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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改革中環衛管理處怎樣改革

發布時間: 2022-05-24 07:00:26

『壹』 環衛體制改革,現在環衛是屬於事業還是企業單位

事業單位體制改革後環衛所(環衛站)仍屬於城市環衛事業單位。
一、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接受政府領導,是表現形式為組織或機構的法人實體。
二、事業單位一般是國家設置的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的機構,但不屬於政府機構,其工作人員與公務員是不同的。根據國家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精神,事業單位不再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而分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還新興了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資本舉辦事業單位,是國家不撥款的事業單位。
三、事業單位的明顯特徵為中心、會、所、站、隊、院、社、台、宮、館等字詞結尾,例如會計核算中心、衛生監督所、司法所、銀保監會、質監站、安全生產監察大隊、住房公積金中心等。事業單位分為參公事業單位以及一般事業單位。參公事業單位是指人員使用事業編制,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參公改革之後的事業單位在省公務員招考中招考,普通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招聘中招考。
四、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受國家行政機關領導,沒有生產收入、所需經費由公共財政支出、不實行經濟核算、主要提供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非物質生產和勞務服務的社會公共組織,事業單位接受政府領導,是表現形式為組織或機構的法人實體。
五、事業單位是以政府職能、公益服務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單位、非公益性職能部門等。它參與社會事務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宗旨是為社會服務,主要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其上級部門多為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職能部門,其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所做出的決定多具有強制力,其人員工資來源多為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登記在編制部門進行。事業單位與職工簽訂聘用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後,事業單位進行人事仲裁。

