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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屍企業家屬樓怎樣管理

發布時間: 2022-05-21 00:35:55

㈠ 如何處理「僵屍企業」

第一,堅持更為積極的財政政策,發揮政策措施的結構性調控長處,為「僵屍企業」的化解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撐。根據國務院的部署,今年將大幅度增加政府赤字2.18萬億元,約佔GDP的3%。增加的赤字將主要用於補償企業減稅和減負的空間,預計「營改增」、停止部分政府性基金、免徵18項政府性收費將為企業和個人減少負擔約5000億元。此外,還安排了規模高達5000億元的中央基建投資和4000億元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為保障基礎設施建設和優化企業改革發展環境提供支持。

第二,堅持靈活適度的貨幣政策。國務院要求,2016年的廣義貨幣M2預期增長13%左右,社會融資規模余額增長13%左右,上述增速均為GDP增速的2倍左右。這種貨幣和融資的擴張速度,可以較好地滿足實體經濟和資本市場的投融資需求,保持固定資產投資和資產交易價格的穩中有升,為「多兼並重組、少破產清算」的「僵屍企業」改革提供良好的金融環境。在貨幣政策的執行中,要統籌運用公開市場操作、利率、准備金率、再貸款等各類貨幣政策工具,保持流動性合理充裕,疏通傳導機制,降低融資成本,加強對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三農」等的支持。


㈡ 各地如何加快出清「僵屍企業」

作為國企去杠桿的重要抓手,今年各地處置「僵屍企業」的力度進一步加大,明確提出今年底前要把「僵屍企業」處置完畢。

按照部署,山東省今年全面出清第三批72家「僵屍企業」,完成3年處置321家「僵屍企業」企業的目標。

處置「僵屍企業」的同時,江蘇、湖南、廣西等地還進一步明確企業功能定位,聚焦主業發展。

江蘇省規定,省屬企業主業控制在3家以內,有條件的企業最好專注一個領域。副省長馬秋林表示,主業一旦明確,必須加大內部重組整合力度,嚴格管控增量投資,堅決剎住非主業盲目投資。主業的增量投資也要防止投向中低端業務,把優質資源更多集聚到核心業務高端發展、高質量發展上來。

廣西則提出,清理非主業企業,重點把資金、人才等資源用於集中發展主業或與主業相關聯的產業鏈上,按照做精做強做優主業的導向,將企業有限資源集中發展優勢產業,優化內部結構,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

㈢ 談談「僵屍企業」的清退工作怎樣才能做到科學合理

僵屍企業是國家的嚴重負擔,這些企業無造血功能,完全靠國家政策和資金扶持,企業管理機構龐大、效率低下且腐敗嚴重。我覺得既然要解決這個老大難就要從根本上解決。

第一:嚴格企業定編,由上級部門按國家管理人數最大限制好在崗人員人數,主要是管理口和二線單位。比如企業在編三名主要管理者由一名經理和兩名副經理、書記可以兼職。取消副總編制,這完全是一個閑職崗位。
第二:編外多出的人員回原單位或者自己聯絡新的生產崗位。
第三:女四十五男五十五或者三十年工齡以上在編職工按內退辦理內部退休。

工作展開的難點在二線人員,這些大部分通過走後門、托關系走進二線,清閑工資高,叫他們拿內退工資會馬上和你耍無賴。所以先定崗是關鍵,讓那些閑人沒工資可拿是讓他們考慮退休的關鍵。而對於一線職工來說內退等於解脫,不會有任何阻力。所以,做好二線員工的定編是關鍵,當定編完畢,除了預留找崗的時間,要給超編人員限制到一線上崗的時間表,其間按最低工資發放。最低工資要低於內退工資,只有這樣才能讓閑職們自願內退。

