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分別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什麼工作的機構
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分別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按照規劃組織編纂。
各級人民政府下轄的地方誌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地方誌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地方誌工作,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編纂,地方誌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
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列入規劃的地方誌書經審查驗收,方可以公開出版,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綜合年鑒,經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確定的部門批准,方可以公開出版,地方誌應當在出版後3個月內報送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備案。
(1)地方誌書每多少年左右編修一次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對於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和文件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可以變通為合並、調整或者下放由下一級行政機關實施。
對於國務院部、委行政規章和文件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除可以變通為合並,調整或者下放由下一級行政機關實施外,還可以緩行。
對於地方性法規和單行條例、政府行政規章和文件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可以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予以修訂,廢止。
『貳』 地方誌書每幾年左右編修一次
地方誌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
『叄』 什麼是志書始於那個時代
以地區為主,綜合記錄該地自然和社會方面有關歷史與現狀的著作。又稱地誌或地方誌。有關專載江河湖海、祠廟寺觀、名勝古跡、水利交通的著作,亦可歸入其內。方誌種類大體是:1、綜合全國情況的有總志和一統志;2、地區性方誌,如省志、州志、縣志、廳志、鄉土志等;3、專志,指山水禪林、寺廟、書院、游覽勝跡、人物、風土方面的志書。方誌起源很早。《周禮·春官》有外史「掌四方之志」的說法。到了西漢和魏晉時期,方誌一詞已屢見不鮮。在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方誌尚處於形成階段。當時,無論是體例內容,方誌皆屬地理書,其稱謂亦多為地誌、地記。其內容主要記敘地區的方域境界、山川物產、風俗民情。現存的第一部具有比較完整內容的方誌書《越絕書》(相傳為東漢袁康所撰),就出現在這個時期。隋唐兩朝,圖經盛行,以志、記為名的方誌書也發展起來。所謂圖經,開始多以圖為主,表示疆域、山川、土地,經是圖的說明,是圖的附屬物。隋唐時期,圖經已以經為主,圖反成為輔了,更加接近於後來所說的方誌的性質。宋代,以記地為主的方誌成為史學的一個分支。至此方誌書始體例初備,自成一體。明代的方誌比較前朝又有發展,數量和種類都有增加。全國有一統志,各省普遍修總志或通志,省以下的府州縣亦各多次修志。此外還出現了邊關志,以及村鎮志等等。對於志書的性質,明代明確提出屬於史的范疇。清代是地方誌的全盛時期,不但種類全、數量多,在體例和內容方面也更加充實完備。清代朝廷多次下詔促令各省修志,修山水寺廟以及園林勝跡的專志也很多,還修關津志、鹽井志、鄉村鎮里場坊市裡等志。清末又新出現鄉土志。與清代相比,民國時期方誌的編纂,規模要小得多,體例多數亦沿襲舊志,不過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內容,如注意記載農工商業的生產情況和人們的生活面貌,還增加了各種統計圖表等等。中國的方誌,反映地方特點,志書按時修訂,包括內容廣泛,具有較大的可靠性和真實性。保留至今的志書(不包括山水祠廟等專志),約8500多種,其中清代最多,共6000多種,10萬余卷。方誌書除分藏國內各圖書館外,在國外也有不少,亦有散存於私家的。20世紀80年代以後,中國方誌編纂工作由隸屬於國務院的中國地方誌指導小組領導,到1995年,全國新出版的地方誌已達5000多部。
『肆』 哪裡可以查看地方誌,縣志等
可在各市、縣級門戶網站查閱。具體操作如下:
1、進入該市、縣政府網站,以.gov.cn結尾的網址。以湖北省黃岡市為例,進入網路搜索」湖北省黃岡市政府「,找到該縣政府網站,以.gov.cn結尾的網址。
