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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交叉作業怎樣管理

發布時間: 2022-05-29 16:12:46

Ⅰ 有限空間作業存在交叉作業時採取什麼措施

摘要 您好:以下就是在有效空間作為存在交叉作業時採取的措施介紹:1:進入作業現場前,要詳細了解現場情況和以往事故情況,並有針對性地准備檢測與防護器材;

Ⅱ 儲煤場交叉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摘要 **煤業交叉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1、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明確各施工單位在交叉作業中的各自安全責任,提高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避免因交叉作業引發事故,保證工程項目和施工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保障機械、設備免受損失,特製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煤業有限公司各單位、部室、外委施工及協作單位。 3、術語和定義 3.1凡一項作業可能對其他作業造成危害、不良影響或對其他作業人員造成傷害的作業均構成交叉作業。

Ⅲ 什麼叫交叉作業交叉作業時,應遵守哪些安全規定

施工現場常會有上下立體交叉的作業。因此,凡在不同層次中,處於空間貫通狀態下同時進行的高處作業,屬於交叉作業。 進行交叉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1)支模、砌牆、粉刷等各工種,在交叉作業中,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下同時操作。下層作業的位置必須處於依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范圍半徑之外。不符合此條件,中間應設安全防護層。 (2)拆除腳手架與模板時,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員。 (3)拆下的模板,腳手架等部件,臨時堆放處離樓層邊緣應不小於1M。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M。樓梯口、通道口、腳手架邊緣等處,嚴禁堆放卸下物件。 (4)結構施工至二層起,凡人員進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電梯的進出口)均應搭設安全防護棚。高層建築高度超過24m的層次上交叉作業,應設雙層防護設施。 (5)由於上方施工可能墜落物體,以及處於起重機把桿回轉范圍之內的通道,其受影響的范圍內,必須搭設頂部能防止穿透的雙層防護廊或防護棚。

Ⅳ 交叉作業安全管理要求在什麼法規里

交叉作業安全管理要求在《交叉作業安全管理辦法》里。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大崗山葛洲壩大壩工程項目部所屬施工區域。
二、定義和術語
定義:
交叉作業的范圍是指在同一作業區內進行的有關工作,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和干擾其工作的。主要表現在土石方開挖、爆破作業、設備(檢修)安裝、起重吊裝、高處作業、腳手架搭設拆除、焊接(動火)作業、生產用電、運輸、其他可能危及對方和多方生產安全作業等。
術語:
1、A類交叉作業:相同或相近軸線不同高度的同時生產或檢修作業。
2、B類交叉作業:同一作業區域不同類型的專業隊伍同時生產或檢修。
3、C類交叉作業:同一作業區域不同分包單位同時生產或檢修。
4、D類交叉作業:同一項目由不同分包單位同時生產或檢修。
三、交叉作業的特點和危害
兩個以上作業活動在同一區域內進行作業,因作業空間受限制,人員多,工序多,機械設備使用工序復雜,通訊聯絡不暢等;所以作業干擾較多,需要配合、協調的作業較多,現場的隱患多、造成的後果嚴重。可能發生高處墜落、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火災、淹溺等危險危害因素。
四、安全責任規定
項目部各施工部位交叉作業由施管部統一負責管理協調;各廠、隊內部交叉作業由各廠、隊負責人負責管理和協調;安環部負責對交叉作業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1、A類交叉作業中,上部施工單位為責任方,其施工人員應為下部施工人員提供可靠安全隔離防護措施,確保下部施工人員的安全,下部施工人員在隔離設施未完善之前不得施工。
2、B類交叉作業,由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在施工前對各方做明確的安全交底,著重明確各方責任、安全責任區;確定防護設施的維護與完善。各方必須嚴格按交底執行。
3、C、D類交叉作業由項目部安全負責人劃分安全責任區,明確各方安全責任。
4、交叉作業責任方必須確保隔離設施及其他安全設施的完整、可靠性。由於此設施缺陷而導致人身傷亡事故及設備、設施、料具損壞責任由責任方承擔。
5、出現交叉作業安全責任不清時。報項目部安全負責人,由項目部明確安全責任,待責任方完善安全措施後方可施工。

