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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賬怎樣管理

發布時間: 2022-10-05 17:31:12

㈠ 賬戶管理辦法

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1、 第一條為規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加強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2、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存款人在中國境內銀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本辦法所稱存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本辦法所稱銀行,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國境內經營支付結算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含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本辦法所稱銀行結算賬戶,是指銀行為存款人辦理資金支付結算而開立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3、 第三條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1)存款人以公司名義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公司銀行結算賬戶。公司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項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型大小或經營者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2)存款人以自然人名義持個人身份證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4、 第四條公司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
5、 第五條存款人應當在注冊地或者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按照本辦法規定,銀行結算賬戶可以在異地(省、市、縣)開立的除外。
6、 第六條存款人在審批制下開立基本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開立的專項存款賬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開戶銀行將簽發開戶登記證。存款人開立的用於登記和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除外。
7、 第七條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存款人在指定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8、 第八條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用於逃稅、逃廢債、提現或者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㈡ 銀行賬戶管理規定

為加強對銀行賬戶的管理, 規范開戶行為,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銀行賬戶管理辦法》,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銀行賬戶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銀行賬戶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國境內開立人民幣存款帳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以下簡稱存款人)以及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外匯存款帳戶的開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頒發的外匯帳戶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存款帳戶分為基本存款帳戶、一般存款帳戶、臨時存款帳戶和專用存款帳戶。

第四條 基本存款帳戶是存款人辦理日常轉帳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帳戶。

存款人的工資、獎金等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本帳戶辦理。

第五條 一般存款帳戶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帳戶以外的銀行借款轉存、與基本存款帳戶

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開立的帳戶。

存款人可以通過本帳戶辦理轉帳結算和現金繳存,但不能辦理現金支取。

第六條 臨時存款帳戶是存款人因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的帳戶。

存款人可以通過本帳戶辦理轉帳結算和根據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現金收付。

第七條 專用存款帳戶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開立的帳戶。

第八條 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帳戶。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銀行也可以自願選擇存款人開立帳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存款人在銀行開立或使用帳戶。

第十條 存款人在其帳戶內應有足夠資金保證支付。

第十一條 銀行應依法為存款人保密,維護存款人資金自主支配權,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存款人帳戶內存款。國家法律規定和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監督項目除外。

第十二條 存款人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實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開戶口許可證制度。銀行對存款人開立或撤銷帳戶,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報。

第二章 帳戶設置和開戶條件

第十三條 下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

一、企業法人:

二、企業法人內部單獨核算的單位;

三、管理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財政部門;

四、衽財政預算管理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

五、縣級(含)以上軍隊、武警單位;

六、外國駐華機構;

七、社會團體;

八、單位附設的食堂、招待所、幼兒園;

九、外地常設機構;

十、私營企業、個體經濟戶、承包戶:

第十四條 下列情況,存款人右以申請開立一般存款帳戶:

一、在基本存款帳戶以外的銀行取得借款的;

二、與基本存款帳戶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

第十五條 下列情況,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帳戶:

一、外地臨時機構;

二、臨時經營活動需要的。

第十六條 下列資金,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帳戶:

一、基本建設的資金;

二、更新發行的資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專戶管理的資金。

第十七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執照》或《營業執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編制委員會、人事、民政等部門的批文:

三、軍隊軍以上、武警部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四、單位對附設機構同意開戶的證明;

五、駐地有權部門對外地常設機構的批文;

六、承包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

七、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第十八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帳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據;

二、基本存款帳戶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開戶的證明。

第十九條 存款人申請有開立臨時存款帳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臨時執照;

二、當地有權部門同意設立外來臨時機構的批件。

第二十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帳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經有權部門批准立項的文件;

二、國家有關文件的規定。

第三章 帳戶開立和撤銷

第二十一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本辦法規定的證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並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的開戶許可證開立帳戶。

第二十二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帳戶、臨時存款帳戶和專用存款帳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本辦法規定的證明文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後開立帳戶。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的存款人,已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帳戶的,可

