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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管理小組成員怎樣組成

發布時間: 2022-04-11 08:05:45

❶ 處方點評的工作主要由誰做

在《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中規定如下第七條
醫院葯學部門成立處方點評工作小組,負責處方點評的具體工作。第八條
處方點評工作小組成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較豐富的臨床用葯經驗和合理用葯知識;(二)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二級及以上醫院處方點評工作小組成員應當具有中級以上葯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其它醫院處方點評工作小組成員應當具有葯師以上葯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本人認為,門急診處方還是讓門急診工作人員點評,這項工作,對葯學人員來說,可在回顧性工作中認識到自己工作水平的不足,為他們理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提高,提供一個實踐平台。

❷ 麻醉、精神葯品管理小組各成員的職責是什麼

管理機構和人員的管理……………………………………………01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用《印鑒卡》管理制度…………02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采購制度……………………………………03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驗收制度……………………………04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儲存制度……………………………05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領發制度……………………………06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使用管理制度………………………07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安全管理制度………………………09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報損、銷毀制度……………………10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專用處方管理制度…………………11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各臨床科室儲存管理制度…………12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專項檢查制度………………………13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使用培訓和考核制度………………14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病歷管理制度………………………15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管理小組的職責……………………………16
臨床科室責任人職責………………………………………………17
葯劑科主任職責……………………………………………………18
葯庫保管人員職責…………………………………………………19
調劑部門責任人員職責……………………………………………20
調劑人員職責………………………………………………………21
處方醫師職責………………………………………………………22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實施細則…………24
附件1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單張處方最大用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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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醫學倫理學管理醫療制度

一、病歷書寫與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醫院病歷質量管理組織,完善醫院科院二級病歷質量控制體系並定期開展工作。
科院二級病歷質量監控體系:
1.一級質控小組由科主任、病案委員(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科護士長組成。負責本科室或本病區病歷質量檢查。
2.二級質控部門由醫院行政職能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負責對門診病歷、運行病歷、存檔病案等,每月進行抽查評定,並把病歷書寫質量納入醫務人員綜合目標考評內容,進行量化管理。
(二)貫徹執行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2010版)》(衛醫政發〔2010〕11號)和《廣東省病歷書寫與管理規范》(粵衛〔2011〕53號)的各項要求,注重對的有關病歷書寫知識及技能培訓。
(三)加強對運行病歷和歸檔病案的管理及質量監控。
1.病歷中的首次病程記錄、術前談話、術前小結、手術記錄、術後記錄、重要搶救記錄、特殊有創檢查、麻醉前談話、輸血前談話、出院診斷證明等重要記錄內容,應由本院主管醫師書寫或審查簽名。手術記錄應由術者或第一助手書寫。
2.平診患者入院後,主管醫師應在8小時內查看患者、詢問病史、書寫首次病程記錄和處理醫囑。急診患者應在5分鍾內查看並處理患者,住院病歷和首次病程記錄原則上應在2小時內完成,因搶救患者未能及時完成的,有關醫務人員應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
3.新入院患者,48小時內應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醫師查房記錄,一般患者每周應有2次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查房記錄,並加以註明。
4.重危患者的病程記錄每天至少1次,病情發生變化時,隨時記錄,記錄時間應具體到分鍾。對病重患者,至少2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對病情穩定患者至少3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對病情穩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
5.各種化驗單、報告單等應及時粘貼,嚴禁丟失。外院的醫療文件,如作為診斷和治療依據,應將相關內容記入病程紀錄,同時將治療文件附於本院病歷中。外院的影像資料或病理資料,如需作為診斷或治療依據時,應請本院相關科室醫師會診,寫出書面會診意見,存於本院住院病歷中。
(四)出院病歷一般應在3天內歸檔,特殊病歷(如死亡病歷等)歸檔時間不超過1周,並及時報病案室登記備案。
(五)加強病歷安全保管,防止損壞、丟失、被盜等,復印病歷時,應由醫護人員護送或再病案室專人復印。
二、轉院轉科制度
(一)醫院因限於技術和設備條件,對不能診治須轉院的患者,由接診或管床醫師出具轉診單,由科主任簽字同意後可予以辦理。
(二)患者轉院,如估計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應留院處置,待病情穩定後危險過後,再行轉院。較重病人轉院時應派醫護人員護送。病員轉入時,應將病歷摘要隨病員轉去。
(三)患者轉科須轉入科會診同意。轉科前,有經治醫師開轉科醫囑,並寫好轉科記錄,通知住院處登記,按聯系的時間轉科。轉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轉入科,向值班人員交代有關情況。轉入科寫轉入記錄,並通知住院處和營養科。
(四)轉院轉科記錄、具體要求、轉科內容應包括:
1.一般項目,轉科日期、姓名、年齡、入院日期和診斷。 2.本科診療簡要情況。

