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營造整潔、優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市轄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應當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綜合目標,運用先進方法,提升公共服務能力,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維修維護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建立以公共財政為主、社會資金為輔的多元化投入機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及經營。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具體管理工作。
規劃、財政、公安、環保、衛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職責。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違法建設和設施依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在區人民政府領導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工作。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六條行政執法機關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職,堅持公正、文明執法。第七條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對損害、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為的投訴或者舉報,應當及時受理並依法查處,在七日內向投訴人或者舉報人反饋情況,並對個人信息予以保密。第八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責任區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培育文明行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十條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美觀。
臨街的建築物頂部、外立面、平台、窗外不得吊掛、晾曬或者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道路和公共場地經營、作業、展示商品、堆放物品,影響城市市容的;
(二)在戶外擺放、售賣祭祀用品的;
(三)擅自在道路和公共場地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市容的;
(四)擅自對建築物改建、擴建的;
(五)在房頂搭棚、設架的。
違反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並可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第十二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戶外廣告、牌匾專項規劃,制定設置規范,並向社會公開,嚴格實施。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同意。
戶外廣告、牌匾應當符合設置規范,產權人或者使用人負責戶外廣告、牌匾的日常維護,保持安全、整潔、完好,不得影響城市市容。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並可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第十三條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住宅小區和相應公共場所設置信息發布欄,供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發布便民信息。信息發布欄由物業企業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
未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批准,不得擅自在建築物、構築物、電線桿、路燈桿、樓道、道路等公共場所設施和樹木上刻畫、塗寫、噴塗或者擅自懸掛、張貼宣傳品。禁止跨道路設置宣傳品。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及住宅小區應當將機動車停車泊位納入規劃,並合理設置。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道路范圍內、居民小區及其周圍等公共場地,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施劃停車泊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人行步道等公共場地施劃停車泊位或者設置障礙設施。
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障礙設施,並可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❷ 綜合執法局權力有多大
