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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務系統怎樣改革

發布時間: 2022-12-22 18:05:25

A. 水務集團市場化是什麼意思

水務集團市場化改革。
我國城市水務產業長期以來是政府以國有企業的方式建設和運營,即企業由政府建,企業領導由政府指定,資金由政府劃撥,價格由政府定,盈虧由政府統一負責,企業不存在任何的經營風險,是一種高度的政企合一的管理模式。盡管這種方式在集中資金投資建設基礎設施方面發揮了相當大的作用,但也面臨低效率、財政負擔過重、技術進步緩慢等問題。就世界各國的改革經驗來看,水務市場改革的目的是試圖通過吸引新資本改善舊管網設施,更新設備。通過實現有效競爭,加快水務產業的快速發展和效率提高。改革的方式涉及到產業分離、民營化、企業重組、租賃和特許經營等多方面內容。在這些方式中,分離和特許經營權是運用最為廣泛的。

B. 目前水務一體化改革最大問題是什麼

隨著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新型工業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戰略的強力推進,現行城鄉分割、部門分割的『多龍管水』體制與『追趕超越、兩個率先』的發展要求已嚴重不相適應,打破城鄉分割、部門分割的傳統水資源管理模式,全面統籌解決城鄉防洪、城鄉供水、生態用水、節約用水、水資源保護和水環境整治等方面的問題,開展水務一體化管理體制改革已勢在必行。
城鄉水務一體化管理將全面實現對水資源的統一規劃、配置、建設、調度、管理,達到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支撐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目的。
一體化管理將更進一步整合涉水行政職能,提高水行政的社會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逐步建立政企分開、政事分開、責權明晰、運轉協調的水務管理體制,實現從農村水利向城鄉一體化水務轉變;實現運行機制從單純的政府建設管理向政府主導、社會籌資、市場運行、企業開發轉變;實現從注重工程技術人才向技術、管理、經營人才並重轉變,真正做到水資源的優化配置、高效利用和科學保護,與時俱進地適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這邊有一個例子,你可以參考看一下,中國水網上刊登的資料www.h2o-china.com/news/216630.html

C. 水務行業現狀與前景

行業供水情況:水資源總量小幅波動

2010-2019年,我國水資源總量整體呈現小幅波動變化的趨勢,2011年,我國水資源總量為23256.7億立方米,為近年最低值,2016年,我國水資源總量為32466.4億立方米,為近年最高值;與此同時,人均水資源量也處於不穩定狀態,2019年為2051.21立方米/人。

2019年,全國水資源總量29041.0億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值偏多4.8%。其中,地表水資源量27993.3億立方米,地下水資源量8191.5億立方米,地下水與地表水資源不重復量為1047.7億立方米。



——更多數據來請參考前瞻產業研究院《中國水務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D. 現在的水利局改為

報訊 (記者侯小健通訊員楊廣泉)自去年5月省委省政府決定將原省水利局改組為省水務局後,到目前為止,全省各市、縣、區水利局全部改為水務局。其中,海口、三亞、儋州、樂東、定安、臨高、屯昌、白沙、澄邁9個市縣供水、排水、節水、污水處理和污水回用職能全部劃歸水行政主管部門,實現了轄區內水務一體化管理。其他市、縣有的已將部分職能劃歸水行政主管部門,為逐步實行城鄉水務一體化管理和水資源的統一配置提供了體制保障。
省水務局局長王揚俊說,這不僅是簡單的名稱變更,其職能也相應擴充,這就意味著海南推進水務一體化管理將成為現實,真正實現從水源管到龍頭,從農村走向城市。
據了解,水務管理體制改革的關鍵是建立符合水的自然屬性與客觀規律,適應水資源管理和可持續利用要求的現代水管理體制。改革的目的是強化水務局作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編制、政策制定、監督檢查、組織協調等方面的職能,對城鄉水資源進行全面規劃、統籌兼顧,完善水網設施,實行城鄉防洪、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地下水回灌統一調度管理,提高水資源承載能力和水環境承載能力。理順在原體制下形成的多龍管水、部門職能分割的狀況,真正做到「一龍管水,團結治水」,最終實現水資源的優化配置、高效利用和永續利用。

