。
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檔案,檔案的所有者有權公布,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應當配備研究人員,加強對檔案的研究整理,有計劃地組織編輯出版檔案材料,在不同范圍內發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丟失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塗改、偽造檔案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檔案的;
(五)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外國人的;
(六)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期移交檔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監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
(八)檔案工作售貨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在利用檔案館的檔案中,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倍償損失。
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個人有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征購所聘或者贈送的檔案。
第二十五條
攜運禁止出境的檔案或者其復製件出境的,由海關予以沒收,可以並處罰款;並將沒收的檔案或者其復製件移交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法實施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
(1990年10月24日國務院批准1990年11月9日國家檔案局第1號令發布
1999年5月5日國務院批准修訂1999年6月7日國家檔案局第5號令更新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檔案法〉第二條所稱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屬於國家所有的,由國家檔案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確定具體范圍;屬於集體所有的,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於國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徵得國家檔案局同意後確定具體范圍。
第三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的永久保管檔案分一、二、三級管理,分級的具體標准和管理辦法由國家檔案局制定。
第四條 國務院各部門經國家檔案局同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經本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統專業檔案的具體管理制度和辦法。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事業建設列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健全檔案機構,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統籌安排發展檔案事業所需經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檔案工作的領導,保障檔案工作依法開展。
第六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獎勵;
(一)對檔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對檔案的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對檔案學研究做出重要貢獻的;
(四)將重要的或者珍貴的檔案捐贈給國家的;
(五)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國家檔案局依照〈檔案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研究、制定檔案工作規章制度和具體方針政策;
(二)組織協調全國檔案事業的發展,制定發展檔案事業的綜合規劃和專項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對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
(四)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國務院直屬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屬於登記范圍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的檔案工作,中央級國家檔案館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實施監督、指導;
(五)組織、指導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宣傳與檔案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
(六)組織、開展檔案工作的國際交流活動。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檔案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發展計劃和檔案工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
(四)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宣傳與檔案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
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依照〈檔案法〉第七條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檔案工作規章制度;
(二)指導本單位文件、資料的形成、積累和歸檔工作;
(三)統一管理本單位的檔案,並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
(四)監督、指導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
第十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檔案館,是集中保存、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依照〈檔案法〉第八條的規定,承擔下列工作任務;
(一)收集和接收本館保管范圍內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
(三)採取各種形式開發檔案資源,為社會利用檔案資源提供服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成立的其他各類檔案館,根據需要,可以承擔前款規定的工作任務。
第十一條 全國檔案館的設置原則和布局方案,由國家檔案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檔案局關於文件材料歸檔的規定,
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由單位的文書或者業務機構收集齊全,並進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檔案局關於檔案移交的規定,定期向有關的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
屬於中央級和省級、設區的市級國家檔案館接受范圍的檔案,立檔單位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20年即向有關的國家檔案館移交;屬於縣級國家檔案館接受范圍的檔案,立檔單位應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10年即向有關的縣級國家檔案館移交。
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和同意,專業性較強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可以延長向有關檔案館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單位的檔案或者由於保管條件惡劣可能導致不安全或者嚴重損毀的檔案,可以提前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第十四條
