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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部門怎樣管理造船廠

發布時間: 2022-04-21 11:19:01

A. 造船廠和船級社關系

船級社很牛,我是生產密封件的,供應到船廠,都要船級社認證。發證書才可以
巴結點海事部門吧

B. 建造一個造船廠都需要辦哪些手續

1,選址。租賃合同。

2,向工商注冊,標明製造船型。所造船長度,馬力,噸位,船舶類型如漁船,貨船,油船,快艇,內地養殖船都有限制。

3,對公帳戶。

4,稅務登記。

5,主機,推進器,導航系統等等的合作方。每條船都有呼號,定位。

6,造出新船,向當地船舶管理部門申請船號。然後才能下水。

相關說明

造船工程是在有記錄的歷史之前的一種專門職業。

建造船隻和船隻修理是商務和軍事的混合工業,泛指為「海事界」,原始社會初期,原始先民以漁獵和捕撈為生,活動范圍僅局限於離水很近的區域,他們急需一種工具,去獵取更多食物和抵禦洪水的危害,後來,古人觀落葉因以為舟,見窾木浮而知為舟,創造了最早的水上交通工具——筏子,又稱為桴、泭。繼編木為筏後,又有刳木為舟,剡木為楫。

到了商代,古人不再受木材形狀和體積大小的限制,而是可以根據材料加工了,這樣,木板船就出現了。宋元時期「黃田港北水如天,萬里風檣看賈船」是宋元時期水上交通與水上貿易繁盛的真實寫照,指南針在這一時期也開始應用,無論是內河船還是航海船,都有了一定的制式。

C. 建造一個造船廠都需要辦哪些手續

摘要 可能需要前置文件(取得營業執照前)即船舶管理部門(CCS船級社/或ZC船檢局、海事局)的營業許可證(或取得執照後開工前),其次要取得轄區環保部門的認可(或頒發許可證)。現在造船一般是不允許搞室外沖砂的。第三要取得轄區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各種重要崗位證書(起重/電工等),焊工由船檢部門頒發。

D. 造船廠綜合部管理制度及崗位職責

造船廠綜合部管理制度及崗位職責:
1、服從總經理指揮,認真貫徹公司文件,一切管理行為向總經理負責;
2、負責公司中長期人力資源發展規劃的制訂,負責員工的招聘管理工作;
3、組織編制公司年度工作計劃和年終工作總結;組織檢查各部門日常工作計劃執行情況;
4、召集公司辦公會議和其他有關會議,做好重要會議的組織、管理和會務安排工作;
5、負責組織編制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完善公司制度體系,打造公司執行文化。

E. 非法造船公安公安如何處理非法造船公安如何處理,有工商營業執照是否非法

摘要 說難很難,說簡單也很簡單,咨詢一下當地的船舶行業協會。不知道你是多大規模的船廠。

F. 關於造船廠的資質

你說的這個問題,主管機關應該是海事局...

國家有法律明文規定(根據你說的是在海上還是內河,有海上安全法或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船舶非法載運危險品(非化工品船運輸危險品或危險品船載運核定品種以外的危險品物質)都是禁止的.

