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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人員怎樣管理

發布時間: 2022-10-05 12:36:13

❶ 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屠宰監督管理工作,提高執法質量,保證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公正執法,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是代表國家監督實施《條例》有關法規的執法人員。第三條各級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屠宰執法監督人員的管理。第四條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商品流通行政部門的公務人員;
(二)具有中等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水平;
(三)熟悉屠宰管理法規、規章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國家及行業標准;
(四)具有獨立從事屠宰執法監督檢查管理的實際工作能力。第五條市、縣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相應數量的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第六條確定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的程序:市、縣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條件推薦,經省級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參加國務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培訓、考核,取得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資格,由省級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發給《屠宰執法監督檢查證》。第七條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的職責:
(一)行使《條例》規定的監督檢查任務;
(二)對違反《條例》和有關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處理;
(三)指導定點屠宰廠(場)執行《條例》和有關法規、標准。第八條屠宰執法監督人員在執行任務時,必須做到:
(一)出示證件;
(二)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序進行取樣,處罰;
(三)辦案及進,不無故拖延或者拒絕;
(四)不以權謀私、索錢要物、弄虛作假。第九條市、縣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違章、違紀檔案登記制度,堅持對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進行法制教育和業務培訓。第十條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免職:
(一)業務素質和技能差,不能勝任屠宰執法監督工作的;
(二)因傷、殘、病等無法繼續從事屠宰執法監督工作的;
(三)調離、退休、退職的。第十一條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撤職:
(一)違章、違紀,經批評教育不改的;
(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第十二條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免職和撤職由市、縣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省級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對免職、撤職的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及時收回《屠宰執法監督檢查證》。第十三條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在管理監督工作中成績顯著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四條證書遺失時,要立即報告核發證件的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經核實登報聲明作廢,並按規定程序予以補發。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❷ 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

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八條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體健康的年滿23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擔任人民監督員。人民監督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學歷。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或者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不得擔任人民監督員。
第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人民檢察院,確定人民監督員的名額及分布,轄區內每個縣(市、區)人民監督員名額不少於3名。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發布人民監督員選任公告,接受公民自薦報名,商請有關單位和組織推薦人員報名參加人民監督員選任。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第十三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人民監督員信息庫,與人民檢察院實現信息共享。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公開人民監督員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暢通群眾向人民監督員反映情況的渠道。
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需要人民監督員進行監督評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開展監督評議三個工作日前將需要的人數、評議時間、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通知司法行政機關。
什麼是人民監督員制度?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檢察機關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保障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的重要制度設計,是檢察機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的一項創新舉措。這項制度自2003年創設以來,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監督下,先後經過先期試點(2003年9月至2004年10月)、擴大試點(2004年10月至2010年10月)、全面實施(2010年10月至2014年9月)、深化改革(2014年9月至今)四個發展階段。總結:任您監督員的選任管理的相關政策已經完善,謠言遵守當地政府的相關政策,公明公正公開的選舉人民監督員。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的通知》
第一條為了健全檢察權運行的外部監督制約機制,保障人民監督員依法履行職責,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活動依照法律和本規定接受人民監督員的監督。
第三條人民監督員依法、獨立、公正履行監督職責。
人民監督員行使監督權受法律保護。
人民監督員履行監督職責,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保密規定。
第四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保障人民監督員履行監督職責,自覺接受人民監督員的監督。
第五條人民監督員的選任和培訓、考核等管理工作,依照相關規定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協助。

