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雲南省供用電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供用電行為,維護供用電秩序,保障供電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國務院《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供電企業、用戶及與供用電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用電的行政管理工作。
電力監督管理工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 供電企業與用戶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正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供電企業應當做好供用電服務工作,提高服務水平。第二章 供用電設施的規劃建設和保護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電網的建設與改造規劃納入電力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安排供用電設施用地、輸配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建設、規劃、國土、林業、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項目時,對可能影響供用電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聽取當地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意見不一致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供用電企業應當按照城鄉電網的建設與改造規劃,做好供用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第六條 由用戶投資建設的供電設施涉及公用性質或者屬於公用線路規劃走廊的,供電企業在保證原用戶用電容量的前提下,有權通過其設施向其他用戶供電。對以上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供電企業應當與產權人協商,達成協議,統一管理;協商意見不一致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處理。第七條 架空電力線路設施重點保護區是指圍繞導線的空間。該空間邊緣距導線的最短距離為:1~10千伏4米;35~110千伏6米;220千伏8米;500千伏10米。
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者將物體置入架空電力線路設施重點保護區。植物生長進入架空電力線路設施重點保護區的,應當排除。第八條 供用電設施保護區劃定後,供用電設施產權人應當在供用電設施保護區設立警示標志,標明區域,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檢查並向社會公告。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破壞供用電設施及其保護區警示標志。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實施可能危害供用電設施安全的行為。第九條 架空電力線路設施重點保護區和供用電設施保護區劃定後,出現障礙物危害供用電設施安全的,供用電設施產權人應當要求障礙物產權人及時排除;不排除的,由供用電設施產權人報請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排除。
在緊急避險的情況下,供用電設施產權人可以先行排除障礙物,事後應當及時向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和障礙物產權人通報。
障礙物產權人對排除障礙物行為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處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十條 未經供用電設施產權人同意,在供用電設施上擅自安裝其他設施的,供用電設施產權人有權拆除,所需費用由侵權人承擔;給供用電設施產權人造成損失的,侵權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第三章 電力供應第十一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計量標准向用戶供電,並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電價收費標准。
供電企業的營業場所應當公示用電制度、收費項目及收費標准;向用戶提供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技術資料,方便用戶查詢。
供電企業應當簡化程序,確定一個機構對外統一辦理用電手續。第十二條 供電企業應當對其維護管理的供用電設施的安全負責,定期檢查、檢修和試驗,及時消除隱患,保證安全供電。第十三條 供電企業供電設施尚未到達的地區,供電企業徵得當地有轉供能力的用戶同意,可以委託其向附近的用戶轉供電力。委託轉供電應當簽訂協議。
未經供電企業委託,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轉供電。第十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在用戶每一個受電點內按照不同電價類別,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按照電價類別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確有困難的,可安裝總的用電計量裝置,由供電企業與用戶協商,核定不同電價類別用電量的比例。
用戶用電結構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重新核定電量比例。第十五條 用電計量裝置應當安裝在供電設施與用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不宜在產權分界處安裝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專線供電的高壓用戶可以安裝在供電變壓器出口處;
(二)公用、共用線路供電的高壓用戶可以安裝在用戶一側。
供電企業安裝在用戶處的用電計量裝置,用戶負有保護義務。
2. 上海市供用電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電力供應與使用管理,安全、經濟、合理地供電和用電,保障供電、用電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電力供應與使用,以及相關的保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供應與使用的領導,建立健全電力供應與使用的協調機制。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是本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電力日常運行的監控、協調,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供電、用電運行安全。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市電網建設規劃,協調推進本市電網建設和電力市場建設,統籌電網建設資金平衡,做好電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國土、住房城鄉建設、工商、環境保護、質量技監、公安、交通、水務、綠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國家電力監管機構的地方派出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電力監管相關工作。第四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供用電合同約定安全供電,接受社會監督,履行確保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等用電的基本責任。
電力用戶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供用電合同約定安全有序用電,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第五條供用電應當遵循安全可靠、高效有序、保障民生、節能減排、服務便利的原則,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服務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第六條鼓勵和支持供用電領域的科技創新,發展智能電網,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裝置,鼓勵使用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推動電力行業發展方式轉變和能源結構優化,提高電網發展的現代化水平和電能節約利用水平。第二章電力供應第七條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建立辦事公開制度,公示用電辦理程序、辦理時限、服務規范以及收費項目、標准和依據,向社會公布服務電話和相關管理部門投訴電話。