法律分析: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職責: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 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七)推進綜合執法。重點在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執法頻率高、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領域推行綜合執法。具體范圍是: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交通管理方面侵佔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食品葯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葯品等的行政處罰權。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實施與上述范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到2017年年底,實現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處罰權的集中行使。上述范圍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體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由市、縣政府報所在省、自治區政府審批,直轄市政府可以自行確定。
❸ 試論述現代城市管理體質改革的重點措施應包括哪些方面
一、理順管理體制,健全管理機制,形成自上而下的三級城市管理新模式
(一)成立縣城市管理委員會。為加大對城市管理工作的領導力度,成立了由縣長任主任,有關縣領導任副主任,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平邑縣城市管理委員會,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與縣城管執法局合署辦公,主要負責城市管理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日常監督、檢查考核等工作,形成了上下互動、左右聯動、全方位齊抓共管的城市管理格局。(二)再造綜合執法新架構。一是穩妥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在原城管執法局的基礎上,組建了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將涉及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含水利、漁業、水保)、食品葯品監管、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發展改革、人民防空、防震減災、林業、文化、旅遊、糧食等領域的全部或部分執法職責劃歸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有關行政處罰權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統一行使,並調整為政府工作部門,明確了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的職責范圍、執法程序以及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同時,對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進行充實調整,核定編制360名,劃轉人員197人,為執法工作順利開展提供了保證。二是深化城市管理體制改革。將市政公用設施運行(道路、排水、照明)、城市公共空間秩序、城市地下空間管理、供水、供氣、供熱等職責劃入城市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地上地下設施建設運行統籌協調的城市管理體制機制,進一步構建了「大城管」新格局,構築了全新的管理模式,為城市管理步入長效化、規范化和法制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三)完善基層執法機構。在13個鎮(街道)設立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與縣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派駐的執法中隊合署辦公。按照人口、執法工作量等因素,核定5-11名編制不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向各鎮街(開發區)現行配置具有行政資格的執法人員4-6名,各鎮街(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相應配置執法人員。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主要負責轄區內綜合執法的組織協調、應急指揮、聯合執法等工作。完善執法聯動機制,由鎮街(開發區)統一指揮和調度縣直部門派駐的所有行政執法隊伍,搭建「資源統籌、聯合執法」的鎮街(開發區)綜合執法平台。
二、規范權力運行,實現制度引領,打造權責明確城市管理執法新體系
