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行政拘留單位人員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行政拘留只會對自然人實施,而單位被行政處罰的,只會對單位的相關人員進行行政拘留。單位人員被行政拘留後,行政機關會通知被拘留人員的家屬和單位,如果對行政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准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② 被行政拘留的人會在裡面做什麼
在進入抱留所的時候,首先,會給你進行全方位的檢查,連鞋都不會放過。此後,每天早上起來,警察會要求你朗誦治安條例,這還不算什麼,其實對於普通人來說,初進拘留所,就有一種自由被剝奪的感覺,很不適應,每天只能對著窗口望風。
不僅如此,拘留所的飯菜一般都不怎麼樣,而且價錢還貴,幾十元一份,所以行政拘留的人,一定要帶夠錢。
行政拘留限制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權是憲法所規定的一種基本權利。但是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針對行政拘留並沒有什麼特殊性,該法將行政拘留與警告、罰款、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等並列,在適用程序等方面亦沒有明顯的區別。這樣的做法沒有體現憲法和法律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忽視了人身自由權的特殊性。
在世界范圍來看,由於人身自由是受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因此對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發動,必須經法院審查,這是各國公認的行政合法性的基本要求。換言之,任何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即使在大陸法系的行政處罰法中,也沒有人身自由罰。
(2)強制拘留人員怎樣管理擴展閱讀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范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③ 單位被行政拘留的人員如何處理
單位人員被行政拘留的,應當按照單位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若明確規定收到該行政處罰的員工應當開除的,可以予以開除,否則不能對其進行開除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④ 公職人員打架被行政拘留,單位會怎樣處理
一般中國的公務員出現行政拘留時,與其行政拘留的事因有關,也與此人所在的工職單位有密切的關系,若是公職單位認為影響較大,不適合再擔任公務員一職的話,此單位則可能會申報開除。若是單位以影響不大,可以給予改正的機會,則會記得警告或者是記過等。
法律分析
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一日以上十五日以內,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范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因為行政拘留是屬於一種最常見的處罰結果,如果站在法律的角度來說,行政拘留並不是特別嚴重的。因此對於行政拘留的人員應該如何處理的這個問題一般都是由黨組織研究決定的,並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像這種行政處罰被拘留的情況,單位內部可以給予一定的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⑤ 對拘留人員闊監獄如何處理
對拘留人員越獄應當按照後果及造成的影響處罰。
看守所,用來關押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注意是涉嫌,有嫌疑,因為公安機關還沒有查清楚,又怕人跑掉,所以要先關進看守所,防止嫌疑人逃跑,隱匿,自殺等等情況, 如果嫌疑人被查清楚確實有罪,被法院審理判刑了,就不叫嫌疑人而叫犯人,就會被關押到監獄了,當然被判的刑期比較短或者拘役一類的刑罰就在看守所執行了。
監獄,嫌疑人被查清楚確實有罪,被法院審理判刑了,就不叫嫌疑人而叫犯人,就會被關押到監獄服刑,刑滿才會釋放。
拘留所,跟監獄類似,是因為某人觸犯了治安管理法,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了就會關進拘留所,行政拘留的時間都比較短,到時間就把人放了,就是說你的行政拘留的處罰執行完了,沒事了。
監獄和拘留所是這個人的事情已經查清楚了,進去接受處罰了。進看守所後如果有罪就會進監獄,沒罪就放人.。進了監獄服完刑後放人,進了拘留所呆十幾天也就放人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規定: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規定: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條規定:組織越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動越獄或者聚眾持械劫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⑥ 治安拘留人員不服管教怎麼處理
拘留所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使用警械。如果其不服管教的行為構成新的違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應當報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處理。
可以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治安拘留屬於行政行為,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於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6)強制拘留人員怎樣管理擴展閱讀
行政拘留時間
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可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的期限也作了嚴格的限制。
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⑦ 被拘留的人每天干什麼
在拘留所被拘留的人,每天一般要做以下事情。
1、面壁思過、做早操。
2、學習法律、道德、文化等知識。
3、簡單的手工勞動。
4、條件較好的看守所業余時間下棋看電視等。
