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禁毒人員實行什麼管理
戒毒人員應當按照性別實行分別管理。女性戒毒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戒毒是指吸毒人員戒除吸食、注射毒品的惡習及毒癮。對吸毒者進行戒毒治療,一般應包括三個階段:脫毒——康復——重新步入社會的輔導。
戒毒一般採用自然戒斷法、葯物及非葯物戒斷法,具體情況如下:
1、自然戒斷:自然戒斷法,又稱冷火雞法或干戒法。是指強制中斷吸毒者的毒品供給,僅提供飲食與一般性照顧,使其戒斷症狀自然消退而達到脫毒目的一種戒毒方法。其特點是不給葯,缺點是較痛苦;
2、葯物戒斷:葯物戒斷法,又稱葯物脫毒治療。是指給吸毒者服用戒斷葯物,以替代、遞減的方法,減緩、減輕吸毒者戒斷症狀的痛苦,逐漸達到脫毒的戒毒的方法。其特點是使用葯物脫毒,減輕患者痛苦;
3、非葯物戒斷:非葯物戒斷法。是指用針灸、理療儀等,減輕吸毒者戒斷症狀反應的一種戒毒方法。其特點是通過輔助手段和「心理暗示」的方法減輕吸毒者戒斷症狀痛苦達到脫毒目的。缺點是時間長,鞏固不徹底。
《強制戒毒辦法》第九條 強制戒毒所對戒毒人員應當按照性別實行分別管理,女性戒毒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第十條 強制戒毒所工作人員實行依法管理,嚴禁打罵、體罰和侮辱戒毒人員。戒毒人員必須遵守強制戒毒所的規章制度,服從管理,配合治療,接受教育。
第十一條 強制戒毒所除對戒毒人員採取葯物治療措施,應當建立治療檔案;使用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強制戒毒所對戒毒人員進行葯物治療、心理治療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外,可以組織戒毒人員參加適度的勞動。
2. 我國對戒毒人員實行什麼管理
我國對戒毒人員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有嚴重殘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看護和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對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的戒毒人員,可以採取相應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不得體罰、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員。
販賣毒品屬於以下幾種情況的,判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並沒收財產:
1、販賣1千克以上鴉片,或50克以上的海洛因,或者販賣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販毒集團的首要分子;
3、利用武裝掩護手段販毒的;
4、暴力抗拒執法,情節嚴重的;
5、參加有組織的國際販毒。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五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配備執業醫師。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執業醫師具有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處方權的,可以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對戒毒人員使用麻醉葯品、精神葯品。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業醫師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對被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設置、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及成癮程度等,對戒毒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生理、心理治療和身體康復訓練。
根據戒毒的需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組織戒毒人員參加必要的生產勞動,對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支付勞動報酬。
3. 對戒毒人員應該實行什麼管理
對戒毒人員應該實行分別管理。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
強制戒毒,是指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在一定時期內通過行政措施對其強制進行葯物治療、心理治療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癮。強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機關主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部門、民政部門,應當配合同級機關做好強制戒毒工作。
戒毒人員進入強制戒毒所時,必須接受強制戒毒所的檢查。強制戒毒所以外的人員給戒毒人員的物品、信件,必須經強制戒毒所的工作人員檢查。
強制戒毒所對戒毒人員應當按照性別實行分別管理,女性戒毒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強制戒毒所工作人員實行依法管理,嚴禁打罵、體罰和侮辱戒毒人員。戒毒人員必須遵守強制戒毒所的規章制度,服從管理,配合治療,接受教育。
強制戒毒所對戒毒人員採取葯物治療措施,應當建立治療檔案;使用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強制戒毒辦法》第五條 對需要送入強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以下簡稱戒毒人員)實施強制毒,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強制戒毒決定書應當於戒毒人員入所前交給本人。強制戒毒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通知戒毒人員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六條 強制戒毒期限為3個月至6個月,自入所之日起計算。
對強制戒毒期滿仍未戒除毒癮的戒毒人員,強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見,報原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批准,延長強制戒毒期限;但是,實際執行的強制戒毒期限連續計算不超過1年。
4. 對戒毒人員進行怎樣的管理
強制戒毒所對戒毒人員應當按照性別實行分別管理,女性戒毒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強制戒毒所工作人員實行依法管理,嚴禁打罵、體罰和侮辱戒毒人員。戒毒人員必須遵守強制戒毒所的規章制度,服從管理,配合治療,接受教育。
戒毒程序
一是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投送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後,經診斷評估,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根據戒毒人員實際戒毒情況,提出提前解除或延長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原決定機關批准。
二是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必須執行強制隔離戒毒1年6個月以上;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後,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轉到戒毒康復中心繼續戒毒康復,再回歸社會。
三是各分、縣(市)公安局法制部門負責接收並審核強制隔離戒毒所呈報的審批材料,報分管戒毒工作的局領導審批後由法制部門及時通知強制隔離戒毒所。各分、縣(市)公安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四是強制隔離戒毒所呈報的提前解除或延長強制隔離戒毒的材料應當包括:《提前解除/延長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呈批表》(一式三份)、《診斷評估表》、《康復戒毒協議書》(復印件)。
5. 對戒毒人員應實行什麼管理
對戒毒人員應按照性別實行分別管理。
禁毒是指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的工作。或者說,運用行政法令和群眾監督的力量,促使吸食或注射鴉片和代用麻醉劑者戒絕癮癖,限制和取締種植、收貯、製造、運輸、販賣毒品和毒具行為的一項社會風俗改造工作,又稱禁煙禁毒。
毒品的危害性主要表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嚴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
2、毒品問題誘發其他違法犯罪,破壞正常的社會和經濟秩序;
3、毒品問題滲透和腐蝕政權機構,加強腐敗現象;