(一)構建權力運行新體系。一是劃轉相關部門行政權力。綜合執法體制改革中將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16個領域的15個職能部門的793項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措施調整到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使,並要求職能部門負責綜合執法權力有關依據的清理,明確執法依據和標准,一並提供給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進一步規范了權力運行,為文明執法提供了理論基礎。二是重新修訂綜合執法局三定方案。編辦對綜合執法局「三定」規定進行重新修訂,賦予職權,釐清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依法建立權力和責任清單,向社會公開職能職責、執法依據、處罰標准、運行流程、監督途徑和問責機制。三是編制鎮(街道)權力清單。各鎮(街道)均保留行政權力事項83項,其中行政處罰8項、行政強制4項、行政徵收1項、行政給付3項、行政裁決2項、行政確認1項、行政監督19項、其他行政權力45項。進一步劃清鎮(街道)行政執法許可權、明確鎮(街道)行政執法責任、理順鎮(街道)行政執法體制,為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保障有力的鎮(街道)行政執法體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二)構建規范化管理新體系。一是推行執法制度規范化建設。出台了《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工作規則》《行政處罰程序》《執法規范》《案件審理制度》等執法制度,實現了綜合行政執法的標准化、程序化、法制化。目前,國土、林業、水務、文化、規劃等領域已基本實現專業化執法。二是推行執法程序規范化建設。按照執法辦案信息化要求,加快網上辦案系統建設,將執法辦案全過程通過「六個網上」實現「四個規范」。即「線索網上登記、立案網上受理、文書網上生成、質量網上控制、審批網上分級、結案網上存檔」,實現「程序規范、文書規范、審批規范、結案規范」,以「標准化車間作業」的方式,確保執法公開、規范、高效。三是推行執法中隊規范化建設。按照「四統一、五到位」的要求,執法中隊實現了統一教育培訓、統一裝備投入、統一執法規范、統一建設標准,基本完成了辦公場所、人員配備、執法裝備、工作職責、工作機制五到位。(三)構建「數字城管」管理新體系。整合住建、交警、城管、工商、交通等部門力量,實現統一運作、聯合執法。樹立「互聯網+」理念,打造「智慧交通」模式,累計投資300餘萬元建成數字城市管理系統,實現與「雪亮工程」數據共享,將175處縣城主次幹道、學校、超市商場、公交站台等城市管理關鍵部位視頻監控納入數字城管視頻平台。依託平台成立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將發現的問題批轉到不同業務部門處理。通過整合管理資源,克服了多頭管理、條塊分割的弊病,實現了從單兵出擊到協同作戰、從多頭管理到統一管理的轉變。
三、強化部門聯動,凝聚執法合力,構建協調順暢綜合
執法新機制出台了《平邑縣關於進一步加強綜合行政執法協作配合的意見(試行)》,進一步明確了部門和鎮街的職責許可權,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協作配合。(一)明確職責許可權,加強協作配合。一是明確部門職責許可權。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合理劃分職能部門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職責許可權,妥善處理好職能劃轉後監管與處罰的關系,切實構建事前預防、事中檢查、事後查處有機結合的長效監管機制。二是落實鎮(街道、開發區)屬地管理責任,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鎮(街道、開發區)統一指揮和調度縣直部門派駐的所有行政執法隊伍,搭建「資源統籌、聯合執法」的綜合執法平台。(二)成立領導小組,加強工作推進。成立綜合行政執法領導小組,建立領導小組會議制度,加強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司法機關、鎮(街道、開發區)的協作配合,定期研究解決綜合執法過程中的重大問題或爭議事項,推進綜合執法相關工作。(三)健全工作機制,完善相關制度。建立了巡查、發現、制止、抄告、綜合執法案件移送、基層聯合執法、綜合執法信息共享、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相關責任追究等9項工作制度,進一步明確了案件移送程序,信息共享內容,司法銜接過程等,實現執法信息「互通有無」,構建「綜合執法+聯合執法」的執法監管體系。
四、堅持民生導向,做好結合文章,營造城市管理良好發展的新態勢