3.轉科理由:包括新情況的發生和發展,會診意見,轉出理由以及提請轉入科注意的事項等。
4.轉科診斷及醫師簽名。
三、處方制度
1. 醫院及醫師、葯師都應當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促進合理用葯,保障醫療安全。 2. 執業醫師、助理醫師處方權,可由各科主任提出,經醫療管理部門審核,院長批准,登記備案,並將本人簽字或印模在葯劑科留樣。
3. 葯劑科不得擅自修改處方,如處方有錯誤應當及時通知醫師更改後配發。凡處方不合規定者葯劑科有權拒絕調配。
4. 有關「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處方及處方權,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5. 醫師應當根據病情診斷開具處方,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對於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況可酌情適當延長。處方當日有效,超過期限需經醫師更改日期,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醫師不得為本人開處方。
6. 處方內容
6.1 前記:包括醫療機構名稱、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區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可添加特殊要求的項目。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還應當包括患者身份證明編號,代辦人姓名、身份證明編號。
6.2 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請取」的縮寫)標示,分列葯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6.3 後記:醫師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葯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葯葯師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6.4 急診處方應當在右上角加蓋「急」字圖印,或書寫醒目「急」字。
7. 處方字跡要清楚,不得塗改。如有塗改醫師必須在塗改處簽字。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書寫。
8. 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葯品說明書中的葯品適應證、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9. 葯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葯飲片以克(g)為單位。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當註明含量;中葯飲片以劑為單位。
10. 一般處方保存一年,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保存三年到期登記後由院長或副院長批准銷毀。
11. 對違反規定,亂開處方,濫用葯品的情況,葯劑科有權拒絕調配,情節嚴重的應當報告院長、業務副院長或主管部門檢查處理。
12. 葯師對每一張處方均應當審核(包括對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葯物,處方醫師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等),確認無誤後方可調劑。
13. 葯師應當對處方用葯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13.1 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葯品,處方醫師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13.2 處方用葯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13.3 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13.4 選用劑型與給葯途徑的合理性; 13.5 是否有重復給葯現象;
13.6 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13.7 其他用葯不適宜情況。

