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無錫市國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旗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根據《憲法》和《國旗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志。
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第三條市、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具體負責全市《國旗法》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本市下列場所,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市、市(縣)機場、主要車站和港口。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重要會議室、重要會場以及主要負責人的辦公室可以插掛國旗。第六條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和春節,各級國家機關和各級人民團體應當升掛國旗;企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新村和小區,有條件的可以升掛國旗;市區中山路等沿街單位及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可以升掛國旗。第七條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可以升掛國旗。第八條外國政府經援項目以及大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稱外商投資企業)的奠基、開業、落成典禮以及重大慶祝活動,可以同時升掛中國國旗和有關外方所屬國旗。
外商投資企業,凡平時在室外或者公共場所升掛本國國旗時,只能升掛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國家的國旗,並且必須同時升掛中國國旗,如有需要升掛未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國家的國旗,報市外辦,並按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外交活動(外事活動)、外交代表機構升掛、使用國旗的辦法,根據外交部有關規定執行。
軍事機關、軍隊營區升掛國旗,根據中央軍委有關規定執行。
民用船舶和進入中國領水的外國船舶升掛國旗,根據交通部有關規定執行。
公安部門執行邊防、治安、消防任務的船舶升掛國旗,根據公安部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升掛國旗,應當早晨升起,傍晚降下。遇有雨雪、台風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第十一條每日升掛國旗的機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或者選擇適宜地點樹立旗桿升掛國旗。逢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可以升掛國旗的機關、單位,也應當按規定或者選擇適宜地點樹立旗桿升掛國旗,未樹立旗桿的於門首懸掛。第十二條升掛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
舉行升旗儀式時,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參加者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致敬,並可以奏國歌或者唱國歌。
全日制中學小學,除假期外,每周舉行一次升旗儀式。第十三條升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顯著的位置。
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第十四條在直立的旗桿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遇有重大喪事,由國家通告降半旗。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再降下。第十五條兩個以上機關、單位同處一座建築物或者一座院子時,可以升掛一面國旗。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確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升掛國旗及其日常的管理。第十六條不得升掛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第十七條國旗和國旗圖案不得用作工商業品的商標、廣告;不得在機關、學校、團體的證章、紀念章及其徽章上使用;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如需作特殊使用,應當報國務院批准。第十八條製作和銷售國旗,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禁止違法製作和銷售國旗。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者處以5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二十條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
❷ 國徽國旗管理辦法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是為了維護國徽的尊嚴,正確使用國徽,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國旗法、國徽法的決定,決定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不得升掛或者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不得倒掛、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
不得隨意丟棄國旗。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回、處置。大型群眾性活動結束後,活動主辦方應當收回或者妥善處置活動現場使用的國旗。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情形。
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所在地,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一)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二)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
下列機構所在地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一)中國共產黨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
(二)國務院各部門;
(三)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五)中國共產黨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
(六)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七)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八)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
(九)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
(十)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
學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有條件的幼兒園參照學校的規定升掛國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徽的尊嚴,正確使用國徽,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按照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廳公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製作說明》製作。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志。一切組織和公民,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徽。
❸ 我國《國旗法》對國旗的懸掛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所在地,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一)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
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旗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公布的國旗製法說明製作。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志。
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外交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對各自管轄范圍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國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業製作。
第五條 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所在地,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外交部;
出境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
第六條 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第七條 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和春節,各級國家機關和各人民團體應當升掛國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鎮居民院(樓)以及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有條件的可以升掛國旗。