供電企業應當提供每天二十四小時的報修和投訴受理服務,簡化業務辦理手續,合理設置收費渠道,開展安全用電宣傳,便利電力用戶。第八條供電企業與電力用戶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簽訂供用電合同,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供電企業與居民電力用戶簽訂供用電合同採用格式條款的,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在擬訂格式條款時,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聽取公眾、社會團體和相關利益方的意見。供電企業應當將格式合同提交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備案。
本條例施行前,供電企業與非居民電力用戶尚未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協商簽訂供用電合同。一方逾期不協商簽訂的,另一方應當進行書面催告。經催告後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簽訂的,雙方均可以不履行供用電合同義務。第九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供用電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時間、方式供電,提供電力普遍服務,保障基本供電,無歧視地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等各類供電服務。
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供電企業應當連續穩定地向電力用戶供電。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供用電合同另有約定外,供電企業不得擅自採取限電、停電措施。第十條電力用戶使用的電力、電量,以計量檢定機構依法檢定合格的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為准。
用電計量裝置應當安裝在供電設施與受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用電計量裝置和供電設施由供電企業維護,受電設施由電力用戶維護,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用電計量裝置投入使用後,電力用戶不得在裝置前放置影響抄表或者計量准確以及危及裝置安全的物品。電力用戶發現用電計量裝置遺失、損壞或者出現故障的,應當及時告知供電企業。供電企業應當免費予以維修或者更換,但因電力用戶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供電企業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維護時,電力用戶應當給予必要的配合。第十一條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應當根據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的產權歸屬,分別安裝安全保護裝置。
安裝安全保護裝置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准。供電企業、電力用戶應當定期維護,確保安全保護裝置正常工作。第十二條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處置供電事故應急預案,定期開展處置供電事故應急演練,參與供電事故的調查與評估。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本市處置供電事故應急預案,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因嚴重自然災害或者重大事故引起大面積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盡快搶修,優先對重點地區和重要電力用戶恢復供電。
3. 安全用電管理制度規定
安全用電常識:禁止用手移動運轉的家用電器,如台扇、洗衣機、電視機等。禁止赤手赤腳修理家中帶電的線路或設備。禁止用濕手、濕布接觸燈具、開關等電器用具。禁止隨意將三眼插頭改成兩眼插頭。禁止亂拉、亂接電線。禁止私自在原有的線路上增加用電器具。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用電設備。
電是一種自然現象,指靜止或移動的電荷所產生的物理現象,是像電子和質子這樣的亞原子粒子之間產生的排斥力和吸引力的一種屬性。自然界的閃電就是一種電現象。電磁力是自然界四種基本相互作用之一。電子運動現象有兩種:缺少電子的原子稱為帶正電荷,有多餘電子的原子稱為帶負電荷。
電發展出了現代電力工業和電子科技。在現實生活中,電的機制給出了很多眾所周知的效應,例如閃電、摩擦起電、靜電感應、電磁感應等等。人們利用它來使電燈發光,帶動機械轉動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三條 電力事業應當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適當超前發展。國家鼓勵、引導國內外的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開發電源,興辦電力生產企業。
電力事業投資,實行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第四條 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佔、使用電能。第五條 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應當依法保護環境,採用新技術,減少有害物質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第六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4. 安全用電有哪些管理規定
安全用電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用電管理,保障電力設施安全運行,保證電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監管條例》、《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電力行業技術標准,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用電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力供應企業(以下稱供電企業)和電力使用者(以下稱用戶)以及與電力供應使用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用電管理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各級電力管理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用電管理的工作部門。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制止危害用電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安全用電管理職責第五條 電力管理部門安全用電管理職責(一)宣傳、普及電力法律法規和安全用電常識。
(二)監督國家有關電力供應與使用政策、方針的執行,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監督供電企業和用戶制定與完善安全用電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
(三)對用戶進行用電安全檢查,加強電氣設備安全用電管理,督促用戶消除用電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用電水平。
(四)依法查處危害電力安全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並作出行政處罰或限期整改。
第六條 供電企業安全用電管理職責(一)執行國家及電力管理部門頒布的電力法律、法規、政策和電力技術規程、行業管理標准中有關安全用電工作的規定。
(二)接受電力管理部門對安全用電的監督和管理。協助電力管理部門制訂安全用電管理規章制度及宣傳、普及安全用電知識。
(三)依法開展安全用電檢查工作,限期整改事故隱患。
(四)建立健全安全用電工作的基礎資料、用戶檔案和保障安全用電的工作制度。
第七條 用戶安全用電管理職責(一)執行國家及電力管理部門的電力法律、法規、政策和電力技術規程、行業管理標准以及有關安全用電工作的規定。
(二)接受和配合電力管理部門對安全用電的監督管理,接受和配合供電企業依法開展的用電檢查和對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的驗收。