❸ 怎樣做好監督工作

展開全部 (一)發揮內部作用
1、把監督執紀問責工作,貫穿在權力行使的各個環節
(1)不斷加強教育。以紀委監察局為主其他鄉鎮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為輔,經常性地組織村幹部和村民監督委員會人員進行黨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潔自律教育;組織學習先進先輩事跡、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讀本;組織觀看警示教育影片。讓他們自身樹立起廉潔自律意識,明白每個人行使權力的來源和擁有權力的目的,時時刻刻緊綳一根弦,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一旦權力逃離了籠子的束縛就會身陷囹圄、就會被問責,嚴重的還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2)實行民主公開。確保村幹部在作出村務重大事項和決定時,經過民主協商,集體討論,而不是由村裡的主要領導一人說了算、一人拍板定事。對將作出決定事項是關乎民眾切身利益的,事先應向全體村民公布,讓民主有知情權和參與權和建議權。確保權力行使的各個環節在陽光下運行。
(3)確保監督有力。發揮村民監督委員會的監督職能,加強對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等"三資"管理使用和村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等重大活動進行監管;對財務賬目、財務收支憑證、土地發包方案、承包合同和其他集體經濟合同,以及村務公開和相關經濟活動進行檢查審核。
(4)做好宣傳工作。首先,為推動村民監督委員會工作深入開展,要加大對村民監督委員會工作的宣傳力度,著力提升村民監督委員會的社會影響力。其次,由紀委監察局和鄉鎮紀委一同聯合司法局普法辦,開展送法進農村活動,大力向村民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讓群眾明白該法的內容和人民享有的各項監督權利。讓村幹部的權力即在村民監督委會的監督下運行又讓其在群眾法眼中運行。
2、建立獎勵保障機制,推動監督執紀問責工作健康發展。
(1)注意發現、培育和宣傳。對懂政策、顧大局的村幹部和敢監督、會監督的村民監督委員會人員,在社會上培育先進典型,表彰先進典型,樹立正確的輿論導向。
(2)提高監督人員經費和待遇。從實際出發,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逐步提高村民監督委員的工作經費及工資待遇,並適當解決村民監督委員會成員的報酬問題,確保村民監督委員會能正常開展工作和打消監督委會成員自身欲要腐敗的苗頭。
(二)發揮外部作用
1、加強組織協調,推進體制創新
(1)明確工作責任,對村民監督委員會進行有效監管。形成三級監管的合力。農村黨組織由村民監督委員會直接進行內部監督。由各相關部門對村民監督委員會進行外部監督各鎮黨委、政府要把村民監督委員會工作作為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實。組織部門要把村民監督委員會納入基層組織建設范疇,進行統一管理。民政部門要把村民監督委員會工作與村級換屆、村務公開、民主管理、"難點村"治理等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農經管理部門要發揮對村級財務監督管理的職能作用,支持村民監督委員會對村級財務進行監督。對反映村幹部的違紀違規問題,紀檢監察機關要及時調查處理。
(2)建立完善監委會管理考核機制。紀檢監察部門和鄉鎮黨委、政府主管部門提前摸清和掌握村民監督委會的工作職責、流程、范圍和許可權。把村民監督委員會工作納入基層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進行檢查考核,嚴格規范管理,與村"兩委會"組織及其成員共同享受教育培養、考核管理等待遇,為推動農村改革、促進農村發展增添新的動力。
2、加強配合,嚴肅查辦違紀違法案件
近年來,由於新農村的建設發展,農村的經濟也迅速崛起,尤其是地處城鄉結合的農村,面臨征地、拆遷。農村往往獲得大量的征地補償資金和集體資產補償資金。因此,腐敗領域也由原來的黨政機關逐步向農村傾斜。
(1)重視查辦違紀案件。紀檢監察部門要做到有案必查、有貪必肅、有腐必懲,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對發現農村幹部侵害群眾利益違法違紀的案件,堅決查處,絕不姑息。
(2)強化分類指導。農村黨組織的主管部門為鄉鎮黨委。目前,按照體制設置,鄉鎮黨委幾乎都成立了紀委。紀檢監察部門要幫助鄉鎮紀委制定主要職責和案件查辦工作制度。對查案薄弱的,著重指導如何排查案件線索、如何進行案件查辦,幫助其總結經驗,提高辦案質量。
(3)強化案源挖掘。重視群眾的舉報,注重矛盾糾紛的排查,對發現苗頭性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紀檢監察幹部要經常深入農村,深入群眾中,傾聽民意訴求,從中探尋有價值的案源。
3、要創新和完善監督執紀問責制度,確保履行主體責任
(1)健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由紀委監察局牽頭開展農村廉政風險防控工作和農村"三資"監管工作。按照制訂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農村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推動廉政風險防控、"三資"監管和規范權力運行工作深入開展。在實踐中注意結合業務特點,圍繞農村"兩委"組織決策、執行、監督,規范權力行使的各個環節,實現廉政風險和"三資"監管同步防範。
(2)健全行政問責長效機制。首先,加大監督力度,在充分發揮紀檢、組織、人大等職能部門作用的同時,加強群眾、社會及媒體的輿論監督,用公眾是否滿意來判斷農村黨員領導幹部是否應被問責、如何問責、問什麼樣的責。
其次,制定和完善行政問責制度,切實做到問責有章可循。完善各項配套措施和實施細則,確保問責制度有效落實。特別是針對目前行政問責實踐中存在的注重事後問責、忽視過程監督的狀況,應強化事前和事中問責,讓責任管理貫穿於行政全過程。