Ⅳ 什麼是上下交叉作業的安全防護原則

原則:在同一工作面進行不同的作業,或者是在同一立體空間不同的作業面進行不同或相同的作業。施工現場經常有上下立體交叉的作業,以及處於空間貫通狀態下同時進行的高處作業,這些都屬於交叉作業的范疇,極易發生墜物傷人、高處墜落、機械打擊等安全事故。
因此,針對交叉作業施工現場和人員,在遵守文明施工一般安全要求的基礎上,還應遵守交叉作業中相互安全防護措施。
(5)現場交叉作業怎樣管理擴展閱讀:
交叉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1、審查和落實相關作業指導書中有關交叉作業的安全措施,並進行安全交底。
2、組織交叉作業各方商定各自的施工范圍及安全注意事項,施工場地盡量錯開。
3、無法錯開的垂直交叉作業,層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離設施。
4、交叉作業通道應保持暢通。
5、在夜間和光線不足的地方禁止進行交叉作業。
6、有危險的出入口處應設圍欄或懸掛警告牌。
7、隔離層、孔洞蓋板、欄桿、安全網等安全防護設施嚴禁任意拆除;必須拆除時,應徵得原搭設單位的同意,並採取臨時安全施工措施,作業完畢後立即恢復原狀並經原搭設單位驗收。
8、嚴禁亂動非工作范圍內的設備、機具及安全設施。
9、交叉作業時,工具、材料、邊角余料等嚴禁上下投擲,應用工具袋、籮筐或吊籠等吊運。吊物下方嚴禁站人或逗留。
10、在系統試運時進行交叉作業,必須執行工作票制度,必要時由試運人員進行監護。
11、路線交叉施工現場必須擺置和懸掛具有夜間視用功能的施工安全警示牌,交通安全警示牌。
12、夜間施工作業要裝置警示燈和指示燈,並派出安全保衛人員,維護、疏通過往車輛,確保施工和交通安全。
13、日常在路線交叉作業面,應設置安排交通疏導人員,指揮疏導交通,不造成交通堵塞現象以保證路線交通安全通暢。
14、路線交叉施工,交叉上方作業面應加設安全保護網,應設置扶攔桿,檔腳板。
參考資料:網路——交叉作業

Ⅵ 施工交叉作業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1、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帶,並正確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具。
2、施工中應盡量減少交叉作業。必需交叉時,施工負責人應事先組織交叉作業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圍及安全注意事項;各工序應密切配合,施工場地盡量錯開,以減少干擾;無法錯開的垂直交叉作業,層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離設施。
3、交叉作業場所的通道應保持暢通;有危險的出入口處應設圍欄或懸掛警告牌。
4、隔離層、孔洞蓋板、欄桿、安全網等安全防護設施嚴禁任意拆除;必須拆除時,應徵得原搭設單位的同意,在工作完畢後立即恢復原狀並經原搭設單位驗收;嚴禁亂動非工作范圍內的設備、機具及安全設施。
5、交叉施工時,工具、材料、邊角余料等嚴禁上下投擲,應用工具袋、籮筐或吊籠等吊運。嚴禁在吊物下方接料或逗留。
6、支模、粉刷、砌牆等各工種進行上下立柱交叉作業時,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層作業的位置,必須處於依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范圍半徑之外。不符合以上條件時,應設置安全防護層。
7、鋼模板、腳手架等拆除時,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員。
8、鋼模板部件拆除後,臨時堆放處離樓層邊沿不應小於1m,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m,樓層邊口、通道口、腳手架邊緣等處,嚴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9、結構施工自二層起,凡人員進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電梯的進出通道口),均應搭設安全防護棚。高度超過24cm的層次上的交叉作業,應設雙層防護。 .
10、由於上方施工可能墜落物件或處於起重機吊臂回轉范圍之內的通道,在其受影響的范圍內,必須搭設頂部能防止穿透的雙層防護廊。
注意事項:
1、審查和落實相關作業指導書中有關交叉作業的安全措施,並進行安全交底。
2、組織交叉作業各方商定各自的施工范圍及安全注意事項,施工場地盡量錯開。
3、無法錯開的垂直交叉作業,層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離設施。
4、交叉作業通道應保持暢通。
5、在夜間和光線不足的地方禁止進行交叉作業。
6、有危險的出入口處應設圍欄或懸掛警告牌。
7、隔離層、孔洞蓋板、欄桿、安全網等 安全防護設施嚴禁任意拆除;必須拆除時,應徵得原搭設單位的同意,並採取臨時安全施工措施,作業完畢後立即恢復原狀並經原搭設單位驗收。
8、嚴禁亂動非工作范圍內的設備、機具及安全設施。
9、交叉作業時,工具、材料、邊角余料等嚴禁上下 投擲,應用工具袋、籮筐或吊籠等吊運。吊物下方嚴禁站人或逗留。
10、在系統試運時進行交叉作業,必須執行工作票制度,必要時由試運人員進行監護。 11、路線交叉施工現場必須擺置和懸掛具有夜間視用功能的施工安全警示牌,交通安全警示牌。
12、夜間施工作業要裝置警示燈和指示燈,並派出安全保衛人員,維護、疏通過往車輛,確保施工和交通安全。
13、日常在路線交叉作業面,應設置安排交通疏導人員,指揮疏導交通,不造成交通堵塞現像以保證路線交通安全通暢。
14、路線交叉施工,交叉上方作業面應加設安全保護網,應設置扶攔桿,檔腳板。