㈣ 如何處理「僵屍企業」債務

針對處置「僵屍企業」問題,我們特提出以下的幾點建議:
一、政府和市場應各負其責
第一,劃定「僵屍企業」時政府不要大包大攬。從過去處理過剩和落後產能等的情況看,如果對「僵屍企業」劃定過寬,很容易讓一些本來可以依靠自身力量調整過來的企業一下子被貼上「僵屍企業」標簽,導致自我調整中斷。如果政府在處置過程中大包大攬,行政主導色彩過重,或者過度遷就企業,就很容易被企業綁架,結果是政府出了錢,企業卻不停地要求加碼,最後解決不了什麼大問題。在市場出清過程中,早期宜先從窄劃定「僵屍企業」,防止政府大包大攬,防止把市場包袱變成政府包袱。政府工作的重點要以「大僵屍」為主,對多數長期虧損且盈利無望的中小企業,主要是民營企業,其退出要更多地依靠市場機制,不宜將之納入需要政府幫助處置的「僵屍企業」名單中;對通過給出路、給政策就有希望調整的企業,不宜將之作為政府幫助處置的「僵屍企業」。很多陷入困難的企業如果能改革內部機制,或者進行重組,進行資產變現,進行內部減員增效等,都有可能使企業迎來新的發展機會。政府就必須利用外部環境對那些困難但仍有「希望」的企業形成壓力,逼這些企業轉型、改革,甚至自生自滅。不能因為政府過早出手,讓這些企業再生幻想。對大集團內部自有的「僵屍企業」,應主要依靠集團自己來解決,不應推給政府。
第二,要利用有效的「退出機制」,依法依規關閉「僵屍企業」。依法的要點之一是完善和落實破產法,強化破產機制,讓企業通過破產方式退出;要點之二是完善勞動合同法、擔保法等,建立與當前轉型發展需要相適應的勞動關系,從源頭上治理金融扭曲。依規,就是制定以外部性要求為主的各類行業和企業標准,包括技術、環保、安全、能效、質量標准等,尤其是環保、能效、安全這三個外部性效應明顯的標准應成為依規淘汰落後和「僵屍」的主要手段。更為重要的是,要公平執法,讓所有企業都平等地遵守這些標准,不達標者堅決退出。
第三,制定實施「僵屍企業」分類處置方案,力爭「一業一策」、「一企一策」。政府相關部門應根據企業經營狀況、困難成因、發展潛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僵屍企業」識別標准;同時根據企業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拖欠稅費數量等信息建立全市「僵屍企業」資料庫,分類制定處置方案,力爭做到「一業一策」、「一企一策」。鼓勵非國有企業資本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股權置換等方式,依法依規參與國有「僵屍企業」的重組。強化市場在企業兼並重組中的主導作用,盡量減少政府的行政性干預,特別是避免「拉郎配」式的兼並重組。
第四,在處置「僵屍企業」中,政府要努力構建「保底線、可流動、再就業」於一體的企業退出保障體系。保底線,就是政府要對下崗失業人員提供基本保障,守住社會穩定底線;可流動,就是加快社保制度改革,實現養老金等可攜帶,讓人員有流動性,同時研究完善勞動合同法,給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在困難時能對用工進行自我調整的權利,以求得再生;再就業,就是政府要提供就業培訓,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第五,處置「僵屍企業」要把握好時機,以求盡量減少財政支出。對長期虧損、靠政府和銀行輸血維持生存的「大僵屍」要果斷出手,及時停貸、停補、停擔保;對大集團內部的一些「僵屍企業」,宜先由集團自己處理,政府不要急於介入;鼓勵企業先走破產程序,在司法框架下明確債權債務關系和勞動關系,然後政府再擇機介入,防止掉入「無底洞」。
二、政府的財政資金重在花錢買機制
由於「僵屍企業」量大面廣,須建立常態化工作理念,不搞大把花錢、短期、運動化的處置,否則後遺症就會很大。財政要支持產能退出和處置「僵屍企業」,但國家為此拿出的上千億元財政資金,不能簡單用於養人,而重在建機制。如果直接將錢補給職工,短期內可能解決一些現實問題,但後遺症多,會為以後解決此類問題製造障礙。員工不斷要求補貼加碼、企業虛報人數等情況時有發生,甚至一些已經離開企業多年早已再就業甚至創業成功的人,也紛紛回來加入到爭取高額補貼的隊伍中,政府的壓力越來越大,非常被動。這種直接發放補貼的做法實質上就是養人,政府希望職工拿錢走人,但往往事與願違。因此財政資金的使用,除按法律規定對人員清退進行合理補償外,其餘資金要用在解決這些人的社會保障上,人員要真正交給社會。