E. 推進水利工程什麼改革完善水價水費形成機制和水利工程長效運營機制

 8.推進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改革,完善水價水費形成機制和水利工程長效運營機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水利部共同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水價脊指御辦法》),並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4號令發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廢止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的批復》,明確《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水費辦法》)自《水價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水價辦法》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商品價格管理的基本要求,結合水利工程供水收費的實際情況,明確了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形成機制和水價構成;明確了水價核定原則及辦法;規定了供水價格的管理許可權;規定了水利工程供水有關當事方的權利、義務和承擔的法律責任。《水價辦法》的發布施行標志著我國水價改革進一步深化,對理順供水價格體系、健全水價形成機制、規范供水價格管理、建立水利工程的良性運行機制、促進社會節水將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

一、《水價辦法》體現了水法規定的水價確定原則

我國逗返水資源短缺,而且時空分布不均衡。為保證經濟社會發展對水的需求,國家投入了大量資金和人力興建大批水利工程,同時實行節約用水政策。但是多年來,供水工程難以實現良性運行,用水浪費現象仍普遍存在,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水利工程供水從未視為商品,水利主要是無償或低價供水。為了鞏固現有水利工程,發揮水利工程的效益,促進節約用水,國務院於1985年7月頒布了《水費辦法》。該辦法打破了無償供水的陳舊觀念,規定「為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保證水利工程必需的運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以充分發揮經費效益,凡水利工程都應實行有償供水。工業、農業和其他一切用水戶,都應該按照規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付水費。」這在我國水管理史上是一大突破,為進一步推進水價改革奠定了基礎。近18年來,《水費辦法》對促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本省(區、市)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規范水費計收、使用和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於歷史原因,《水費辦法》未將水利工程供水列入商品范疇進行定價和管理,導致水價低於供水成本,供水單位長期虧損難以為繼,水利工程老化失修甚至無法正常運行。水價由於過低,對節約用水失去了經濟杠桿作用。因此,改革水價,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水價形成機製成為一項緊迫的任務。

黨中央、國務院非常關注水管理改革和水價改革,《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提出,要「改革水的管理體制,建立合理的水價形成機制,調動全社會節水和防治水污染的積極性。」 2002年水法修訂,對水工程供水水費的有關規定作了較大的補充和完善。修訂後的水法第六條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並保護其合法權益。」第五十五條規定,「使用水工程供應的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供水價格應當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確定。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制定。」 第四十九條還規定,「用水應當計量,並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水價辦法》作為水法的重要配套法規,認真貫徹了水法關於水價的各項規定,並將其具體化。《水價辦法》在第六條規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制定,並依據供水成本、費用及市場供求的情況適時調整。」 《水價辦法》還在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條中,針對不同的供水區域、供水工程、供水對象、供水時的資源存量等情況,規定製定水價的具體辦法。這些規定遵照中央對水價改革的要求,既堅持了水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又突出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體現了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精神。

二、《水價辦法》突出了水的商品屬性

水是基礎性的自然資源和戰略性的經濟資源,水既具有自然屬性又具有商品屬性。由於水是維系人類生存的不可替代的自然資源,而且水利和水害都直接影響到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因此櫻岩,人們在長期的治水實踐中對水的自然屬性形成了深刻、系統的認識。只有遵循水的自然規律,才能實現人與水的和諧共處,正逐漸成為社會的共識。但是,人們對水的商品屬性的認識遠不如對其自然屬性的認識,至少尚未形成共識。這是因為,在經濟社會不太發達時期,水的供求矛盾不尖銳,人們總認為水由雨來,取之不盡、用之不竭。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資源短缺、水環境惡化日益突出,人們才開始正視水的商品屬性。只有像遵循水的自然屬性一樣去遵循水的商品的價值規律,才能調節供求關系,提高用水效率,促進節約用水,減少排污,最終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此,水法第七條規定,「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第五十五條規定,「使用水工程供應的水,應當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水法第四十九條還規定,「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這些規定構成了把水利工程供水作為商品的法律基礎。《水價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是指供水經營者通過攔、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設施銷售給用戶的天然水價格。」第四條規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由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利潤和稅金構成。」並明確了構成水價的四個部分的具體內容。《水價辦法》通過上述規定從根本上把水利工程供水納入了商品范疇。《水價辦法》還在第六條中規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制定後,「並根據供水成本費用及市場供求的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在第十二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動用水利工程死庫容的供水價格,可按照正常供水價格的2至3倍核定。」在第十五條規定,「供水水源受季節影響較大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可實行豐枯水價或季節水價浮動價格。」這一系列具體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形成機制,使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更加符合市場經濟中的商品價值規律。