(三)做好預防事故工作,制定並落實反事故措施。若發生事故必須保護事故現場,配合做好對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四)在用戶的受電裝置或送電裝置上從事電氣安裝、試驗、檢修、運行等作業的人員,必須取得國家規定的相關證件。
(五)用戶應加強對用電設備的安全管理,嚴格按有關安全用電的規定進行設計、安裝、試驗、檢修和運行管理,以保證用電的安全。
第三章 受電工程安全質量管理第八條 本章中所稱受電工程是指用戶自行投資建設並與電力系統有直接電聯系的電力設施工程。
第九條 新裝、增容和改建的用戶必須向供電企業進行申請,按規定辦理手續,經審核同意後,方能組織施工,經中間檢查、竣工驗收合格後方能接入配電網。
第十條 接入供電企業電網的供電設計和安裝委託應報供電企業認可。受用戶委託進行受電工程設計和安裝的單位應具備規定的等級資質,設計單位應具備相應的電力工程設 計資質證書,安裝單位應具備《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受用戶委託的承裝(修、試)單位在辦理工程委託時應按規定提交有關資料給 供電企業核對。
第十一條 用戶辦理新裝申請時,涉及有新建建築物的施工臨時用電,應提交項目批准文件、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環保部門頒發的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等證明;正式用電,應提交項目批准文件和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
第十二條 對於住宅小區等配網規劃應與城市規劃相符,並報行政規劃部門審批。經批准後的線路走向和供電設施位置不能隨意更改。確需更改的,應報原批准機關審批,並進 行公示。嚴禁將臨時基建用電轉供給住宅用電戶使用。為防止爛尾樓轉供電現象的出現,應同時落實住宅小區的臨時基建供電方案和永久供電方案,對臨時基建用電 進行嚴格管理,供電企業可視情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停止轉供電。
第十三條 受電設備裝置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的產品技術標准,適合電網和用戶用電發展的需要,選用技術先進、質量可靠、維護方便、經濟適用、節能的設備和產品,不得採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產品。
為確保安全生產,受電工程的技術標准及設備選型應符合江門供電營業區的電網運行要求以及規劃、建設、消防和環保等部門要求。結合江門實際,受電工程的設計標准不宜低於省電力行業協會制定的典型設計標准。
用戶應健全受電設備管理制度,制定運行管理規定,包括現場操作規定,設備日常巡視檢查規定,設備運行維護檢修規定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的檢驗、維護和消缺,確保設備健康。
第十四條 在供電企業擁有產權或維護管理的電氣設施(設備)上進行作業的,按國家規程規定辦理工作票和操作票(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須經供電企業認定方為有效),嚴禁無票作業。
第十五條 受電工程施工單位應有施工組織方案(含組織措施和安全措施),施工過程中應按市政要求設置圍欄和警告標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作業。
第十六條 供電企業用電檢查人員應隨時對受電工程作業現場進行抽查。當檢查發現有事故隱患的、無證上崗的或不按規程操作的,檢查人員應及時向電力管理部門報告,要求施工單位糾正。
凡隱蔽工程部分,必須提出中間查驗,且中間查驗合格後才能進行後續工程施工。否則,供電企業不予對竣工工程查驗。
用戶受電工程施工、試驗完工後,應向供電企業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報告除條文規定的以外,還應包括: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的驗收證明、試驗單位的承試資 質、試驗人員的資格證書、試驗設備的年檢合格證書;現場作業人員的作業證書;承裝(修、試)單位與業主簽訂的工程保修合同;工程監理資料。如有不符合規定 的,改正後予以檢驗,直至合格。
查驗時,要根據規劃、建設、環保和消防等部門的要求進行綜合查驗。
第十七條 供電單位要統籌安排受電工程接入電網時間,以減少停電對廣大用戶的影響。裝表接電業務由供電企業的用電營業機構統一歸口辦理。
第四章 電力設施保護和安全運行第十八條 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應增強社會公德和法制觀念,提高安全意識,共同維護本市電力設施,確保安全運行。
第十九條 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在電力設施上發生人身觸電損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壞。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保證電力線廊道暢通,不得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規劃院基、建築房屋、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運行的樹木,不得堆放穀物、草料、垃圾、易燃物、易爆物,不得傾倒酸、鹼、鹽及其它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不得燒窯、燒荒。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並垂直於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施工中需開挖路面的,應事先知會供電企業,並採取安全措施,確保地下電纜管線不受損壞。
第二十二條 輸(配)電線路附近的建築工地應嚴格做好安全監護工作,在靠近導線側安裝嚴密的防護設施,懸掛警示牌,防止觸碰導線、桿塔而發生事故。
大型車輛、吊車、吊機在線路下通過或在線路附近進行搬運作業時,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做好安全預防措施,防止觸碰導線、桿塔而發生事故。
第二十三條 行駛在江河的船隻應嚴格按航道行駛,避免觸碰過河架空輸電線,不得在有過江電纜的河面上拋錨,船隻通過跨河電力線路時,應及早放下桅欄桿;機動車輛行駛或田間作業時,不得碰撞電桿和拉線。
第二十四條 有關管理機構或經營單位,應對本機構或本單位在電力高壓線經過的道路兩旁設置的各類廣告牌進行安全檢查,避免發生倒塌而損壞電力線路。不得以廣告牌等裝修物覆蓋低壓電力線路。
第二十五條 電力高壓線附近的蔬菜及植物的遮蓋物和薄膜類物件應綁扎牢固,防止脫落後被風卷至導線上引起事故。
第二十六條 廣播線路、電訊網路線、電視天線等不得與電力線同桿架設或混線。為避免人身觸電、財產損壞等事故,已同桿架設者應拆除。通信線、廣播線和電力線進戶時要明顯分開。
第二十七條 為保障電力設施安全運行,嚴禁下列行為:(一)在輸電線路附近放風箏和航空模型等;在輸電線路附近售賣、飄放氫氣球或飄掛綵帶等可能危及線路安全的物品。
(二)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或拋擲物體。
(三)在距電力設施周圍水平距離500米以內的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
(四)靠近電桿挖坑或取土,在電桿上栓牲畜。
(五)在電力線路上掛曬衣物。
(六)攀爬、跨越電力設施的保護圍牆或遮欄。擅自攀爬桿塔或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或安裝廣播喇叭。
(七)利用桿塔、拉線作重牽引地錨。
(八)在桿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築道路。
第二十八條 嚴禁盜竊和破壞電力設施,危及電力安全運行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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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全用電管理制度有哪些
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隨著公司生產不斷擴大,用電設施、設備數量快速增大,公司用電費用不斷上升,同時,各部門臨時用電作業部位增多,不規范現象增多,給公司用電安全帶來很大隱患,為了統一管理用電,進一步節能降耗、消除隱患,制定公司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
1、公司設立用電安全管理組,負責各部門安全用電管理,每月檢查各部門用電是否符合規范,對不符合規范的用電行為要及時糾正,檢查用電設施是否存有安全隱患,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消除。
2、各部門如需進行供電線路改造,必須先向用電安全管理組提出正式申請,經核實、批准後由專業人員予以實施。
3、各部門(含住廠單位)有臨時用電需求時,必須按臨時用電申請程序進行申請,申請批准後,由專業電工進行線路作業,臨時用電現場要有明顯的標志,用電方要有安全負責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用電完成後及時通知臨時用電管理人員,由專業電工進行拆除。