既是文物、圖書資料又是檔案的,檔案館可以與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相互交換重復件、復製件或者目錄,聯合舉辦展覽,共同編輯出版有關史料或者進行史料研究。
第十五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應當對所保管的檔案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逐步實現保管的規范化,標准化;
(二)配置適宜安全保存檔案的專門庫房,配備防盜、防火、防漬、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設施;
(三)根據檔案的不同等級,採取有效措施,加以保護和管理;
(四)根據需要和可能,配備適當檔案現代化管理需要的技術設備。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保管,根據需要,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檔案法》第十四條所稱保密檔案密級的變更和解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他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屬於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於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級國家檔案館寄存、捐贈或者出賣。向各級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賣、轉讓或者贈送的,必須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嚴禁向外國人和外國組織出賣或者贈送。
第十八條 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出賣。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因資產轉讓需要轉讓有關檔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各級各類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為了收集、交換中國散失在國外的檔案、進行國際文化交流,以及適應經濟建設、科學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廣等的需要,經國家檔案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權審查批准,可以向國內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贈送、交換、出賣檔案的復製件。
第十九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的一級檔案嚴禁出境。
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的二級檔案需要出境的,必須經國家檔案局審查批准。各級國家檔案館藏的三級檔案、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的一、二、三級檔案以及其他不屬於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及其復製件,各級國家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需要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境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海關憑批准文件查驗放行。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應當按照《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分期分批地向社會開放,並同時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檔案開放的起始時間: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的檔案(包括請代以前的檔案;民國時期的檔案和革命歷史檔案),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向社會開放;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形成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瞞30年向社會開放;
(三)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可以隨時間社會開放。
前款所列檔案中涉及國防、外交、公交、國家安全等國家重大利益的檔案,以及其他雖自形成之日起已滿30年但檔案館認為到期仍不宜開放的檔案,經上一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期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一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提供社會利用的檔案,應當逐步實現以微縮品代替原件。檔案微縮品和其他復制形式的檔案載有檔案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或者印章標記的,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二條 《檔案法》所稱檔案的利用,是制對檔案的閱覽、復制和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持有介紹信或者工作證、身份證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開放的檔案。
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利用中國已開放的檔案,須經中國有關主管部門介紹以及保存該檔案的檔案館同意。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中國公民利用檔案館保存的未開放的檔案,須經保存該檔案的檔案館同意,必要時還須經有關的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保存的尚未向檔案館移交的檔案,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以及中國需要利用的,須經檔案保存單位同意。
各級各類檔案館應當為社會利用檔案創造便利條件。提供社會利用的檔案,可以按照規定收取費用。收費標准由國家檔案局會同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檔案法》第二十二條所稱檔案的公布,是指通過下列形式首次向社會公開檔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檔案記載的特定內容;
(一)通過報紙、刊物、圖書、聲像、電子等出版物發表;
(二)通過電台、電視台播放;
(三)通過公眾計算機信息網路傳播;
(四)在公開場合宣讀、播放;
(五)出版發行檔案史料、資料的全文或者摘錄匯編;
(六)公開出售、散發或者張貼檔案復製件;
(七)展覽、公開陳列檔案或者其復製件。
第二十四條 公布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存在檔案館的,由檔案館公布;必要時,應當徵得檔案形成單位同意或者抱經檔案形成黨委的上級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布;
(二)保存在各單位檔案機構的,由各該單位公布;必要時,應當抱經上級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布;
(三)利用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單位和個人,未經檔案館、檔案保存單位同意或者前兩項所列主管機關的授權或者批准,均無權公布檔案。
屬於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於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其所有著向社會公布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第二十五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對寄存檔案的公布和利用,應當徵得檔案所有者同意。
第二十六條 利用、公布檔案,不得違反國家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定。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民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將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據為幾有,拒絕交檔案機構、檔案工作人員歸檔的;