如果你說的屬實,那些運輸危險品的船沒有危險品適裝證書,你可以向當地海事部門舉報,海事部門會對這些船舶以及經營人進行罰處的

G. 如何開展三無挖沙運沙船舶整治

你好,可以參考下面的方案。
打擊非法造船行為和「三無」采砂運砂船舶整治工作,為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開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目標任務
此次整治工作以規范采砂、運砂船舶管理為重點,堅持優化服務和重拳整治相結合,嚴厲打擊非法造船行為(即未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船舶設計圖紙未經船檢部門審批,未在合法船舶建造廠建造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建造船舶的行為);依法取締「三無」船舶,徹底消除船舶無證經營現象,實現全縣水上交通安全、暢通、有序。
二、統籌時間進度
專項整治工作從2014年7月開始,至2015年1月底結束。具體分為四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階段(2014年7月底前)。召開動員大會,部署打擊非法造船行為和整治「三無」采砂運砂船舶工作。
(二)全面排查階段(2014年8月1日至8月31日)。
1. 造船廠(點)排查。由縣交通運輸局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本地造船廠點,特別是江邊、庫區及其它隱蔽場所非法造船點進行一次全面排查,核對經營審批情況,制訂清理打擊措施。同時,將排查摸底情況登記造冊報市地方海事局。
2. 對「三無」采砂運砂船舶的排查。由縣交通運輸局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實施,並協助做好對船舶進行實船測量和繪圖以及檢驗發證的前期准備工作。
(三)集中整治階段(201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1. 由縣交通運輸局組織對非法造船廠(點)進行清理取締。
2. 縣地方海事局對收到的船舶設計圖紙進行審核。對設計圖紙符合相關要求的船舶按初次檢驗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予以核發船舶檢驗證書;對需要整改的船舶提出整改意見,由船主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整改,經整改驗收合格的予以檢驗發證;對拒絕整改或經整改仍然達不到有關規定和規范要求的船舶依法實行強制退市,統一組織拆解。采砂運砂船舶取得船檢證書後,由縣地方海事局依許可權進行登記,港航部門核發營運證書。
(四)檢查驗收階段(2015年1月1日至1月31日)。集中整治工作完成後,由縣交通、海事、水務、工商、質監、經信、公安等部門進行檢查驗收。
三、強化工作措施
(一)落實工作責任。打擊非法造船行為和「三無」采砂運砂船舶整治工作,由縣交通運輸局牽頭負責,各鄉鎮場具體實施。要完善縣、鄉、村三級監管責任體系,簽訂工作責任狀,落實工作責任。各鄉鎮場要明確專門機構負責督促檢查落實,建立「每周一巡、每月一報、急事急報」工作機制,明確巡查人員,做好巡查台帳記錄,每月25日前將工作情況報縣地方海事局,縣地方海事局於每月28日前報市地方海事局。同時,要堅持日常管理與專項治理相結合,建立長效管理機制,確保打擊非法造船行為和「三無」采砂運砂船舶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二)加大打擊力度。要建立由相關職能部門組成的聯合執法機制,組織執法人員對「三無」船舶運輸和非法造船行為依法予以打擊。對「三無」船舶和非法造船廠(點)予以清理取締,並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處罰,對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縣公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各執法單位執法不嚴、相互推諉、造成不良後果的,要嚴肅問責,並追究相關領導責任。同時,要積極利用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廣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及時報道依法打擊非法造船和 「三無」采砂運砂船舶整治工作,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形成良好的輿論環境。
(三)加強服務引導。對現有船舶按照「老船老辦法,新船新規定」的原則開展整治辦證工作,縣地方海事局要提供優質服務,及時辦理相關手續,按照現行船舶檢驗標准及登記程序進行檢驗發證。

H. 造船行業歸國務院哪個部門管理

摘要 國家海事局為交通運輸部直屬行政機構,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和登記、防止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等行政管理和執法職責。中國船級社是中國從事船舶入級檢驗業務的專業機構,為國際知名船級社。中國漁業船舶檢驗局隸屬於農業部,是我國漁業船舶設計和建造的管理部門。中國船舶工業協會是按平等自願的原則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船舶工業行業自律組織,以服務、自律、維權、協調和監督為基本職能。