Ⅶ 交叉作業中怎麼做到互不傷害

交叉作業做到互不傷害的原則:

1、同一區域內各生產或檢修方,應互相理解,互相配合,建立聯系機制,及時解決可能發生的安全問題,並盡可能為對方創造安全工作條件和作業環境。

2、在同一作業區域內生產或檢修應盡量避免交叉作業,在無法避免交叉作業時,應盡量避免立體交叉作業。雙方在交叉作業或發生相互干擾時,應根據該作業面的具體情況共同商討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明確各自的職責。

3、因工作需要進入他人作業場所,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對方告知;說明作業性質、時間、人數、動用設備、作業區域范圍、需要配合事項。其中必須進行告知的作業有:土石方開挖、爆破作業、設備(檢修)安裝、起重吊裝、高處作業、腳手架搭設拆除其他作業等。

4、雙方應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作業的技能,自我保護意識,預防事故發生的應急措施和綜合應變能力,做到「四不傷害」。

交叉作業的管理要求:

1、為保證雙方或多方的生產或檢修安全,避免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應當簽訂區域聯保協議(附後),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門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2、通過區域聯保協議互相告知本單位生產的特點、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以使各個單位對該作業區域的安全生產狀況有一個整體上的把握。

Ⅷ 如何做好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交叉施工管理問題

1樓的問題非常好,我也在做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交叉作業是非常常見的事情,要處理好交叉作業,及安全又能保證施工進度,就要從以下幾方面入手:1、要組織好制定好交叉作業的施工技術方案;2、要制定完善的施工安全措施;3、要做好施工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4、要加強施工現場監督管理;5、各工種、各施工單位要經常協調溝通;及時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6、要根據施工現場情況,要不斷調整施工方案;做到方案滿足現場施工需要;