『貳』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的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以下簡稱市容環衛)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責任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大城市在堅持統一領導的原則下,實行分級管理,但應適當保留必要的人、財、物的調控權,以利於加強宏觀管理。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市容環衛管理工作。
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環衛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市容環衛管理處(所)(以下簡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受同級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市容環衛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容環衛監察管理人員,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衛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監察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主動出示國家建設部統一制發的《城建監察證》,並佩戴明顯執法標志(胸章、臂章等)。
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監察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監察人員的執法素質。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環衛事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城市市容環衛工作納入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積極推行市容環衛用工制度的改革,並採取措施,逐步改善和提高市容環衛工作人員的工作條件和工資福利待遇。
市容環衛事業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以任務量核撥,預算包干,超支不補,增收節支留用。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各種新聞媒介,加強城市市容環衛科學知識的宣傳普及,中、小學校應當安排適當的城市市容環衛教學內容,增強公民的市容環衛意識,提高公共衛生道德水平。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衛生環境的權利,有改善市容環衛和愛護公共環衛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監督、檢舉和控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環衛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無理阻撓市容環衛工作人員依章作業,不得妨礙市容環衛監察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環衛的科學技術研究工作,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市容環衛水平。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城市市容環衛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條城市中的建築物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對外開放城市、風景旅遊城市和有條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於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建制鎮可以參照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執行。
第十一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築物整潔、美觀。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城市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及窗戶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觀瞻的物品。沿街外觀殘損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准及時整修。
第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竣工時,應當同時拆除各種臨時工棚、設施和規劃部門規定拆除的建築物,並將現場清理干凈。
臨街的建築施工工地周圍應設置不低於兩米的遮擋圍欄;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在建築施工工地以外的,周圍應當設置高於一米的遮擋圍欄。
施工作業時,應有防止塵土飛揚、泥漿灑漏、污水外流、車輛帶泥土運行等措施。
第十三條市區內的公共汽(電)車站牌、候車亭、崗亭、交通標志、郵政信箱(筒)、消防栓、照明設施、道路、窨井蓋、電(欄)桿等市政公用設施,應按行業規范建設,與周圍的環境協調,並經常維護,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第十四條城市雕塑、街景藝術品應當保持整潔和藝術環境的完整性。
第十五條城市所有的戶外廣告、霓虹燈、畫廊、招貼、廣告欄、讀報欄、宣傳牌、招牌等規格和基調應當內容健康、文字規范、外型美觀與街景協調,並做到整潔、堅固。凡色彩剝蝕、陳舊、危及公共安全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及時整修、加固或者拆除。
第十六條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徵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單位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行道樹、電桿、建築物設施上任意設置、張貼、塗寫、刻畫各種標語、廣告和其他張貼品。
第十七條在城市道路、廣場、建築物設施處搭建綵牌樓、張掛橫幅、裝飾其他標志,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單位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在規定期限內拆除。
第十八條商店名牌標志、各種廣告、宣傳橫幅,應當做到文字正確、書寫規范,並保持整潔、醒目。
路名牌、樓房幢號牌和門牌應保持、整潔、醒目。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擺設攤點,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確需臨時堆放物料、擺設攤點,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徵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單位同意,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在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貨運車輛運輸液體、散裝貨物及殘土垃圾,應當密封、包紮、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進入市區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整潔。有條件的城市可以在車輛進城的城郊結合部建造進城車輛清洗站。車容不整潔、有礙市容觀瞻的車輛,應清洗後,方可駛入市區。
第三章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一條城市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城市環境衛生標准。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和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操作使用的垃圾、糞便運輸車船以及專用碼頭、堆場、轉運站、處理場、進城車輛清洗站等環境衛生工程設施,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設計,不得阻撓施工。
新建或者改建環境衛生設施的,必須有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參與規劃、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不符合國家有關標准要求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由原建設單位負責改正,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在進行新區建設或舊區改造時,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用於環境衛生和處理城市生活廢棄物所需的公共廁所、密閉式垃圾貯存設施及中轉站、灑水車供水站、環境衛生工作用房等環境衛生配套設施,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環境衛生設施要與其他工程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城市道路兩側、居民住宅區、 單位生活區和人流密集地區,新建公共和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准設置密閉式垃圾容器、果殼箱、公共廁所和化(貯)糞池。多層和高層建築還應當設置密閉式垃圾貯存設施和修建環境衛生清運車輛通道。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拆除、遷移和封閉環境衛生設施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單位同意後,先建後拆或者原地復建。
第二十七條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單位,應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按規定定期保潔、維修、更新。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區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待特定地區的需要,制定公共廁所的建設規劃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建造、改造,或者督促有關單位建造、改造公共廁所。
第二十九條城市中的主要街道、廣場的環境衛生,由城市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公共水域的環境衛生由其管理部門的環境衛生專業隊伍或人員負責。
居住區、小街小巷和里弄等地方的環境衛生,由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
飛機場、港口、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公共汽(電)車始末站、停車場(點)、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體育場(館)和公園等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和廢棄物處置由本單位負責。
城市集貿市場的清掃保潔和廢棄物處置由其主辦單位負責。各種攤點的清掃保潔和廢棄物處置由從業者負責。
城市港口客、貨碼頭作業范圍的水域的清理保潔和廢棄物處置,由其經營單位責成作業者負責。
在市區水域行駛或停泊的各類船舶上的垃圾、糞便,由船主依照有關規定處置。
因施工需要經批准臨時搭建的房(棚),搭建單位應按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和糞便的集裝容器,並按規定自行處置。