(4)地方誌書每多少年左右編修一次擴展閱讀
1、地方誌,古稱地誌、地記、圖經、方誌等,是指全面、系統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的歷史與現狀的資料性文獻。
2、地方誌,是志書及與其有關的方誌機構、方誌編纂、方誌工作、方誌事業、方誌文化等事項或活動的總稱。志書,即按一定體例,全面記載某一時期某一地域的自然、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情況或特定事項的書籍文獻。
3、管理機構:各級人民政府下轄的地方誌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地方誌工作,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編纂。
4、編修時限:地方誌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
5、審核出版: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列入規劃的地方誌書經審查驗收,方可以公開出版。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綜合年鑒,經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確定的部門批准,方可以公開出版。
6、備案要求:地方誌應當在出版後3個月內報送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備案。
『伍』 地方誌書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什麼工作
法律分析: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分別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按照規劃組織編纂。各級人民政府下轄的地方誌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地方誌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地方誌工作,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編纂,地方誌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 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列入規劃的地方誌書經審查驗收,方可以公開出版,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綜合年鑒,經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確定的部門批准,方可以公開出版,地方誌應當在出版後3個月內報送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備案。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方誌編纂工作的通知》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繼續重視地方誌編纂工作,切實加強領導。編纂地方誌是社會主義文化建設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承上啟下,繼往開來,服務當代,有益後世的千秋大業。各地應把地方誌編纂工作列入政府的議事日程,明確一位領導同志負責,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為修志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並按照原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同意中國社會科學院和中國地方誌指導小組編纂地方誌的專職人員選用「編輯職務」有關條例的通知》(職改字〔1988〕第2號)的規定,評聘編纂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妥善解決他們的生活福利待遇等問題。
『陸』 地方誌書每幾年左右編修一次
地方誌書每20年左右修編一次,編纂地方誌應當吸收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參加。地方誌編纂人員實行專兼職相結合,專職編纂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
根據《地方誌工作條例》第十條地方誌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每一輪地方誌書編修工作完成後,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在編纂地方綜合年鑒、搜集資料以及向社會提供咨詢服務的同時,啟動新一輪地方誌書的續修工作。