以根據其資金性質和管理需要另開立一個基本存款帳戶。

第二十四條 存款人申請改變帳戶名稱的,應撤銷原帳戶,按本辦法的規定開立新帳戶。

第二十五條 存款人撤銷帳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帳戶條額,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後,辦理銷戶手續。

第二十六條 存款人撤銷基本存款帳戶後,右以按本辦法的規定在另一家銀行開立新帳戶。

第二十七條 開戶銀行對一年(按對月對日計算)未發生收付活動的帳戶,應通知存款人自發出通知超30日內來行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戶。

第四章 帳戶管理和責任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協調、仲裁銀行帳戶開立和使用方面的爭議,監督、稽核開戶設置和開立,糾正和處罰違反法規定的行為,負責開戶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開戶許可證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製作。

第二十九條 開戶銀行負責按本辦法的規定對開立、撤銷的帳戶進行審查,正確辦理開戶和銷戶,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建立帳戶管理檔案,定期與存款人對帳。開戶銀行對基本存款帳戶的撤銷,一般存款帳戶、臨時存款帳戶、專用存款帳戶的開立或撤銷,應於開立或撤銷之日起7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申報。

第三十條 銀行不得對未持有開戶許可證或已開立基本存款帳戶的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銀行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強拉客戶在本行開立帳戶。

信用社不得超出規定的業務范圍,為存款人開立帳戶。

第三十二條 存款人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在多家銀行機構開立基本存款 帳戶。

第三十三條 存款人不得因開戶銀行嚴格招待制度、招待紀律,轉移基本存款帳戶。

存款人因轉移基本存款帳戶的,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其核發開戶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存款人的帳戶只能辦理存款人本身的業務活動,不得出租一和轉讓帳戶。

第三十五條 開戶銀行、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開設帳戶的,要限期撤銷多餘帳戶,並根據其性質和情節按規定處以罰款。

第三十七條 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三直四條規定的,除責令其糾正外,按規定對帳戶出租、轉讓發生的金額處以罰款,並沒收出租帳戶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條 中辦民銀行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開戶許可證的,上級人民銀行應按規定對其處以罰款。

第三十九條 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造成後果的,應由存款人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縱容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發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㈢ 中國銀行人民幣單位結算賬戶開戶檔案是如何管理的

同一客戶開立多個中國銀行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可只設一個賬戶檔案,但需按賬號內設分檔案,留存各類申請書、印鑒卡等資料,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共性證明資料可只留存一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的保管期限為賬戶撤銷後10年。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
誠邀您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或中銀跨境GO APP辦理相關業務。

㈣ 公司的銀行賬戶進出很混亂,作為會計應該怎樣具體的管理

公司的銀行賬戶進出很混亂,作為會計的具體管理:
1.細心留意每一筆銀行業務,及時做好記事登記。2.銀行的進賬出賬手續單要妥善保存,保證安全無雜錯。3.做好記賬憑證,按照業務發生的順序整理憑證,最好每天做一次。4.當天事當天做,不要拖到第二天,必要時就加個班。

㈤ 銀行賬戶管理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銀行賬戶管理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1)一個基本賬戶原則。即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不能多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實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開戶許可制度。 (2)自願起擇原則。即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揮銀行開立賬戶,銀行也可以自願選擇存款人開立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干預存款人和銀行開立或使用賬戶。 (3)存款保密原則。即銀行必須依法為存款人保密,維護存款人資金的自主支配權。除國家法律規定和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監督項目外,銀行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存款人賬戶內存款。

㈥ 賬號管理原則包括

法律分析:銀行賬戶管理遵守以下基本原則:(1)一個基本賬戶原則。即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不能多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實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開戶許可制度。 (2)自願起擇原則。即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揮銀行開立賬戶,銀行也可以自願選擇存款人開立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干預存款人和銀行開立或使用賬戶。 (3)存款保密原則。即銀行必須依法為存款人保密,維護存款人資金的自主支配權。除國家法律規定和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監督項目外,銀行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存款人賬戶內存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賬戶,但不得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賬戶透支。

