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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管理公司怎樣合法的吸資

發布時間: 2022-05-22 08:40:35

『壹』 怎樣的集資是合法的,合法集資的方法與程序

一、合法集資方法與程序

合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團體、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向社會公眾發行有價證券,或者利用融資租賃、聯營、合資、企業集資等方式,在資金市場上籌集所需資金。例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為了設立或者生產、經營的需要發行股票或者債券等集資資金。

二、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9]41號)規定: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1)投資管理公司怎樣合法的吸資擴展閱讀

非法集資罪的量刑標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巨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參考資料:網路-合法集資

『貳』 投資公司可以集資嗎

國家規定: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為非法集資行為。即投資公司不能擅自集資
投資公司想要合法集資,必須遵守以下幾點
1 對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該《意見》認為只要企業不具備以借貸名義向職工和社會非法集資、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或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借貸行為等情形,應認定有效。
2 企業是否可以針對內部職工集資並用於生產經營?該《意見》明確只要企業未向社會公開宣傳的,則認定該借貸行為有效。
3 非金融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所需,向其他企業借款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借貸行為有效。

『叄』 合法的集資行為必須具備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企業的合法集資行為必須符合四個條件:

1、集資的主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我國目前沒有個人募集資金的審批。也就是說,任何個人的募集行為均為違法。

2、公司、企業聚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公司、企業的設立或者公司、企業的生產和經營,不得用於彌補公司、企業的虧損和其他非經營性開支。

3、公司、企業募集資金主要通過發行股票、債券或者融資租賃、聯營、合資等方式進行,其中發行股票和債券是一種主要的集資方式。

4、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也就是說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關募集資金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條件、期限、募集的對象等進行,違反法律規定募集資金的行為是不允許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六條 企業債券的票面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企業的名稱、住所;

(二)企業債券的面額;

(三)企業債券的利率;

(四)還本期限和方式;

(五)利息的支付方式;

(六)企業債券發行日期和編號;

(七)企業的印記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簽章;

(八)審批機關批准發行的文號、日期。

『肆』 怎麼按照法律程序合法集資

集資是融通資金的方式之一。 集資是從企業內部獲得資金,讓自己下屬拿出錢來入股就是集資。 金融活動的生命在於企業規模擴張沖動和社會資金投資沖動之間的相互需求。一方面,現代工商業及金融業發展往往需要通過合法的金融手段募集閑置社會資金,通過資源互補實現企業的發展進步;另一方面,社會上存在大量的閑置資金,具有天生的投資增值需求。上述兩種沖動的相互滿足除通過銀行吸儲貸款實現之外,還可以通過企業直接向社會集資實現。由於集資活動天生具有投資者先支付對價後收取回報的信用性,以及投資者與資金使用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性,所以集資活動在組織上述兩種沖動對接的過程中,其合法性主要取決於其是否對最大限度避免資金運作失敗風險採取了有效的措施,以及上述措施是否在足夠保護社會投資者的目標上達到合理的程度。 盡管缺乏更加有效的區分標准,集資活動根據集資對象和范圍的不同,而區分為「向特定對象的集資」和「向不特定對象的集資」(社會上有說法稱上述兩種不同的集資方式為「私募」和「公募」,但該二用語並非法律用語)。由於特定和不特定集資對象在投資理性和影響社會穩定程度等方面的差別,法律對向不特定對象集資活動的合法性具有更加明確和嚴格的監管要求,包括但不限於限制集資人資格、嚴肅行政審批程序、規范信息披露和集資程序、保障履約能力等方面。 如果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的話,是不能集資的,這就是所謂的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非法集資往往表現出下列特點: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一般來說,具有以上四個特徵的集資行為可以認定為非法集資,但判斷非法集資的根本特徵是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以及有承諾給出資人還本付息的行為。 非法集資案例:河北省任縣煤炭工業有限公司非法集資案 1999年7月13日,河北省任縣煤炭工業有限公司在沒有經過任何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以解決資金困難為理由,在任縣縣城設置了固定場所,發放宣傳品,掛橫幅標語,公開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集資,在社會上引起了轟動。集資是以「入股」的形式,期限3年,年利率10%,並允諾到期後由縣財政兌付。截止查處時共集資14萬元,其中,內部職工入股8萬元;社會公眾入股6萬元。 從煤炭工業有限公司所實施的集資情況看,該公司是以「入股」解決企業困難為幌子,實施非法集資行為,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集資案件。該非法集資活動已被取締。 法律中對非法集資的定義: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根據《決定》第八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在於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集資詐騙必須以非法佔有所集資款項為目的,其他雖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但是還有返還的意圖,但其本身的集資行為是違法的. 非法集資數額達到600萬元,已經構成了犯罪。刑法上關於非法集資有兩個條文,一個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個罪名的處罰較輕,一般行為人主觀惡性較小,沒有惡意佔有公眾存款的目的,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根據大量法院判決表明,多數情況下都會判處緩刑,不用坐牢的,如河北的孫大午;另一個就是集資詐騙罪,這個處罰很重,主要是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將公眾的錢財占為己有的目的,有詐騙的目的,主觀惡性較強,根據刑法規定,一般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公司負責人屬於第一種情況,那樣就沒有什麼很大的問題,主要就是罰金,如果是第二種的話,處罰就很重了。 對於下面的投資者而言,如果跟公司沒有直接的聯系,是不會構成犯罪的,因為最多隻是從中收取提成,主觀上並不具備吸收他人存款或者佔有他人存款的目的,所以不呼構成犯罪,不能構成非法集資。對於自己的損失,《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第247號令)第十八條明確規定: 「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伍』 怎樣合理的經營投資管理公司,不被貼上非法集資的標簽