❹ 美團一般是怎麼管理監督地推人員的工作呢有誰知道是如何管理的

地推團隊管理都是比較難的,因為人員多,工作地點分散。簡單來說就拿送禮品,明明一人只送一個,但有些兼職為了早點下班,一下子送了好多。建議使用馬克水印相機,讓兼職人員在不同的時間拍照上傳,照片上有詳細的時間地點等信息,並且可以防止修改。

❺ 母嬰保健監督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母嬰保健工作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實行母嬰保健監督員制度,為加強對母嬰保健監督員的管理,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規定的母嬰保健監督員是指在《母嬰保健法》規定監督范圍內進行執法監督的人員。第三條國家對母嬰保健監督員實行資格考試,在職培訓,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母嬰保健監督員進行統一管理。第四條母嬰保健監督員由聘任機關發給全國統一的證件。第二章資格第五條衛生行政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經母嬰保健監督員資格考試合格,方可受聘為母嬰保健監督員。第六條具備下列條件者方可參加母嬰保健監督員資格考試: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一定的專業技術和監督管理實踐經驗:
1.從事婦幼衛生行政管理工作,具有科員以上職務的國家公務員;
2.從事婦幼衛生工作三年以上,已取得醫(技)師以上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取得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母嬰保健法》知識培訓合格證。第七條衛生行政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經母嬰保健監督員資格考試合格後,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聘任方可成為母嬰保健監督員,並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第三章任免第八條母嬰保健監督員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婦幼保健機構中聘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母嬰保健監督管理范圍大小,確定母嬰保健監督員聘任人數。一般縣級為5-7人,省和市(地)可以根據需要適當增加人數。第九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為完成特定的母嬰保健監督任務可從全國聘任國家特派的母嬰保健監督員。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對所聘母嬰保健監督員的業務水平,法律知識和執法情況進行考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依法直接撤免或建議原聘任機關撤免:
(一)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聘任的人員;
(二)經資格考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人員;
(三)不接受指定的業務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的人員;
(四)在母嬰保健監督管理工作中,有違紀違法行為並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分的人員。第十一條母嬰保健監督員資格考試,在職培訓和工作考核規范由省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並負責組織實施。第十二條離休、退休或調離婦幼衛生工作崗位的母嬰保健監督員,由原聘任機關辦理解聘手續。
被撤免和解聘的監督員由原聘任機關收回其監督員證件,並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第四章職責第十三條母嬰保健監督員在法定范圍內,根據衛生行政部門或相應的監督管理機構交付的任務,行使下列監督職權:
(一)監督檢查《母嬰保健法》和《實施辦法》的執行情況;
(二)對違反《母嬰保健法》和《實施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罰意見;
(三)提出改進母嬰保健工作的建議;
(四)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給的其他監督檢查任務。
(五)參與有關案件的處理。第十四條母嬰保健監督員必須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各項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准,技術規范和工作程序等。第十五條母嬰保健監督員必須做到:
(一)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實事求是;
(二)忠於職守,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三)風紀嚴謹,證件齊全,文明執法,恪守職業道德;
(四)遵守監督執法程序、標准、規范和制度;
(五)取證及時、完善,方法科學,手段合法;
(六)執法文書書寫規范,手續完備;
(七)履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密義務;
(八)遇有與被監督者有直接利害關系或其他有礙公正執法情況時,應當迴避。第十六條母嬰保健監督員的職權和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護,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撓和侵犯。第五章獎懲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在母嬰保健監督執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監督員進行表彰或獎勵。第十八條對違法違紀的母嬰保健監督員,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第六章附則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❻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工作,規范作業人員考核發證程序,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種類與項目目錄見本辦法附件。
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第四條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首先向發證部門指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機構)報名參加考試;經考試合格,憑考試結果和相關材料向發證部門申請審核、發證。第五條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聘(雇)用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從事相關管理和作業工作,並對作業人員進行嚴格管理。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按章操作,發現隱患及時處置或者報告。第二章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第六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由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分級負責,具體分級范圍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並在本省范圍內公布。
對於數量較少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帶壓密封、氧艙維護、長輸管道安全管理、客運索道作業及管理、大型游樂設施安裝作業及管理等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由國家質檢總局確定考試機構,統一組織考試,由設備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核、發證。第七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備、師資、監考人員以及健全的考試管理制度等必備條件和能力,經發證部門批准,方可承擔考試工作。