(6)地方誌書每多少年左右編修一次擴展閱讀:
《地方誌工作條例》第十四條地方誌應當在出版後3個月內報送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備案。
在地方誌編纂過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資料、圖表、照片、音像資料、實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誌文稿,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指定專職人員集中統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損毀;修志工作完成後,應當依法移交本級國家檔案館或者方誌館保存、管理,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出租、出讓、轉借。
『柒』 地方誌書每多少年左右編修一次
地方誌書每二十年左右編修一次。
地方誌是一種記述地方情況的史志,一般分為全國性和地方性兩類。地方誌書具有地方性、廣泛性、資料性、時代性和連續性等特徵。
2006年5月18日,《地方誌工作條例》從即日起施行。在《地方誌工作條例》第十條,明確規定地方誌書要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地方誌工作條例》也指出每一輪地方誌書編修工作完成之後,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在編纂地方綜合年鑒、整理收集資料以及向社會提供咨詢服務的同時,要重新啟動新一輪地方誌書的續修工作。
『捌』 行政區劃擴大,志書如何冠名,怎樣才不「越境而書」
地方誌從誕生之日到如今,朝朝編纂,代代續修,綿延不輟,已有2500年的歷史。據1985年《中國地方誌聯合目錄》記載,我國現存舊地方誌8264種、12.32萬卷,佔全部古籍總數的10%。《四庫全書》是我國古今重要圖書總匯,存「經、史、子、集」17.8萬卷,其中地方誌著作是史部著作的4.41倍。 1、周 方誌很早就受到了重視。《周禮·誦訓》上記載:「掌道方誌,以詔觀事」。當時,「誦訓」這一官員的職責就是為王述說方誌所記述的四方之事,了解各方面的情況,以便於治國。 2、秦 秦始皇統一中國以後,廢除分封制,實行郡縣制。郡 縣志書隨著郡縣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也有了相應的發展。 3、兩漢 朝廷命令地方官府,把記述郡國地方的山川、物產、貢賦、風俗等情況的「郡國地誌」,隨同「計書」報送太史府。劉秀做了皇帝後,為表彰他的家鄉南陽,詔令撰作家鄉風俗志書。由於帝王、朝廷的倡導,「郡國之書,由是而作」。此後,郡縣編纂志書的風氣大興。東漢的郡縣地誌,隨同郡國的「計書」上報朝廷,大多保存在蘭台。作為蘭台令史的班固,才有可能利用這些郡縣志書資料,寫成了著名的《地理志》。可見兩漢時期,曾經編纂和保存了大量的郡縣地誌。據古籍記載,如《壽春記》、《巴郡圖經》等等,都是著名的志書,並為後人所徵引。 秦漢以後,地方誌逐步發展和充實,發展為輿地圖、圖經、圖志、圖記、地記和郡國之書。 西漢司馬遷所著的《史記》是我國第一部正史;東漢班固撰寫的《漢書·地理志》是第一部全國性的區域志;東漢光武帝劉秀詔令撰修的《南陽風俗傳》,是我國官修地方誌書的開端。 4、魏、晉和南北朝 魏、晉和南北朝時期編史修志之風盛行。地方豪門勢力為了炫耀一方,不僅修家譜,還修地方誌,於是支持官府,或是私下纂修地方誌;地方官也為了更好地了解和統治一隅之地,也樂於修志。編修了大量的地方誌書。 當時大多叫做「地記」,著名的有《婁地記》、《冀州記》和《會稽記》等。晉人常璩編纂的《華陽國志》,是目前保存下來較早的一部私人編修的地方誌書。該書內容翔實,已有一定的「義法」。後人編修雲南、四川等地的志書,往往「據以為典則」。 5、隋 大業年間,隋煬帝「普詔天下諸郡,條其風俗、物產、地圖,上於尚書」,從此以後,歷代統治者都競相仿效,由朝廷或官府出面來編纂地方總志。漸漸地修志也就成了歷代官府的主要職責之一了。 據《隋書·經籍志》記載:隋朝曾經編修了《諸郡物產土俗記》一百五十卷,《區域圖志》一百二十九卷,《諸州圖經集》一百卷,「其餘記注甚眾」。可見隋朝曾經編修了相當數量的地方誌書。 6、唐 朝廷規定:各州郡的圖經,每三年編修一次,並報送尚書省。以後改為五年編報一次。如果州縣有所變動,山河有所改移,則不在五年之限。唐王朝先後還編纂了《括地誌》、《元和郡縣圖志》等全國性的志書。《括地誌》一書曾「博採方誌」。《元和郡縣圖志》是按照當時的行政區劃編纂的,在各道之下,均記述了郡縣的基本情況。這從側面可以說明唐代州縣志書的編纂,是比較廣泛的,如果沒有郡縣志書作為基礎,全國性的志書是難以編成的。 7、宋 朝廷重視圖經的編纂,規定每三年編修一次。各名郡大縣都編修了圖經,有些郡縣數次編修。開寶四年(公元971年),朝廷命知制誥盧多遜等「重修天下圖經」。大中祥符年間,李宗諤撰修《祥符州縣圖經》,計一千五百五十六卷。該書是以各路州縣所報送的圖經為基礎編成的,成為北宋州縣圖經的總匯。宋徽宗大觀年間,朝廷置「九域志局」,專門從事志書的編篡工作,這是史書記載較早的專門修志機構。 宋朝三令五申編纂圖經,大大促進了地方誌書的發展。「州縣皆修圖志」。當時編修地方誌書相當普遍。宋代流傳下來的府、州、縣地方誌書,遠遠超過了它的前代。其中著名的有《三山志》、《新安志》、《剡錄》等等。