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維修基金由誰管理
房屋維修資金由房管局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管理,如果小區需要使用,需要向房管局提交申請,通過後銀行才能劃款。
2. 維修基金由小區業主委員會管理後使用流程是怎樣的呢
房屋維修基金使用程序
一、申請階段
申請使用維修基金應當由業主委員會向管理機構提出,並組織制定《維修方案》和《維修費用預算分攤清冊》。實施物業管理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區域,由業主大會或相關業主會議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組織制定《維修方案》和《維修費用預算分攤清冊》。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由業主大會或相關業主會議委託物業所在區域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組織制定《維修方案》和《維修費用預算分攤清冊》。
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申請書;
(二)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備案證明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相關單位的授權委託書;
(三)原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或其他有關材料(特種設備應提供年檢證明,如電梯,消防設備等);
(四)《維修方案》;
(五)《維修費用預算分攤清冊》。
管理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勘查,審查《維修方案》和《維修費用預算分攤清冊》。
二、表決階段
對屬於維修資金使用范圍的,書面通知業主委員會或者受委託單位將《維修方案》和《維修費用預算分攤清冊》在物業區域內適當位置公示七日,徵求所涉及業主意見並補充完善,並經雙三分之二以上業主依法表決通過,形成書面決議。
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表決,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表決。
三、核准劃撥階段
業主委員會或者受委託單位在施工前持下列材料到管理機構辦理劃撥維修基金手續:
(一)《業主大會決議》及公示證明;
(二)《維修項目施工合同》;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相關材料。
管理機構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審核相關材料後,按工程形象進度將維修費用劃撥到《維修項目施工合同》約定的賬戶。
3. 合肥市房屋維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建立房屋維修保障機制,維護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本市市區含開發區范圍內出賣、購買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房,下同、公有住房、拆遷實行產權調換私有住房的出賣人、買受人以及自用商品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繳交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該項維修基金專項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因自然損壞或不可抗力原因毀損而進行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基金主管機關主管本市維修基金的管理工作。市物業管理機構負責維修基金的歸集與使用的監督管理、指導與協調。第四條維修基金的管理實行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代管、政府監管、規范使用的原則。第二章歸集與使用第五條房屋出賣人、買受人以及自用商品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應在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時按下列標准向基金主管機關開設的市維修基金專戶繳交維修基金:
一已購公有住房的,公有住房出賣人按高層住宅售房款的30%、多層住宅售房款的20%繳交。該項維修基金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統一劃入市維修基金專戶,歸出賣人所有。
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買受人按購房款的1%繳交;購買其他商品住房、住宅區含單幢住宅內的非住宅商品房的,買受人按購房款的3%繳交。
三購買公有住房的,買受人按購房款的1%繳交。
四開發建設單位自用含出租商品住房的,房屋產權人按房屋評估價的3%繳交。
五取得拆遷私有住房實行產權調換住房的,原房屋產權人按現有房屋評估價的1%繳交。 業主委員會的維修基金帳戶內余額不足依照前款歸集的維修基金總額的30%時,物業管理企業可提出續籌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議決定,報基金主管機關同意,由業主委員會按業主房屋建築面積占該幢房屋總建築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第六條歸集的維修基金必須繳存入市維修基金專戶實行二級帳戶管理。基金主管機關開設的市維修基金專戶為一級帳戶,業主委員會開設的帳戶為二級帳戶。業主委員會應委託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代管其帳戶內的維修基金。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維修基金由市物業管理機構代管。第七條歸集的維修基金自存入市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利息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維修基金帳戶實行統一管理,明細戶按幢立帳,按戶核算,具體辦法由基金主管機關制定。第八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發生毀損需使用維修基金的,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議決定後實施;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房屋出賣人或由其委託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基金主管機關審核後劃拔。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發生急修、搶修情形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先行維修,再按前款規定補辦審批手續。第九條維修基金的支出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維修基金應先在增值部分列支,維修基金增值部分可在本物業管理區內統籌使用;
(二)住宅共用部位或單幢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大修、更新和改造所需費用,從該幢維修基金中列支;
(三)住宅區內的共用設施設備大修、更新和改造所需費用,按每幢房屋建築面積佔住宅區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從每幢房屋維修基金中列支;
(四)維修結算憑證須經業主委員會審核認可或業主簽章認可。第三章監督管理第十條物業管理企業應將維修基金的歸集與使用帳目每6個月至少向全體業主定期公布1次,接受業主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第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發生變更的,代管的維修基金帳目經業主委員會審核無誤後,應當辦理帳戶轉移手續並報基金主管機關備案。第十二條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維修基金余額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當報經基金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將維修基金余額按業主個人繳交比例退還給業主。第十三條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維修時,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空閑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分攤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更新和改造實際費用。
4. 上海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相關公共設施的正常維修、更新,根據《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的設立、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資源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轄區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維修基金的設立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維修基金的設立)
新建內銷商品住宅應當設立維修基金。新建外銷商品住宅出售時設立維修基金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在住宅轉讓合同中約定;住宅出售時未設立維修基金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可以決定設立,並在業主公約中規定。第五條(維修基金專戶的開立)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物業所在地的地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為監管,本息歸業主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與本市商業銀行(以下稱專戶銀行)簽訂委託協議,開立一個本轄區維修基金的專戶。維修基金專戶的開立,應當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按每幢住宅立帳,並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帳;一幢住宅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門號的,按門號立帳,並分別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帳。第六條(首期維修基金的交納標准)
新建內銷商品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應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首期維修基金;
(一)配備電梯的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4%交納;不配備電梯的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交納。
(二)配備電梯的住宅,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交納;不配備電梯的住宅,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2%交納。
新建內銷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由市房地資源局和市物價部門核定。
新建外銷商品住宅出售時設立維修基金的,首期交納標准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在住宅轉讓合同中約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決定設立維修基金的,全體業主應當按照業主公約規定的標准交納首期維修基金。第七條(首期維修基金的交納時限)
新建內銷商品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的時限交納首期維修基金;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權初始登記前,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將該新建商品住宅的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
(二)購房人應當在辦理房地產權變更登記前,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所購商品住宅的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
(三)業主委員會成立時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15日內,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交納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新建內銷商品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在辦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地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時,應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交專戶銀行收款憑證。
新建外銷商品住宅出售時設立維修基金的,應當按住宅轉讓合同約定的時限,將首期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決定設立維修基金的,全體業主應當按業主公約規定的時限,將首期維修基本存入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開戶銀行。第八條(首期維修基金交存情況的核查和公布)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核查首期維修基金的交存情況,並每年公布一次。第九條(前期物業維修和更新費用的承擔)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發生的物業維修、更新、不得使用維修基金,其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第十條(維修基金帳戶的開立)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應當與本市商業銀行(以下稱開戶銀行)簽訂委託協議,開立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維修基金帳戶。
維修基金帳戶的開立,應當按每幢住宅立帳,並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帳;一幢住宅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門號的,應當按門號立帳,並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帳。第十一條(開立維修基金帳戶提交的文件和資料)
業主委員會開立維修基金帳戶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開戶申請書;
(二)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批准文件;
(三)業主分戶清冊;
(四)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私章和業主委員會財務專用章的印鑒;
(五)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前款規定的業主分戶清冊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經核對後向業主委員會提供。業主分戶清冊的格式,由市房地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管理企業辦理開戶手續的,還應當提交書面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