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解讀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解讀
大家對《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是否了解透徹了?下面帶來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相關解讀,如有不明白的可參考一下哦!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相關解讀:
1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職工本人不必親自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應當先申報繳費基數,經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繳費數額後,按照核定的繳費數額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2社會保險費申報及繳費基數核定
1、用人單位自行申報繳費數額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
申報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用人單位每月直接派人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費申報工作;二是用人單位每月通過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郵寄有關申報材料的方式進行申報;三是用人單位通過互聯網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送有關申報材料的方式進行社會保險費申報。
2、需提交的材料
用人單位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企業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工資總額計劃,年勞動工資統計年報表(匯總表及所屬單位報表),工資發放明細表;
(2)財務決算報表(匯總表及所屬單位報表)及年應付工資、其他應付款、應付福利費、管理費用、車間經費、生產成本、工會經費、其他應收款等總賬及明細賬;
(3)年度職工工資明細;
(4)國家和省規定其他資料等。
符合規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簽章核准;不符合規定的,退回用人單位進行修改後重新報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再次審核。
3社會保險費繳納
1、提供資料
(1)受理當月繳費申報,對繳費單位有增減變化的,須審核《社會保險繳費人員增加表》或《社會保險繳費人員減少表》和《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等相關資料;
(2)上報增減員數據盤。
2、繳納社會保險費方式
一是通過其開戶銀行劃款繳納;二是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支票或者現金方式繳納;三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到用人單位收取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20號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已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14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尹蔚民
2013年9月26日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用人單位進行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核定等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徵收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徵收的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
第二章社會保險費申報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申報事項包括:
(一)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用人單位的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數額;
(四)職工名冊及職工繳費情況;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後,其餘月份可以只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無變動的,可以不申報。
第五條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代職工申報的事項包括:職工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用工類型、聯系地址、代扣代繳明細等。
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第六條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有條件的地區,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進行網上申報。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所列申報事項。用人單位申報材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出具繳費通知單;用人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的,退用人單位補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開展社會保險稽核工作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造成漏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繳費申報的,可以延期申報;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
第三章社會保險費繳納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繳費通知單在規定的期限內採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到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繳納;
(二)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可以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簽訂協議,委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劃繳用人單位和為其職工代扣的社會保險費。
第十一條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或者拒絕。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第十二條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已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根據用人單位實際繳納額(包括代扣代繳額)和代扣代繳明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記賬。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繳費情況,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職工。用人單位和職工有權按照《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等規定查詢繳費情況。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期限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查詢結果向所屬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申請劃撥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四)申請劃撥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申請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並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予以劃撥。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送達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十一條經查詢,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或者劃撥後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可的評估機構對其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進行評估,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對能夠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雙方依法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或者質押登記。
第二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後,應當簽訂延期繳費協議,並約定協議期滿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參照協議期滿時的市場價格,以抵押財產、質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延期繳費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的,其職工在延繳期間按照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經責令仍未補繳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