三、構建防止再發生的長效機制
第一,重點完善市場化破產機制。在過剩行業不景氣的情況下,兼並重組活躍不起來,行政主導的兼並重組效果也不好。特別是由於地方保護等原因,跨區域的兼並重組推進起來更困難。在鋼鐵、煤炭、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很多行業領頭企業還因為前幾年不合理的兼並重組和產能擴張背上沉重包袱。用行政「拉郎配」的辦法讓好企業去兼並「僵屍企業」,往往事與願違,壞企業沒處置好,好企業反而被拖垮。
企業陷入困境,可先申請破產保護,然後由債權人及相關利益人制訂重整方案,進行資產重新整合,通過剝離不良資產,使公司重新走上正軌。在美國歷史上,通過破產保護走上「重生之路」的公司案例屢見不鮮。我國很多地方也已積累了大量破產重整的案例,可以總結經驗教訓後加以推廣。
第二,注意依靠市場辦法處置不良債務。此輪解決產能過剩和企業退出中的不良資產和不良債務問題,應更好地借鑒上世紀90年代處置過程中一些好的做法。但由於環境發生了變化,當時主要以政策性處置為主,現在市場化手段和處置主體都有了根本性變化,此輪要減少政策性因素,應主要以市場辦法處置為主。例如,我國已具備了採用市場化手段處理不良資產問題的條件和能力,如各項針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運營的政策先後出台,法規的逐步健全,監管環境的不斷完善,為我國開展市場化不良資產處置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不良資產管理市場的參與主體不斷擴大,除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外,自2012年以來,先後成立了10多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參與當地不良資產的經營管理,豐富了市場參與主體。未來一些民營資本和外資可能也會參與不良資產處置,多樣化的金融工具為市場化處置不良資產提供了必要的手段。當前處置不良資產,不單單依靠某一種手段實現,而是多種金融工具配套使用,同時,這些金融工具已經非常成熟,國內外的使用經驗可以直接用於指導本輪的不良資產處置。
四、要與目前國企改革及國企其它改革結合起來
從某種意義上說,解決「僵屍企業」、處置產能過剩問題,也是國企改革問題。產能和企業退出最難的問題是人,而民營企業相對容易些,當前的主要矛盾是國有企業的職工安置。一是在國企人員安置上要有系統政策。上世紀90年代在解決職工下崗分流時出台了很多相關政策,如土地等資產處置後可用來安置職工、在債務處理上人員債務優先於其他債務、雙買斷(買斷工齡、買斷身份)、提前退休、內部退養、員工持股等。這一輪改革應進一步明確的是,如何支持企業通過資產變現來償付員工費用,如何改進員工補償方式,如何推進提前退休和內部退養。二是要與國企其他改革相銜接。如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的成立,最好是由這些成立後的市場化出資人主體來推進所屬企業的改制、重組及人員安置,有這樣一個隔離層,政府的壓力會小些,企業也可有更大的自主權對員工做出更妥善的安排;混合所有制改革,如果不進行全面的改制和人員身份轉換,而是企業有選擇地在內部進行人員分流,矛盾會非常大,將企業進行整體改制,允許自由擇業,矛盾相對小一些。除此之外,還要考慮與激勵機制改革、管理層選聘制度改革等相結合。
五、強化組織保障,積極穩妥地推進「僵屍企業」處置工作
「僵屍企業」處置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是一項系統性的工作,必須加強相關部門的協調和配合,明確部門職責,制定涉及到的環保、土地、金融、財政、科技、就業、安全生產等相關政策,建立「僵屍企業」處置督查制度。通過強化組織保障,積極穩妥地推進處置「僵屍企業」工作。