三、《水價辦法》維護了供求雙方的合法權益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水利工程的建設資金主要靠國家撥款,投資主體比較單一,按當時的實際情況,《水費辦法》使用「投資盈餘」作為利潤指標。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水利投資主體逐漸多元化,水價改革也在不斷深化,沿用「投資盈餘」這一指標已不能適應當前經濟形勢和水利改革發展的需要。對當前通行的資本金利潤和凈資產利潤兩個指標,考慮到目前水利工程供水單位未普遍實行資本金制度,《水價辦法》中選擇了按凈資產利潤計算利潤。

為了進一步維護供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水價辦法》第九條規定,「利用貸款、債券建設的水利供水工程,供水價格應使供水經營者在經營期間內具備補償成本、費用和償還貸款、債券本息的能力並獲得合理的利潤。」第二十一條規定,「水費由供水經營者或其委託的單位、個人計收,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權收取水費。」第二十四條還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減免水費,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平調和挪用水費。針對部分用水戶不願交付或惡意拖延交付水費的問題,第二十三條規定,「用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交付水費。用水戶不交付水費的,應當按照規定支付違約金。用水戶在合理期限內經催告仍不交付水費和違約金的,供水經營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用水戶是水利工程供水的消費者,用水戶的合法權益同樣應受到保護。為此,《水價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根據國家經濟政策以及用水戶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實行分類定價。」第二十二條規定,「供水經營者與用水戶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水價政策,簽訂供用水合同。除無法抗拒的自然因素外,供水經營者未按合同規定正常供水,造成用水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水是一種特殊商品,用水戶的用水可能關繫到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權益,因此,水市場是一種不完全競爭市場,水價只能是政府幹涉下的不完全市場價格。為了增加水價制定與調整的透明度,保障用水戶和利益相關群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水價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列入價格聽證目錄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在制定或調整價格時應實行價格聽證,充分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並在第二十一條規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應實行價格公示制度。供水經營者和用水戶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水價政策,不得擅自變更水價。」

為了保證讓農民享受到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水價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農業用水價格按補償供水生產成本、費用的原則核定,不計利潤和稅金。」對其他非農業用水價格,《水價辦法》也分別作出了具體規定。同時,《水價辦法》第二十五條,對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對違反價格法規、政策的查處職責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四、《水價辦法》規定了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許可權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關繫到廣大用水戶和利益相關群眾的切身利益,甚至可能會影響到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穩定。因此,政府必須加強對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管理。我國地域遼闊,各行政區域的水資源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群眾的承受能力、供水工程情況差異很大,因此不可能全國制定統一的水價,確定統一的調幅和調整時間。依據水法及有關法規,《水價辦法》第五條規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採取統一政策、分級管理方式,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政府鼓勵發展的民辦、民營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 《水價辦法》還按照政府部門的職責分工以及價格管理許可權,規定「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商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地方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管理許可權和申報審批程序,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商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五、《水價辦法》注意了與相關政策法規的銜接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涉及到的現行政策法規較多。尤其是自1985年《水費辦法》頒布施行以來,我國先後制定了水法、物價法、水利產業政策,2002年又修訂了水法。近18年來,各地在水價改革方面也進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總結了不少成功的經驗。《水價辦法》制定過程中,結合我國水工程供水價格管理的現狀,認真吸收了改革經驗,細致的解決了與相關政策法規的銜接問題。例如,1999年水利部組織制定的《水利產業政策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提出,「水利工程供水應推行兩部制水價。兩部制水價中,基本水價按補償供水工程固定成本費用的原則核定,計量水價按補償供水工程正常運行成本、費用加合理利潤的原則核定。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的標准,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核定。」該細則印發後,一些地方開展了兩部制水價的改革試驗。《水價辦法》考慮到兩部制水價是基於水利工程供水特點提出的,實行兩部制水價有利於用戶在豐枯年度均衡負擔水費,也有利於水管單位正常運營費用的均衡補償。又考慮到兩部制水價的復雜性,需逐步推行。因此,在第十三條中規定,「水利工程應逐步推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將結合的兩部制水價。具體實施范圍和步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同時根據目前推行的經驗,對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核定的原則作了具體規定。再如,《水價辦法》在附則中明確水利工程水費的使用和管理按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執行;規定了排水水費的收取范圍和計量原則,解決了與《水費辦法》的銜接問題。