南宋時期修纂的乾道《臨安志》,記載了宮闕官署、沿革、星野風俗、州境、城社、戶口、學校、物產等等,書後還附有亭、台、觀、閣、軒等。 傳說當時朱熹到江西某地上任,當地屬官搜腸刮肚,准備垂詢,並備禮載酒,遠遠跪接。誰知朱熹撩開轎門,開口就問:「志書帶來沒有?」眾人末料到這一著,面面相覷,悔之莫及。從此這一帶便形成習俗,凡地方官上任或離職,先交接地方誌書。 8、元 地方誌的編修在元代得到進一步發展,元朝廷在地區方誌的基礎上,編纂了全國性的《大元一統志》,記載全國范圍的內容。還詔令各省、府、州、縣編纂了一定數量的志書,比較有名的有《鎮江志》、《四明志》等等。著名的農學家王楨在任旌德縣尹時,纂修了《旌德縣志》,並用木活字印刷。 宋元時期,志書的體裁也由歷史、地理的記載向更高更廣的水平發展起來,地方誌體裁和形式日臻完備。 9、明 明清時期,是我國古方誌發展的興盛時期。 明代是我國地方誌得到較大發展的時期,明廷十分重視編纂地方誌書。由朝廷頒布修志凡例,體例全國統一。全國修有《一統志》,省有總志,有通志,都是官修。省以下有府、州、縣志,有官修也有私修。 朱元璋是中國歷史上一個志向遠大的平民皇帝,稱帝立足不久,於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便命儒士編修一統志。後又命各地將城池、山川、關津、水陸道路等編報朝廷。永樂十六年(公元1418年),朝廷下令:天下郡縣衛所皆修志書。此後,各郡縣有志,「實始於此」。明萬曆年間,已有人盛誇「自國史外,郡邑莫不有志」(乾隆《滿城縣志》序)。當時,有些府縣志書,編修多次。關於專志的編纂,也相當普遍。現存明代志書約有上千種,其中以縣志為最多。 東港區地域內有歷史記載的第一部縣志《日照縣志》,就是明代萬曆十八年(1590年)由知縣杜一岸主持編修而成。 10、清 清代是我國古方誌發展的鼎盛時期。 清代是我國封建時代地方誌發展的全盛時期。清代修志的規模是空前的,清代康熙、乾隆、嘉慶三朝三次重修《一統志》,清政府還一再詔令全國各州縣修志,雍正時更規定各省府州縣志要六十年修訂一次。因此,我國歷史上清代編纂的地方誌最多。 清王朝在全國鞏固了統治地位後,地方官府就積極倡導修志了。順治年間,河南巡撫發動修志,當時的十二州九十五個縣,基本上都編修了志書。康熙十一年(公元1672年),玄燁下令編修一統志,並命各省及府、州、縣編纂志書。雍正、嘉慶年間,清王朝又先後下令編修一統志和省通志。這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州縣志書的發展。光緒年間,學部下令編修鄉土志。不少州縣的鄉土志內容編纂得比較簡明。在經濟和文化比較發達的地區,還編修了相當數量的鄉鎮志,如《南翔鎮志》、《烏青鎮志》、《杏花村志》等等。清代方誌鼎盛的原因,主要是清朝最高統治者的重視和倡導,同時,時勢造英雄,一批著名學者在地方誌工作中脫穎而出,如戴震、錢大昕、章學誠、李慈銘等。據初步統計,現存的清代志書,約6000種,占現存舊志總數的75%左右。著名的志書有《靈壽縣志》、《遵義府志》、《六安州志》、《永清縣志》、、《亳州志》等等。 清代官修的州縣地方誌書,不僅數量眾多,而且內容很豐富。其中關於地理、自然資源、自然災害、科學技術、農民起義、典章制度及歷史人物等方面的記載,都具有很高的史料價值。
『玖』 地方誌工作條例的條例內容
地方誌工作條例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全面、客觀、系統地編纂地方誌,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地方誌,發揮地方誌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方誌的組織編纂、管理、開發利用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地方誌,包括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
地方誌書,是指全面系統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的資料性文獻。
地方綜合年鑒,是指系統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情況的年度資料性文獻。
地方誌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編纂的地方誌,設區的市(自治州)編纂的地方誌,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編纂的地方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地方誌工作的領導。地方誌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國家地方誌工作指導機構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全國地方誌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地方誌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指導、督促和檢查地方誌工作;
(二)擬定地方誌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