㈦ 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1、辦法的制定是根據市場發展而制定的;

2、所有的賬戶用戶和銀行機構都應該遵守;

3、賬戶的分類;

4、基本賬戶的介紹;

5、一般賬戶的介紹;

6、臨時存款賬戶的介紹;

7、專用存款賬戶的介紹;

8、每個用戶只能有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9、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存款;

10、賬戶中應該有足夠的資金;

11、存款認得資金有自主支配和保密的權利;

12、用戶開立賬戶應該滿足當地的許可證制度。

以上就是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1、 為規范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辦法;

2、 凡在中國境內開立人民幣存款帳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以下簡稱存款人)以及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外匯存款帳戶的開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頒發的外匯帳戶管理規定執行 ;

3、 存款帳戶分為基本存款帳戶、一般存款帳戶、臨時存款帳戶和專用存款帳戶 ;

4、 基本存款帳戶是存款人辦理日常轉帳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帳戶。存款人的工資、獎金等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本帳戶辦理 ;

5、 一般存款帳戶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帳戶以外的銀行借款轉存、與基本存款帳戶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開立的帳戶。存款人可以通過本帳戶辦理轉帳結算和現金繳存,但不能辦理現金支取 ;

6、 臨時存款帳戶是存款人因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的帳戶。存款人可以通過本帳戶辦理轉帳結算和根據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現金收付 ;

7、 專用存款帳戶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開立的帳戶 ;

8、 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帳戶。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

9、 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銀行也可以自願選擇存款人開立帳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存款人在銀行開立或使用帳戶 ;

10、 存款人在其帳戶內應有足夠資金保證支付 ;

11、 銀行應依法為存款人保密,維護存款人資金自主支配權,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存款人帳戶內存款。國家法律規定和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監督項目除外 ;

12、 存款人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實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開戶口許可證制度。銀行對存款人開立或撤銷帳戶,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報。

㈧ 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原則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基本原則
1.一個基本賬戶原則
一個基本賬戶原則是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不能多頭開立基本銀行賬戶。
2.自主選擇原則
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原則是指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開立賬戶,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存款人到指定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3.守法合規原則
守法合規原則是指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4.存款信息保密原則
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保密原則是指銀行必須依法為存款人的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保密。根據《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
法律依據: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三條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存款人以單位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型大小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二)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㈨ 銀行結算賬戶遵循什麼管理原則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
1.一個基本賬戶原則。即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不能多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2.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原則。即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存款人到指定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3.守法原則。4.存款保密原則。即銀行應依法為存款人的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保密。對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

㈩ 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

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
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一)中國人民銀行的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監督、檢查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建立健全開戶許可證的印製、保管、領用、頒發、收繳和銷毀制度;依法監測和查處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或備案的銀行結算賬戶,對存款人、銀行違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罰。 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實施監控和管理,。負責銀行機構代碼信息的統一管理和維護。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帳戶開戶登記證的管理。 (二)開戶銀行的管理 開戶銀行負責所屬營業機構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其執行本辦法的情況,糾正違規開立和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行為。 開戶銀行應明確專人負責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和撤銷的審查和管理,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審查,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存款人開銷戶信息資料,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建立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按會計檔案進行管理。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的保管期限為銀行結算賬戶撤銷後10年。 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檢查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合規性,核實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予以撤銷。對經核實的各類銀行結算賬戶的資料變動情況,應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 對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存款人的可疑支付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程序及時報告。 (三)存款人的管理 存款人應加強對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單位遺失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開戶登記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公章的式樣等相關證明文件。個人遺失或更換預留個人印章或更換簽字人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經簽名確認的書面申請,以及原預留印章或簽字人的個人身份證件。銀行應留存相應的復印件,並憑以辦理預留銀行簽章的變更。 存款人應妥善保管其密碼。存款人在收到開戶銀行轉交的初始密碼之後,應到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辦理密碼變更手續。存款人遺失密碼的,應將其開戶時需要出具的證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到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申請充值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