14. 葯師能夠將意見及時向全體醫師通報;有責任向醫師提供科學用葯,合理用葯的信息,並給予用葯指導。
15. 本制度所指的處方含意,包括在門診、急診、住院的醫師所開具的各類處方及下達醫囑中的葯物治療醫囑。
四、處方權管理制度
一、醫師處方權管理由醫院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和醫院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具體工作由醫務科完成。
二、醫師處方權獲取條件: 1、具有執業醫師執業資格和在我院進行執業注冊的住院醫師以上(包括住院醫師)醫師。 2、執業醫師經過注冊後,經醫務科考核和醫院醫療質量管理委員審核,主管院長簽字後,授予處方權。簽名留樣交醫務科、葯劑科等部門存檔。
3、本院退休醫師經醫院決定反聘,繼續從事醫療工作,處方權延續。
4、外院退休醫師,應聘在我院工作,在變更注冊後,授予處方權,簽名留樣於醫務科、葯劑科。
三、醫師麻醉精神葯品處方權獲取條件: 1、具有執業醫師執業資格和在我院進行執業注冊的住院醫師以上(包括住院醫師)醫師。 2、執業醫師經有關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使用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合格後,取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處方資格,以醫院文件形式下發授權通知。
四、取得處方權資格的醫師應嚴格執行《執業醫師法》、《處方管理辦法》、《麻醉葯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一)處方權的限制:
1、醫院建立處方點評制度,定期填寫處方評價表,對處方實施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登記並通報不合理處方,對不合理用葯及時予以干預。
2、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醫院將取消其處方權:①被責令暫停執業。②考核不合格,離崗培訓期間。③被注銷、吊銷執業證書。④不按照規定開具處方造成嚴重後果的。⑤不按照規定使用葯品造成嚴重後果的。⑥因開具處方謀取私利的。因以上情形被撤消處方權者,按情節規定3-12個月的考察期,期滿後,科室考核合格,按處方權的申請程序重新申請處方權。
3、本院醫師外出進修、下鄉超過半年的,處方權暫時停止,待其回院後醫務科通知相關部門重新行使處方權。
(二)處方權的停止:
1、本院醫師退休、調離、辭職,其處方權隨其在本院醫療工作的停止而停止。
2、醫師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在工作中有嚴重錯誤,調離醫療崗位,其處方權隨即停止。
五、醫囑制度
1. 下達與執行醫囑的人員,必須是本院具備注冊執業醫師與注冊護士資格的人員,其他人員不得下達與執行醫囑。
2. 每日查房後醫囑一般在上班後2小時內開出,要求層次分明,內容清楚。轉抄和整理必須准確,不得塗改。如需更改或撤銷時,臨時醫囑應當用紅筆填「取消」字樣並簽名及註明取消時間。長期醫囑應當在長期醫囑單上註明停止時間並簽名。臨時醫囑應當向護士交代清楚。醫囑要按時執行。開寫、執行和取消醫囑必須簽名並註明時間。
···············································

❹ 處方管理辦法的處方管理辦法

《處方管理辦法》處方管理:

第二章、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五條、處方標准(附件1)由衛生部統一規定,處方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准和格式印製。

第六條 、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

(一)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二)每張處方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葯。

(三)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四)葯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

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葯師不得自行編制葯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葯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准確規范,葯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六)西葯和中成葯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葯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七)開具西葯、中成葯處方,每一種葯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葯品。

(八)中葯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葯品右上方,並加括弧,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製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葯品名稱之前寫明。

(九)葯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葯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十)除特殊情況外,應當註明臨床診斷。

(十一)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十二)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葯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第七條 、葯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葯飲片以克(g)為單位。

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當註明含量;中葯飲片以劑為單位。

(4)處方管理小組成員怎樣組成擴展閱讀

《處方管理辦法》簡介

《處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為規范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葯,保障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葯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辦法》分為總則、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處方權的獲得、處方的開具、處方的調劑、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8章63條.

於2006年11月27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2007年2月14日發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處方管理辦法(試行)》和《麻醉葯品、精神葯品處方管理規定》。

參考資料:網路——處方管理辦法

❺ 處方的處方管理

處方標准由衛生部統一規定,處方格式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准和格式印製。醫生書寫處方應當符合下列規則:
1.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每張處方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葯。
3.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4.葯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無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葯師不得自行編制葯品縮寫宏章宏章搜集整理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葯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准確規范,葯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應當填寫患者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6.西葯和中成葯可以分別或同一張處方開具,但中葯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7.開具西葯、中成葯,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葯品。
8.中葯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葯品右上方,並加括弧,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製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葯品名稱之前寫明。
9.葯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葯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10.除特殊情況外,應當註明臨床診斷。
11.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12.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葯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同時葯品劑量與數量應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
醫療機構對處方管理
1.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性質、功能、任務,制定葯品處方集。宏章宏章搜集整理
2.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布的葯品通用名稱購進葯品。同一通用名稱葯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其他劑型和劑量規格葯品的情況除外。

❻ 康復協作組一般由哪些專業人員構成

康復協作組一般由康復護士、文體治療師、心理治療師、社會工作者、假肢與矯形器師構成。

康復醫學是一門涉及多個學科的應用學科,要靠多個相關學科的配合和協作才能完成整體康復的目標。在患者康復的全過程中,都應用協作組工作方法。協作組的領導為康復醫師,成員包括物理治療師、作業治療師、言語治療師、心理治療師、假肢與矯形器師、康復護士、文體治療師、社會工作者和有關臨床醫師等。