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按照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負責清掃保潔。
各責任單位對責任范圍內的環境衛生工作,也可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有償代辦。
第三十條各責任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對垃圾、糞便應及時自行清運至市環衛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進行處置,也可委託城市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有償清運、處置。
對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做到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並逐步實行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
各類化糞池、貯糞池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各產權單位和個人應向所在地的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申報登記,並自行清理,也可委託城市環境衛生專業單位定期有償清理。
第三十一條產生建築垃圾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施工前應向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報送處置建築垃圾的計劃,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在接到計劃之日起八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答復,逾期未作答復的,視為許可。建設單位和個人應按批準的處置計劃將建設垃圾自行清運到指定地點或委託城市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有償清運處理。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可向城市居民徵收生活垃圾管理費,具體收費標准和管理辦法由省建設、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城市環衛管理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有條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環境衛生服務公司。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城市生活垃圾清掃、運輸和無害化處理的專業化服務公司。
組建城市環境衛生服務公司,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取得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資質證書》,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城市環境衛生作業。
第三十三條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等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棄物以及動物屍體,應按有關規定處置。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城市燃氣事業,改變燃料結構;鼓勵和支持有關部門組織凈菜進城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減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五條按照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建成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肉鴿等家禽農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經市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飼養的除外。
飼養信鴿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六條公民應當遵守公共衛生道德,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亂倒污水、亂扔果皮、紙屑和煙蒂,不準在里弄、街巷、廣場等場所和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內焚燒樹葉及垃圾等。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行為人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和按下列規定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處以一元至十元罰款;
(二)在城市建築物、構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處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站牌、崗亭、交通標志、郵政信箱(筒)、照明設備等市政、公用設施殘損、不整潔,在限期內未改正的,處以五元至五十元的罰款;
(四)畫廊、招貼廣告欄、讀報欄、宣傳牌、招牌等破損,不整潔,在限期內未改正的,處以五元至五十元的罰款;
(五)廣告、宣傳橫幅等不規范、殘缺不全、污損不整,在限期內未改正的,處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罰款;
(六)路名牌、街巷牌、樓(門)號牌,不整、殘損、不潔,在限期內未改正的,處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七)雕塑、街頭藝術品破損、不潔,在限期內不改正的,處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八)不按規定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污水,亂扔動物屍體,隨意焚燒樹葉、垃圾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九)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等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棄物未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作為生活垃圾傾倒的,處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十)不履行環境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處以五十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十一)運輸液體、泥沙、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漏、遺撒或車輛帶泥運行污染路面的,每輛(次)處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十二)施工場地的泥漿、污水外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十三)臨街工地不設護欄或護欄不符要求,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的,處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罰款。
前款(三)至(七)項的處罰,每逾期一日,分別加處原罰款數額10%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未經批准擅自在建城區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鴿等家禽家畜,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責令飼養者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並處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責令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逾期不加清理、拆除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每逾期一日,分別加處下列罰款數額10%的罰款。
(一)未經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二)大型戶外廣告殘缺不全,污損不整,影響市容的,處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三)霓虹燈、燈箱斷亮、不亮,影響市容的,處以五十無至五百元的罰款;
(四)未經批准,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擺設攤點,影響市容的,扣沒有關物品,並處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罰款;
(五)未經批准或經批准後不按有關規定堆放物料、渣土、搭建築物、構築物、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六)未經批准佔用、封閉、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處以一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七)未按規定配置或改建環境衛生設施的,處以一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八)組建城市環境衛生服務公司未經資質審查,擅自開業的,處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第四十條市區內運行的客貨車輛車容破損、不潔,影響市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就近進行修理或清洗,並可處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罰款;
在市區內車輛裝卸貨物後,未及時清理場地,影響市容環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託的單位,責令責任人即時清理現場,並可處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准、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責任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責令責任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侮辱、毆打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和市容環衛監察人員或者阻撓其履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依照《條例》和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應即時開具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沒收入,一律上交同級財政,專項用於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
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條例》和辦法,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由監察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城市市容環衛管理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居民點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叄』 都說環衛部門要變成企業股份制單位而不在是事業單位是嗎