I. 大家好,我是大連海事大學輪機工程海上專業的學生,我畢業後想去大連造船廠工作要怎麼辦。去海事局又如何

去海事局的話,應當參加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錄/聘考試。

J.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的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
(2010年11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7號發布,根據2013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2號《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廢氣等污染物以及壓載水,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標准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規定。 第十三條 船舶不得向依法劃定的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海濱風景名勝區、重要漁業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海域排放污染物。 依法設立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需要特別保護的海域的,應當在適當的區域配套設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和應急設備器材。 第十四條 船舶應當將不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排放要求以及依法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排入具備相應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設施或者委託具備相應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 船舶委託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進行污染物接收作業的,其船舶經營人應當在作業前明確指定所委託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 第十五條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進行船舶垃圾、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接收作業,應當具有與其作業風險相適應的預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並經海事管理機構批准。 第十六條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單位應當落實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進行污染物接收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程,並採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第十七條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在污染物接收作業完畢後,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單證,如實填寫所接收的污染物種類和數量,並由船長簽字確認。船舶污染物接收單證上應當註明作業單位名稱,作業雙方船名,作業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地點,以及污染物種類、數量等內容。 船舶應當攜帶相應的記錄簿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單證到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證明,並將船舶污染物接收證明保存在相應的記錄簿中。 第十八條 國際航行船舶在駛離國內港口前應當將船上污染物清理干凈,並在辦理出口岸手續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出示有效的污染物接收證明。 第十九條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處置的作業,應當在相應的記錄簿內規范填寫、如實記錄,真實反映船舶運行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數量、處置過程和去向。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要求,不需要配備記錄簿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在作業當日的航海日誌或者輪機日誌中如實記載。 船舶應當將使用完畢的船舶垃圾記錄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將使用完畢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記錄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 第二十條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將接收的污染物交由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污染物處理單位進行處理,並每月將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處理情況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接收處理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其他危險成份的船舶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的管理規定。來自疫區船舶產生的污染物,應當經有關檢疫部門檢疫處理後方可進行接收和處理。 第二十二條 船舶應當配備有蓋、不滲漏、不外溢的垃圾儲存容器,或者對垃圾實行袋裝。 船舶應當對垃圾進行分類收集和存放,對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其他危險成分的垃圾應當單獨存放。 船舶將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其他危險成分的垃圾排入港口接收設施或者委託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的,應當向對方說明此類垃圾所含物質的名稱、性質和數量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要求,設置與生活污水產生量相適應的處理裝置或者儲存容器。
第四章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及其有關作業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污染危害性貨物,是指直接或者間接進入水體,會損害水體質量和環境質量,從而產生損害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等有害影響的貨物。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污染危害性貨物的名錄,並根據需要及時更新。 第二十五條 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承運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在進出港24小時前(航程不足24小時的,在駛離上一港口時)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適載申報手續;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在船舶適載申報之前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貨物適運申報手續。 貨物適運申報和船舶適載申報經海事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船舶方可進出港口、過境停留或者進行裝卸作業。 第二十六條 交付運輸的污染危害性貨物的特性、包裝以及針對貨物採取的風險防範和應急措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准、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要求;需要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批准後方可載運的,還需要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 船舶適載的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關於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適載條件執行。 第二十七條 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辦理貨物適運申報手續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貨物適運申報單,包括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有關情況以及貨物名稱、種類、特性等基本信息; (二)由代理人辦理貨物適運申報手續的,應當提供貨物所有人出具的有效授權證明; (三)相應的污染危害性貨物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作業注意事項、防範和應急措施等有關材料; (四)需要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批准後方可載運的污染危害性貨物,應當持有有效的批准文件; (五)交付運輸下列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載運包裝污染危害性貨物的,應當提供包裝和中型散裝容器檢驗合格證明或者壓力容器檢驗合格證明; 2.使用可移動罐櫃裝載污染危害性貨物的,應當提供罐櫃檢驗合格證明; 3.載運放射性污染危害性貨物的,應當提交放射性劑量證明; 4.貨物中添加抑止劑或者穩定劑的,應當提交抑止劑或者穩定劑的名稱、數量、溫度、有效期以及超過有效期時應當採取的措施; 5.載運限量污染危害性貨物的,應當提交限量危險貨物證明; 6.載運污染危害性不明貨物的,應當提交符合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污染危害性評估報告。 第二十八條 承運人或者代理人辦理船舶適載申報手續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申報單,包括承運人或者代理人有關情況以及貨物名稱、種類、特性等基本信息; (二)海事管理機構批準的貨物適運證明; (三)由代理人辦理船舶適載申報手續的,應當提供承運人出具的有效授權證明; (四)防止油污證書、船舶適載證書、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其他財務保證證書; (五)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在運輸途中發生過意外情況的,還應當在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申報單內扼要說明所發生意外情況的原因、已採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狀況等有關情況,並於抵港後送交詳細報告; (六)列明實際裝載情況的清單、艙單或者積載圖; (七)擬進行裝卸作業的港口、碼頭、裝卸站。 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辦理不超過一個月期限的船舶定期適載申報手續。