總之,《水價辦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符合當前我國水價改革實際情況的一部較好的供水價格管理法規。但是,不能認為《水價辦法》施行了,水利工程供水的所有水價問題就都可以解決了。例如,《水價辦法》規定了農業用水價格按供水成本計價,不計利潤。非農業用水價格中利潤水平按國內商業銀行長期貸款利率加2至3個百分點確定。由於農業用水約占水利工程供水的75%左右,而其水價不計利潤,因此水利工程水價的綜合利潤率平均為2%,遠低於我國工業企業的平均利潤率。但是考慮到當前我國的農業政策及農業的實際承受能力,目前只能採用這樣的規定。隨著改革的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漸完善,水價形成機制和水價管理制度也必將逐漸完善和成熟。《水價辦法》的施行,將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學習貫徹,積極組織實施《水價辦法》,並以此為契機,進一步推進水利工程供水單位的改革,努力形成良性運行的水工程管理機制。

F. 十四五水務發展規劃

法律分析:水利部門將謀劃推進一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的基礎性、戰略性重大水利工程,抓好南水北調東線二期、引江補漢、中線在線調蓄以及西線一期工程前期工作,加快黃河古賢等150項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多渠道爭取水利建設投資,在爭取加大中央及地方水利投入力度的同時,協調加大水利信貸支持力度,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水利建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 第三條 戰略導向 「十四五」時期推動高質量發展,必須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把握新發展階段是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的現實依據,貫徹新發展理念為把握新發展階段、構建新發展格局提供了行動指南,構建新發展格局則是應對新發展階段機遇和挑戰、貫徹新發展理念的戰略選擇。必須堅持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以創新驅動、高質量供給引領和創造新需求,提升供給體系的韌性和對國內需求的適配性。必須建立擴大內需的有效制度,加快培育完整內需體系,加強需求側管理,建設強大國內市場。必須堅定不移推進改革,破除制約經濟循環的制度障礙,推動生產要素循環流轉和生產、分配、流通、消費各環節有機銜接。必須堅定不移擴大開放,持續深化要素流動型開放,穩步拓展制度型開放,依託國內經濟循環體系形成對全球要素資源的強大引力場。必須強化國內大循環的主導作用,以國際循環提升國內大循環效率和水平,實現國內國際雙循環互促共進。

G. 水務一體化管理

10.3.1關於水務局

我國傳統的水資源管理體制將城市與農村、地表水與地下水、水量與水質等進行分割管理,嚴重地違背了水資源的自然循環規律和整體性。特別是由此產生的「多龍管水」、「政出多門」等問題,導致一些城市和地區管水源的不管供水、管供水的不管排水、管排水的不管治污與回用,以及在流域內上游用水不管下游、左右岸不銜接,更不用說實現跨流域調水的有機協調和統籌配置了。由此看來,成立水務局,實行城鄉水務一體化管理,以適應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勢在必行。

那麼,什麼是水務局?成立水務局管什麼?城市區域不是流域,為什麼要由水務局來管?為什麼在城市區域要城鄉一體化統一管水?對此,吳季松早在2000年做了回答[11]。後來,他又從理論依據和政策法規兩方面闡述了水務管理體制的依據,並提出了進一步開展水務管理體制改革的具體內容[12]

1993年7月,深圳市組建了中國第一個水務局,變「多龍管水」為「一龍管水」,從而掀開了我國水利史上水務一體化建設的新篇章。2000年5月13日我國最高級別的水務局——上海市水務局隆重成立,成為省級政府實施水務統管先鋒,對全城市水務改革起到極大的推動作用。1999年以來連續大旱,全國有億畝農田絕收,500多座城市用水告急,但是實施了城鄉一體化管理的地方均未發生城鄉用水糾紛,也沒有出現飲用水供應危機。如聞名全國的「水荒」城市西安在大旱之年不但沒有發生「水荒」,也沒有像以前限制供水;黃河大旱之年沒有斷流[13]。據報道

