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冬季採暖是本市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熱事業是直接關系公眾利益的基礎性公共事業。本市供熱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屬地管理、保障安全、規范服務、促進節能環保和優化資源配置的原則。
本市建立並完善供熱能源保障、採暖救助、應急處置等安全供熱保障體系。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主管本市供熱採暖管理工作。
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採暖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和各自的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供熱採暖管理工作。 鼓勵、支持相關行業組織、中介機構參與供熱行業管理和技術服務、宣傳培訓等工作。
鼓勵利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節能、高效、環保、安全的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對節能效率高和環境效益好的供熱技術和項目給予支持,對在供熱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程序編制本市供熱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涉及供熱事業發展的,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涉及城市空間資源利用的,納入本市城鄉規劃。
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市供熱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供熱規劃,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供熱規劃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擅自變更。 本市新建、改建、擴建供熱設施,應當符合供熱規劃。列入規劃的供熱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對建設項目提出規劃條件時,涉及熱源設施建設的,應當徵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的意見。
居住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供熱單位參加,供熱單位應當查驗是否具備供熱條件。在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向供熱單位提供有關工程檔案資料。 本市應當加強供熱節能管理,逐步實行按照用熱量計量收費。
新建建築物應當執行建築節能標准,具備熱計量及室溫調控功能。不符合現行國家住宅設計規范溫度要求的住宅,應當逐步進行建築節能改造和供熱系統改造。
建築物進行節能改造的,應當與熱計量和供熱系統節能改造同步實施。 供熱單位應當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備案,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單位基本情況;
(二)供熱區域及規模、用戶類別及數量;
(三)供熱設施及其折舊管理基本情況;
(四)運營管理制度及人員基本情況;
(五)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供熱單位應當保證提交的備案材料真實准確,在備案內容發生改變時,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將備案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示。 本市採暖期為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氣象等實際情況調整採暖期時間。
採暖期內,對符合現行國家住宅設計規范要求的住宅,供熱單位應當保證住宅用戶卧室、起居室(廳)的室溫符合現行國家住宅設計規范的溫度要求,但因突發事件或者用戶責任影響正常供熱採暖的除外。
用戶對採暖期時間、採暖溫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與供熱單位另行約定。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標准、規范,向用戶提供安全、穩定、質量合格的供熱服務,建立健全供熱運營管理制度、服務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供熱設施巡檢制度,對管理范圍內的供熱設施進行檢查,並作好記錄。發現共用供熱設施存在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發現用戶自用採暖設施存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用戶及時消除。
(二)供熱前應當進行供熱系統充水、試壓、排氣、試運行等工作,並提前在供熱范圍內進行公告。
(三)建立用戶採暖溫度抽測制度,定期對用戶室溫進行檢測,測溫記錄應當有用戶或者其他證明人簽字。
(四)採暖期內實行24小時服務,並及時處理和回復用戶反映的問題。 供熱單位和用戶對室溫是否達標存在爭議的,可以委託具備室溫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檢測。室溫檢測具體辦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市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發生供熱糾紛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或者相關部門協調解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採暖期內,供熱單位不得推遲、中止供熱或者提前結束供熱,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向供熱單位供應水、電力、燃氣、燃油、煤炭和熱能的單位,應當保障供應,不得擅自中斷。