(一)動與靜結合實現「兩提升一改善」。在城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中,將動態交通和靜態交通通盤考慮、雙管齊下,實現了通行能力、停泊能力大提升和交通秩序大改善。一方面,「路口渠化改造」使機動車通行能力大提升。一是最大限度拓寬靠近路口的道路寬度,將右轉車道轉向口提前設置,並將右轉車道向前延伸部分設為直行車道,實現了右轉車輛不受紅燈限制,也為直行車輛增添了一個車道,此舉提高路口車輛通行能力20—30%。二是增設左轉待停區,在左轉彎車道增加數米長的白色虛線框,向左前方延伸到道路中間,此舉使一個紅綠燈周期可多通行3至4輛車。三是路口設置安全島,安全島內鋪設紅色瀝青、栽種景觀植物,島上方建有鋼結構張拉膜遮陽棚,引導行人自動進「島」等候通行,不僅實現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分流,還綠化美化了路口環境。另一方面,按照「合理布局、充分設點、盡力便居」的原則,利用商業區、公園、廣場等車流密集場所周圍的閑置空地,新建永久停車場和臨時停車場10處,提供停車位1100個;在部分道路兩側科學施劃停車位5000餘個,配套相應的引導標識和管理制度,有效緩解了城區停車難問題,亂停亂放現象基本遏制。(二)快與慢結合提升居民的出行舒適度。將公共交通「快捷系統」與騎行步行「慢行系統」統籌謀劃和設置,取得了互相補充、互相支撐、相得益彰的效果。一方面,公交以「快」字當頭。確立了「讓公交成為群眾出行首選,讓群眾等車時間不超過8分鍾」的公交服務標准。目前,縣城公交車運行總數達到105輛,運營線路7條,建設公交港灣候車亭90個、停車站點牌150個,運行里程達到112.5公里,形成了「雙環嵌套,多線兼顧環繞」的公交線網格局。另一方面,綠道以「慢」字為要。在浚河、興水河和部分主幹道建成全長約58公里的11條慢行綠道,將各個生態公園和縣城廣場綠地連接成線,形成綠網相連、綠脈相通、綠道相接的城市生態景觀系統和慢行系統。同時,將公共自行車與公交、慢行綠道緊密結合、相互支撐,在住宅小區、商貿區域等人流較多的地段重點布局,設立了55個公共自行車服務點,投放了1100輛自行車供居民在綠道騎行。(三)堵與疏結合取得多贏效果。「堵」即管制、強制、處罰,通過必要的形式依法予以懲戒;「疏」即教育、勸告、引導,從理性上將其不規范轉變為規范。平邑縣堅持「堵疏結合、服務民生」的原則,採取有力措施解決佔道經營等管理難題。一方面,鐵腕治堵。針對佔道經營影響交通和市容問題,採取依法行政與服務監督相結合的措施,堅決取締道路沿線違法搭建的棚戶和違章擺放的攤點。同時,加大對涉牌涉證、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另一方面,科學疏導。站在群眾角度思考問題,對佔道經營在堅決取締的同時,廣泛聽取居民意見,充分徵求商販建議,將城區7處閑置空地進行平整,設置了年貨市場和臨時菜市場。
五、幾點思考
(一)搞好城市管理,既要做好頂層設計,又要因地制宜。搞好城市管理,為經濟發展提供軟實力,實現惠民、強企、興業、優政的目標,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體制,需要做好頂層設計。但各地的實際不一樣,因此又要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務求實效。(二)搞好城市管理,既是發展所需,更是民心所盼。城市管理水平代表著城市的形象,體現著民生質量,是離人民群眾最近的事,也是市民感受最直接的事。增強人民群眾的改革獲得感,要求我們必須構建權責明晰、服務為先、管理優化、執法規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體制,全力打造宜居宜業環境,努力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三)搞好城市管理,既要領導重視,又要事無巨細。城市管理涉及面廣、頭緒復雜,沒有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單兵突進或部門各自分散作戰,很難出效果。必須建立堅持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的分工協作機制,保障各項工作有序開展。同時,要具備嚴實細的工作作風和事無巨細求完美的「工匠」精神,認真審視城市管理中的細節,大到規劃的設計執行、建築物的色彩格調,小到一塊路沿石的修補、一個井蓋的更換,都要體現精細化,建設得要精緻、品質高,管理得要無盲區、無死角。(四)搞好城市管理,既要堅持政府主導,更要強化市場運作。在推進城市精細化管理過程中,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支撐。特別是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既要及時到位,又要較大幅度地增加城市管理方面的財政支出。同時,要積極穩妥地推進市政公用事業改革,全面開放市政公用設施管理維護市場,支持和鼓勵外來資本、民間資本以多種形式參與其中,形成統一管理、多家經營、有序競爭的局面.
❹ 城管制度如何改善
大城管:體制及觀念都需變革 8月7日,住建部正式批准立項的《中國城市管理體制及其運行機制研究》課題就課題大綱向公眾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建議進行城市「大城管」改革,成立一個由市長牽頭的城市管理委員會,城管直接由市長掌管負責,改變以往城管歸屬混亂等狀況。同時指出,應通過給予弱勢群體盡可能多的實際可分享空間,來化解城市公共空間管理矛盾。筆者認為,城管改革勢在必行,但城管改革模式和路徑必須進行認真探討,並廣泛徵求公眾意見。《中國城市管理體制及其運行機制研究》課題的立項,將城管改革的研究提上議事日程,這種城管改革理論先行的思路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事實上,課題立項以來,課題組已經做了大量研究工作,形成了課題大綱,提出了城管改革的基本思路和目標模式,並及時將大綱向公眾徵求意見,這是比較罕見的,充分體現了對民意的尊重。筆者認為,中國當前的城市管理現狀,要深化改革創建和諧城管,必須立足於兩個基點之上:一是體制,二是觀念。具體來說就是,無論「大城管」也好,還是其他科學合理的城管體制也好,即將進行的城管改革必須體現在兩個方面,即體制和觀念都需要改革。片面強調一個方面,而忽視另一個方面,都難以達到預期目標。首先,體制是非改不可的。當前我國城管中的諸多問題,多半都源於體制。城管體制既包括城管機構的性質、職權及領導體制,也包括城管的權力來源等問題。從現實來看,我國當前的城管體制是復雜的,也是各自為政,各不相同的。在城管歸屬上,情況非常混亂。