不以春節為傳統節日的少數民族地區,春節是否升掛國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規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紀念日和主要傳統民族節日,可以升掛國旗。
❹ 上海市升掛使用國旗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維護國旗的尊嚴,加強對升掛、使用國旗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使用及其管理。
國家對升掛、使用國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國旗,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第四條(管理部門)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旗升掛、使用的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所屬單位升掛、使用國旗實施管理。街道辦事處對其他單位和個人升掛、使用國旗實施管理。第五條(每日升掛國旗的場合)
下列場所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一)機場、客運火車站和客運碼頭;
(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場所。第六條(工作日升掛國旗的單位)
下列單位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一)市、區、縣、鄉、鎮國家機關;
(二)全日制學校;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單位。
兩個以上單位同處一座建築物或者一座院內的,可以只升掛一面國旗。第七條(節日升掛國旗的單位)
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和春節,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應當升掛或者插掛國旗;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鎮居民院(樓)以及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有條件的可以升掛或者插掛國旗。第八條(插掛國旗的會議室)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主要會議室應當插掛國旗。第九條(升掛國旗的場合)
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可以升掛國旗。市和區、縣舉行大型慶祝活動,應當升掛國旗。第十條(升降國旗的時間)
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升掛國旗的,應當在早晨升起,傍晚降下。第十一條(可以不升掛國旗的天氣)
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升掛國旗的,遇到下列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
(一)風暴、台風;
(二)雨天、雪天;
(三)其他影響國旗正常升掛的惡劣天氣。第十二條(升掛國旗的位置)
單位升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所屬場所的大門入口、操場或者建築物的制高點。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或者較高、突出的位置。
國旗與兩面以上其他旗幟同時升掛,其高度一致時,應當做到:
(一)並排或者弧形排列時,國旗在中心位置;
(二)縱排時,國旗在最前面;
(三)圓形排列時,國旗在主席台(或主入口)對面的中心位置。第十三條(懸掛國旗的位置)
室外懸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建築物門首或者其他顯著位置,國旗旗面門幅下沿應當高於地面2.5米以上。與其他旗幟同時懸掛,國旗應當高於其他旗幟,或者置於上首、中心的地位。
室內懸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醒目區域,室內設有主席台或者講台的,應當懸掛在主席台或者講台上方。第十四條(插置國旗的位置)
落地插置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室內顯著位置,在會場內應當置於主席台正後側或者主席台兩側;室內有其他旗幟的,國旗應當高於其他旗幟。室內插置式國旗的旗相可以垂直,也可以傾斜,但傾斜時旗桿與垂直線的夾角應當在20度之內。第十五條(國旗的放置)
桌上放置國旗,可以將國旗置於桌面(檯面)正中或者兩旁,但不得被其他物品遮蓋。第十六條(升掛國旗儀式)
全日制中小學,除假期外,每周至少應當舉行一次升掛國旗儀式;在室外舉行開學典禮或者畢業典禮,應當舉行升掛國旗儀式。
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舉行升掛國旗儀式的,應當在開幕時舉行。
舉行升掛國旗儀式時,需要同時升掛其他旗幟的,應當先升掛國旗。第十七條(升掛國旗儀式的禮儀)
舉行升掛國旗儀式時,在國旗升掛的過程中,參加者應當面對國旗肅立致敬,可以同時奏國歌或者唱國歌。第十八條(下半旗的規定)
需要下半旗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九條(國旗的製作、發行和回收)
國旗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製作、發行,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製作、發行。
國旗有破損、污損的,應當送交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由其統一回收。
❺ 上海市升掛使用國旗管理辦法(2011修正)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維護國旗的尊嚴,加強對升掛、使用國旗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使用及其管理。
國家對升掛、使用國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國旗,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第四條(管理部門)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旗升掛、使用的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所屬單位升掛、使用國旗實施管理。街道辦事處對其他單位和個人升掛、使用國旗實施管理。第五條(每日升掛國旗的單位和場所)
下列單位所在地和場所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一)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上海市委員會和各區縣委員會,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二)機場、客運火車站和國際、國內港口客運站;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單位和場所。第六條(工作日升掛國旗的單位和場所)
下列單位所在地和場所應當在其工作日升掛國旗:
(一)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國家機關;
(二)全日制學校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體育館等公共機構;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單位和場所。
兩個以上單位同處一座建築物或者一座院內的,可以只升掛一面國旗。第七條(節日和重大活動升掛國旗的單位和場所)
法定節日和重大活動舉行期間,下列單位所在地和場所應當升掛或者插掛國旗:
(一)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
(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要地區的企事業單位、居(村)民委員會以及住宅小區、廣場、公園等場所;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單位和場所。第八條(插掛國旗的會議室)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主要會議室應當插掛國旗。第九條(升降國旗的時間)
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升掛國旗的,應當在早晨升起,傍晚降下。第十條(可以不升掛國旗的天氣)
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升掛國旗的,遇到下列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
(一)風暴、台風;
(二)雨天、雪天;
(三)其他影響國旗正常升掛的惡劣天氣。第十一條(升掛國旗的位置)
單位升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所屬場所的大門入口、操場或者建築物的制高點。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或者較高、突出的位置。
國旗與兩面以上其他旗幟同時升掛,其高度一致時,應當做到:
(一)並排或者弧形排列時,國旗在中心位置;
(二)縱排時,國旗在最前面;
(三)圓形排列時,國旗在主席台(或主入口)對面的中心位置。第十二條(懸掛國旗的位置)
室外懸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建築物門首或者其他顯著位置,國旗旗面門幅下沿應當高於地面2.5米以上。與其他旗幟同時懸掛,國旗應當高於其他旗幟,或者置於上首、中心的地位。
室內懸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醒目區域,室內設有主席台或者講台的,應當懸掛在主席台或者講台上方。第十三條(插置國旗的位置)
落地插置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室內顯著位置,在會場內應當置於主席台正後側或者主席台兩側;室內有其他旗幟的,國旗應當高於其他旗幟。室內插置式國旗的旗桿可以垂直,也可以傾斜,但傾斜時旗桿與垂直線的夾角應當在20度之內。第十四條(國旗的放置)
桌上放置國旗,可以將國旗置於桌面(檯面)正中或者兩旁,但不得被其他物品遮蓋。第十五條(升掛國旗儀式)
全日制中小學,除假期外,每周至少應當舉行一次升掛國旗儀式;在室外舉行開學典禮或者畢業典禮,應當舉行升掛國旗儀式。
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舉行升掛國旗儀式的,應當在開幕時舉行。
舉行升掛國旗儀式時,需要同時升掛其他旗幟的,應當先升掛國旗。第十六條(升掛國旗儀式的禮儀)
舉行升掛國旗儀式時,在國旗升掛的過程中,參加者應當面對國旗肅立致敬,可以同時奏國歌或者唱國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