環衛部門不是要變成企業股份制單位而是要把環衛部門推向市場。以南通市為例,南通結合江蘇省環境衛生事業「十三五」規劃要求,在環衛市場化改革方面作出了探索性嘗試。

海安縣通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採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聘用中標企業,中標企業不斷通過不斷加大設備投入,提高環衛及分類收運的機械化作業效率,建立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全流程運作模式,從源頭上解決垃圾亂丟、管理無序的問題,使環衛市場化試水取得明顯成效。

環衛市場化後,政府作為發包方,支付承包費用,制定明確的、量化的、可操作的考核標准。同時加強對招投標管理、市場准入管理、作業服務價格、勞動定額、作業服務質量管理等的監管。

在監管形式上,探索推行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的方式,大型垃圾處理設施由政府派員直接監管,收運、保潔作業服務委託行業協會或非營利機構參與監管。從而改變環衛作業監管者和實施者從大的方面均為政府一家的作業方式,實現政府部門由環衛作業服務具體組織者向市場監管者的角色轉變。

(3)市縣改革中環衛管理處怎樣改革擴展閱讀:

「十三五」將推進環衛作業的市場化改革,培育大型骨乾的環衛企業,實現前後端環衛作業一條龍和連鎖經營,提高產業的集中度。可見,市場化改革是城市環衛服務的大趨勢。

「市場化改革實際上是讓政府花同樣的錢辦更多更好的事情,良好的環境和穩定的政策是市場化成功的關鍵。」環衛改革成功,一靠穩定可持續的資金保障機制,二靠統一透明的市場監管機制。

以柳州為例,「以量計價、差異收費」的核算機制,避免了企業通過偷工減料彌補成本上升;「與最低工資、CPI掛鉤,有獎有罰」的調價機制,符合市場規律,也增強了企業持續發展的能力。

『肆』 環衛全額編制改革人員怎分流

沒有統一,有的成立環衛集團變成企業單位,有的直接取消實行對外承包變成純個人企業。

環境衛生,按國際著名公益組織君友會的解釋是指人類身體活動周圍的所有環境內,控制一切妨礙或影響健康的因素。

環境衛生之范圍非常復雜而廣泛,其內容大致包括:飲水衛生、廢污處理(包括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食品衛生、病媒管制、工業衛生、公害防治(包括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噪音管制等)、房屋衛生等。

環境衛生是應用細菌學、生物學、昆蟲學、化學、物理學、衛生教育學、氣象學及工程學等科學方法及手段,管制可能引起疾病之事物與條件。

基本內容

環境一詞含義十分廣泛,從醫學的角度說,環境是指人體以外的物質因素和物質條件。它包括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如大氣圈、水圈、土壤圈、岩石圈和生物圈;還包括人類生活居住的社會環境。

環境衛生是指城市空間環境的衛生。主要包括城市街巷、道路、公共場所、水域等區域的環境整潔,城市垃圾、糞便等生活廢棄物收集、清除、運輸、中轉、處理、處置、綜合利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建設等。

『伍』 全國事業單位改革中,湖南省婁底市城管局下屬單位婁底市環衛處如何改革

我覺得按照中央的精神,現在大力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像城市環境衛生完全可以交給企業打理,而且很多地方已經在試行,起碼婁底經開區的城市環境衛生就是通過招標由中標企業負責清掃的,所以環衛處可能會分成兩個部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部分按參照公務員管理,其他負責環境清掃的部分更可能改成企業。