(二)據按照國家規定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擴大或者縮小檔案接收范圍的;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開放檔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
(六)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第二十八條 《檔案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罰款數額,根據有關檔案的價值和數量,對單位為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上,對個人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九條 違反《檔案法》和本辦法,造成檔案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損失檔案的價值,責令賠償損失。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檔案工作,根據《檔案法》和本辦法確定的原則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❹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96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檔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的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第三條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事業的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五條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完整與安全,便於社會各方面的利用。第二章檔案機構及其職責第六條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檔案事業,對全國的檔案事業實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制度,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並對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人員負責保管本機關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第七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保管本單位的檔案,並對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第八條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各類檔案館,是集中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圍內的檔案。第九條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守紀律,具備專業知識。
在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三章檔案的管理第十條對國家規定的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按照規定,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
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第十一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第十二條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保存的文物、圖書資料同時是檔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上述單位自行管理。
檔案館與上述單位應當在檔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協作。第十三條各級各類檔案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便於對檔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設施,確保檔案的安全;採用先進技術,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第十四條保密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必須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第十五條鑒定檔案保存價值的原則、保管期限的標准以及銷毀檔案的程序和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禁止擅自銷毀檔案。第十六條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對於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認為可能
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採取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時,可以收購或者征購。
前款所列檔案,檔案所有者可以向國家檔案館寄存或者出賣;向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賣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嚴禁倒賣牟利,嚴禁賣給或者贈送給外國人。
向國家捐贈檔案的,檔案館應當予以獎勵。第十七條禁止出賣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產轉讓時,轉讓有關檔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檔案復製件的交換、轉讓和出賣,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第十八條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檔案以及這些檔案的復製件,禁止私自攜運出境。第四章檔案的利用和公布第十九條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一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三十年向社會開放。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少於三十年,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多於三十年,具體期限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檔案館應當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並為檔案的利用創造條件,簡化手續,提供方便。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
❺ 檔案管理,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呢
第三章檔案的管理
第十條對國家規定的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 必須按照規定,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 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
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第十一條機關、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第十二條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保存的文物、 圖書資料同時是檔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由上述單位自行管理。
檔案館與上述單位應當在檔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協作。
