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房屋拆遷 房屋財產分配
1、農村宅基地房子,證上有小兒子和母親的名字:這房子應當是母親和小兒子共同的財產。
2、但房子的戶主是老母親:戶主是戶口本上登記用的,與房子歸誰沒有關系。房子歸誰所有,只看房證上寫誰的名字(是夫妻結婚後的房,只寫一方名字也是兩人共同財產)。
3、被徵收人姓名:(老母親) 老父親 以及小兒子:這樣的話,被徵收的房子,是母親父親和小兒子共同的財產。
4、如今這房子拆後 老夫妻 以及兩個兒子 應該怎麼分配??(老父親 大兒子 在這所房屋中所得的權益有哪些?):
(1)房證上雖然只有母親一人名字,但房子是在父母婚後所得,所以房子的一半是父母的共同財產,所以拆遷協議上才會有父親、母親的名字。
(2)房子補償款及拆遷的安置房:先分出一半歸小兒子,另一半是父母的共同財產,從這一半中再分出一半(總房產的四分之一)歸父親,剩下的四分之一由父親、大兒子、小兒子共同繼承。
『貳』 公產房子動遷怎樣處理
法律分析:1、公房拆遷,補償款不會全部給居住人的,還有房產所有人公房所屬單位的補償部分。2、給與公房承租人的補償一般是:由公房所屬單位另行安排住房;或者直接給予補償款,具體補償款是多少,還要看公房所屬單位的決定,但要能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條件。3、首先須明確一點,公房是國家財產,不能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拆遷補償的受償方為被拆遷人,即被拆遷房屋的權人。存在公房租賃關系的情況下,被拆遷人也就是公房租賃關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與從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對承租人進行安置後才能獲得補償。在被拆遷人(出租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情況下,不存在對承租人的金錢補償問題。但在解除租賃關系的情形中,被拆遷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錢作為買斷承租人承租居住權的對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叄』 公房承租人去世後房產怎麼辦拆遷後房產如何分配
補償款由所有繼承人享有。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肆』 農村五保戶拆遷財產如何處理
五把戶的承包地。拆遷後,可以由村裡的村委會來管理。
『伍』 房屋拆遷 收到的補償款 如何處理
收到土地徵收拆遷補償款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怎麼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農村征地補償規定項目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青苗補償標准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3、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准
徵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准,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陸』 拆遷後如何進行財產分割
家庭拆遷如果被認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的基本原則是:首先會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柒』 拆遷財產分配
法律分析:拆遷財產分配應當根據房屋產權所有人判斷,所謂的房屋產權的所有人應當是房產證上所有人的姓名及其配偶子女。如房產證上沒有該人姓名,戶主與該人又無法律上支持的繼承等財產分割關系,那該人沒有該房屋的所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上述規定,在被繼承人沒有立有遺囑的法定繼承的情況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在有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無法定繼承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捌』 拆遷後夫妻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法律分析】
1、如果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拆遷房權是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此種拆遷應該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而且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2、如果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拆遷房權是在結婚登記之後取得的,該被拆遷房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這種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3、被拆遷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後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遷房與安置房產權調換之間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後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依法分割。5、被拆遷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後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玖』 拆遷後夫妻離婚財產怎麼分最合理
拆遷後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如下:1、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是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2、拆遷房權是在結婚登記之後取得的,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權的,離婚時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拾』 拆遷後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拆遷後離婚財產的分割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首先要確定該拆遷房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被拆遷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則拆遷補償款當然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是個人財產,則拆遷補償款也相應的歸個人所有,不能進行分割。夫妻雙方也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雙方所有、或者歸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