嚴禁各部門私自更改用電線路,嚴禁私拉臨時用電線路,嚴禁使用大功率用電器,否則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二、用電考核
1、公司對各用電戶安裝用電計量表,制定電量考核指標,每月對各用戶進行統計、分析,以便合理用電,減少浪費。
2、各住廠單位用電需要跟公司簽訂用電合同,臨時用電必須按程序申請,工程施工用電是否收費需要在合同中註明,否則應安裝電度表,公司按照規定收取費用。
3、處罰
各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用電管理制度,對違反管理制度者,按照公司處罰條例進行處罰,造成責任事故的,責任方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6. 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用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用電管理,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安全用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用電的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普及電力法律法規和安全用電知識;
(二)受理安全用電投訴,監督消除隱患;
(三)監督安全用電行為;
(四)查處危害供用電安全的行為;
(五)參與用電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安全用電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安全用電管理工作。第四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和供用電合同約定履行安全供電義務,做好安全用電服務,並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
供電企業有權制止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行為。第二章安全用電要求第五條電力用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用電設備,按照供用電合同約定安全有序用電,避免發生事故,維護用電安全。第六條電力用戶應當對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用電設施進行檢修、維護和管理,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保證用電設施安全運行。第七條電力用戶應當配合供電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實施用電安全檢查,並按照整改要求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重大活動場所的電力用戶,應當履行安全用電義務,配合供電企業專項用電檢查,及時整改安全隱患,保障用電安全。第八條電力用戶用電設施產生諧波影響供電質量或者干擾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應當採取治理措施予以消除。第九條單位電力用戶受電工程的施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委託具備相關資質的單位承擔。第十條受電電壓等級為10千伏及以上的電力用戶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用電義務: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電管理制度、操作規程,配備具有相關職業資格的安全用電管理人員和安全工器具;
(二)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以及技術規范對用電設施進行設計、安裝、試驗,定期開展檢修維護和預防性試驗,建立用電設施基礎信息檔案;
(三)嚴格執行有序用電方案;
(四)按照國家有關安全防範規定,對重要用電設施以及供電重要部位採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五)編制突發停電或者涉電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六)規范設置用電設施安全警示標識;
(七)協助用電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確定的重要電力用戶的供電電源配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和技術規范,滿足持續用電的要求。第十二條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照規定配置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自備應急電源,並向供電企業申請辦理並網手續。
重要電力用戶需要變更自備應急電源接線方式、拆除自備應急電源的閉鎖裝置或者使其失效、將自備應急電源引入並轉供其他用戶的,應當向供電企業辦理有關手續。第三章安全用電服務第十三條供電企業應當加強輸變配電設施安全管理,制定落實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安全技術措施,向用戶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電能,並及時解決公用供電設施引起的供電質量問題。第十四條供電企業應當開展電網安全運行、重大活動保障供電專項用電檢查,加強重要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與管理,排除安全隱患,制定應急預案,防止和避免事故發生。第十五條供電企業應當對單位電力用戶受電工程建設提供必要的業務咨詢和技術指導;按照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參與用戶受電裝置設計圖紙審核,對受電裝置隱蔽工程進行中間檢查,並在受電工程竣工後及時進行檢驗。第十六條供電企業應當定期對重要電力用戶提供安全用電服務,指導重要電力用戶配置和使用自備應急電源、建立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和編制安全用電事故應急處置預案。第十七條供電企業發現電力用戶用電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指導其予以消除。
7. 企業用電管理制度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用電安全規定
2、范圍:適用於公司用電管理
3、責任者:電力科、用電單位
4、程序:
4.1 電氣運行安全
4.1.1 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經醫生檢查身體,並證實確無妨礙電氣工作的疾病,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有上級部門頒發的電工作業操作證,才能擔任電氣作業和電氣作業監護人工作。
4.1.2 電氣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
4.1.3 一切電氣作業人員都必須熟悉觸電急救方法。
4.1.4 在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必須按《爆炸性環境防爆電氣設備選用標准》執行。
4.1.5 電氣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4.1.6 當電氣工作人員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險區域進行工作時,監護人員應隨時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聲怪叫,以免引起錯覺而引發事故。
4.1.7 做好經常性的電氣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消除
4.1.8 現場要備有安全用具,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等,並定期檢查。
4.1.9 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應定期檢測。
4.1.10 接地裝置的規定:
4.1.10.1 接地電流大的接地裝置(500A以上)為5歐姆;接地電流小的接地裝置(500A以下)為10歐姆。
4.1.10.2 變電室露天部分的單位獨立避雷針為10歐姆。
4.1.10.3 裝有避雷線線路上的金屬及水泥電桿為10歐姆。
4.1.10.4 裝在架空線路引至變電所進線上管型避雷器為10歐姆。
4.1.10.5 保護配電線路變壓器用的避雷器為4歐姆。
4.1.10.6 易爆場所、庫房及車間避雷針為4歐姆。
4.1.10.7 保護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於4歐姆。
4.1.11 靜電接地:
4.1.11.1 靜電接地的接地電阻,每處不宜超過10歐姆。
4.1.11.2 露天放設的管道(液體、氣體等)每隔20--25米應設感應雷接地,每處電阻不宜超過10歐姆。?
