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古代 一戶有多少人
古代一戶以青壯年男人登記的,一般家庭3代,一個爸爸,5到10個孩子,其中一般登記2到3個男子(可以少繳納人頭稅),還有孫子有個2、3個,但是長子以外都要另立門戶,所以一般家庭大概有4到10人左右;平均6人
Ⅱ 農村宅基地標準是一戶一宅,那一戶有多少人
農村一戶有多少人是不確定的,我家就是農村戶口,共13人,但是只算一戶,隔壁鄰居家3口人也算作一戶
Ⅲ 一個戶口可以落戶幾個人
一個戶口可以落戶幾個人沒有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Ⅳ 一個戶口可以落戶幾個人
法律分析:一個戶口最多可以落戶的人數是沒有限制的,反而對最少有限制,要求最少必須要有一個人。戶口中如有人員增減或者登記事項發生變動,應持居民戶口簿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全戶遷出戶口管轄區的,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繳銷居民戶口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Ⅳ 上海居住證一戶能辦幾個人
法律分析:上海居住證一戶沒有人數限制。一、上海居住證填報須知:1、申請資料要按照申請材料目錄載明的順序排列。2、由申請人編寫的文件按A4規格紙張列印,政府及其他機構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3、申報資料的復印件應當清晰。二、申請材料目錄:1、上海市居住證簽注申請表原件一份。2、監護關系證明復印件一份。3、代辦人有效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一份。4、委託書原件一份。5、監護人有效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一份。6、在滬合法居住證明原件或復印件一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Ⅵ 2021年一宅一戶,多少人算一戶人呢
只要超過一個人,就算一戶人家,哪怕家裡面只有一個人,也叫做一戶。這樣還是比較的清晰明了的,也非常好管理。
Ⅶ 法律對住宅小區里一戶最多住多少人有沒有規定
法律上沒有這個規定。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目前國家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住房最大居住人數,或是人均最小居住面積,但安全考慮,最好在一個合理的范圍。這樣發生災難等不可抗力因素時可以減少悲劇的發生。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即使業主人數不夠,只要是業主就享有接受物業服務,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監督物業共用部位的管理和使用等權利。居住功能單一,相對封閉獨立,住宅小區最大的特點是居住功能單一,小區相對封閉獨立,居民集中居住。小區內一切設施都是為小區居民居住便利而設計、構建的,小區內不包括社會物質生產等城市某個功能,這樣便於管理與服務,便於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條件和水平。人口密度高,人口結構復雜,住宅小區內建築密度大,形成了住宅小區內人口密度高,人口結構復雜的特點。小區居民以家庭形式為單位居住在小區內,人口結構以年齡劃分,可以涵蓋人口各個年齡階段,房屋產權多元化,共用設施社會化,住房制度改革後,住宅小區的房屋基本上由住宅小區居民個人購買,產權歸居民個人所有。居民個人對自己擁有產權的住房享有佔有權,處置權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與,繼承等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權利。統一規劃建設,配套設施齊全,現代城鎮住宅小區都是經過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而成。是多專業,多人才共同努力的結果。因此,大多數住宅小區規劃建設合理,配套設施齊全。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