有的掛靠在建設局(如河南省濟源市),有的掛靠在規劃局(如廣東省清遠市),也有的城市成立了城管執法局,但掛在建設局(如山東省青島市)。而在行使職權上,建設局或規劃局下設的城建監察支隊或城管執法局,一般是事業編制,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但事實上都在行使著大量的行政執法權,這些職權來源於政府的紅頭文件而非國家法律。由其歸屬和機構性質決定了城管之間沒有任何領導關系。所有這些體制問題,一方面為各城管部門的執法埋下了標准不一、各行其是的隱患,另一方面也為公眾質疑其執法合法性留下了把柄,並由此催生了大量的粗暴執法和暴力抗法事件,在社會各界引起強烈反響,人民群眾意見很大,城管角色日趨尷尬。要改革城管體制,就必須切實解決目前的體制不順問題,讓全國的城管都回歸到法治的軌道上。一要依法設立城管,二要依法規范城管,三要依法制約和監督城管。這樣一來,不僅解決了它的機構性質問題,還能夠有效解決它的權力來源和權力規范問題,使其成為國家機構中名正言順、名副其實的執法新成員。若沒有合法身份,只是改變領導協調者,是沒有多大意義的。因為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大城管」中的市長負責也無法改變當前城管體制中的一些根本性缺陷,何況徵求意見稿中只是建議由市長擔任一個城管委員會的主任,而非同審計機關那樣的直接領導體制,而實踐證明「委員會制」的管理模式效果並不理想。建設和諧城管和和諧城市,在改革城管體制的同時,還必須切實轉變城管觀念。觀念和理念,是宗旨問題,更是方向問題。城管觀念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城管體制設計及城管措施實行,並將直接關繫到廣大市民能否理解和支持城管工作,是真正化解城管矛盾的思想基礎。筆者十分高興地注意到,課題大綱提出,化解城市公共空間管理矛盾的關鍵點,在於給予弱勢群體盡可能多的實際可分享空間。原因是,城市公共空間絕大多數被城市利益集團佔用,弱勢群體實際可分享空間太少。這是城管觀念發生重大轉變的標志,是科學的、以人為本的,非常值得贊賞。依據這樣的觀念改革城管,前途光明,效果可期。
❺ 在您著來,綜合行政執法局如何順利承接機構改革之後劃轉的五百多項職能職責
如果形成綜合行政執法局的話,就說明有很多隻行政執法隊伍,這些職責分配到下面行政執法隊伍就可以了。
❻ 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為什麼改怎麼改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迅猛發展,城市建設速度不斷加快,市容市貌作為城市的「面子」日新月異,城市發展的成果給人們帶來了各種愉悅的體驗,但與之相伴生的諸多問題也困擾著城市管理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直接面對城市中最基層民眾,承擔著政府城市管理職能中最艱辛的版塊,加之目前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支持體系尚不完善,經常成為媒體負面關注的曝光點。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的召開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出台,為深入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確定了原則、梳理了思路、指明了方面、提出了要求,這是新中國歷史上第一次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發布的關於城市管理與城管執法工作的重要文件。
城管人從中央的政策文件中看到了曙光,2016年3月1日,住建部、中央編辦、國務院法制辦於聯合召開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電視電話會議規定,會議明確規定了改革時間節點要求,即:「原則上,4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出台具體方案,6月底前市、縣政府要拿出具體實施方案」基於此,各地躍躍欲試,但改革進程差強人意。截至7月上旬,僅四川涼山州、河北、山西、江西、北京、海口、溫州等省市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的消息見諸報端,其中有的改革意見過粗過泛,甚至有的地方存在照搬中央改革意見的嫌疑,如:《河北省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大量內容與中央文件重復規定;部分城市改革方案遲遲不能出台令人焦慮,筆者認為,要解決城管執法體制症結,在此次改革過程中,以下問題須高度關註:
一、自上而下VS自下而上的路徑選擇問題
該問題可具體分成兩個層面,第一層面:上層,立法先行VS基層,摸石頭過河。從建設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角度看,行政機關設置應堅持職權法定原則,沒有法定依據不得設立行政機關;沒有法定依據,行政機關不得自行放棄、擴大或轉移其職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權力必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不能自行設定,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活動。非經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作出行政管理行為;超出法律授權范圍,行政機關也不享有對有關事務的管理權,否則都屬於行政違法。行政機關作為國家公權力的行使者,其權力來源於人民的授予,而人民的意志是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以立法的形式體現,因此,行政機關的認定要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上,通過立法方式予以規范。具體到行政機關的職權、職責,具體內容又在法律規定的基礎上,由行政法規作必要補充。