4.1.11.3 貯罐的四周應設閉合環型接地,接地電阻不超過10歐姆,罐體的接地點不應少於2處,接地點間距不於大30米。
4.1.12 防雷接地:
4.1.12.1 為保護建築物不受雷擊,應針對雷電的危害,分別對直擊雷、感應雷和架空線引進高電壓等採取防雷措施。
4.1.12.2 避雷裝置一般可採用避雷針、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線。
4.1.12.3 為防止感應雷,應把屋內一切導體、金屬管道等可靠接地,減小電阻使感應電荷迅速流入地中。
4.1.12.4 避雷針應由三部分組成: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
4.1.12.5 避雷針接地極的多少,應視接地電阻是否滿足要求,每極接地極之間的距離應保持3米,接地極應為帶狀接地。
4.1.12.6 為避免跨步電壓對人體的危害,接地極應埋在人員很少通過的地方,且距被保護物應大於3米。
4.1.12.7 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禁止與防雷接地合用。
4.1.12.8 避雷針的保護范圍,應根據建築物的大小和高度來決定安裝避雷針的高度和數目。
4.1.12.9 獨立避雷針,避雷線的接地電阻不宜超過10歐姆。
4.1.13 當氣候條件惡劣時,應停止戶外電氣作業,不得已而緊急搶修的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雷雨天氣需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巡視人員應穿絕緣靴,並不得靠近避雷裝置。
4.1.14 變電所必須制訂現場運行規程,值班人員的職責應在其中明確規定。
4.1.15 高壓設備無論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人移開或超過遮欄進行工作,若必須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員在場,並符合設備不停電的距離。
4.1.16 運行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證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4.1.17 在高壓設備和大容量低壓總盤上倒閘操作及帶電設備附近工作時,必須由兩人執行,並由技術熟練的人員擔任監護。
4.1.18 凡電氣設備和線路無電應作有電看,嚴禁以手隨便觸摸。
4.1.19 未經試驗合格的一切電氣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4.1.20 在墜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時,須辦好登高作業證並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4.1.21 在帶電設備附近動火,火焰距帶電部位10KV及以下為1?5米、10KV以上為3米。
4.1.22 架設臨時電氣線路規定:
4.1.22.1 各部門需要架設臨時電氣線路,必須先填寫「臨時線申請單」。
4.1.22.2 「臨時線申請單」由部門安全員負責填寫,安裝人和使用保管人一定要本人親自簽字。
4.1.22.3 「臨時線申請單」由安全部門批准,使用期限為一星期,超過一星期的,要辦理延期手續。
4.1.22.4 使用期限超過兩個月的固定臨時線,要經過安全部門批准。
4.1.22.5 使用臨時線路一定要在「臨時線申請單」規定的時間內使用,不得超時。
4.1.22.6 經審批同意架設的臨時電氣線路,應執行本廠「電器安全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規定。
4.1.22.7 臨時電氣線路應由持證電工架設安裝,電工憑「臨時線申請單」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架設。
4.1.22.8 臨時電氣線路安裝完後,要經使用保管人驗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內,由使用保管人負責保管,使用保管人應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請電工解決,他人不得亂動。安裝電工在使用期內每星期至少檢查一次。
4.1.22.9 電焊機、砂輪機等產生明火的電具接線,應具有相應等級的動火證後,電工方可接線。
4.1.22.10 經審批同意架設的臨時線路不應架設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與水管、蒸汽管、門窗等應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離,與道路交叉處離地高度不低於6米。架設在戶內離地高度不低於2.5米,戶外不低於3.5米。
4.1.22.11 臨時電氣線路到期後,由原安裝人拆除,嚴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4.1.23移動電具安全管理規定:
4.1.23.1 移動電具包括:電風扇、排風扇、手電筒鑽、手提砂輪機、移動水泵、震搗器、電焊機等,以及其它類似的單相、三相流動使用的電器用具。
4.1.23.2 移動電具要求專人負責保管、維修及檢查,檢查內容有:電具本身有無損傷,絕緣電阻是否符合要求,電源引線有無破損、老化、絕緣不良現象,導線規格是否合適,插頭、插座是否齊全,有無破損,相線和保護接地的接法是否統一,金屬外殼或金屬支架接地是否可靠。
4.1.23.3 移動電具的引線及插頭都必須完整無損。220V和380V電壓的移動電具引線分別使用三芯或四芯絕緣良好的橡套或塑套銅芯軟導線,中間不得有接頭,要保證電具金屬外殼接地。
4.1.23.4 使用220V或380V電壓的手電筒鑽等手提式電動工具,必須配用1∶1隔離變壓器或漏電保護開關。
4.1.23.5 工作行燈的電壓不允許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地方和金屬容器內部等危險場所使用的行燈,應用12V電壓,其電源由雙圈變壓器供給,並將變壓器金屬外殼、鐵芯及二次線圈一端可靠接地。220V電源線長度不超過5米,禁止使用自耦變壓器代替行燈變壓器。
4.1.23.6 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的移動電具必須採用防爆型。
4.1.23.7 移動電具電源線必須架設在牢固的物件上,其線穿過道路時高度不低於6米。
4.1.23.8 搬運移動電具時,一定要先切斷電源。
4.2電氣檢修安全
4.2.1 電氣檢修必須按照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簽發人簽發,經工作許可人許可,並辦理許可手續後方可作業。?
4.2.2 一般情況不準帶電作業(無論高壓與低壓),停電後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後,拆下熔斷器,並掛標示牌。工作未結束或未得到許可,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示牌或送電。?
4.2.3 必須帶電檢修時,(限500V以下設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4.2.3.1 必須經電力科負責人批准。?
4.2.3.2利用絕緣物可靠地將鄰近各相分離開,並穿戴好絕緣鞋、手套、帽子,不準穿汗背心及捲起袖子工作。?
4.2.3.3 在主管領導或電氣技術人員直接監護下進行工作。?
4.2.3.4工作點附近各相與地相連的金屬物必須隔開,以免觸到。?
4.2.3.5 應由一定經驗的電工擔任,並遵守有關安全規程,監護人認真監護,但監護與操作人要有一定的距離,最近不得小於2-3米。?
4.2.4 在停電設備和線路上裝設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確認無電後,在工作地段兩端掛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設備和線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線,也要掛接地線。?
4.2.5 停電、測電、驗電的檢修作業,必須由負責人指派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準進行作業。?
4.2.6 對有兩個以上供電電源的線路檢修時,應採取切實可靠的措施,防止誤送電。?
4.2.7 對地下直埋電纜檢修時,應切實避免傷及臨近電纜。五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在桿、塔等多迴路線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作業。?
4.2.8 變電室運行及檢修現場規定:?
4.2.8.1 凡參加變電檢修的一切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4.2.8.2 當接受檢修任務時,檢修人員應對工作內容、安全措施、施工要求了解清楚。?
4.2.8.3 在檢修工作進行前,應作好充分准備,查看現場,了解設備情況。?
4.2.8.4 檢修中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程,適當安排好檢修人員,掌握進度,保質保量完成任務。?