辦理船舶定期適載申報手續的,除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固定船舶在固定航線上運輸固定污染危害性貨物的有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收到貨物適運申報、船舶適載申報後,應當根據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在24小時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辦理船舶定期適載申報的,應當在7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三十條 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應當採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確保貨物的包裝與標志的規格、比例、色度、持久性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與防治污染的要求,並在運輸單證上如實註明該貨物的技術名稱、數量、類別、性質、預防和應急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貨物,應當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污染危害性評估,明確貨物的污染危害性質和船舶載運技術條件,並經海事管理機構確認後方可交付船舶運輸。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下列標准認定並定期公布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評估機構名單: (一)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並配備必要的檢測、鑒定等設施、設備; (二)具有與污染危害性貨物評估相適應技術能力的專業人員; (三)有符合污染危害性貨物評估要求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曾經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空容器和運輸組件,應當徹底清洗並消除危害,取得由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清潔證明後,方可按照普通貨物交付船舶運輸。在未徹底清洗並消除危害之前,應當按照原所裝貨物的要求進行運輸。 第三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認為交付船舶載運的貨物應當按照污染危害性貨物申報而未申報的,或者申報的內容不符合實際情況的,經海事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開箱等方式查驗。 海事管理機構在實施開箱查驗時,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到場,並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海事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徑行開驗、復驗或者提取貨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三十四條 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貨物適載要求的,不得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碼頭、裝卸站不得為其進行裝卸作業。 發現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碼頭、裝卸站、船舶應當立即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並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五條 從事污染危害性貨物裝卸作業的碼頭、裝卸站,應當符合安全裝卸和污染物處理的相關標准,並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安全裝卸和污染物處理能力情況的有關材料。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具有相應安全裝卸和污染物處理能力的碼頭、裝卸站向社會公布。 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應當在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具有相應安全裝卸和污染物處理能力的碼頭、裝卸站進行裝卸作業。 第三十六條 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作業的,應當符合國家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海洋污染環境的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選擇緩流、避風、水深、底質等條件較好的水域,遠離人口密集區、船舶通航密集區、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標或者設施、軍用水域,制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和應急計劃並保證有效實施。 第三十七條 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作業的船舶,其承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船舶作業申請書,內容包括作業船舶資料、聯系人、聯系方式、作業時間、作業地點、過駁種類和數量等基本情況; (二)船舶作業方案、擬採取的監護和防治污染措施; (三)船舶作業應急預案;(四)對船舶作業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風險的分析報告; (五)與具有相應資質的污染清除作業單位簽訂的污染清除作業協議。 以過駁方式進行油料供受作業的,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項規定的材料。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根據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條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2日內無法作出決定的,經海事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日。 第三十八條 從事船舶油料供受作業的單位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並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 (二)安全與防治污染制度文件、應急預案、應急設備物資清單、輸油軟管耐壓檢測證明以及作業人員參加培訓情況; (三)通過船舶進行油料供受作業的,還應當提交船舶相關證書、船上油污應急計劃、作業船舶油污責任保險憑證以及船員適任證書; (四)燃油質量承諾書;從事成品油供受作業的單位應當同時提交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成品油批發或者零售經營的證書。 第三十九條 進行船舶油料供受作業的,作業雙方應當採取滿足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供受油作業管理措施,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前,應當做到:1.檢查管路、閥門,做好准備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關好有關通海閥; 2.檢查油類作業的有關設備,使其處於良好狀態; 3.對可能發生溢漏的地方,設置集油容器; 4.供受油雙方以受方為主商定聯系信號,雙方均應切實執行。 (二)作業中,要有足夠人員值班,當班人員要堅守崗位,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掌握作業進度,防止跑油、漏油; (三)停止作業時,必須有效關閉有關閥門; (四)收解輸油軟管時,必須事先用盲板將軟管有效封閉,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軟管存油倒流入海。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船舶油料供受作業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應當予以制止。 第四十條 船舶燃油供給單位應當如實填寫燃油供受單證,並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單證和燃油樣品。燃油供受單證應當包括受油船船名,船舶識別號或國際海事組織編號,作業時間、地點,燃油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以及燃油種類、數量、密度和含硫量等內容。船舶和燃油供給單位應當將燃油供受單證保存3年,將燃油樣品妥善保存1年。 燃油供給單位應當確保所供燃油的質量符合相關標准要求,並將所供燃油送交取得國家規定資質的燃油檢測單位檢測。燃油質量的檢測報告應當留存在作業船舶上備查。 第四十一條 船舶從事300噸及以上的油類或者比重小於1且不溶、微溶於水的散裝有毒液體物質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布設圍油欄。 布設圍油欄方案應當在作業前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因受自然條件或者其他原因限制,不適合布設圍油欄的,可以採用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但應當將擬採取的替代措施和理由在作業前報海事管理機構同意。 第四十二條 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進出港口和通過橋區、交通管制區、通航密集區以及航行條件受限制的區域,或者載運劇毒、爆炸、放射性貨物的船舶進出港口,應當遵守海事管理機構的特別規定,並採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條 船舶載運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等貨物的,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其他防護措施。對有封閉作業要求的污染危害性貨物,在運輸和作業過程中應當採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氣體。
第五章船舶拆解、打撈、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第四十四條 禁止採取沖灘方式進行船舶拆解作業。 第四十五條 進行船舶拆解、打撈、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的,應當遵守相關操作規程,並採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 第四十六條 在進行船舶拆解和船舶油艙修理作業前,作業單位應當將船舶上的殘余物和廢棄物進行有效處置,將燃油艙、貨油艙中的存油駁出,進行洗艙、清艙、測爆等工作,並按照規定取得船舶污染物接收證明和有效的測爆證書。 船舶燃油艙、貨油艙中的存油需要通過過駁方式交付儲存的,應當交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或者依法獲得船舶油料供受作業資質的單位儲存,並按照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經過海事管理機構的批准。 第四十七條 在船塢內進行船舶修造作業的,修造船廠應當將塢內污染物清理完畢,確認不會造成水域污染後,方可沉起浮船塢或者開啟塢門。 第四十八條 船舶拆解、打撈、修造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結束後,應當及時清除污染物,並將作業全過程產生的污染物的清除處理情況一並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視情況進行現場核實。 第六十一條 軍事船舶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轄港區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工作,不適用本規定。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