《拘留所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拘留人員在拘留期間要進行法律、道德、文化等學習;要參加拘留所衛生清理;根據自願原則,參加勞動教育和職業技能訓練。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五十九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教育制度,對被拘留人進行法律、道德、文化、時事、政策、所規、行為養成、技能培訓、心理健康等教育。
(7)強制拘留人員怎樣管理擴展閱讀:
拘留對象
我國法律規定了四種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強制措施性質的拘留。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關押在看守所,其他三種拘留對象都在拘留所執行拘留。
被行政拘留的人員,是指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家安全法》等有關法律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員;被司法拘留的人員,是指被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決定拘留的人員。
被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的人員,是指公安機關按照《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被依法決定拘留審查的外國人、按照《集會遊行示威法》和《戒嚴法》等法律被依法現場立即予以拘留的人員,對這些人員只是在拘留所採取臨時性的強制性拘留措施,公安機關經審查後再依法作出處理。
考慮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是處罰性拘留,與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有所不同,條例把行政強制措施性質的拘留放在附則中規定,要求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員分別拘押,具體管理辦法授權國務院公安部門參照本條例規定。
⑧ 制安拘留所管理條例
是治安拘留所啊
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試行)
公通字(1990)4號
(公安部1990年1月3日發布,自1990年1月3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為加強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治安拘留所是對被裁決治安拘留人員的執行拘留的場所。
第三條 治安拘留所由縣(自治區、旗)、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設置,公安機關的治安部門負責管理。
相當於縣級的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公安局(處)根據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准,可以設置治安拘留所。
第四條 治安拘留所實行所長負責制。設正、副所長,根據需要配備民警。其中應有一定數量的女民警。
第五條 治安拘留所的拘舍要牢固、通風、採光充足。
對被拘留人應當男、女舍拘禁。
對本拘留人中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應當單設拘舍。
有條件的治安拘留所應當設置學習室和活動場地,可以開辟勞動場所。
第六條 治安拘留所新建、擴建、修繕和購置必要設備、器材等所需經費,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列入地方基建、財政預算、專項撥款、專款專用。日常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公安業務經費預算解決。
第二章 入 所
第七條 治安拘留所接受拘留人,須憑裁決機關開具的《治安管理處罰執行拘留通知書》或《出入境管理拘留審查通知書》。
第八條 被拘留人入所時,要查驗其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明身份的證件,並填寫《入所登記表》。
第九條 對被拘留人隨身攜帶的物品要檢查登記,除允許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必需品外,期於物品由治安拘留所統一保管,並填寫《暫存物品收據》,出所時發還。
入所檢查中發現的違禁品或者應予沒收的危險物品,工作人員要作筆錄,並開具《違反治安管理沒收財物收據》交原裁決機關處理;對不便交回原裁決機關處理的,可以由治安拘留所製作筆錄,就地處理。
第十條 拘留後發現被拘留人患有傳染病、精神病和其他嚴重疾病的,以及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應當通知原裁決機關另行處理。
因為被拘留人偶其他犯罪行為,決定予以刑事拘留、逮捕、勞動教養等處理或者予以少年收容教養的,應當根據有關憑證終止拘留,並辦理出所手續,註明出所的具體時間和所去地點。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條 治安拘留所對被拘留人應當按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進行法制、道德教育。
第十二條 治安拘留所可以組織被拘留人參加適當的勞動。勞動的收入主要用於補貼被拘留人的伙食費,必需的生活、學習費用。
對被拘留人勞動的收支應當在財務部門指導下單獨立帳、專人管理,並接受財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因為招工、升學考試或者遇有妻子生育、近親屬病危、喪葬等特殊情況需要離所時,由本人或者近親屬提出申請,擔保人出具保證書,經原裁決機關批准後離所,並在規定的期限內返回,逾期不歸的按違反所規處理。
被拘留人離所期間,不計入執行拘留時間。
第十四條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能夠主動揭發、檢舉和制止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拘留所所長可以提出提前解除拘留的建議,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領導批准後執行,並提攜《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
提前解除拘留的時間不得超過拘留期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條 治安拘留所依法保護被拘留人的通信自由。被拘留人寄出和收到的信件不檢查、不扣押。
被拘留人的近親屬和單位負責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憑身份證件可以到治安拘留所會見被拘留人。
第十六條 治安拘留所的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嚴禁徇私枉法、索賄受賄;嚴禁打罵、體罰、虐待和侮辱被拘留人;嚴禁讓被拘留人為個人辦事。嚴禁利用被拘留人看管被拘留人。