(一)經查詢,用人單位開戶銀行賬戶余額少於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且未簽訂擔保合同的;
(二)經劃撥,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且未簽訂擔保合同的;
(三)延期繳費協議期滿,因擔保財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權利狀況發生變化,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
第二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及加收滯納金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限期補繳通知;
(四)用人單位的意見;
(五)用人單位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時的相關材料;
(六)申請強制執行的用人單位財產情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人簽名,加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印章,並註明日期。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由上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的;
(二)未在規定時限內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並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三)決定劃撥的社會保險費數額錯誤的;
(四)向當事人泄露信息影響劃撥社會保險費的;
(五)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處分:
(一)未按照本規定第八條核定或者確定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二)對已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未按照國家規定記賬的;
(三)未依法責令欠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限期補繳社會保險費、加收滯納金的;
(四)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符合規定的;
(五)簽訂擔保合同和延期繳費協議不符合規定的;
(六)未按照規定審核、處置擔保財產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繳費申報或者未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未按月將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規定通報、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職工有權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徵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提供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繳費情況。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月將單位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情況提供給負責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
第三十三條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社會保險費申報和繳納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同時廢止。
;② 社保購買基數怎樣填寫
參保各險種人數指報告期末參加社會保險的職工人數(不含離退休人數)。單位繳費基數指報告期內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總額,按繳費人員的應繳口徑計算。本期實際繳費金額指報告期內單位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包括補繳欠費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預繳金額。單位累計欠繳金額指截至報告期末單位累計欠繳各項社會保險費金額(本金)。
例如:某單位填報2016年工商年報公示表格中社會保險相關數據時,應按照以下數據填寫。
(1)參保各險種人數,應為2016年12月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中各險種人數;
(2)單位繳費基數,應為2016年1-12月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中工資總額累計金額。
(3)本期實際繳費金額,應為單位申報繳納的2016年1-12月社會保險費金額合計(不包含補繳金額和滯納金金額)。
(4)單位累計欠費金額,應為單位已經成功申報的應繳未繳的社會保險費(只填本金不包含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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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社保繳費基數的規定
社保繳費基數是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礎,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進行核定,即如果個人工資低於社會平均工資的60%,則按60%作為基數,如果高於社會平均工資的300%,則按300%作為基數,如果在60%和300%之間,則按照申報工資核定。
④ 社保基數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分析:社保繳費基數的確定方法,是由國家規定的,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確定。社會保險基數簡稱社保基數,是指職工在一個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計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社保費和職工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體數額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而定。比如社會平均工資是1000元,繳納的基數可以是600元--3000元。(1)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2)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3)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需要准備工資表這些證明。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需要准備工資表這些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⑤ 公司社保繳費基數怎麼填
老員工:以員工之上一年度(2020年1-12月)的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例1:小羅是一家公司的員工。從一月到2020年6月,他的月薪收入為5000元,年年工資增加。2020年7月至12月,他的月工資收入為7000元,年終獎金為3000元。那麼,小羅2021年的社會保障繳費基數是多少呢?
A:小羅去年的月平均工資收入=(5000元)×67000元×6(3000)12月=6250元月
例2:小黃於2020年10月加入公司,月工資收入4000元,年終獎金3000元。那麼,小黃2021年的社會保障繳費基數是多少呢?
例1:小黃去年的月平均工資收入=(4000)×3個月=5000元月新員工:以員工的實際月工資為繳費基數。
例1:小王是5月6日剛加入的新員工。公司是否需要申報小王的社保繳費基數
A:如果被保險單位新增參保人員的繳費工資在5月1日至6月25日前夕沒有變化,則不辦理年度申報,稅務機關將自動將單位新增成員申報的繳費工資作為2021年社會保險的社會保障繳費基數。除本部分新增參保人員之外,其餘在職人員由本單位按規定申報
例2:小陳為新員工,於2021年2月1日入職。他的月工資收入是4000元。如何計算工資基數
A:新員工的月工資基數是根據第一個月的工資收入計算的,所以小陳的工資基數是4000元月
例3:小紅於2021年2月20日加入公司。雖然她的月薪是4000,但自從她在二月中旬加入公司之後,她在二月的工資只有1500元。如何確定社會保障繳費基數
a:對於月中旬受雇的人,第一個月的繳費基數是根據第一個月的實際工資收入確定的。從第二個月開始,支付基數可調整為當月工資收入。當然,如果與單位達成一致,辭職人員應申報,每月工資收入可作為支付基數。例如:小張是A公司的員工。他於2021年4月因個人原因從A公司辭職。a公司今天是否需要申報小張的社保繳費基數
a:2021年從公司辭職的人員不包括在本申報范圍之內
a靈活員工是否應該申報
Example:小陳沒有工作單位,並辦理過獨立的個人保險。小陳是否需要申報社保繳費基數[A]:
① 彈性員工年度申報採用「不變不報」的原則,即彈性員工薪酬水平不變,無需辦理年度申報。稅務機關將原始支付水平作為其2021年社會保險的支付水平
② 對於申請年度申報的靈活員工,應以2021年新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水平為准
如果申報有誤該怎麼辦
例如:在申報員工社保繳費基數時,公司財務小林意外申報錯誤。你能改一下嗎?
A:如果申報有誤,可以在申報期之內更正。申報日期之後的付款基數將覆蓋申報日期後的付款基數。
⑥ 社保繳納基數如何確定社保繳納基數的標準是什麼
1、社保繳費基數是怎麼確定的。
社保繳費基數按員工類型來定,原則上每年度只約定一次,新員工入職按入職時當月的工資來申報,老員工每年度按上年平均工資來申報。
這里有一個特殊情況,社保繳費基數規定有上下限,最高不可以高於當地上年社平工資的3倍,最低不能低於當地上年社平工資的60%。
也就是員工工資如果低於上年社平工資的60%,那也是按社平的60%繳納,如果高於上年社平工資的200%,就按社平的200%。
2、是不是公司都按規定的標准確定社保繳費基數?
