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大氣污染防治法歸哪個行政部門執行
具體執行的部門需要看具體情況,但是根據法律第三條至第五條,可以看出各自的許可權。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採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准並逐步改善。
第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B. 大氣辦和環保局的關系
摘要 環保局和大氣辦不是一個部門。大氣辦全稱為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系政府非常設機構,主要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組織推進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等。 環保局是政府職能部門,最高機關系國家環保部,隸屬於國務院管理,總稱:國家環境保護部。主要負責:擬定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行政規章;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地方、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等等。
C. 大氣管理辦公室是干什麼的
以長沙為例;
大氣管理辦公室職責:
負責全市大氣、雜訊、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大氣、雜訊、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規劃計劃;
承擔大氣、雜訊、光、化石能源等功能區劃制定工作;承擔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污染減排具體工作;建立並組織實施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3)大氣辦怎樣監督管理擴展閱讀
根據《2018年度長沙市開福區大氣(雜訊)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加強大氣環境監測預警能力建設。
一是全面加強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大氣污染物在線監測能力建設,推進工業VOCs在線監測設施建設,大力提升工業污染源VOCs監測能力和水平。區財政將大氣環境監測能力建設經費納入預算予以保障。(牽頭單位:區環保局,責任單位:區財政局)。
二是完善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做好重污染天氣過程的趨勢分析,完善會商研判機制,加強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科學分析判斷每一次重污染過程,從嚴從高啟動預警響應;完善預警分級、解除等標准;加強重污染天氣會商與應對工作。(牽頭單位:區環保局,責任單位:區直有關部門)。
三是加強社會化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督管理。社會化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要切實履行好第三方運維的責任,切實提高監測的質量和水平,確保監測儀器設備穩定運行,嚴厲打擊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確保空氣質量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准確性、公正性和權威性。(牽頭單位:區環保局,責任單位:質監分局、金霞經濟開發區、各街道)
D. 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第二章 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准和本轄區內的大氣環境質量功能區劃,對大氣環境實施質量控制。
大氣環境質量功能區劃由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大氣環境質量功能區劃可以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進行適當調整,調整程序按前款規定執行。
第八條 杭州、寧波、溫州、紹興、湖州等國家確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准,並可以根據國家規定,採取更為嚴格的措施,保持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穩定達標。
第九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污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其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並提供防治大氣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第十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排放標准。
第十一條 本省實施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計劃部門,根據國家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各地大氣環境容量和大氣環境保護目標,制定全省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總量控制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主要大氣污染物的種類及排放總量、應當削減的污染物排放量及削減時限要求。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批准下達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制定本轄區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控制要求,可以對國家和本省尚未實施總量控制的大氣污染物實施總量控制。
第十二條 市、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國務院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有關排污單位現有排放量、產業發展規劃和清潔生產要求及本轄區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方案,擬定有關排污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排污單位對擬定的排放總量指標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間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復核並答復申請人。
公示期間排污單位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申請經復核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由同級人民政府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第十三條 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排污單位,必須按照排放許可證規定的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和其他排放條件排放污染物。
排污單位現有排放量超過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治理。排污單位應當如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務。
第十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包括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方案。
第十五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規范設置采樣裝置或者監測采樣平台;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企業應當按照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安裝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的主要大氣污染物在線監測設施。排污單位可以按規定申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補助。
第十六條 排污單位的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報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排污單位大氣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情況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有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八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大氣環境質量監測和對大氣污染源的監督監測,建立和完善大氣環境監測網路,定期發布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公報,實行大氣環境質量日報制度,逐步開展預報工作。
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定期公布大氣污染物超標排放或者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限額的污染嚴重企業的名單。
E. 法律對大氣污染防治規定了哪些監督管理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第十九條
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二十一條
國家對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
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意見後,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並下達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下達的總量控制目標,控制或者削減本行政區域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確定總量控制目標和分解總量控制指標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對國家重點大氣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
國家逐步推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污權交易。
第二十二條
對超過國家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下達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並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的監測和評價規范,組織建設與管理全國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組織開展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統一發布全國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與管理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開展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第二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污單位的條件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承載力、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有關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准確性負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重點排污單位的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第二十六條
禁止侵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第二十七條
國家對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淘汰期限,並納入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
生產者、進口者、銷售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停止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目錄中的設備和產品。工藝的採用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停止採用列入前款規定目錄中的工藝。
被淘汰的設備和產品,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大氣污染損害評估制度。
第二十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遙感監測、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三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或者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有關設施、設備、物品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十一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便公眾舉報。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理並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查證屬實的,處理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並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該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F. 大氣管控是什麼意思
大氣管控,這就是管制大氣,防止污染物突破,確保環境不好。
G. 大氣法規定,生態環境部門統一監管與部門按職責監管什麼意思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H. 大氣污染控制的重要內容怎樣控制
如何控制大氣污染?
要減少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必須在污染源調查的基礎上,運用技術的、經濟的、法律的以及其他管理手段和措施,對大氣污染源進行控制。大氣污染控制包括減少污染物的產生和治理凈化已產生的污染物兩個方面。
主要措施為:調整能源結構,採用無污染和低污染能源;對燃料進行預處理,以減少燃燒時產生污染大氣的物質;改進燃燒設備,提高燃燒效率;改革生產工藝,優先採用無污染和低污染工藝;合理利用能源;利用凈化裝置去除煙塵和各種工業粉塵;利用物理、化學方法凈化尾氣中的有害成分;回收利用有用物質;加強監督管理,減少事故性排放和無組織排放;制定地方排放標准、合理的能源價格和分配政策等。
I. 大氣辦歸哪個單位管
大氣辦屬於城市管理局。
城市管理局是政府下屬的一個組織,主要負責研究制定城市市容環境管理及綜合執法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管理手段,組織草擬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對市容環境行政事業性收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主管城市環境衛生工作,負責對臨時佔用城市道路停車督管等。
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強化地方政府責任,加強考核和監督。規定了地方政府對轄區大氣環境質量負責、環境保護部對省級政府實行考核、未達標城市政府應當編制限期達標規劃、上級環保部門對未完成任務的下級政府負責人實行約談和區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第十九條 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第二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