(6)處方管理小組成員怎樣組成擴展閱讀:

康復協作組的作用:

協作組定期開會,對患者進行功能評定,康復目標和計劃的擬訂、復查,修訂訓練計劃,最後總結及出院准備,以便統一目標、統一行動、共同協作,促進患者的功能恢復。

康復醫師負責接診病人,採集病歷作體檢及功能評定後,列出患者的問題,主要根據病人的要求,制訂進一步檢查、觀察及康復治療計劃。對住院患者負責查房或會診,及時開出臨床康復醫囑。對門診病人進行復查及處理。

高年資醫師主持康復專業協作組,負責領導本專業的康復醫教研工作,指導、協調各小組成員的康復治療工作。

❼ 誰有《處方管理檔案》規范或制度

衛生部印發《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
中新網3月4日電 國家衛生部網站日前發出《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規范》
要求三級以上醫院逐步建立健全專項處方點評制度,對特定的葯物或特定疾病的葯物使用情況進行的點評。對於開具不規范處方、用葯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等不合格處方的醫生,採取批評教育直至離崗的處罰。
以下為全文:
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院處方點評工作,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葯,保障醫療安全,根據《葯品管理法》、《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處方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處方點評是根據相關法規、技術規范,對處方書寫的規范性及葯物臨床使用的適宜性(用葯適應證、葯物選擇、給葯途徑、用法用量、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進行評價,發現存在或潛在的問題,制定並實施干預和改進措施,促進臨床葯物合理應用的過程。
第三條 處方點評是醫院持續醫療質量改進和葯品臨床應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臨床葯物治療學水平的重要手段。各級醫院應當按照本規范,建立健全系統化、標准化和持續改進的處方點評制度,開展處方點評工作,並在實踐工作中不斷完善。
其他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處方點評工作,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四條 醫院應當加強處方質量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規范醫師處方行為,落實處方審核、發葯、核對與用葯交待等相關規定;定期對醫務人員進行合理用葯知識培訓與教育;制定並落實持續質量改進措施。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醫院處方點評工作在醫院葯物與治療學委員會(組)和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由醫院醫療管理部門和葯學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第六條 醫院應當根據本醫院的性質、功能、任務、科室設置等情況,在葯物與治療學委員會(組)下建立由醫院葯學、臨床醫學、臨床微生物學、醫療管理等多學科專家組成的處方點評專家組,為處方點評工作提供專業技術咨詢。
第七條 醫院葯學部門成立處方點評工作小組,負責處方點評的具體工作。
第八條 處方點評工作小組成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豐富的臨床用葯經驗和合理用葯知識;
(二)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二級及以上醫院處方點評工作小組成員應當具有中級以上葯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其他醫院處方點評工作小組成員應當具有葯師以上葯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三章 處方點評的實施
第九條 醫院葯學部門應當會同醫療管理部門,根據醫院診療科目、科室設置、技術水平、診療量等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抽樣方法和抽樣率,其中門急診處方的抽樣率不應少於總處方量的1‰,且每月點評處方絕對數不應少於100張;病房(區)醫囑單的抽樣率(按出院病歷數計)不應少於1%,且每月點評出院病歷絕對數不應少於30份。
第十條 醫院處方點評小組應當按照確定的處方抽樣方法隨機抽取處方,並按照《處方點評工作表》(附件)對門急診處方進行點評;病房(區)用葯醫囑的點評應當以患者住院病歷為依據,實施綜合點評,點評表格由醫院根據本院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第十一條 三級以上醫院應當逐步建立健全專項處方點評制度。專項處方點評是醫院根據葯事管理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確定點評的范圍和內容,對特定的葯物或特定疾病的葯物(如國家基本葯物、血液製品、中葯注射劑、腸外營養制劑、抗菌葯物、輔助治療葯物、激素等臨床使用及超說明書用葯、腫瘤患者和圍手術期用葯等)使用情況進行的處方點評。
第十二條 處方點評工作應堅持科學、公正、務實的原則,有完整、准確的書面記錄,並通報臨床科室和當事人。
第十三條 處方點評小組在處方點評工作過程中發現不合理處方,應當及時通知醫療管理部門和葯學部門。
