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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畫筆怎樣去除照片雜物 2025-05-16 04:08:59

怎樣推翻手機錄音證據

發布時間: 2022-06-01 05:03:01

❶ 怎樣反駁錄音證據

你可以在的手機上安裝匹諾曹通話錄音軟體,將雙方的實際情況內容錄下來,用來反駁,法院是談證據的,沒有證據什麼都是空的,所以保護自己,也用上錄音軟體什麼時間用上也說不定的。

❷ 如何在打官司中反駁對方的錄音錄像證據

1,不承認錄音錄像的真實性,質疑其為偽造證據;
2、質疑錄音錄像時的場景,凡是錄音錄像里涉及不利於自己的均認為是被誘導,或者是事先排演的不具備客觀真實性。
相關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復》中指出:「證據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2001年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重新界定了「非法證據」的判斷標准,其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所以只要證明對方的證據取得存在法律瑕疵那麼他就不能作為證據呈堂。

❸ 怎麼推翻以前的錄音證據

錄音證據違反下列原則,就不會被法院採信。一、錄音、攝像等要盡量保留原始載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製件。二、錄音、攝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隱私:《若干規定》第68條關於非法證據的排除范圍,限於「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前者包括以拘禁、脅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後者包括一切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由於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對這樣的獲取證據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證據對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脅迫等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或者違反程序法、實體法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就應當認定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三、錄音、攝像等證據盡量不要單獨使用:錄音、攝像等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只有在有其他證據以佐證而補強的情況下,才能作為案件的定案證據。我國民訴法和司法解釋都有規定,如民訴法第6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辯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而《若干規定》第69條則進一步明確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製件。

❹ 對錄音證據的真實性認可了可以反悔嗎

對錄音證據的真實性認可了是可以反悔。方法就是把證據提交給法院,由法院判奪證據的可靠性。另外,我國法律對民事案件中偷 拍 偷 錄證據的認定標准還不是很明確,只能靠法官的個人理解,也就是說法官個人認為有效那就有效,反之也就無效了。另外,然過只有一個錄音證據,而沒有其他的輔助證據來證明錄音證據與本案的關聯性,真實性,那就沒法用的。還有,這種證據是很容易被推翻的,建議你試試別的方法,比如找個證人一起去找他,然後偷 偷 錄下來談話的內容,其中要提到對方的姓名和其他特殊條件,這樣就既有人證又有物證,證據的證明力會更高。
如果只有錄音證據、沒有其他證據佐證錄音內容的:屬於孤證,而且錄音證據效力較其他證據低,對方不承認時,只能由法院根據錄音的真實程度、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是否採納錄音證據了,有一定的風險。
要使錄音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二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三是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另外,在採取偷錄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證據時,應當盡量採用先進的錄制設備。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盡量選擇雜音干擾少的地方錄制。在偷錄中,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錄制時間,並巧妙地引導或提示對方表明身份,以增強證據的可信程度。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製件。
手機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屬於視聽資料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❺ 你好,我想問一下,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偷偷用手機錄音通話記錄或者談話可以做為證據嗎

同時滿足以下全部條件的前提下,通話錄音通常可以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1、使用手機自帶的錄音功能,在通話過程中完整錄音(使用竊聽器材獲得的錄音證據無效)
2、錄音中的通話內容前後連貫、邏輯通順、內容無疑點
3、未對錄音文件做任何編輯、修改
4、對方對錄音內容無異議,或是雖然有異議但是無法提出可推翻錄音中內容的有效證據
5、錄音證據並非孤證,同時還有其他證據佐證

❻ 一審手機錄音能推翻嗎

只要有有力的證據就可以,還有錄音在我國只能作為參考證據,不會很大程度上影響判決結果。

❼ 錄音證據能推翻書面證據嗎

法律分析:可以推翻書面證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二條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製件。

❽ 律師能推翻錄音證據嗎

律師能推翻錄音證據,但應當存在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
錄音能作為證據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錄音對象必須是本人;
2、錄音內容必須完整;
3、電話錄音應當未做技術處理;
4、電話錄音取得方式應當合法;
5、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6、電話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
7、電話錄音可以公證。
錄音的方式有很多,有的人通過電話錄音、有的用手機錄音功能、有的人用錄音筆或其他錄音設備等,通過拷貝等方式提交錄音證據後,原始載體內的資料不要刪除,以備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九十四條 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於己不利的電子數據;
(二)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確認的;
(三)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
(四)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
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於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鑒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❾ 錄音證據該如何質證

錄音證據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五條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第六十六條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第六十七條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9)怎樣推翻手機錄音證據擴展閱讀:

質證活動應圍繞證據的三性展開

1、只認可真實的證明材料

可以否認一切對自己不利的復印件、傳真件等書證;可以否認利害關系人(如存在合作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出具的證據;對於有疑議的證據可以申請司法鑒定,以確認其真實性。

2、認可與案件存在邏輯關系的證明材料

所證明的內容必須與案件有關,否則是不會被採納。司法實踐中很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雖然客觀上與案件存在聯系,但單一的證據很難被認定存在邏輯關系。

3、認可來源合法的證據

質證時可要求對方說明證據來源,對於違法取得的證據,其真實性本身存疑且違反法律規定,不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