第十三條各級各類檔案館,機關、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便於對檔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設施,確保檔案的安全;採用先進技術, 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第十四條保密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 必須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鑒定檔案保存價值的原則、 保管期限的標准以及銷毀檔案的程序和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禁止擅自銷毀檔案。
第十六條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 對於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認為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 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採取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時,可以收購或者征購。
前款所列檔案, 檔案所有者可以向有關檔案館寄存或者出售,嚴禁倒賣牟利,嚴禁私自賣給外國人。
向國家捐贈檔案的,檔案館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禁止出賣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
檔案復製件的交換、轉讓和出賣,按照國家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檔案以及這些檔案的復製件,禁止私自攜運出境。
❻ 浙江省檔案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發展本省檔案館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各綜合檔案館和部門檔案館(包括專業檔案館和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下同)。第三條檔案館是地方或部門集中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第四條檔案館的基本任務是,集中統一管理分管范圍的檔案及有關資料,確保檔案完整與安全,保守國家機密,維護歷史真實面貌,積極提供利用,為各項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第五條檔案館應當貫徹執行國家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訂本館發展計劃並進行下列工作:
(一)按分管范圍接收和徵集檔案及有關資料;
(二)科學地管理檔案;
(三)做好檔案的開放和利用工作,提供咨詢服務;
(四)編輯與公布、出版檔案材料,開展研究工作;
(五)參與編修史、志以及有關的社會文化活動。第六條檔案館應當建立檔案收集、安全保管、科學管理、提供利用等各項規章制度。第七條各級政府應當將檔案館事業的建設列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籌安排和解決發展檔案館事業中的問題。各級綜合檔案館的經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預算支出科目列入各級財政預算;部門檔案館的經費,列入部門經費預算。第二章檔案館工作體制、機構和人員編制第八條全省檔案館的具體設置,由省檔案局統籌規劃。第九條各級綜合檔案館歸口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檔案館的業務工作受同級和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第十條各級綜合檔案館的人員編制按照《地方各級檔案館人員編制標准》定編。部門檔案館的人員編制可以參照上述標准制定。第三章檔案的接收與徵集第十一條檔案館應當將分管范圍內的各種門類、各種載體的檔案及有關資料,完整齊全地收集進館,建立具有地方特色或專業特色的館藏體系。第十二條檔案館接收檔案的范圍與期限,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檔案的管理第十三條檔案館的檔案應當以全宗為基礎進行科學的分類、整理、編目以及鑒定、保管、統計等工作,推進檔案管理標准化、規范化、現代化。部門檔案館的檔案管理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採取不同的方法。第十四條檔案館應當有符合檔案保管條件和要求的庫房。檔案館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珍貴和重點檔案的保護和搶救工作;對已經破損和字跡褪色的檔案,就及時修復和復制。第十五條保密檔案、資料的管理、利用和出境,密級的變更和解除,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和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六條檔案館應當加強與博物館、圖書館、文史研究館、紀念館等單位的聯系和協作。第十七條檔案館經其同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可以向國內外組織和個人贈送、交換、出售檔案的復製件;經省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可以與國外組織和個人交換某些歷史檔案。禁止將館藏檔案及其復製件私自攜運出境,禁止出賣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第五章檔案的利用和公布第十八條檔案館應當創造條件,簡化手續,開展檔案利用工作,按照規定向社會開放檔案,有效地提供服務。第十九條檔案館應當開辟閱覽室、陳列室,應當逐步以重復件、復製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對珍貴檔案,在具有與原件同等法律效力的縮微品後,不再提供原件。館藏檔案不借出館外。第二十條檔案館館藏檔案。除少數未解密或尚不宜公開者外,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三十年向社會開放。
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檔案,除不宜公開者外,向社會開放期限可以少於三十年;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國防、外事、公安、國家安全和經濟、技術秘密、有關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檔案,向社會開放期限可以超過三十年。第二十一條凡屬開放的檔案,應當將其中控制使用的檔案區分清楚,並且做到有章可循,有目可查。第二十二條國內組織和個人,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開放的檔案。
國外組織和個人利用已開放的檔案,經省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同意,由有關檔案館提供利用。第二十三條對綜合檔案館未開放檔案的利用,應當制定利用未開放檔案辦法,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向檔案館移交、捐贈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該檔案有優先利用權,並可對其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
❼ 政府檔案管理規定
檔案管理規定:
為加強辦公室檔案工作,全面提高辦公室檔案管理水平,以更好地為辦公室各項工作服務,特製訂本制度。
一、檔案管理體制和職責范圍
1.檔案管理體制
(1)辦公室的檔案管理按分級管理的方法進行,在辦公室主任的領導下,由分管副主任、機要檔案室、各科室組成檔案管理網路。
(2)辦公室建立科學的檔案管理網路,各科室須明確相對穩定的兼職檔案人員。業務上接受檔案室的指導。
(3)檔案室成員應努力提高學識水平和工作能力。
2.職責范圍
(1)機要檔案室是辦公室負責檔案管理的專門科室,職責與許可權按照辦公室檔案工作崗位職責執行。
(2)辦公室由分管副主任具體負責檔案工作,機要檔案室必須定期向分管副主任匯報工作。
(3)各科室要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歸檔工作,確保歸檔文件的完整、准確。
二、歸檔制度
1.歸檔范圍的保管期限
(1)辦公室辦理完畢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件材料,包括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縣長專題辦公會議紀要、政府工作簡報、政務信息、大事記等文件材料及牌匾等實物檔案,均屬歸檔范圍。
(2)辦公室檔案的保管期限的種類分為永久和定期,定期分長期(三十年)和短期(十年)兩種;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的種類也分為永久和定期,定期有暫存、十五年和二十五年。
(3)凡對辦公室有長遠保存利用價值的檔案列為永久,對在一定時間范圍內有利用價值的檔案列為長期和短期。
2.歸檔時間