第十四條 有條件的醫院應當利用信息技術建立處方點評系統,逐步實現與醫院信息系統的聯網與信息共享。
第四章 處方點評的結果
第十五條 處方點評結果分為合理處方和不合理處方。
第十六條 不合理處方包括不規范處方、用葯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不規范處方:
(一)處方的前記、正文、後記內容缺項,書寫不規范或者字跡難以辨認的;
(二)醫師簽名、簽章不規范或者與簽名、簽章的留樣不一致的;
(三)葯師未對處方進行適宜性審核的(處方後記的審核、調配、核對、發葯欄目無審核調配葯師及核對發葯葯師簽名,或者單人值班調劑未執行雙簽名規定);
(四)新生兒、嬰幼兒處方未寫明日、月齡的;
(五)西葯、中成葯與中葯飲片未分別開具處方的;
(六)未使用葯品規范名稱開具處方的;
(七)葯品的劑量、規格、數量、單位等書寫不規范或不清楚的;
(八)用法、用量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九)處方修改未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或葯品超劑量使用未註明原因和再次簽名的;
(十)開具處方未寫臨床診斷或臨床診斷書寫不全的;
(十一)單張門急診處方超過五種葯品的;
(十二)無特殊情況下,門診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下需要適當延長處方用量未註明理由的;
(十三)開具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等特殊管理葯品處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
(十四)醫師未按照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開具抗菌葯物處方的;
(十五)中葯飲片處方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標注葯物調劑、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用葯不適宜處方:
(一)適應證不適宜的;
(二)遴選的葯品不適宜的;
(三)葯品劑型或給葯途徑不適宜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首選國家基本葯物的;
(五)用法、用量不適宜的;
(六)聯合用葯不適宜的;
(七)重復給葯的;
(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九)其它用葯不適宜情況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超常處方:
1.無適應證用葯;
2.無正當理由開具高價葯的;
3.無正當理由超說明書用葯的;
4.無正當理由為同一患者同時開具2種以上葯理作用相同葯物的。
第五章 點評結果的應用與持續改進
第二十條 醫院葯學部門應當會同醫療管理部門對處方點評小組提交的點評結果進行審核,定期公布處方點評結果,通報不合理處方;根據處方點評結果,對醫院在葯事管理、處方管理和臨床用葯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匯總和綜合分析評價,提出質量改進建議,並向醫院葯物與治療學委員會(組)和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報告;發現可能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害發生。
第二十一條 醫院葯物與治療學委員會(組)和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葯學部門會同醫療管理部門提交的質量改進建議,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臨床用葯質量管理和葯事管理改進措施,並責成相關部門和科室落實質量改進措施,提高合理用葯水平,保證患者用葯安全。
第二十二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師定期考核機構,應當將處方點評結果作為重要指標納入醫院評審評價和醫師定期考核指標體系。
第二十三條 醫院應當將處方點評結果納入相關科室及其工作人員績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標,建立健全相關的獎懲制度。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醫院處方點評工作的監督管理,對不按規定開展處方點評工作的醫院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和醫院應當對開具不合理處方的醫師,採取教育培訓、批評等措施;對於開具超常處方的醫師按照《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理;一個考核周期內5次以上開具不合理處方的醫師,應當認定為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離崗參加培訓;對患者造成嚴重損害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十六條 葯師未按規定審核處方、調劑葯品、進行用葯交待或未對不合理處方進行有效干預的,醫院應當採取教育培訓、批評等措施;對患者造成嚴重損害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十七條 醫院因不合理用葯對患者造成損害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❽ 醫療機構抗菌葯物管理辦法最終方案