第十七條 治安拘留所對被拘留人提出的申訴、檢舉、揭發材料和控告治安拘留所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材料,應當及時送交上級主管單位或者有關領導處理。
第十八條 治安拘留所應當建立健全嚴格的管理制度,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值班人員要嚴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妥善處理。
必須注意防止被拘留人逃跑、行凶、自殺、哄鬧和其他危害安全的行為。對於有證據表明確實有上述行為可能的被拘留人,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使用戒具。
第十九條 治安拘留所要嚴格出入登記制度。非拘留所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必需進入時要經所長批准,由工作人員帶領。
第二十條 認真搞好生活管理和防疫、防病工作。對患病的被拘留人要及時治療;患傳染病的,要立即隔離;患嚴重疾病必須出所治療的,可以由擔保人出具保證書,經原裁決機關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領導批准出所治療,其尚未執行的拘留日期可以宣布不再執行。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死亡,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組織法醫或者醫生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死亡鑒定,經同級人民檢察院檢驗,報上級公安機關及其同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並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沒有家屬或者家屬不來的,由治安拘留所負責拍照後火化,骨灰保存一年後處理。
第二十一條 治安拘留所要制訂《治安拘留所規則》,要求被拘留處罰的人必須做到:
(一)嚴格遵守治安拘留所規定的紀律,自覺服從管理和教育。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反省自己的違法行為,認識錯誤。
(二)保持室內肅靜、整潔、室內不準吸煙、喝酒;不準喧嘩、吵鬧;不準打架、罵人,講淫穢語言、敲詐勒索;不準亂塗亂畫;不準強行索要他人飯食或物品。
(三)不準傳播犯罪手段;不準拉幫結伙。
(四)不準將危險品和違禁物品帶入所內。
(五)愛護公物,損壞物品要賠償。
(六)對他人違反所規的行為要及時勸止,並報告工作人員,不得包庇、隱瞞。
(七)未經許可不得離開治安拘留所。
(八)按照規定及時交納伙食費、糧票和醫療費用,不得拖欠。
第二十二條 對被拘留人違反所規的,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批評教育、訓誡、責令檢查。有新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提請執行地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治安處罰;如被裁決拘留處罰,應當與正在執行的拘留期合並執行。構成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序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被拘留人確實無力交納拘留期間伙食費和醫療費用的,可以允許緩期交納,或者由治安拘留所造冊,經主管領導審核後,申報當地財政部門解決。
第二十四條 拘留期滿的,應即解除拘留。
第四章 出 所
第二十五條 被拘留人出所時,應當在《治安管理處罰執行拘留通知書》或者《出入境管理拘留審查通知書》上簽名,註明拘留期滿的日期和出所日期。被拘留人憑《暫存物品收據》領取所存物品。
第二十六條 被拘留人出所時,如有必要,應當通知其近親屬或單位來人接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規定,並報公安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達之日起執行。
⑨ 行政拘留的人都在干什麼
根據拘留所條例的規定,被拘留人員在拘留期間要進行法律、道德、文化等學習;要參加拘留所衛生清理;根據自願原則,參加勞動教育和職業技能訓練。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五十九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教育制度,對被拘留人進行法律、道德、文化、時事、政策、所規、行為養成、技能培訓、心理健康等教育。
第六十三條 拘留所在確保安全和被拘留人自願的前提下,可以組織被拘留人在所內開展適當的勞動教育或者職業技能培訓。
(9)強制拘留人員怎樣管理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
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的特點: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范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由公安機關執行,但兩者有著本質區別:
第一,法律性質不同。行政拘留(又稱治安拘留)盡管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處罰,但也只是一種行政處罰手段;而刑事拘留是在刑事訴訟中為了保障訴訟順利進行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不是制裁手段。
第二,行政處罰的對象主要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刑事拘留的對則象是觸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第三,適用的目的不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通過這種處罰手段來懲罰和教育違法者;刑事拘留的目的在於防止或制止現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逃避或妨礙刑事訴訟活動。
第四,適用機關不同。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適用,而刑事拘留的決定權在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第五,羈押期限不同。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5天,違法行為人的多個處罰合並執行時,最多拘留20日;一般案件的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天(包括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期限),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最長是37天。
網路-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