4、毒品問題給社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染上毒癮的人一般有以下跡象:
1、在家中或單位偷竊錢財、物品,或突然頻頻地向父母或朋友索要或借錢;
2、長時間躲在自己房間內,或遠離家人、他人,不願見人;
3、外出行動表現神秘鬼祟;
4、藏有毒品及吸毒工具;
5、遮掩收縮的瞳孔,在不適當的場合佩戴太陽鏡;
6、面色灰暗、眼睛無神、食慾不振、身體消瘦;
7、為掩蓋手臂上的注射針孔,夏季穿著長袖襯衣;
8、情緒不穩定、異常的發怒、發脾氣、坐立不安;
9、經常無故出入偏僻的地方與吸毒者交往。
法律依據
《強制戒毒辦法》
第九條 強制戒毒所對戒毒人員應當按照性別實行分別管理,女性戒毒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第十條 強制戒毒所工作人員實行依法管理,嚴禁打罵、體罰和侮辱戒毒人員。戒毒人員必須遵守強制戒毒所的規章制度,服從管理,配合治療,接受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四十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有嚴重殘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看護和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對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的戒毒人員,可以採取相應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不得體罰、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員。
6.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賭人員實行什麼管理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
制隔離戒毒場所對有嚴重殘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看護和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對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的戒毒人員,可以採取相應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不得體罰、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員。
7. 對戒毒人員實行什麼管理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有嚴重殘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看護和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對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的戒毒人員,可以採取相應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四十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及成癮程度等,對戒毒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生理、心理治療和身體康復訓練。
根據戒毒的需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組織戒毒人員參加必要的生產勞動,對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支付勞動報酬。第四十五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配備執業醫師。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執業醫師具有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處方權的,可以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對戒毒人員使用麻醉葯品、精神葯品。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業醫師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8. 戒毒場所對戒毒人員實行什麼管理
戒毒場所對戒毒人員進行分別管理。強制戒毒所對戒毒人員應當按照性別實行分別管理,女性戒毒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戒毒所是指將吸毒人員集中進行戒除吸食、注射毒品的惡習及毒癮的場所,是對吸毒者進行戒毒治療的場所。一般戒毒所都配備有相關的戒毒葯物,相關的醫護人員。戒毒所的分類主要有自願戒毒所,社區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所。
中國的戒毒所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公安機關主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第二類是司法行政機關主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第三類是戒毒醫療機構,由衛生部門主管。按規定,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3個月至6個月後,最長不超過12個月。轉至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強制戒毒所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強制戒毒所對戒毒人員應當按照性別、成年和未成年實行分別管理。女性戒毒人員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強制戒毒所應當根據戒毒情況,按生理脫毒、心理治療、身體康復等分區管理。
第十四條 強制戒毒所應當建立嚴格的管理、教育制度,寓教於管,管教結合,教育挽救戒毒人員。
第十六條 強制戒毒所戒毒治療區實行封閉式管理。除管教、醫護、工勤人員外,其他人員未經所長批准,不得進入戒毒治療區。
第十八條 強制戒毒所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巡視制度,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報告,妥善處理。
第十八條 強制戒毒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止戒毒人員逃跑、自殺等事故和其他危害強制戒毒所安全行為的發生。
9. 戒毒人員實行什麼管理
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吸毒的危害有以下:
1、吸毒對身心的危害。吸毒用葯劑量過大或用葯時間過長引起的對身體的一種有害作用,通常伴有機體的功能失調和組織病理變化,中毒主要特徵有嗜睡,感覺遲鈍,運動失調,幻覺,妄想,定向障礙等。靜脈注射毒品給濫用者帶來感染性合並症。此外還損傷神經系統,免疫系統,易感染各種疾病;
2、對社會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現吸毒者,使家庭陷入經濟破產,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難境地,對社會生產力有巨大破壞,毒品活動還擾亂社會治安;
3、對人格的危害。吸毒扭曲人格,自毀前程吸毒者發作時,大都會不顧廉恥,喪失自尊,無法進行正常的生活、學習和工作,他們普遍喪失正常的人生觀、價值觀、人格扭曲,難以自拔。即使是很有才華的人,一旦吸毒,就等於掉進了死神和魔鬼的陷阱,都不可避免走向墮落的深淵,從而毀掉自己的生活和前途;
4、對人的精神系統的危害。毒品進入人體後作用於人的神經系統,使吸毒者出現一種渴求用葯的強烈慾望,驅使吸毒者不顧一切地尋求和使用毒品。一旦出現精神依賴後,即使經過脫毒治療,在急性期戒斷反應基本控制後,要完全康復原有生理機能往往需要數月甚至數年的時間。更嚴重的是,對毒品的依賴性難以消除。這是許多吸毒者在一而在、再而三復吸毒的原因,也是世界醫、葯學界尚待解決的課題;
5、吸毒容易感染艾滋病等傳染性疾病。吸毒會導致人體的免疫功能下降,使人容易患上肝炎、皮膚病等傳染性疾病,特別是共用注射器、靜脈注射毒品的危險行為,極易導致艾滋病的交叉感染。截止到2002年底,累計監測發現的3萬余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有70%以上是靜脈吸毒者。可見,艾滋病的魔影時刻伴隨著吸毒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有嚴重殘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看護和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對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的戒毒人員,可以採取相應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不得體罰、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