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規范抗菌葯物臨床應用行為,控制細菌耐葯,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處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抗菌葯物是指治療細菌、支原體、衣原體、立克次體、螺旋體、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葯物,不包括各種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蟲病的治療葯物。
第三條衛生部負責全國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 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第六條 抗菌葯物臨床應用實行分級管理。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製定本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建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評估與持續改進制度。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八條 醫療機構負責人是本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抗菌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監督管理機制,由醫務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在葯事管理與葯物治療學委員會下設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由醫務、葯學、感染性疾病、臨床微生物、護理、醫院感染管理等部門負責人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組成。其他醫療機構設立抗菌葯物管理工作小組或指定專職技術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抗菌葯物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機構抗菌葯物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制定本機構抗菌葯物供應目錄和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相關技術性文件,並監督實施;
(三)對本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與細菌耐葯情況進行監測,定期分析、評估監測數據並發布相關信息,提出干預和改進措施;
(四)對醫務人員進行有關抗菌葯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技術規范培訓;組織對公眾合理使用抗菌葯物知識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設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備相應數量的感染性疾病專業醫師,負責對本機構各臨床科室抗菌葯物臨床應用進行技術指導,參與本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配備感染專業臨床葯師,對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提供技術支持,指導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葯物,參與本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建立臨床微生物室,開展微生物培養、分離、鑒定和葯物敏感試驗等工作,為病原學診斷提供技術支持,負責本機構常見致病菌分布和耐葯監測工作,參與本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應當加強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相關學科建設,建立專業人才培養和考核制度,充分發揮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在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葯事管理規定》、《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國家處方集》等,加強對抗菌葯物遴選、采購、處方、調劑、臨床應用和葯物評價的管理。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抗菌葯物應當由葯學部門統一采購供應,其他科室或者部門不得從事抗菌葯物的采購、調劑活動,不得在臨床使用非葯學部門采購供應的抗菌葯物。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布的葯品通用名稱購進抗菌葯物,優先選用《國家處方集》、《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葯品目錄》收錄的抗菌葯物品種。
第十九條 三級醫院購進抗菌葯物品種不得超過50種,二級醫院購進抗菌葯物品種不得超過35種;同一通用名稱抗菌葯物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具有相似或相同葯學特徵的抗菌葯物不得重復采購。
三代及四代頭孢菌素(含復方制劑)類抗菌葯物口服劑型不得超過5個品規、注射劑型不得超過8個品規;碳青黴烯類抗菌葯物注射劑型不得超過3個品規;氟喹諾酮類抗菌葯物口服劑型和注射劑型各不得超過4個品規;深部抗真菌類抗菌葯物不得超過5個品規。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抗菌葯物采購目錄(包括采購抗菌葯物的品種、劑型和規格)應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確因臨床工作需要,需采購的抗菌葯物品種、規格超過上述規定,應向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詳細說明理由。由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核准其申請抗菌葯物的品種、規格的數量和種類。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抗菌葯物遴選和定期評估制度。
醫療機構新引進抗菌葯物品種,應當由臨床科室提交申請報告,經葯學部門提出意見後,報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審議。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2/3以上成員審議同意後,經葯事管理與治療學委員會2/3以上委員審核同意後方可列入采購供應目錄。
對存在安全隱患、療效不確定、耐葯嚴重、性價比差或者違規促銷使用等情況的抗菌葯物品種,臨床科室、葯學部門、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和葯事管理與治療學委員會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換意見。清退或者更換獲得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1/2以上成員同意後執行,並報葯事管理與治療學委員會備案。清退或者更換的抗菌葯物品種原則上6個月內不得進入本機構葯物采購供應目錄。
第二十三條 因特殊感染患者的治療需求,未列入本機構葯品處方集和基本葯品供應目錄的抗菌葯物,醫療機構可以啟動臨時采購程序,臨時采購應當由臨床科室提交申請報告,說明申請購入葯品名稱、規格、劑型、數量、使用對象、使用理由,經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審核同意後由葯學部門一次性購入使用。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控制臨時采購抗菌葯物的品種和數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葯物品種啟動臨時采購程序不得超過5次,如果超過5次,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應當進行調查,決定是否同意繼續臨時采購或者列入常規葯品采購程序。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實施抗菌葯物分級管理制度。抗菌葯物分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與特殊使用三級。
(一)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葯物。經長期臨床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葯性影響較小,價格相對較低的抗菌葯物。
(二)限制使用級抗菌葯物。與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葯物相比較,在療效、安全性、對細菌耐葯性影響、葯品價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為非限制級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級抗菌葯物。具有明顯或嚴重不良反應,不宜隨意使用的抗菌葯物;需要嚴格控制使用避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葯的抗菌葯物;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葯物,療效或安全性方面的臨床資料較少,不優於現用葯物的抗菌葯物;價格昂貴的抗菌葯物。
抗菌葯物分級管理目錄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預防感染、治療輕度或者局部感染應當首先選用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葯物;嚴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並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對限制使用類抗菌葯物敏感時,可以選用限制使用級抗菌葯物;嚴格控制特殊使用級抗菌葯物使用。
第二十六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對本機構醫師和葯師進行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醫師經考核合格後獲得抗菌葯物處方權,葯師經考核合格後獲得抗菌葯物調劑資格。
其他醫療機構醫師、葯師由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相關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授予抗菌葯物處方權或者調劑資格。
第二十七條 對醫師和葯師進行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培訓和考核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一)《葯品管理法》、《執業醫師法》、《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葯事管理規定》、《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國家處方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抗菌葯物臨床應用及管理制度;
(三)細菌耐葯與抗菌葯物相互作用;
(四)抗菌葯物不良反應的防治。
第二十八條 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經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級抗菌葯物處方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經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級抗菌葯物處方權。
第二十九條 臨床應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葯物應當嚴格掌握用葯指征,經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指定人員會診同意後,由具有相應處方權醫師開具處方。門診醫師不得開具特殊使用級抗菌葯物處方。
特殊使用級抗菌葯物會診人員由具有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經驗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醫學科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和感染專業臨床葯師擔任。
第三十條 緊急情況下,醫師可以越級使用抗菌葯物,處方量應當限於1天用量。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控制門診患者靜脈輸注使用抗菌葯物比例。
第三十二條 衛生部建立全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監測網和全國細菌耐葯監測網,對全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和細菌耐葯情況進行監測,開展抗菌葯物臨床應用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省級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監測網和細菌耐葯監測網,對本轄區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和細菌耐葯情況進行監測,開展抗菌葯物臨床應用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開展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監測工作,分析本機構及臨床各專業科室抗菌葯物使用情況,評估抗菌葯物使用適宜性;對抗菌葯物使用趨勢進行分析,對抗菌葯物不合理使用情況應當及時採取有效干預措施。
第三十四條 外科手術預防使用抗菌葯物應當在術前30分鍾至2小時內,清潔手術用葯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第三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開展細菌耐葯監測工作,定期發布細菌耐葯信息,建立細菌耐葯預警機制,採取相應措施。對接受抗菌葯物治療患者,微生物檢驗樣本送檢率不得低於30%。
(一)對主要目標細菌耐葯率超過30%的抗菌葯物,應及時將預警信息通報本機構醫務人員。
(二)對主要目標細菌耐葯率超過40%的抗菌葯物,應慎重經驗用葯。
(三)對主要目標細菌耐葯率超過50%的抗菌葯物,應參照葯敏試驗結果選用。
(四)對主要目標細菌耐葯率超過75%的抗菌葯物,應暫停臨床應用,根據追蹤細菌耐葯監測結果,再決定是否恢復其臨床應用。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進抗菌葯物合理應用。