發證部門應當對考試機構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第八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包括:考試報名、考試、領證申請、受理、審核、發證。第九條發證部門和考試機構應當在辦公處所公布本辦法、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考試作業人員種類、報考具體條件、收費依據和標准、考試機構名稱及地點、考試計劃等事項。其中,考試報名時間、考試科目、考試地點、考試時間等具體考試計劃事項,應當在舉行考試之日2個月前公布。
有條件的應當在有關網站、新聞媒體上公布。第十條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
(二)身體健康並滿足申請從事的作業種類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三)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文化程度;
(四)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五)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六)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作業人員的具體條件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作業技能和及時進行知識更新。沒有培訓能力的,可以委託發證部門組織進行培訓。
作業人員培訓的內容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相關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大綱等安全技術規范執行。第十二條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員應當向考試機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報名參加考試。第十三條考試機構應當制訂和認真落實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試組織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組織實施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試,確保考試工作質量。第十四條考試結束後,考試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考試結果告知申請人,並公布考試成績。第十五條考試合格的人員,憑考試結果通知單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向發證部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第十六條發證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查,或者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審查的,應當當場辦理。第十七條對同意受理的申請,發證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批准手續。准予發證的,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❼ 礦山安全監察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礦山安全監察員的管理,提高礦山安全監察員的素質,保障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礦山安全監察員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法配備的行政執法人員,行使對有關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職權。第三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根據礦山安全監察工作需要配備礦山安全監察員。第四條礦山安全監察員的任職條件:
(一)熟悉礦山安全技術知識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及礦山安全規程、礦山安全技術規范;
(二)身體健康,能勝任礦山井下檢查工作;
(三)具有中等以上采礦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學歷和二年以上礦山現場工作經歷;
(四)具備擔任助理工程師以上的專業技術水平和條件,並有一年以上礦山安全監察工作經歷。第五條礦山安全監察員的考核與任命:
(一)勞動部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的礦山安全監察員,由勞動部考核任命;
(二)地方勞動行政部門的礦山安全監察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考核任命,報勞動部備案。第六條礦山安全監察員經考核合格後,由任命機關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監察員證》和礦山安全監察標志。
礦山安全監察員證和礦山安全監察標志由勞動部統一製作。
礦山安全監察員離開礦山安全監察工作崗位,由原任命機關收回礦山安全監察員證和礦山安全監察標志。第七條礦山安全監察人員憑其證件,在所負責的范圍內,有權隨時進入現場檢查,參加礦山企業召開的有關會議,查閱、摘錄和復制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礦山安全監察員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有危及人員安全及健康的情況,有權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解決;情況緊急時,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作業,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第八條礦山安全監察員應當掌握所負責范圍內的礦山安全生產基本情況,與被監察的礦山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的安全工作人員建立密切的業務聯系,並向被監察企業的有關人員宣傳礦山安全法律、法規、規程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第九條礦山安全監察員應當依靠工會組織和礦山職工開展工作,並接受群眾監督。第十條礦山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學習礦山安全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執法水平。每個監察員每三年至少接受一次業務培訓。第十一條礦山安全監察員不得與受其監察的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經營者有任何直接或者間接的利益關系。第十二條礦山安全監察員不得泄露執行礦山安全監察公務活動中接觸的企業商業秘密。第十三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礦山安全監察員的管理,保持礦山安全監察員的相對穩定,不得安排礦山安全監察員長期從事與其本職無關的工作。第十四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當為礦山安全監察員提供履行職責所需的技術裝備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礦山安全監察員下井檢查,享受井下工作保健津貼。第十五條礦山安全監察員在礦山安全監察工作中成績顯著和貢獻突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十六條礦山安全監察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二)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反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不及時制止又不向上級匯報;
(三)索取或接受被監察企業財物;
(四)其他違法行為。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勞動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