㈤ 基層供銷社如何做好僵屍企業管理提升

基層供銷社做好僵屍企業管理只能放權,利用供銷社的無形資產,發現好的領頭人這樣才能有的放矢,傍活企業。

㈥ 處置僵屍企業的措施

處置「僵屍企業」過程中不能採取「一刀切」的辦法,而應遵循突出重點、分類處置、精準施策、協調推進的原則,按照「僵屍企業」的具體成因、困難程度以及行業類型等加以處置。
為此,提出以下建議:
1.制定實施「僵屍企業」分類處置方案,力爭「一業一策」、「一企一策」。相關部門應根據企業經營狀況、困難成因、發展潛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僵屍企業」識別標准;同時根據企業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拖欠稅費數量等信息建立全市「僵屍企業」資料庫,分類制定處置方案,力爭做到「一業一策」、「一企一策」。
2.對扭虧無望但其資產具有較高市場價值的企業,以兼並重組方式盤活其資產。部分「僵屍企業」的資產具有較高的市場價值,可通過兼並重組方式盤活其資產,優化產能結構。一是鼓勵和引導行業優勢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方式參與「僵屍企業」重組。支持行業內優勢企業實施跨地區兼並,積極協調解決跨地區兼並過程中遇到的地區間利益分割問題。二是鼓勵非國有企業資本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股權置換等方式,依法依規參與國有「僵屍企業」的重組。三是強化市場在企業兼並重組中的主導作用,盡量減少政府的行政性干預,特別是避免「拉郎配」式的兼並重組。
3.對因特殊原因一時陷入困境但仍具有一定市場前景的企業,可採取必要措施幫助企業擺脫困境。對仍具有一定市場發展前景的特困企業,政府應通過以稅費和利息減免、暫緩還本付息、債權轉股權、剝離企業社會職能等方式減輕企業財務和社會負擔。協調銀行等金融部門,通過多種方式幫助企業擺脫困境,步入良性發展軌道。
4.對因經營管理不善陷入困境的企業,可考慮由優勢龍頭企業對其資產進行託管經營。對這部分企業,可通過契約形式將企業經營管理權交由具有較強經營管理能力,並能承擔相應經營風險的法人或自然人企業有償經營。受託方通過引入有效經營機制、科學管理手段、創新性科研成果和優質品牌等,改善企業經營管理,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實現企業資產保值增值。
5.對確實無法維持經營的「僵屍企業」,依法依規實施破產清算,重點做好企業人員安置和資產處置工作。對於那些不符合國家能耗、環保、安全、質量標准並長期虧損和停產等無法維持經營的「僵屍企業」應加快清理退出。在破產清算過程中,可以通過內部退養、公益性崗位托底幫扶、實施再就業幫扶行動計劃等方式進行人員安置。
6.強化組織保障,積極穩妥地推進「僵屍企業」處置工作。「僵屍企業」處置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是一項系統性的工作,必須加強相關部門的協調和配合,明確部門職責,制定涉及到的環保、土地、金融、財政、科技、就業、安全生產等相關政策,建立「僵屍企業」處置督查制度。

㈦ 我單位現在成了僵屍企業三十多年無主管部門管理怎麼申請破產需要多久

一、破產清算一般需要多久時間
這個沒有規定具體的時間,一般時間都會非常長,幾年是常事。破產法中只是明確了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企業破產清算的時間,法律上並沒有規定,並非法律遺漏,而是因為企業破產的情況很復雜,有的破產一年都未必能夠清算完畢,更不要提說有多少個工作日能夠結束。