重慶市政協副主席李鉞鋒表示制定一部城市綜合管理法律,使城市管理有章可循、城市執法有法可依,是有效化解城市管理難題的根本路徑,可以構建城市綜合管理法治化新格局。立法先行,才能為此次改革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第二層面:上層,先行一步,標准明晰VS基層,自主嘗試,相互取經。《指導意見》和改革推進會明確了城管執法架構,但對城管部門機構設置、領導體制、服裝標志等細節未定論,至今未公布具體標准,國家《城市管理法》遲遲無法出台,今年以來各地改革進程不一,各地機構名稱莫衷一是,如:溫州將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局更名為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北京掛牌成立了城市管理委員會,「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遑論其他。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認為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應當以法治化、規范化為切入點,著力解決阻礙制度有序運行的諸多問題。中央層面設置明確標准十分迫切。
筆者認為,自下而上則允許從地方至中央的改革模式尊重了地方政府城市管理自主權,但此次改革是全國性的,如果頂層設計標准不明確,各地按照緊張的時間節點要求,先行先試,難免「忙中出錯」,出現不一致之處,既影響城管形象,有可能導致二次改革,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改革應以國家《城市管理法》和中央改革明細標准為起點,建立改革強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撐和可參照施行的樣本,自上而下實施,才有利於改革工作有序、徹底推進。中央應及時關注此問題,並盡快公布明確標准,自上而下引導改革進程。
二、管理與執法的關系問題
中央政策倡導推進市縣兩級政府城市管理領域大部門制改革,有條件的市和縣應當建立規劃、建設、管理一體化的行政管理體制,這種模式有助提高城市管理相關職責許可權協調配合的效率,但是不是全國所有城市都要進行管理和執法合一、整合一個部門的模式,
一體化是不是意味著新的城市管理職能集中於一個部門?筆者不敢苟同,若照此推論,必將推出荒唐結論:政府各職能部門「變身古代縣衙」,不必細分職責,則職能合一,一勞永逸,省去協調成本,解除相互推諉之虞。政府機構具有整體性,又因工作業務內容不同、職能的專業性,政府應按照一定的原則和序結成嚴密的系統,彼此之間形成各有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據《2015年鄭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鄭州市現有956.9萬人,市區總人口475.6萬人,建成區面積437.6平方公里,若按照《指導意見》匡定的管理職責和綜合執法權責事項要求,未來的城管執法行政執法(僅含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權責事項可能已超過900多項,若實施管理和執法合一的模式,在處罰基礎上加上龐雜的管理職能,未來的城管部門是不是顯得過於龐大?管理和執法兩方面會不會顧此失彼?部門工作效能會不會不降反升?長期以來,在我國的行政管理過程中,決策、執行、監督職能在政府與部門,或部門與部門之間配置不科學的問題眾多。重決策,輕執行;重製定政策,輕抓落實的現象比較突出,最明顯的表現就是以會議落實會議,以會議貫徹會議,導致出現「決策空轉,人心渙散」的不和諧局面。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要「優化政府組織結構。轉變政府職能必須深化機構改革。優化政府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行政運行機制」。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是當前完善權力結構、規范權力運行、防止權力濫用的客觀需要。要通過適當分解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使決策職能、執行職能、監督職能由不同部門相對獨立行使,努力形成不同性質的權力既相互制約、相互把關,又分工負責、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因此,要把人大、政府決策的事項落到實處,就必須有相應的政府部門去執行,各部門由過去的集決策、執行、監督於一身的機構,變為純粹的執行機構,這樣一來,就可以把權力分散開來,防止各部門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馬懷德、王柱國在《城管執法的問題與挑戰》一文中認為「一體化是指城市管理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有效配合、監督制約到位的管理體制,