4.2.8.5 檢修後應認真做好記錄,負責向運行人員辦理交付驗收工作。?
4.2.8.6 工作結束後,參加檢修人員應清查工具及清理施工現場。?
4.2.8.7 檢修負責人應對設備的檢修質量和施工安全負全面的責任。?
4.2.8.8 檢修人員應對所做工作直接負責。?
4.2.8.9 凡檢修後的設備,不允許帶缺陷情況投入運行。?
4.2.8.10 變電設備的檢修為三種類別:1、大修。2、小修。3、事故檢修。?
4.2.9動力及照明檢修作業規程:?
4.2.9.1 在檢修500V以下線路的各種電動機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拉開開關與斷路器將電動機從線路電網中斷開。?
待電動機完全停止後,在配電盤對應的開關操作柄上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示牌。經測驗確證無電後,摘除輔助線路上的保險絲。?
4.2.9.2在靠近6KV及以上設備作業時,須注意下列各項規定:?
4.2.9.2.1帶電體只允許在工作人員的任何一面,如兩面都有帶電體,禁止作業。?
4.2.9.2.2帶電體與工作人員的距離,無論伸手或揮動工具都不可小於0.7米。?
4.2.9.3在轉動的設備旁工作時,應注意下列規定:?
4.2.9.3.1 轉動設備與工作人員距離無論伸手及揮動工具都有不可小於0.7米。4.2.9.3.2禁止任何人觸摸正在轉動的各類設備。但若必須靠近時需採取防護措施。?
4.2.10電氣安全用具有關規定。?
4.2.10.1 絕緣手套每6個月試驗一次。?
4.2.10.2 (1)高壓絕緣手套的試驗電壓為8KV,持續時間為1分鍾。?
(2)低壓絕緣手套的試驗電壓為2?5KV,持續時間為1分鍾。?
4.2.10.3 絕緣靴每6個月試驗一次。?
4.2.10.4 絕緣靴定期試驗電壓為15KV,持續時間為10分鍾。?
4.2.10.5 高壓驗電筆每6個月試驗一次。?
6-10KV試驗電壓為40KV;20-35KV試驗電壓為105KV,時間為5分鍾。?
4.2.11行車檢修規定:
4.2.11.1 檢修行車時,一定要由指定的梯口上車。嚴禁走軌道、鋼梁等,如必須走鋼梁時,須有人作警戒,由被修理行車的司機作監護,並應同時辦理許可證手續,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2.11.2 攜帶的檢修工具,必須放在工具袋內,大型工具須用繩子作上下傳遞。?
4.2.11.3 傳遞工具物體時,防止碰撞在行車磨電道上。?
4.2.11.4 在行車上工作時,必須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4.2.11.4.1 要用絕緣物把地面鋪好。?
4.2.11.4.2 不準由一台行車向另一台行車跨躍(指有兩台行車的地方)。?
4.2.11.4.3 在行車上打磨整流子、集電環時,要站在絕緣墊上,戴好手套進行。
4.2.11.4.4 打磨整流子及滑環時,非電工不準帶電作業。?
4.2.11.4.5 試運行時,人站在走台板上(行車行走時碰觸不到的地方),手必須扶住欄桿,並離開轉動部分。?
4.2.11.4.6 工具使用完畢後,須檢點清楚,放入工具袋內隨人帶走。
8. 節約用電管理制度規定
法律分析:用電負荷在500千瓦及以上或年用電量在30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用戶應當按照《企業設備電能平衡通則》(GB/T3484)規定,委託具有檢驗測試技術條件的單位每二至四年進行一次電平衡測試,並據此制定切實可行的節約用電措施。
用電負荷在10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戶,應當遵守《評價企業合理用電技術導則》(GB/T3485)和《產品電耗定額和管理導則》(GB/T5623)的規定。不符合節約用電標准、規程的,應當及時改正。
法律依據:《節約用電管理辦法》
第九條 用電負荷在500千瓦及以上或年用電量在30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用戶應當按照《企業設備電能平衡通則》(GB/T3484)規定,委託具有檢驗測試技術條件的單位每二至四年進行一次電平衡測試,並據此制定切實可行的節約用電措施。
第十條 用電負荷在10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戶,應當遵守《評價企業合理用電技術導則》(GB/T3485)和《產品電耗定額和管理導則》(GB/T5623)的規定。不符合節約用電標准、規程的,應當及時改正。
9. 生活用電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1995年12月28日通過,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本法。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活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活動。
第三條
電力事業應當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適當超前發展。國家鼓勵、引導國內外的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開發電源,興辦電力生產企業。
電力事業投資,實行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
第四條
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佔、使用電能。
第五條
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應當依法保護環境,採取新技術,減少有害物質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
第六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電力建設企業、電力生產企業、電網經營企業依法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並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
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電力事業。
第九條
國家鼓勵在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過程中,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在研究、開發、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電力建設
第十條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體現合理利用能源、電源與電網配套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和有利於環境保護的原則。
第十一條
城市電網的建設與改造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安排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佔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第十二條
國家通過制定有關政策,支持、促進電力建設。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電力發展規劃,因地制宜,採取多種措施開發電源,發展電力建設。
第十三條
電力投資者對其投資形成的電力,享有法定權益。並網運行的,電力投資者有優先使用權;未並網的自備電廠,電力投資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條
電力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符合國家電力產業政策。
電力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
第十五條
輸變電工程、調度通信自動化工程等電網配套工程和環境保護工程,應當與發電工程項目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土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依法徵收土地的,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做好遷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電力建設應當貫徹切實保護耕地、節約利用土地的原則。
地方人民政府對電力事業依法使用土地和遷移居民,應當予以支持和協助。
第十七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電力企業為發電工程建設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電力企業應當節約用水。
第三章電力生產與電網管理
第十八條電力生產與電網運行應當遵循安全、優質、經濟的原則。
電網運行應當連續、穩定,保證供電可靠性。
第十九條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電力企業應當對電力設施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發電燃料供應企業、運輸企業和電力生產企業應當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供應、運輸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條電網運行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電網調度。
第二十二條國家提倡電力生產企業與電網、電網與電網並網運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電力生產企業要求將生產的電力並網運行的,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接受。
並網運行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或者電力行業標准。
並網雙方應當按照統一調度、分級管理和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並網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網雙方達不成協議的,由省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協調決定。
第二十三條電網調度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製定。
第四章電力供應與使用
第二十四條國家對電力供應和使用,實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劃用電的管理原則。
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製定。
第二十五條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
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准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審查批准並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
第二十六條供電營業區內的供電營業機構,對本營業區內的用戶有按照國家規定供電的義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對其營業區內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拒絕供電。