因為破產可能重整,重整就意味著繼續經營,這個時間下去就不好說了。而如果企業最終因為沒有財產可分配,直接就可以進入結束階段了。但清產核資又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所以說,如果企業進入破產清算,最好的計時單位是月,通常這個周期至少都在一年以上。

破產清算一般需要多久時間

二、破產清算流程是怎麼樣
1、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3、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三、公司破產清算不夠賠償怎麼辦
1、根據《公司法》第187條的規定: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可以要求法院進行破產清算時優先支付員工賠付。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

其中第四十六條也有規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㈧ 廠里的家屬樓為什麼要物業公司來管理

畢竟是家屬樓,也需要保潔,綠化,消防以及門衛等等服務,所以需要物業公司來管理。

㈨ 如何做好僵屍企業處置工作 深入推進創造良好條件

我國處置僵屍的主要措施:
並購重組,這是一次性整體解決僵屍問題的重要方式。採取並購重組來解決僵屍問題的前提是,僵屍現有資產和資源仍具有一定價值,而且對並購主體來說存在有進行資源與資產整合以提升經營效益的空間。
託管經營,這是指所有者將的經營管理權由具有較強經營管理能力,並能夠承擔相應經營風險的法人或自然人去有償經營,以明晰所有者、經營者、生產者責權利關系的一種經營方式。
扶持發展,這是針對那些因為突發性問題而陷入經營困境,但其資產質量較好,市場前景明朗的,採取的必要的幫扶措施,幫助重新煥發發展活力,以發展實現自我脫困。
破產退出,目前對無法持續經營的僵屍往往採取如下四種方式退出市場:一是直接向工商部門提出申請注銷;二是債務纏身、經營困難,又長期不履行年檢等義務,被相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三是既不申請注銷,也未被吊銷營業執照,而是選擇了一種極端的方法,「跑路」逃廢債務;四是通過程序破產退出,包括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

㈩ 對「僵屍企業」國內外有哪些處置辦法

1.並購重組
並購重組是一次性整體解決僵屍企業問題的重要方式。採取並購重組來解決僵屍企業問題的前提是,僵屍企業現有資產和資源仍具有一定價值,而且對並購主體來說存在有進行資源與資產整合以提升企業經營效益的空間。對並購主體來說,通過低成本的並購,獲得了企業發展所需要的資源或資產;對僵屍企業來說,通過並入並購主體成為其新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妥善解決員工安置問題的基礎上,可以有效解決原來的經營困難問題。
2.託管經營
所謂託管,是指企業所有者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由具有較強經營管理能力,並能夠承擔相應經營風險的法人或自然人去有償經營,以明晰企業所有者、經營者、生產者責權利關系的一種經營方式。也就是通過契約形式,受託方有條件地接受管理和經營委託方的資產,以有效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託管經營通過「外在於」企業的經營者投入一定數量的啟動資金,並把有效的經營機制、科學的管理手段、科技成果、優質品牌等引入企業,對企業實施有效管理。同時,託管經營過程中受託方憑借自身的管理和資金優勢獲取一定的經濟回報。
3.扶持發展
針對那些因為突發性問題而陷入經營困境,但其資產質量較好,市場前景明朗的企業,可以採取必要的幫扶措施,幫助企業重新煥發發展活力,以發展實現自我脫困。對這類具備自我發展脫困的企業來說,所需要的就是為他們止血和輸血。
4.破產退出
無法持續經營的僵屍企業往往採取如下四種方式退出市場。第一種是,直接向工商部門提出申請注銷企業,但前提條件是企業股東必須作出企業無債務的承諾。第二種是,企業債務纏身、經營困難,又長期不履行年檢等義務,被相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第三種是,企業既不申請注銷,也未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而是選擇了一種極端的方法,企業經營者「跑路」逃廢債務。第四種是,通過司法程序破產退出,包括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