科學合理地劃分和清理城管綜合執法部門內部之間以及綜合執法部門與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的管理許可權和范圍,避免職權交叉重疊現象和執法真空現象的出現」,筆者十分認同,是不是採取一體化?應充分允許地方政府實事求是,根據本地城市發展規模、程度而定,應考慮未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方向,絕非所有城市管理職能集於一身。
三、執法局與執法隊伍的關系問題
實踐中,很多具備行政執法職能的政府部門多設置執法隊伍,執法隊伍行政隸屬關系方面作為該部門直屬機構,執法隊伍性質為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主體,二者屬於外部上下級關系,並非內部隸屬關系,執法隊伍要履行該部門的行政執法職責,就必須履行行政委託程序。另一種行政隸屬關系則是政府部門與機關科室內部上下級關系,機關科室不具備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對外能直接以該部門名義作出。如: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確認市本級行政強制執法主體的通告》(鄭政通〔2013〕1號)和《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法定行政執法主體的通告》(鄭政通〔2015〕34號)規定,鄭州市城市管理局(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為市級行政執法主體,具備城市管理方面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方面等職能,市級雖然是城管執法主體,卻缺少內部隸屬關系的執法隊伍,無法直接開展執法活動,不能獨立履行規定的職權,必須採取委託的方式進行。實踐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不得不委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監察支隊、市城區河道管理處、市政設施監理所等七個單位開展。受委託單位都具備獨立法人資格,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於2012年2月出版的《鄭州市行政機關執法職責綜覽》[2011版](第三冊)對受委託執法單位進行列舉,環保、建設、房管等很多政府職能部門均採取這種模式開展具體執法工作。城管執法是不是要繼續復制這種模式呢?筆者認為,不能認為凡存在即合理。我們如果仔細探究設置城管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最初目的,就能得出否定答案,該制度是為解決多頭執法、職責交叉、重復處罰、執法擾民和行政執法機構膨脹等問題,國發〔2002〕17號規定「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應作為本級政府直接領導的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部門,依法獨立履行規定的職權,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部門職能配置時僅有執法職能,若不能以自己名義獨立地開展行政執法,反而要藉助第三方的執法力量開展城管執法,將背離《行政處罰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設計初衷,極易導致多頭執法、重復執法、行政執法機構膨脹等問題反彈。《行政強製法》第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若執法局與執法隊伍為相互獨立的兩個機構,仍沿用委託執法的模式,城管執法行政強制權具體實施將無從談起。此次改革設置執行(執法)機構時,應盡量削減執行的層次和機構,構建扁平化政府行政機構,能由政府部門直接執行的,就不要或盡量不要設置二級機構。未來的執法隊伍應作為執法局內設隊伍,取消其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主體資格,既符合《行政處罰法》的精神,也能明確城管執法的單位性質,充實其行使行政強制權的資格條件,避免與《行政強製法》產生沖突。
四、執法隊員身份編制問題
之前,國辦發〔2000〕63號規定「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必須是公務員」,國發〔2002〕17號進一步明確「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要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採取考試、考核等辦法從有關部門和社會符合條件的人員中擇優錄用」,而《指導意見》僅規定「統籌解決好執法人員身份編制問題,在核定的行政編制數額內,具備條件的應當使用行政編制」過於原則,未明確要求執法隊員必須為公務員,要求有所降低,此種規定或許是出於「精兵簡政」的良好初衷,但行政執法任務若允許非公務員或非行政編制人員承擔,將可能為協管、臨時工執法創制「合法」前提。筆者認為,城市發展體量不斷擴大,在可預測的將來,城管執法的職責會更多、任務會更重,在城管隊伍人員編制限制的前提下,「協管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在編人員」的目標十分困難,協管、臨時工執法問題很難根治。盡管《指導意見》這一原則規定考慮了各地行政編制限額的實際情況,但也應創造條件使用行政編制。