非採暖期內,供熱單位確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的,應當對供熱范圍內相關用戶、設施管護以及採暖費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並在當年7月15日之前,與承接的供熱單位完成供熱設施及技術檔案、用戶資料、採暖費等事項的交接工作,同時書面告知原備案機關。用戶的採暖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時,供熱單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 供熱單位應當直接向用戶收取採暖費。供熱單位委託金融機構或者其它服務單位代收採暖費的,應當向用戶公告受委託的收費單位,受委託單位不得向用戶收取任何額外費用;未經供熱單位委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用戶收取採暖費。
收取採暖費應當提供本市國稅機關統一印製的發票。 用戶與供熱單位簽訂合同的,由合同約定的交費人支付採暖費。未簽訂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承租政府規定租金標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規定支付採暖費。
採暖費由用戶所在單位負擔的,單位應當負擔。 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對供熱採暖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時,供熱單位、用戶以及相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供熱單位進行供熱設施維護、搶修作業以及室溫檢測、查表及收費等工作時,用戶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供熱單位應當對供熱范圍內住宅用戶的室外供熱設施和室內共用供熱設施承擔管理、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的後勤服務部門提供社會供熱服務的,可以按照規定委託專業企業承擔。
住宅用戶發現室內供熱採暖設施異常、泄漏等情況時,應當及時向供熱單位報修,並承擔室內自用採暖設施維修、更新的相關費用。
非住宅用戶供熱採暖設施的維護、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熱單位與用戶在合同中約定。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供熱採暖設施保修期內的保修責任。 用戶不得拆改室內共用供熱設施、擴大採暖面積或者增加散熱設備。用戶裝飾裝修房屋不得影響供熱效果或者妨礙對設施進行正常維修養護。
用戶拆改室內自用採暖設施的,應當經供熱單位確認不影響其他用戶正常採暖和不妨礙設施維修養護。
用戶因拆改室內供熱採暖設施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變賣熱源設施。
拆除、遷移、改建、變賣熱源設施,影響用戶採暖的,應當提前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書面報告,提供替代熱源設施,保障用戶的採暖權益。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供熱安全的行為:
(一)在規定的地下熱力管道安全間距范圍內修築建築物、構築物;
(二)在規定的地下熱力管道安全間距范圍內堆放物品,或者進行挖掘、取土、鑽探、打樁、埋桿、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業;
(三)向供熱管溝內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業廢液、垃圾;
(四)擅自接入供熱管網;
(五)擅自在室內採暖系統上安裝危害系統安全的設備;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內熱水或蒸汽;
(七)擅自拆除、毀損警示標志;
(八)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熱閥門,損壞共用閥門的鉛封,改動或者損壞供熱計量儀表及其附件等;
(九)其他危害、損壞供熱設施的行為。 市和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置應對供熱突發事件專項准備資金,保障供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
供熱單位應當建立與保障供熱安全相適應的應急搶修隊伍,配備應急搶修設備、物資、車輛以及通訊設備,在採暖期內實行24小時應急備勤。 供熱設施發生突發性故障,應當立即搶修的,供熱單位可以先行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進行搶修,相關單位和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發生供熱設施泄漏等緊急情況時,供熱單位必須採取緊急避險措施,實施入戶搶險、搶修作業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供熱單位無法保障安全穩定供熱,嚴重影響公共利益,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協調、督促後仍無效的,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可以委託符合條件的供熱單位對該供熱單位的供熱設施實施應急接管。
對供熱單位的供熱設施實施應急接管的,應當聽取被接管單位的陳述申辯,並在供熱范圍內公告。當地公安機關、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接管運營期間,接管單位應當向用戶提供安全穩定的供熱服務,對接管項目的收支情況單獨記賬,獨立核算,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接管單位為保障基本供熱服務所產生的運行費用,由接管單位臨時墊付,被接管單位負責足額償還。接管單位接管期間臨時墊付資金經審核後發生的凈損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區兩級財政給予一次性補助,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制定。 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依法對供熱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組織制定有關供熱公共安全、服務的標准。 供熱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實施供熱設施安全巡檢制度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予以警告,警告兩次的,處2萬元罰款。