(三)組織編纂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
(四)搜集、保存地方誌文獻和資料,組織整理舊志,推動方誌理論研究;
(五)組織開發利用地方誌資源。
第六條
編纂地方誌應當做到存真求實,確保質量,全面、客觀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地方誌編纂的總體工作規劃(以下簡稱規劃),並報國家地方誌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第八條
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分別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按照規劃組織編纂,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編纂。
第九條
編纂地方誌應當吸收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參加。地方誌編纂人員實行專兼職相結合,專職編纂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
第十條
地方誌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每一輪地方誌書編修工作完成後,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在編纂地方綜合年鑒、搜集資料以及向社會提供咨詢服務的同時,啟動新一輪地方誌書的續修工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可以向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徵集有關地方誌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支持。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可以對有關資料進行查閱、摘抄、復制,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不符合檔案開放條件的除外。
地方誌資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關資料,可以獲得適當報酬。地方誌資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虛假資料。
第十二條
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列入規劃的地方誌書經審查驗收,方可以公開出版。
對地方誌書進行審查驗收,應當組織有關保密、檔案、歷史、法律、經濟、軍事等方面的專家參加,重點審查地方誌書的內容是否符合憲法和保密、檔案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全面、客觀地反映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
對地方誌書進行審查驗收的主體、程序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三條
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綜合年鑒,經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確定的部門批准,方可以公開出版。
第十四條
地方誌應當在出版後3個月內報送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備案。
在地方誌編纂過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資料、圖表、照片、音像資料、實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誌文稿,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指定專職人員集中統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損毀;修志工作完成後,應當依法移交本級國家檔案館或者方誌館保存、管理,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出租、出讓、轉借。
第十五條
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為職務作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其著作權由組織編纂的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享有,參與編纂的人員享有署名權。
第十六條