基於這種目標,深圳、上海的管理模式值得借鑒,《深圳市行政機關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辦法》(深府辦〔2015〕9號)、《2016年上海市公務員管理工作要點》(滬公局發〔2016〕16號)等明確、詳細地規定了城管執法隊員分類管理制度,進行了制度探索,在實踐中取得了效果,有必要推廣城市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模式,優勢有三,一是符合《公務員法》規定。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主要履行行政監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的工作特點,工作內容具備專業性、特殊性,設置行政執法類職位類別,配套針對性管理、考評體系,符合《公務員法》精神。二是實現控編目的。《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的通知》(廳字〔2011〕22號)規定「各級黨政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的各類專項編制員額都不得突破」,財政供養的人員只減不增是政府承諾、是硬指標,這並不等同於剝奪地方政府自主權,反而激勵地方政府在編制核定范圍內進行資源優化配置,城管執法部門工作性質以執法為主,若實施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便於壓縮不必要的管理、工勤等崗位。三是規范城管隊員管理。於相對人而言,行政執法多為損益性的,極易導致相對人不配合和負面評價,社會公眾測評卻是各地政府職能部門考核一項重要指標,但實際管理中因缺少這一類別,缺乏針對城管執法部門專門考核辦法,測評時,城管執法部門與政府職能部門處在同一起跑線,考核成績往往處於末位。長此以往,城管隊伍的積極性將受到影響。明確和規范城管隊員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模式,城管隊員身份關系的明確讓隊員執法資格問題塵埃落定,實現規范管理和制度約束,能解決基層執法部門公務員職業發展空間狹小、職務晉升困難等問題,激勵城管執法公務員更好地履職盡責。
❼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是干什麼的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是政府機構中負責城市管理執法的部門。
其職責如下: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全國監督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管理監督局,其省、自治區級部門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其直轄市、較大的市、縣級的部門為城市管理局,基層的執法組織分別為鄉、鎮城市管理執法所和縣、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街道執法所。
(7)阜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怎樣改革擴展閱讀
城管的發展歷史
1、秦漢時期
民間有「黎明起,灑掃庭院」的習慣。秦法中有:「棄灰與道者刑」的法律。
2、唐宋元時期
元初,義大利人馬可·波羅游歷幾遍中國,在他的《馬可·波羅行記》中提到南宋都城臨安的商業繁盛、人煙稠密、市容整潔,並稱譽為「世界最富麗華貴的城市」。古臨安,城市人口聚居,大量的垃圾便有專人進行清除,並以此為生。
3、明清時期
清末,開始由警察機構管理清潔工作,包括清理街道、收運垃圾、整頓廁所等項內容。這是政府管理城市環衛工作的開端。
4、民國時期
民國時期,城市環衛工作已初具規模。民國18年前後,大城市先後使用撒水汽車在道路上撒水降塵,同時陸續使用汽車運輸垃圾,政府還撥款修建了一批公共廁所。各地政府均頒布了有關清潔衛生的管理條例,清潔工作開始形成制度化和經常化。
5、共和國時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隨著社會主義經濟和城市建設的發展以及城市管理的加強,環境衛生工作也有了相應的發展,各城市均建立和健全了環衛管理機構。1980年起改由城市建設系統管理,環衛形成一個完善的行業。由於各級政府的重視,環境衛生法規逐漸完善,開始走上依法治理環境衛生的軌道。、
環衛隊伍迅速擴大,環衛作業逐步由半機械化代替笨重的體力勞動,環衛工人被譽為「城市美容師」,受到了社會的尊重,同時生活也有了較大的改善。因而,全國城市的環衛面貌均有了極大的改善,出現了一批符合國家衛生城市標準的衛生城市。
執法范圍
1、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的行政處罰權。
3、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4、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
6、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7、食品葯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的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葯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❽ 地方機構改革後,很多縣級政府 新設了綜合行政執法局這個單位,本人現在有機會去這個局上班,但對這個局
機會難得,不要猶豫。這是一個參公單位,對某個行業進行綜合執法,也就是說這個行業涉及到有關政策和法律的事務都在這個單位解決。雖然業務水平要求高,但是確實可以做一番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