申請新裝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應當依照規定的程序辦理手續。
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告用電的程序、制度和收費標准,並提供用戶須知資料。
第二十七條電力供應與使用雙方應當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按照國務院制定的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簽訂供用電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供電企業應當保證供給用戶的供電質量符合國家標准。對公用供電設施引起的供電質量問題,應當及時處理。
用戶對供電質量有特殊要求的,供電企業應當根據其必要性和電網的可能,提供相應的電力。
第二十九條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戶。
用戶對供電企業中斷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電力管理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因搶險救災需要緊急供電時,供電企業必須盡速安排供電,所需供電工程費用和應付電費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用戶應當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戶使用的電力電量,以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為准。
用戶受電裝置的設計、施工安裝和運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電力行業標准。
第三十二條用戶用電不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
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供電企業有權制止。
第三十三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
供電企業查電人員和抄表收費人員進入用戶,進行用電安全檢查或者抄表收費時,應當出示有關證件。
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按時交納電費;對供電企業查電人員和抄表收費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條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電、節約用電和計劃用電工作。
第五章電價與電費
第三十五條本法所稱電價,是指電力生產企業的上網電價、電網間的互供電價、電網銷售電價。
電價實行統一政策,統一定價原則,分級管理。
第三十六條制定電價,應當合理補償成本,合理確定收益,依法計入稅金,堅持公平負擔,促進電力建設。
第三十七條上網電價實行同網同質同價。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電力生產企業有特殊情況需另行制定上網電價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八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和省級電網內的上網電價,由電力生產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協商提出方案,報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獨立電網內的上網電價,由電力生產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協商提出方案,報有管理權的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地方投資的電力生產企業所生產的電力,屬於在省內各地區形成獨立電網的或者自發自用的,其電價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和獨立電網之間、省級電網和獨立電網之間的互供電價,由雙方協商提出方案,報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核准。
獨立電網與獨立電網之間的互供電價,由雙方協商提出方案,報有管理權的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第四十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和省級電網的銷售電價,由電網經營企業提出方案,報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核准。
獨立電網的銷售電價,由電網經營企業提出方案,報有管理權的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第四十一條國家實行分類電價和分時電價。分類標准和分時辦法由國務院確定。
對同一電網內的同一電壓等級、同一用電類別的用戶,執行相同的電價標准。
第四十二條用戶用電增容收費標准,由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不得超越電價管理許可權制定電價。供電企業不得擅自變更電價。
第四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地方集資辦電在電費中加收費用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製定辦法。
禁止供電企業在收取電費時,代收其他費用。
第四十五條電價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製定。
第六章農村電力建設和農業用電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電氣化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當地電力發展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十七條國家對農村電氣化實行優惠政策,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村電力建設給予重點扶持。
第四十八條國家提倡農村開發水能資源,建設中、小型水電站,促進農村電氣化。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村利用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生物質能和其他能源進行農村電源建設,增加農村電力供應。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在安排用電指標時,應當保證農業和農村用電的適當比例,優先保證農村排澇、抗旱和農業季節性生產用電。
電力企業應當執行前款的用電安排,不得減少農業和農村用電指標。
第五十條農業用電價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
農民生活用電與當地城鎮居民生活用電應當逐步實行相同的電價。
第五十一條農業和農村用電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製定。
第七章電力設施保護
第五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經批准並採取確保電力設施安全的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
第五十三條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對電力設施保護區設立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前已經種植的植物妨礙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時,應當經電力管理部門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
第五十五條電力設施與公用工程、綠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相互妨礙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達成協議後方可施工。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電力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配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
電力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公正廉潔,秉公執法,熟悉電力法律、法規,掌握有關電力專業技術。
第五十八條電力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向電力向企業或者用戶了解有關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查閱有關資料,並有權進入現場進行檢查。
電力企業和用戶對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電力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提供方便。
電力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電力企業或者用戶違反供用電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電力企業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一款的規定,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戶中斷供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因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戶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電力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電力運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電力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戶自身的過錯。