地方誌工作應當為地方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應當積極開拓社會用志途徑,可以通過建設資料庫、網站等方式,加強地方誌工作的信息化建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利用上述資料庫、網站查閱、摘抄地方誌。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在地方誌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編纂出版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審查驗收、批准將地方誌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誌存在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定內容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採取相應措施予以糾正,並視情節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編纂地方誌涉及軍事內容的,還應當遵守中央軍委關於軍事志編纂的有關規定。
國務院部門志書的編纂,參照本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拾』 請問為什麼史書有記,書,志,史的不同稱謂,有何區別
志和史的區別以及志的性質與特點
一、什麼叫志
志是方誌的簡稱,又叫地方誌。一般的稱志為記,認為「志者記也」,為記載一個地方自然與社會的各個方面情況的典籍,譽稱為「一方之全史」,「地方網路全書」。
二、志和史的區別
1、編寫方法形式不同 史體,主要記述歷史,一般以時間、事件、人物等線索,傾向於縱向的發展,通過對歷史現象的分析、研究,探索歷史發展的客觀規律,故論述是史書的主體。志體,寓褒貶於敘事之中。有時也追溯過去,但主要的是記載現狀,就是把事物橫向分門別類地記載,只有記載而不論述。
2、主體門類廣狹不同 史體是以歷史事件或歷史人物為中心軸線,記事集中,論述深入、系統,雖也有許多門類,卻圍繞著一個核心內容,來證明自己的觀點和主線。志體重在資料收集,舉凡一地的自然、社會、人文等各個方面,事無巨細,只要關繫到國計民生的發展變化的事物,各個門類,各種重要資料,都在記述范圍之內,平列敘事,並無明顯的特定軸心。
3、內容詳略不同 一般說,史的范圍較專、較約,志的范圍則較廣、較博。
4、成書方法不同 史主要依據文獻、調查研究或考古發掘論證過去,詳古略今,論點集中,具有論述的特點。志則依靠調查采訪,積累資料,詳今略古,分門別類,各成體系。因此,史可由一個或數人寫成,如司馬遷的《史記》,班固的《漢書》等,而志則須各行各業,興師動眾,有組織有領導,有經濟科學、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等學者和專業工作者共同來完成。還有,志是當代人寫的,史是後代人寫的。
三、志的性質與特點
從志的性質來看,它屬於地方文獻。在學科上,從廣義上講,屬於歷史學范疇,因為它們同是記載過去事跡的書,雖然志書詳今略古,記當代為主,但仍是記載已經發生了事跡,不書寫未來。
志的特點:(1)地域性、(2)時代性、(3)網路性、(4)連續性、(5)資料性、(6)可靠性、(7)思想性、(8)科學性、(9)人民性。
四、志的功用
(1)「存史」。 (2)「資治」。 (3)「教化」。 (4)「補國史」。
五、志的體例
體例包括結構、體裁與章法三項內容。
1、 結構,指各組成部分的構成,即志書的編排形式,包括總體結構和各局部結構。總體結構決定志書的體例類型。
(1)總體結構,與我們熟悉的史書結構不一樣。古代史書體例都是以年代為經,以事件為緯,論述往事,側重於從縱的方面反映歷史的連續性,要求史論結合。它的結構是一條線,形同圓柱。這是「史體」。而「志體」側重於從橫的方面來表現各種事物的廣泛性,縱橫結合,以橫為主。所以章學誠認為:史體縱看,志體橫看。這就是說,志體的結構象一個共同橫斷面,形同沙盤。
(2)局部結構 總體結構之下,各個部分也存在一個局部結構問題。如大事記,是採用編年體,還是採用紀事本末體,抑或採用編年與記事本末結合體,都須精心安排。各專志,是先分期後分類,還是先分門別類,後依時順敘,其結構是迥然不同的。其他部分如人物傳、附錄等,也都有個結構安排問題。
制定體例,首先要把類型確定下來,繼之把各部分的結構也確定下來。一般新編地方誌,是由概述、大事記、各專志、人物誌、附錄五部分組成,卷首加序和凡例,卷末附跋。以概述為綱,以大事記為經,以各專志為緯,形成總體基本結構。各專志是地方誌的組成部分,結構上要服務總體設計,受其制約。
2、體裁,包括述、記、志、傳、圖、表、考、錄等。以志為主,各有專用。
(1)述 指簡述、概述或總述。即用簡明扼要的文字,概括地縱述本志所述范圍的歷史發展之大勢,橫陳現狀的最基本情況。
(2)記 用於大事記,以時系事。它是為志體所吸收的史體。
(3)志 這是志書的一種特殊的體裁,是志書的主體。採用記事本末體橫排縱述各項事業及其各個側面的內容。
(4)傳 人物傳記,專門用於寫人物。傳是「二十四史」大量採用的一種體裁。
(5)圖 各種地圖、圖片、照片、統計圖、分布圖、示意圖等。
(6)表 各種表格。也是過去修史的一種專門體裁。
(7)考 所載資料的考證。
(8)錄 附錄、叢錄,系資料輯存。
根據記述的需要,以上諸體分別運用,這是志體的一大特徵。
3、章法,方誌的章法,不僅與體裁、結構有關,更主要取決於志書的宗旨。方誌的功能在於分門別類的記敘一方之自然與社會的歷史和現狀,達到三個目的:資政、存史、教育。