供熱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提前在供熱范圍內進行公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罰款。 供熱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採暖期內,推遲、中止供熱或者提前結束供熱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供熱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採暖期內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並對供熱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供熱單位法定代表人處1萬元罰款。
供熱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非採暖期內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影響用戶採暖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供熱單位處3萬元罰款,對供熱單位法定代表人處5000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三)、(四)、(五)、(六)、(九)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嚴重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七)、(八)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本辦法中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供熱是指供熱單位依靠穩定熱源,通過管道系統有償為用戶提供採暖用熱以及相關服務的行為。
(二)用戶是指有償使用供熱單位提供的熱能用於採暖的單位和個人。
(三)室內自用採暖設施是指室內支管、散熱器及其附屬設備。
(四)熱源設施是指用於生產、交換熱能的設施,包括各類鍋爐房、熱交換站等。 本辦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5號令公布、根據2004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號令修改的《北京市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1986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京政辦發〔1986〕141號文件發布、根據2004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號令修改的《北京市城市公用熱力設施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㈡ 供暖資質如何辦理需要什麼
用戶需攜《房產證》或《購房協議書》、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營業網點填寫開戶通氣申請。
簽訂《城市燃氣居民供用氣合同》《安全用氣協議》後,公司會在30個工作日內組織工作人員上門掛表通氣。
燃氣公司建議群眾需熟悉燃氣公司的通氣流程,根據新房入住或用氣時間,留足充裕時間,提前預約燃氣通氣。
另外,如果用戶不急需入住或不急於使用燃氣的,建議春節過後再辦理,盡量錯開高峰。
居民在供暖來臨之前需要:
1、提前繳納取暖費及辦理停供、恢復業務。
及時繳納供暖費和辦理停供、恢復業務,按時足額交納採暖費,才能在冬季採暖季安心地享有暖氣溫暖。為避免高峰期用戶繳費擁擠、排長隊、等待時間長等現象,用戶應留意繳費通知,提前繳納採暖費,以免帶來不便。
2、打壓試水期間,保證家中有人。
供熱企業在供暖前,都會提前對管網進行打壓試水,提前通知住戶打壓試水的時間。在打壓試水當天,用戶家中應留有人,打壓試水時要注意暖氣片、暖氣管道介面處和暖氣管道閥門處是否有由於老化、松動等原因導致的漏水現象。
3、關於申請報停的用戶需要注意的事情。
申請停供的熱用戶,要及時通知供熱企業把閥門關閉,不要打壓試水,否則儲存在暖氣管道和暖氣片中的水結冰後,容易凍裂暖氣管道和暖氣片,會給您及他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㈢ 北京懷柔區農村煤改集中供暖收取村民報裝費有依據嗎
北京懷柔區農村煤改集中供暖收取村民報裝費有意見嗎?我覺得這個是有依據的,因為他可以免費維修,你必須自己投員材料。
㈣ 北京幾號供暖2020
11月15日。
根據《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本市採暖期為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氣象等實際情況調整採暖期時間。
採暖期內,對符合現行國家住宅設計規范要求的住宅,供熱單位應當保證住宅用戶卧室、起居室(廳)的室溫符合現行國家住宅設計規范的溫度要求,但因突發事件或者用戶責任影響正常供熱採暖的除外。
用戶對採暖期時間、採暖溫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與供熱單位另行約定。
(4)懷柔區供暖管理怎樣做擴展閱讀
《北京市居民供熱採暖合同(按面積計費版)》明確了:採暖期內,在正常天氣情況下,對符合現行國家住宅設計規范要求的住宅,或經過建築圍護結構和供熱系統改造的住宅,乙方應當保證甲方卧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於18℃;
未經建築圍護結構改造或供熱系統改造的住宅,當室外日平均氣溫在-7℃以上時,卧室、起居室溫度應當不低於18℃,當室外日平均氣溫在-7℃以下、-9℃以上(含)時,卧室、起居室溫度應當不低於16℃。
㈤ 懷柔區廟城鎮兩河地區供暖是集中供暖還是集資供暖
非集中供暖。
㈥ 北京懷柔區農村煤改集中供暖向村民收取報裝費物價局規定標準是什麼
物價局只是一個指導價!具體細節需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來決定!例如平原地區的物價比較低些!山區的就會高些了!
㈦ 在《北京市供熱管理辦法(草案)》,對供暖溫度做了哪些調整
冬季供暖時,室內要求保持的溫度提高了2度,要求最低要達到了18度。
㈧ 2021至2022年度供暖工作的總體安排,提出了「強化過程管控什麼什麼的總體要求
摘要 2021年9月16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2021至2022年度城市供熱工作的通知》,《通知》解讀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