你好,要確定是不是非法集資,主要是看是否具備非法集資的特徵:

非法集資的四大特徵: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非法集資辯護律師王學強

『陸』 怎樣才算非法集資 怎樣集資才合法

合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團體、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向社會公眾發行有價證券,或者利用融資租賃、聯營、合資、企業集資等方式,在資金市場上籌集所需資金。例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為了設立或者生產、經營的需要發行股票或者債券等集資資金。

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9]41號)第六十九條規定: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6)投資管理公司怎樣合法的吸資擴展閱讀

識別方法

非法集資的形式多樣,隱蔽性和欺騙性越來越強,如何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有關部門建議:

1、要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2、要結合非法集資的基本特徵,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准;是否承諾回報,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具有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

3、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投資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范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這巨大風險

4、要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

『柒』 求告知有關集資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一、合法集資方法與程序
合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團體、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向社會公眾發行有價證券,或者利用融資租賃、聯營、合資、企業集資等方式,在資金市場上籌集所需資金。例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為了設立或者生產、經營的需要發行股票或者債券等集資資金。
二、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9]41號)規定: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7)投資管理公司怎樣合法的吸資擴展閱讀:
非法集資罪的量刑標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巨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捌』 企業 如何進行合法集資,具體都有什麼程序

一般企業的合法集資方式:

1、發行股票

發行股票有兩種情況:

①新公司成立,首次發行股票;

②已成立的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票。

2、銀行借款

按企業取得貸款的用途,分為基本建設貸款、專項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

基本建設貸款是指企業因從事新建、改建、擴建等基本建設項目需要資金而向銀行申請借入的款項。

專項貸款是指企業因為專門用途而向銀行申請借入的款項,包括更新改造技改貸款、大修理貸款、研發和新產品研製貸款、小型技術措施貸款、出口專項貸款、引進技術轉讓費周轉金貸款、進口設備外匯貸款、進口設備人民幣貸款及國內配套設備貸款等。

流動資金貸款是指企業為滿足流動資金的需求而向銀行申請借入的款項,包括流動基金借款、生產周轉借款、臨時借款、結算借款和賣方信貸。

3、投資人追加投入

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注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6000萬美元的;

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注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1500萬美元,且達到或超過企業原注冊資本50%的。以上稅收優惠須經企業申請,報省級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執行。各省級主管稅務機關將批准情況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4、內部融資

內部融資是企業依靠其內部積累進行的融資,具體包括三種形式:資本金、折舊基金轉化為的重置投資和留存收益轉化為的新增投資。

(8)投資管理公司怎樣合法的吸資擴展閱讀:

合法集資特徵: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玖』 企業集資要那個部門批准其審批步驟如何有何批准憑證

企業集資要人民銀行批准。各級人民銀行要根據申請集資企業的財務會計報表和集資方案,對企業全部資金來源和運用、經營狀況以及其它與集資有關的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對經營性虧損的企業,不準集資。

但經過考察,虧損企業集資用於有助於該企業發展或扭虧的項目,並有償付來源和能力,審查確認後可予以批准。

企業內部集資經人民銀行審核同意後,申請企業要填寫《集資申請書》,並由具有法人地位、有一定經濟實力的經濟實體對該企業承擔保付責任。再經企業主管部門和開戶銀行簽署意見,人民銀行最後發給《企業內部集資批准書》。申請企業方可開始集資。

企業開戶行應當在接到企業提交的《集資申請書》後,收入企業集資款。集資期滿的企業在支付還本付息現金時。

開戶行憑集資企業提供的《企業內部集資批准書》支付現金並留存作為人民銀行掌握專業行現金支出的依據。凡未經人民銀行批準的集資款項,開戶行應拒絕其存入、支取集資現金。

(9)投資管理公司怎樣合法的吸資擴展閱讀

企業集資申請條件:

一、申請集資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2、有一定的自有流動資金;

3、在銀行開設帳戶。

二、在申請集資的企業應向負責審批的銀行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1、集資申請書和集資方案;

2、營業執照副本;

3、近期會計報表;

4、其它應提供的材料。

『拾』 怎樣才是合法的民間集資

簡單理解就是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集資。

合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團體、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向社會公眾發行有價證券,或者利用融資租賃、聯營、合資、企業集資等方式,在資金市場上籌集所需資金。例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為了設立或者生產、經營的需要發行股票或者債券等集資資金。

依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1998]247號令) 第一條: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它具有如下特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以及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準的集資;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10)投資管理公司怎樣合法的吸資擴展閱讀:

非法集資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違反國家融資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1)不具有真實銷售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

(2)通過虛假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以轉讓林權並為管護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

(3)通過虛假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

(4)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名,不提供商品、服務或者所提供商品、服務的價格明顯高於市場價格,通過承諾回購、代為銷售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

(5)以發行證券為名,通過虛假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6)以募集基金或者基金管理為名,通過虛假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

(7)以投資入股、委託理財等形式,通過公開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

(8)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通過公開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

(9)其他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的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置非法集資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