實行年度歸檔制度:辦公室在工作中形成的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縣長專題辦公會議紀要、政府工作簡報、大事記、政務信息一律在次年第一季度內,由相關科室負責人審定後,向機要檔案室移交。
3.歸檔要求
(1)歸檔的文件必須系統、齊全、完整。
(2)歸檔的文件必須准確地反映辦公室活動的真實情況和歷史過程。
(3)歸檔的文件材料必須紙質優良、字跡耐久、書寫工整清晰。
(4)各科室要把歸檔文件材料,經整理後向機要檔案室移交。
4.歸檔手續
(1)凡屬移交檔案室的文件均應按照要求進行收集、整理、移交檔案一律移交原件。
(2)向機要檔案室移交時,必須做好交接手續。
三、檔案的利用
1.檔案信息工作重點服務於辦公室的各項工作。
2.非辦公室人員或其他單位查閱檔案時,需經領導同意方可查閱。並不得擅自擴大查閱范圍。
3.查閱密級文件必須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密級文件不得擅自復印。
4.閱檔人員必須愛護檔案,不得損壞污穢,不準在檔案上塗改、圈劃、批註;不準剪裁檔案。
四、檔案保管制度
1、機要檔案室實行專人管理,確保檔案完整與安全。
2、檔案室應該保持整潔、並配備防盜、防火、防高溫、防霉、防潮、防蟲等設施。
3、檔案室嚴禁吸煙,不存放與檔案無關的物品,檔案室周圍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檔案保密制度
1、檔案人員要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保密制度,認真做好檔案保密工作。
2、查閱密級文件必須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密級文件不得擅自復印。
3、查閱機要文件、會議記錄等檔案,須經本單位領導批准,不得擅自擴大查閱范圍。
4、凡案卷內容涉及保密問題的,一律不得外借和泄密。
六、檔案鑒定銷毀制度
1、檔案鑒定必須有組織、有領導按規定進行,不準由個人隨意鑒定、銷毀。
2、銷毀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必須嚴格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銷毀。
3、銷毀檔案必須定由兩人以上負責,並在銷毀清冊上註明銷毀日期和簽名。
七、檔案人員崗位職責
1、服從主任的領導,接受上級部門的指導,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本崗位工作任務及主任交辦的其他任務。
2、 機要檔案員負責做好機要文件的整理、分類,做好收文登記、分發文件、領導傳閱和借閱等管理工作。
3、通訊員要積極配合檔案人員的工作,把需要領導批閱的文件及時、准確的送到領導辦公室,待領導批閱完畢後及時交由機要檔案人員保管,不得隨意亂放、丟棄文件。在傳送文件過程中,要增強保密意識,高度負責,保證不丟失、不損壞文件。
4、督促各科室有關人員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歸檔工作。
5、 各科室兼職檔案人員負責根據歸檔的范圍和要求,制訂、整理本科室各類檔案材料,按規定向機要檔案室移交歸檔,並辦好交接手續,做到職責分明、手續齊全。
6、各科室兼職檔案人員接受機要檔案室的指導和監督,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本崗位任務。
(7)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檔案怎樣管理擴展閱讀:
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健全和加強鄉鎮檔案工作,促進鄉鎮檔案的規范管理,更好地為鄉鎮工作和農民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鄉鎮檔案工作試行辦法》及有關規定,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鄉鎮檔案是指鄉鎮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工作、業務活動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鄉鎮檔案工作的行政管理和檔案管理是鄉鎮黨委、政府工作必不可少的環節,是鄉鎮建設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應切實加強領導,明確一位領導分管,配備檔案人員,把檔案工作列入鄉鎮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檔案部門所需經費列入鄉鎮財政預算,納入分管領導目標管理責任制。
切實解決好檔案庫房、裝具和防火、防盜、防潮、防蟲、防鼠、防塵、防光、防高溫等設施。經濟條件較好的鄉鎮應有檔案人員辦公室、閱檔室,配置標准鐵皮櫃、木製櫥和復印機、計算機、攝像機等現代技術設備。
第四條 鄉鎮檔案工作在鄉鎮黨委、政府領導下設立綜合檔案室或檔案館,集中管理本鄉鎮機關檔案;鄉鎮檔案工作業務上接受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鄉鎮檔案室(館)應對鄉鎮企業、事業單位及村民委員會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各類檔案按下列方法排列編目:
1、文書檔案的排列與編目。卷內文件排列按時間的先後順序排列,一分文件做到正本在前底稿在後,批復在前請示在後,正件在前附件在後。在一個全宗內,首先分年度,然後分保管期限排列,先排永久卷,後排長期、短期卷。在同一種保管期限內,按黨委類、政府類、人大政協類、工青婦、協會類進行排列,每一類目內,先排本級,再排上級、後排下級的案卷。
2、會計檔案的排列與編目。會計檔案按憑證、帳簿、財務報告和其他四個屬類分年度排列、編號。也可先分年度,再按屬類排列、編號。但在一個鄉鎮內只能採用一種方法。
3、科技檔案的排列與編目。科技檔案分為產品、科學技術研究與推廣應用、基本建設、設備儀器檔案四大類。每個大類內按單個項目(即一個產品、一個課題、一項工程、一台設備儀器)的順序排列編目。並保持其文件材料的系統和完整性,便於滿足用戶利用的要求。
4、聲像檔案的排列與編目。聲像檔案按照片、錄音帶、錄像帶、光碟、磁碟等載體,按時間順序進行排列,每年度各自編一個流水號。
5、實物檔案。實物檔案按照榮譽性實物、廢止印章、題詞書畫、名優產品分類整理,各自按時間順序排列,分別編一個流水號。
6、專門檔案,如計劃生育、婚姻、戶籍、人事、司法、土地、社會保險等專門檔案,按有關規定要求整理、排列、編號。
網路-鄉鎮檔案管理辦法
❽ 檔案保管制度內容
法律分析: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檔案館不得拒絕接收。檔案館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收移交的檔案外,還可以通過接受捐獻、購買、代存等方式收集檔案。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保存的文物、文獻信息同時是檔案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由上述單位自行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檔案館不得拒絕接收。
經檔案館同意,提前將檔案交檔案館保管的,在國家規定的移交期限屆滿前,該檔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開事項仍由原製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單位辦理。移交期限屆滿的,涉及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檔案按照檔案利用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發生機構變動或者撤銷、合並等情形時,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單位或者檔案館移交檔案。
第十七條 檔案館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收移交的檔案外,還可以通過接受捐獻、購買、代存等方式收集檔案。
第十八條 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保存的文物、文獻信息同時是檔案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由上述單位自行管理。
檔案館與前款所列單位應當在檔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協作,可以相互交換重復件、復製件或者目錄,聯合舉辦展覽,共同研究、編輯出版有關史料。
第十九條 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便於對檔案的利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適宜檔案保存的庫房和必要的設施、設備,確保檔案的安全;採用先進技術,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安全工作機制,加強檔案安全風險管理,提高檔案安全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應當依照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