第二十條 【處方點評與超常預警】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處方管理辦法》和《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的有關規定,組織葯學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抗菌葯物進行處方、醫囑點評,並將點評結果納入醫院評審評價指標體系,和相關科室及其工作人員績效考核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對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三十九條 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抗菌葯 臨床應用情況排名、公示和誡勉談話制度。對各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臨床科室和醫務人員抗菌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強度等情況進行排名,對排名情況進行公示;對排名後位或者發現嚴重問題的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醫療機構負責人和醫師進行誡勉談話,情況嚴重的予以通報。
第四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情況納入醫療機構負責人任用考核指標體系;將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情況作為醫療機構定級、評審、評價重要指標,考核不合格的,視情對醫療機構作出降級、降等、評價不合格處理。
第四十一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建立抗菌葯物管理組織機構和相應的規章制度,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和管理混亂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抗菌葯物分級管理、醫師抗菌葯物處方許可權管理,未配備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
(三)將抗菌葯物購銷、臨床應用情況與個人或者科室經濟利益或者獎金分配掛鉤的,或者在抗菌葯物購銷、臨床應用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違反本辦法相關條款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抗菌葯物處方、醫囑實施點評,並將點評結果作為臨床科室和醫務人員績將效考核依據。
第四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抗菌葯物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醫師提出警告、限止其特殊使用級和限制使用級抗菌葯物處方權;限止處方權後,仍連續出現2次以上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葯物處方權。
第四十四條 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應當取消其抗菌葯物處方權:
(一) 抗菌葯物培訓考核不合格的;
(二) 未按照規定開具抗菌葯物處方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 未按照規定使用抗菌葯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 開具抗菌葯物處方牟取私利的。
第四十五條 葯師連續3次以上未按照規定審核抗菌葯物處方與醫囑,或者發現處方不適宜、超常處方未進行干預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葯物調劑資格。
第四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以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異常情況開展調查,並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一)使用量異常增長的抗菌葯物;
(二)半年內使用量始終居於前列的抗菌葯物;
(三)經常超適應證、超劑量使用的抗菌葯物;
(四)企業違規銷售抗菌葯物的;
(五)頻繁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抗菌葯物;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抗菌葯物生產、經營企業在本機構促銷活動的監管,對違規促銷的企業和抗菌葯物,應當及時採取警告、暫停進葯、清退等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葯物處方權的醫師或者被取消抗菌葯物處方權的醫師開具抗菌葯物處方的;
(二)違反《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未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生產、經營企業購入抗菌葯物的;
(三)違反《葯品管理法》第一十四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非葯學部門從事抗菌葯物購銷、調劑活動的;
(四)違反《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對抗菌葯物處方、醫囑實施適宜性審核,給患者者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四十九條 醫師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形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抗菌葯物處方權或者被取消抗菌葯物處方權後仍開具抗菌葯物處方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抗菌葯物處方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使用未經批准抗菌葯物的;
(四)索取、收受葯品生產、經營企業財物或者通過開具抗菌葯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五十條 葯師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葯品管理法》有關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形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條、三十四條的規定,違法購入未經批准抗菌葯物的;
(二)違反《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調劑審核處方、醫囑,造成患者嚴重損害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私自增加抗菌葯物品種和規格的;
(四)違反《葯品管理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在葯品購銷、臨床應用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批准登記的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婦幼保健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室(所)、急救中心(站)、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護理院(站)等機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 7月 1日起施行。