其實很少有公司這樣操作。最新公布的社保白皮書顯示,去年只有24%的單位按國家規定申報社保繳費基數,現在的現狀是單位有交社保就不錯了,哪還要求全額工資足額的繳納社保,也就是大部分公司都沒有合法繳納。
⑦ 社保繳納基數的規定
法律分析:不同時期根據經濟情況的發展而有所不同。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第二條 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包括地、市、州、盟)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市)為統籌單位,北京、天津、上海3個直轄市原則上在全市范圍內實行統籌(以下簡稱統籌地區)。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政策,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鐵路、電力、遠洋運輸等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及其職工,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⑧ 社保基數如何規定
法律分析:五險一金繳納基數計算公式:月繳費額=月繳基數×繳費系數(註:月繳費額為當月繳納保險金額,月繳基數為繳納人稅前工資,繳費系數根據每年國家規定不同地區不同人群相應繳費系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並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⑨ 公司社會保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各項社會保險的管理,根據《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製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社會保險的管理
第四條公司社會保險執行部門為財務部,工作職責包括:1.人力資源部負責社會保險制度的制定,以及繳納保險人員名單的提交;2.人力資源部負責社會保險的咨詢、解答;2.財務部負責社會保險的執行與辦理;3.財務部負責參保員工的社會保險信息及相關資料的存檔管理。
第五條參保范圍(一)公司現有在冊在崗正式員工(不含借調、兼職人員及臨時工);(二)新招聘員工通過試用期考核,錄用為公司正式員工;(三)調動人員及臨時工通過考核辦理入職成為公司正式員工。
第六條新入公司員工通過試用期考核,由人力資源部填寫保險繳納申請名單,報總經理簽批。人力資源部按總經理簽批意見,通知需參保人員。
第七條新參保的人員需提供相關材料(1存免冠照片2張,身份證復印件1張,續交人員另行提供保險(中)終止單)後,財務部在一個月內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如因員工未能及時提供材料造成參保延後的,由員工個人承擔相應費用及責任。
第八條公司員工符合繳納社會保險的,需服從公司的安排,自覺繳納保險。如因員工自身原因造成未參保或參保延後的,由員工個人承擔相應費用及責任。
第九條公司員工符合繳納保險條件,但因已經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合作醫療」等同類社會保險或其它自身原因,不能參加公司繳納的各項保險的,需由本人向公司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員工轉入的社會保險,在轉移前將應繳的費用金額繳清,應繳未繳的保險費(包括單位部分、個人部分及產生的滯納金)全部由員工個人承擔,依據財務部計算金額在員工工資中扣除。如因員工個人原因無法及時提供社會保險轉入手續,影響在公司參保所產生的後果由員工個人承擔。
第十一條員工離職的,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人力資源部通知財務部在當月或次月辦理員工社會保險的停保手續。
第十二條離職員工如未按照公司規定辦理辭職手續,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辦理停保。未能及時停保造成多繳納的保險費(包括單位部分、個人部分及產生的滯納金)全部由個人承擔,在員工來公司辦理保險轉出手續時,財務部核算金額,並交清後方才辦理轉出手續。
第十三條如員工發生社會保險投保條款中規定的事件,應及時通知、咨詢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指導員工按照相關流程向社保機構申請支付或索賠。必要時,當事人應維持現場原貌並保存證據,在索賠時提供所需要的各類證明(病例本、住院病例、診斷證明書、出院證明、醫療發票原件、住院醫療明細、身份證復印件、准生證、出生醫學證明、手術記錄、交通警察事故調節通知書、責任認定書等)。
第三章繳納比例及繳費基數管理
第十四條社會保險各險種繳納費用的計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標准執行,
第十五條社會保險中公司繳費部分由財務部按月核算繳納,個人繳費部分從員工工資中扣除並由公司繳納。
第十六條公司員工的社會保險關系從外單位轉入本公司時,若原繳費基數與公司規定的繳費基數不同,應調整為公司的繳費基數。如不能調整,需暫沿用原繳費基數繳納的,經財務部上報總經理批示後執行。超出公司同級別繳納的費用部分由本人承擔。財務部在下年度調整繳費基數時,按照公司規定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人力資源部與財務部應密切關注國家及當地政府保險法規、政策動態,根據新規定、新政策對本規定及各項繳費基數進行測算並提出調整申請,報總經理審批。經總經理簽批後執行公司員工社保繳費基數的統一標准。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制訂並解釋。第十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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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怎麼填寫社保繳費基數申報
社保基數申報流程:
1、登錄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官方網站,點擊進入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基數申報;
2、嚴格按照操作流程輸入數據;
3、確認申報數據無誤後,最後點擊提交申報。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