Ⅸ 公路交叉作業安全生產管理有哪些

公路水運交叉作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的安全生產行為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路水運工程,是指列入國家和地方基本建設計劃的公路、水運基礎設施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驗檢測、安全評價等工作的單位。
第四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五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統一監管、分級負責。
交通部負責全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但長江幹流航道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設在長江幹流的航務管理機構負責。
交通部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其設置的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工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委託的事項除外。
依照本條規定承擔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或者機構,統稱為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按照法定許可權制定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和技術標准。
(二)依法對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制,制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四)建立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安全生產信用體系,作為交通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一部分,對從業單位和人員實施安全生產動態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和投訴,依法對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和相應的行政處罰。
(六)依法組織或者參與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按照職責許可權對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進行統計分析,發布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動態信息。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向交通部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報送事故信息。
(七)指導下級交通主管部門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八)組織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
(九)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經驗交流,普及安全生產知識。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編輯本段|回到頂部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 第七條從業單位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第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全生產三類人員)必須取得考核合格證書,方可參加公路水運工程投標及施工。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等。
項目負責人,是指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負責人。包括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和項目總工。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
第九條交通部負責組織公路水運工程一級及以上資質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公路水運工程二級及以下資質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第十條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考核分為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兩部分。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頒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的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施工船舶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電工、焊工等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式腳手架、滑模爬模、架橋機等自行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驗收合格後30日內,應當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登記。
第十三條從業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編輯本段|回到頂部第三章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招標文件時,應當確定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產費用。
安全生產費用由建設單位根據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簽字確認進行支付。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在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文件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信用情況、安全生產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確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對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租賃、材料供應、檢測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要求。不得隨意壓縮合同規定的工期。
第十六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重視地質環境對安全的影響,提交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准確,滿足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應當對有可能引發公路水運工程安全隱患的地質災害提出防治建議。
勘察單位及勘察人員對勘察結論負責。
第十七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安全生產隱患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八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監理,對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應當編制安全生產監理計劃,明確監理人員的崗位職責、監理內容和方法等。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作業應當加強巡視檢查。
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必要時,可下達施工暫停指令並向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報告。
監理單位應當填報安全監理日誌和監理月報。
第十九條為公路水運工程提供施工機械設備、設施和產品的單位,應確保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裝置,提供有關安全操作的說明,保證其提供的機械設備和設施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達到國家有關標准。所提供的機械設備、設施和產品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或者法定檢驗檢測合格證明。對於尚無相關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設備和設施,應當保障其質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安全生產承擔責任。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及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公路水運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依法對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各項制度、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本條所稱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運工程每項工程實施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詳細說明,並由雙方簽字確認的制度。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每5000萬元施工合同額配備1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5000萬元的至少配備1名。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應當包含安全生產費用,一般不得低於投標價的1%,且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簽字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不良地質條件下有潛在危險性的土方、石方開挖。
(二)滑坡和高邊坡處理。
(三)樁基礎、擋牆基礎、深水基礎及圍堰工程。
(四)橋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構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質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樁船作業、施工船作業、外海孤島作業、邊通航邊施工作業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澆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臨時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橋的架設與拆除;橋梁、碼頭的加固與拆除。
(十)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必要時,施工單位對前款所列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出入口或者沿線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機械、拌和場、臨時用電設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邊沿、腳手架、碼頭邊沿、橋梁邊沿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因施工單位安全生產隱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並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醫療救助設施等應當符合衛生標准。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必需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並確保其熟悉和掌握有關內容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十八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並在進入施工現場前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每年不少於2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
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新進人員和作業人員進入新的施工現場或者轉入新的崗位前,施工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安全生產培訓考核。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應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針對本工程項目特點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事故發生地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地方安全監督部門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力量搶救,保護好事故現場。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有:
(一)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符合情況;
(二)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具備上崗資格情況;
(三)從業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四)從業單位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各項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五)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設置和履行職責情況;
(六)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七)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公路水運工程下列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現場駐地;
(二)施工作業點(面);
(三)危險品存放地;
(四)預制廠、半成品加工廠;
(五)非標施工設備組裝廠。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危險工程及施工作業環節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作出如下處理:
(一)從業單位存在安全管理問題需要整改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存在問題單位限期整改。
(二)從業單位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四)建設單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項目,暫停資金撥付。
(五)建設單位未列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不得辦理監督手續;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並通報批評。
被檢查單位應當立即落實處理決定,並將整改結果書面報檢查單位。責令停工的,應當經復查合格後,方可復工。
第三十八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從業單位信用檔案,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及時登錄在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中。
第三十九條從業單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問題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其列入安全監督檢查重點名單,登錄在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中,並向有關部門通報。
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但拒絕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顯或者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部門通報,建議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時向有關資質證書頒發部門建議降低資質等級。
第四十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委託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容易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工程項目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施工進行安全評價和監測。
第四十一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監督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執法水平。監督管理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辦事,堅持原則,清正廉潔。與監督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監督人員,應當迴避。
第四十二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隱患以及監督檢查人員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