方誌的顯著特點是區域性、綜合性和資料性。它是特殊形式的「網路全書」。它是為總結經驗、探索規律,積累和提供資料的;而本身卻難以直接擔負總結經驗、探索規律的功能。同時志書的體裁和結構,對志書的章法有著很大的制約。為此,志書的章法要求:
(1)重在記述,敘而不論;
(2)以類系事,注意橫向,橫排縱寫。
章法的具體內容還包括對編寫的一些具體規定,如志書的類型、志名、斷限、稱謂、紀年等。
①類型 新修志書的類型有省志、市志、縣志;基層志有廠志、公司志、站志、所志、校志、礦志、鄉志;還有山志、江河志等專志。
②志名 舊志中,全國性的志書稱「一統志」,如《大清一統志》。省志稱「通志」,如《河南通志》,州、府、縣志分別稱「州志」、「府志」、「縣志」。新編地方誌的志名,按規定則分為「省志」、「市(地)志」、「縣志」等。
③斷限 地方誌要貫通古今,上限一般不作統一的硬性規定,下限應統一規定。
④稱謂 人物稱謂,一律直書其名,不加褒貶之詞。屬於資料引用的,一仍其舊,不作變更。
⑤紀年 新編地方誌中,凡歷史朝代的稱呼,一律沿用通稱,如「明」、「清」、「中華民國』』等,不另加政治性定語。
朝代紀年要按當時通用年號,在括弧中用阿拉伯數字註明公元年代
⑥地名 志書中的地名應根據需要,凡記述歷史沿革的,用古地名,在括弧中加註今地名,其餘一律用今地名。
除此之外,還有其他一些要求,都要在擬定體例時認真考慮。
六、志的文體 要求使用語體文,記述體。
語體文,指運用現代漢語著述的文體。
記述體是文章體裁的一種。把事物的特點,事情的發展、變化過程和人物的經歷,如實地記錄下來,表述出來,這就是記述。 記述文體有六個必要的因素,即:人物、事件、時間、地點、原因和結果。在記述文體中,作者必須直接或間接地交待清楚這六個問題。否則就不能圓滿地達到記載和敘述人物、事件的目的。
志書對是非、功過、得失、褒貶、盛衰、成敗、經驗、教訓等要寓於記述之中,讓事實說話,不須妄加評論,叫做「述而不論」。在編修時要指導思想明確,立場、觀點鮮明。志書有自己特定的文體。它既不同於文藝文體,不同於議論文體,不同於公文文體,不同於教科書文體,也不同於新聞文體,和一般歷史著述即所謂史體也有某些差異。(轉引自燕山大學校志網)
淺談學校志和年鑒的編纂
一、 什麼是史、志、鑒
史、志、鑒都是記述描寫歷史的書籍。這也是三者的共同點,但是三者又有不同之處,史:是以探索與總結某區域或某行業歷史發展規律為基本任務的著述。志:是記載某行政區劃范圍內、某個領域內自然和社會、歷史與現狀的綜合資料著述。年鑒:是以編年的形式記述某區域某行業發生於當年的信息、事件,是逐年連續出版,屬工具書類。一次編纂幾年的叫通鑒。年鑒對歷史的記錄完全是白描式的,實事求是,如實記錄,不修飾,不議論,不加進個人思想觀點,平鋪直述。志與鑒的要求基本相同,可稍有議論,但不能大發議論,不單獨議論,不空泛議論。史的撰寫則帶有極強的作者個人色彩和階級烙印,融進了修史人的思想、觀點。鑒、志只記述歷史,史不但要記述,還要論述。鑒、志是官書,其編修是政府行為,而史則不是,個人、集體和官方都可編修。鑒記錄的是剛剛過去一年的歷史,是條目體.一事一條,按年月日序記事是一種具有科學性、信息性、權威性和時間性的工具書,是修史纂志的資料庫;志記錄的是一個時代或一段時限內的歷史,志的體裁是述、記、志、傳、圖、表、錄,以志為主,屬篇章結構,是一種介於資料匯編和學術專著二者之間的資料性著述,史則完全是一種學術專著。史一般是隔代修成,即隔代修史。鑒是歷史的橫斷面,志是縱斷面,史則是帶有階級烙印的歷史全景。古人雲:「治國讀史,治郡讀志,知事讀鑒」。
二、關於史志鑒的編修
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我們的祖先遺留下豐富的文化遺產,其中極為珍貴的一部分,就是流傳至今的浩如煙海的歷史文獻。盛世修史、懿年纂志。我國編修史志具有兩千多年的歷史,各個朝代都設有史官,比如《史記》的作者司馬遷是太史令、《漢書》班固是蘭太令史,在唐朝之前一般是個人編修,比如《史記》《漢書》,《史記》編了近十年,《漢書》編了二十多年。從唐朝開始設立史館,幾個人共同編修,由宰相監管。我國官修制度的建立,保證了志書編修的延續不斷。自我國古代第一部紀傳體通史《史記》問世以後,歷代僅著名的紀傳體的史書就編修了二十六部,即著名的「二十四史」和《新元史》《清史稿》。新中國成立後從中央到地方都設有史志鑒領導機構。黨中央三代領導人都非常重視修志工作,江澤民同志指出:「編纂社會主義時期新方誌是兩個文明建設的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系統工程,是承上啟下、繼往開來、服務當代、有益後世的重要事業」 胡錦濤同志指出:「浩瀚而寶貴的歷史知識既是人類總結昨天的記錄,又是人類把握今天,創造明天的向導」。兩位領導人的講話,既說明他們對編修史志的重視,也說明史志鑒的地位和作用。志書是官書,編修志書是政府行為,一般是二十年左右編修一次,河北省1987年下達文件編修史志,各級政府和各個行業及領域,都編史修志,一些有名望的學校都編纂了學校志。2004年從中央到地方都下達文件,要求啟動二輪修志工作,我所了解石家莊市各個區現在都在做這項工作。我們教育局領導非常重視史志鑒的編纂工作,主管局長張繼科同志對這項工作,既高度重視,又在各方面給予大力的支持。我們局的這項工作,多次受到省、市的表彰,連續三年被評為石家莊市年鑒工作先進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