《中國水利報》(2004-01-10)。,到目前為止,全國已成立水務局或由水利系統實施水務一體化管理的單位共1206個,佔全國縣級以上行政區總數的50%。

現代水務管理體制是有其特定內涵的,它是一種以城鎮為中心、城鄉結合的水資源統一管理體制。吳季松[12]從水循環過程出發分析了城市水問題,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水務局工作的目標。認為,在城鄉水資源統一管理的前提下,要建立3個補償機制,即誰耗費水量誰補償,誰污染水質誰補償,誰破壞水生態環境誰補償;同時,利用補償建立3個恢復機制,即保證水量的供需平衡,保證水質達到需求標准,保證水環境與生態達到要求。水務局就是這6個機制建設的執行者、運行的操作者和責任的承擔者,是城市可持續發展水資源保障的責任機構,同時還是水資源相關法規的執行機構。

顯然,水務局實行城鄉一體化管理,不是簡單地將其他部門管水的職能向水務局轉移或歸並,而是水資源管理體制由傳統的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刻轉變。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成立水務局)則往往會碰到許多難點,主要包括:部門之間的協調,現有人員是否能擔當這一重任,尚沒有現行法規供水務局執行等[11]

10.3.2幾個需要解決的問題

在我國的許多城市,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要從原來的多龍管水一下子變為一龍管水是十分困難的,一些出於趕時髦而成立起來的水務局往往名不副實,起不到「一龍管水」的作用。造成這一局面的根本原因是各部門把自身利益看得太重,而沒有從實現水資源高效利用,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這一大局去考慮問題。

以城市水務一體化管理為特徵的區域水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符合水資源循環的自然規律和社會管理的一般原則,能夠為區域水資源的優化配置提供有利條件,已成為越來越多的人們的共識,但是仍有許多重大理論問題急需解決[11]。如,①如何協調與流域、與區域之間的關系,克服出現區域割據式的水資源管理體制弊端;②如何將資源管理與用水管理兩項職能已分離,又納入一體化管理模式運作中;③如何在《水法》法律精神下,在決策層通過充分協商,找到符合水資源管理系統要求的政策;④水資源管理法規與規范、標准如何適應水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進程,並有一定的前瞻性,以為改革保駕護航等。由此看來,僅僅掛一個水務局的牌子是不解決問題的,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水務一體化管理,還有很多工作要做。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城市工廠的排污罰沒通常由環保部門管,而污水進入河道後造成的後果則往往由水利部門來承擔,實行水務一體化後能否解決這一矛盾?

(2)地下水與地表水之間也存在水體的轉換關系,地下水的開發與生態環境密切相關,隨著地熱和礦泉水開采規模的擴大,必然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和整個生態環境的破壞。但就目前大部分地區而言,地表水和地下水仍未實行統一管理,而是水利和礦產部門各自為政。實際上,不實施水資源統一管理,很難保障地熱的儲量以及礦泉水水質和水量的穩定。如何達到水資源的統一管理的目的而又不與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政策相違背?

(3)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與農村爭水的現象是常見的。一方面,城市人口的增加,水開始從農村和郊區調往城市;另一方面,城市工業的發展又污染了下游農村的用水。因為農業用水是有季節性的,而城市生活用水則片刻不能停止,在城市和農村爭水時,農民總是處於下風。這一問題如何解決?

統一管理問題是國際上目前最廣泛使用的水管理用詞,但它絕不是一個新生事物,在國內,對水資源統一管理的概念也十分推崇,但我國對水資源統一管理的理解與國際上的理解是有區別的。前者理解為統一行政的概念,而後者只是從水的角度強調協調的重要性。當然,就目前國際上而言仍然還沒有一個通用的模式。正如文獻[14]指出,雖然水資源統一管理的某些基本原則可以不考慮經濟或社會發展的情況和階段,但是對這個原則如何付諸實施沒有一個通用的藍圖。由於各國和各地區之間水問題的特性、特點和程度,人力資源、體制能力、公共與私營部門之間的相對力量和特點,文化定位,自然條件和許多其他因素都有很大的差異,因此一般原則方法的實際應用必須反映當地的不同條件,必須採用不同的形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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