『陸』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管理體制

(1)市、區和縣的政府設置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和鎮的政府設專人負責環衛管理,分別是本轄區環境衛生工作的主管機關或主管人員。
(2)城市各級政府的規劃、環境保護、建築、房產、市政、園林、公安、財政、工商行政、教育、衛生、水利河港航監督等部門,又職責協同環衛部門,做好環衛管理工作。
(3)各級環衛部門下設環境衛生監察隊伍,行使環境衛生執法監察權。
(4)各單位有義務遵守國家和城市的環衛管理法律、規章,接受政府環衛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負責單位內部的環境衛生,維護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並在一定情況下負責單位周圍的環境衛生。
(5)城市的每位公民有義務遵守公共衛生的法規,積極參與改善城市環境衛生的活動。
改革方向:市區兩級環衛管理(局、處)單位改革。實現市區兩級環衛機構管理層與作業層徹底分離。管理層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管理層與作業層實行管幹分離。作業層全部進行企業化改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行企業化運營。要按照上述要求進行環衛改革。
由於部分地區改革不到位致使部分環衛部門依舊干管不分,事企不分,撥款方式仍為差額撥款等,某些環衛部門一直承擔城區道路的保潔,垃圾清運等具體工作的具體實施,也同時承擔對環衛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能,以及對環衛企業考核,城區垃圾收集容器管理;公廁管理,垃圾轉運站日常工作管理;護欄管理等工作。
各地區環衛部門應以這次事業分類改革為契機,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管辦分離的要求,以促進公益事業發展為目的,以科學分類為基礎,以深化體制機制改革為核心,進一步增強事業單位活力。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分類:
按照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今後的發展方向,環境衛生管理的職能只能是對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職能;服務對象是管轄區域內的人民群眾;不能直接參與環衛作業,環衛管理部門不收取衛生費(具有資質的環衛企業收取),不由市場配置資源(市場配置資源指的是經濟運行過程中,市場機制根據市場需求與供給的變動引起價格變動從而實現對資源進行分配,組合及再分配與再組合的過程)。參考中央下發的事業單位改革目錄,環境衛生管理(局、處)應屬於[公益一類]的行政輔助類事業單位。

『柒』 事業單位改革後,環衛站將屬於哪個類別的單位

事業單位體制改革後環衛所(環衛站)仍屬於城市環衛事業單位。
城市公用事業單位的主要類別有:
1、園林綠化事業單位,包括園林綠化隊(站)、公園等。
2、城市環衛事業單位,包括環衛所、清潔衛生隊(站)、管道疏通隊(站)等。
3、市政維護管理事業單位;房地產服務事業單位,包括房管所、房地產交易中心、房屋安全鑒定所(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房屋建設服務中心等。
4、市政設施維護管理事業單位。
5、其他城市公用事業單位。

(7)市縣改革中環衛管理處怎樣改革擴展閱讀
環衛所的工作職責如下:
主要職責是城市環境衛生設施運營與維護、城市環境衛生監督、城市環境衛生作業與管理。
環衛所日常工作范圍包括:
1、密閉式清潔站、集裝箱、果皮箱、公廁、環衛車輛等設施設備的購置、管理和維護工作。
2、主要大街、重點地區違法張貼的小廣告、亂貼亂劃的清除處置工作。
3、公廁糞便的抽運及管道疏通工作。
4、居民、機關單位生活垃圾的清運;負責垃圾樓的設備維修和管理。
5、負責區內公共廁所的管理、清掃保潔、設施維修、翻改建;負責市區臨時交辦的重大政治活動和節日支搭臨時公廁等項任務。
6、主要大街、橋、道路的機械、人工清掃保潔和道路沖刷、噴霧降塵、冬季融雪鏟冰工作;綠地保潔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網路-公用事業單位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網路-環衛所

『捌』 2011事業單位改革,丹東環衛處是差額撥款單位,會改為企業嗎,下面的各個部門會怎麼改

環衛處本身不會改成企業的,現在環衛體制改革的方向是監管與作業分開,環衛處可能會不再直接進行環衛作業,而逐漸轉向對環衛作業質量的監督管理。
至於其下屬部門,比如負責具體作業的部門,有可能改制為企業。

『玖』 此次事業單位改革,環衛處、市政管理處、園林處、公交這些單位會繼續保留事業還是會改成企業

環衛處、市政管理處、園林處、公交這些單... 這些都屬於公共生產范疇,應由政府提供,繼續保留正常,而且以公民所納的稅款作為公民對他們的報酬。
《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指出:事業單位將被分類改革,事業單位將按社會職能劃分為行政、經營生產、公益三類,並實現各自的轉型。
1、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型為行政機構;
2、對從事生產營業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
3、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是指將現有事業單位按照社會功能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
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為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