因用戶或者第三人的過錯給電力企業或者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該用戶或者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非法佔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或者電纜通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清除障礙。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力建設項目不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供電或者變更供電營業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拒絕供電或者中斷供電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的,可以中止供電,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超越許可權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並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減少農業和農村用電指標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未採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者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礙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致使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不能正常進行的;
(二)擾亂電力生產企業、變電所、電力調度機構和供電企業的秩序,致使生產、工作和營業不能正常進行的;
(三)毆打、公然侮辱履行職務的查電人員或者抄表收費人員的;
(四)拒絕、阻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七十一條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盜竊電力設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電力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電力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四條電力企業職工違反規章制度、違章調度或者不服從調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電力企業職工故意延誤電力設施搶修或者搶險救災供電,造成嚴重後果的,比照刑法第118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電力企業的管理人員和查電人員、抄表收費人員勒索用戶、以電謀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章附 則
第七十五條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10. 有序用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保障社會用電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序用電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有序用電,是指在電力供應不足、突發事件等情況下,通過行政措施、經濟手段、技術方法,依法控制部分用電需求,維護供用電秩序平穩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有序用電工作遵循安全穩定、有保有限、注重預防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國有序用電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運行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有序用電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工作。
第六條 電網企業是有序用電工作的重要實施主體;電力用戶應支持配合實施有序用電。
第二章 方案編制
第七條 各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組織指導省級電網企業等相關單位,根據年度電力供需平衡預測和國家有關政策,確定年度有序用電調控指標,並分解下達各地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
第八條 各地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組織指導電網企業,根據調控指標編制本地區年度有序用電方案。地市級有序用電方案應定用戶、定負荷、定線路。
第九條 各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匯總各地市有序用電方案,編制本地區年度有序用電方案,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編制年度有序用電方案原則上應按照先錯峰、後避峰、再限電、最後拉閘的順序安排電力電量平衡。
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不得在有序用電方案中濫用限電、拉閘措施,影響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
第十一條 編制有序用電方案原則上優先保障以下用電:
(一)應急指揮和處置部門,主要黨政軍機關,廣播、電視、電信、交通、監獄等關系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用戶;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礦井等停電將導致重大人身傷害或設備嚴重損壞企業的保安負荷;
(三)重大社會活動場所、醫院、金融機構、學校等關系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用戶;
(四)供水、供熱、供能等基礎設施用戶;
(五)居民生活,排灌、化肥生產等農業生產用電;
(六)國家重點工程、軍工企業。
第十二條 編制有序用電方案應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環保政策,原則上重點限制以下用電:
(一)違規建成或在建項目;
(二)產業結構調整目錄中淘汰類、限制類企業;
(三)單位產品能耗高於國家或地方強制性能耗限額標準的企業;
(四)景觀照明、亮化工程;
(五)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企業。
第十三條 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應及時向社會和相關電力用戶公布有序用電方案,加強宣傳並組織演練。
第十四條 有序用電方案涉及的電力用戶應加強電能管理,編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內部負荷控制方案。電網企業應充分利用電力負荷管理系統等技術手段給予幫助指導。
第十五條 重要用戶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應急保安電源。
第十六條 本地區電力供需平衡發生重大變化時,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及時調整年度有序用電方案。
第三章 預警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定期向社會發布電力供需平衡預測、有序用電方案、相關政策措施等供用電信息,並可委託電網企業披露月度及短期供用電信息。
第十八條 各省級電網企業應密切跟蹤電力供需變化,預計因各種原因導致電力供應出現缺口的,應及時報告相關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和電網公司應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原則上按照電力或電量缺口占當期最大用電需求比例的不同,預警信號分為四個等級:
Ⅰ級:特別嚴重(紅色、20%以上);
Ⅱ級:嚴重(橙色、10%-20%);
Ⅲ級:較重(黃色、5%-10%);
Ⅳ級:一般(藍色、5%以下)。
第四章 方案實施
第二十條 各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根據電力供需情況,及時啟動有序用電方案,並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有序用電方案實施期間,電網企業應在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指導下加強網省間餘缺調劑和相互支援。發電企業應加強設備運行維護和燃料儲運。電力用戶應加強節電管理,有序用電方案涉及的用戶應按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二條 電網企業應依據有序用電方案,結合實際電力供應能力和用電負荷情況,合理做好日用電平衡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在保證有序用電方案整體執行效果的前提下,電網企業應優化有序用電措施,在電力電量缺口縮小時及時有序釋放用電負荷,盡量滿足用戶合理需求,減少限電損失。
第二十四條 緊急狀態下,電網企業應執行事故限電序位表、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和黑啟動預案等。
第二十五條 除第二十四條情況外,在對用戶實施、變更、取消有序用電措施前,電網企業應通過公告、電話、傳真、簡訊等方式履行告知義務。
第二十六條 有序用電方案實施期間,電網企業應開展有序用電影響用電負荷、用電量等相關統計工作,並及時報電力運行主管部門。
第五章 獎懲措施
第二十七條 各地可利用電力需求側管理等方面的資金,對除產業結構調整目錄中淘汰類、限制類企業外實施有序用電的用戶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八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可中斷負荷電價和高可靠性電價機制。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可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可中斷負荷電價和高可靠性電價標准,按規定報批後執行。
第二十九條 電網企業可與除產業結構調整目錄中淘汰類、限制類企業外的電力用戶協商簽訂可中斷負荷協議、高可靠性負荷協議,在有序用電方案實施期間,執行可中斷負荷電價、高可靠性電價。電網企業因執行上述電價政策造成的收支差額,納入當地銷售電價調整統籌平衡。
第三十條 對積極採取電力需求側管理措施並取得明顯效果的電力用戶,可適度放寬對其用電的限制。
第三十一條 有序用電方案實施期間,各地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對方案執行情況組織監督檢查。
(一)對執行方案不力、擅自超限額用電的電力用戶,要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按照國家規定程序停止供電。
(二)對違反有序用電方案和相關政策的電網企業,要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通報批評。
(三)對非計劃停機或出力受阻的發電企業,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加大考核力度,可相應調減其年度發電量。
(四)對違反有關規定的電力運行管理人員,要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錯峰,是指將高峰時段的用電負荷轉移到其他時段,通常不減少電能使用。
(二)避峰,是指在高峰時段削減、中斷或停止用電負荷,通常會減少電能使用。
(三)限電,是指在特定時段限制某些用戶的部分或全部用電需求。
(四)拉閘,是指各級調度機構發布調度命令,切除部分用電負荷。
(五)電力缺口是指某一時間點,所有用戶錯峰、避峰、限電、拉閘負荷之和。
(六)電量缺口是指某一時間段內,所有用戶避峰、限電、拉閘影響電量之和。
(七)本辦法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各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