❾ 《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處方格式由三部分組成,其中正文部分( )。

【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要點是"《處方管理辦法》處方標准中的處方內容"。處方格式由前記、正文和後記三部分組成。其中,正文以Rp或R標示,分列葯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用量。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為D。

❿ 處方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1、目的:為貫徹執行《處方管理辦法》各項規定,規范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葯,制定本實施細則。

2、范圍:適用於醫院與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的科室及人員。

3、依據:根據《處方管理辦法》、《執業醫師法》、《葯品管理法》、《醫療機構葯事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4、本辦法所稱處方,是指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葯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葯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葯師)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患者用葯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葯醫囑單。

5、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葯品說明書中的葯品適應證、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開具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的處方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10)處方管理小組成員怎樣組成擴展閱讀:

國際上通行的葯品管理模式是處方葯、非處方葯分類管理模式,即按照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依其品種、規格、適應證、劑量及給葯途徑不同,將葯品區分為處方葯和非處方葯,對兩類葯物進行不同方式管理的一種制度。

同時處方是由具備執業資格的醫師所開具的並最終以醫療文書形式固定,具有合法性。處方又與患者的診治經過、用葯歷程、病情演變具有密切內在關聯性。因此,處方完全符合民事訴訟證據的「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要求,在醫患糾紛中是一種重要的訴訟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