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律舉證的三個原則
三大訴訟的舉證原則:1、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2、刑事訴訟實行無罪推定的原則;3、行政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即舉證責任由被訴的行政單位承擔。
一、舉證原則
1、在民事訴訟中,在舉證原則方面以「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為主,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為輔。也就是說。在通常情況下,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只要提出了一定主張,該當事人就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2、對有的主張,法律明確規定應當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3、對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要承擔不利後果。但是,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4、根據有關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二、法律上舉證是什麼意思
在案件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舉證責任,又稱「舉證的必要」。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中須確認的事實依法負有的提出證據的義務。依現代各國民事訴訟制度,舉證責任根據證明對象由雙方當事人分擔,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但是按照實體法觀點,舉證責任與訴請適用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密切聯系;僅特定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才屬於證明對象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Ⅱ 工傷賠償糾紛怎麼舉證
法律分析:1、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2、證明是因工作原因負傷。工傷事故現場照片,同事證言等等;3、醫療終結或者勞動能力鑒定表、病例、出院小結、醫療發票及住院清單。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Ⅲ 合同糾紛訴訟如何舉證
法律分析:合同糾紛訴訟的舉證方式是一般情況下實行誰主張,誰舉證,起訴方負責舉證責任。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需要自己舉證用證據證明自己在訴訟中所提出的主張。對於某些特殊案件、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由於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限於客觀原因難以或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可適用於我主張,你舉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Ⅳ 專利糾紛該如何舉證
當事人要在專利糾紛中舉證的,可以依法收集能證明本人是專利權人的證據以及能充分證明他人的侵權行為和本人受到的損害的證據。例如專利證書、專利產品、證人證言、侵權物品的實物、照片、產品目錄、銷售發票、購銷合同等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Ⅳ 證據的舉證方法
法律分析:證據材料一切未經查證屬實,由司法機關、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收集到的,在訴訟中被提出用以證明案件真實請況的事實材料,是證據材料。1、舉證方在向法庭提出證據材料時,應向法庭說明該證據材料的來源、種類及欲證明之事實。2、證據材料為物證的,一般應提供原物。對於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證,或者易損壞、消失、變質、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該物證的照片、錄像,或對該物證的檢查筆錄等。3、證據材料為書證的,應當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製件、影印件、副本、節錄本等。4、證據材料為檢查筆錄及鑒定結論的,應當提供原件。5、證據材料為視聽資料的,應當提交未被剪輯、加工過的原始資料。6、證據材料為證人證言的,提供該證言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必須具有作證資格。下列人員不得作為證人: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但有證據表明間歇性精神病人作證時所被證明的事實發生當時其精神狀態正常的除外;本案的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不能同時充當本案的證人;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時充當本案的證人;法律規定其他不得作為證人的人員。7、證據材料有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由提供該證據材料的一方翻譯成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證據材料的翻譯,應由專門的翻譯機構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Ⅵ 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如何舉證
合同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舉證證明,例如主張合同成立的當事人需要提供書證、物證等證據來證明;主張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當事人要對合同變動的事實舉證證明等。如果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相關證據,還可以申請法院調查收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Ⅶ 如何舉證,
婚外情是影響夫妻關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旦發現配偶有婚外情行為時,可以盡量多地准備下列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以便於法官綜合判斷:?1、照片:顯示配偶與第三者親密關系的各種照片;?2、錄音:能夠證明配偶與第三者有婚外情的錄音,如與配偶談話中配偶承認與第三者的婚外情關系等;?3、錄像:顯示配偶與第三者婚外情關系的各種錄像;?4、手機簡訊:配偶與第三者之間的婚外情簡訊,有時候配偶與自己、第三者與自己還可能通過簡訊聯系,談到婚外情的問題,這種簡訊都可保留下來作為證據。5、電子郵件:有時配偶會與第三者通過電子郵件聯系,其中也會涉及婚外情內容,有些當事人也會將郵件內容列印作為證據提交法院,也有些採用公證方式對電子證據進行保留。6、配偶和第三者親口承認的書面材料:如我們在案件中經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給配偶寫過的保證書等,保證不再與某某發生婚外情關系,這樣的書面材料也可以幫助證明配偶有婚外情行為。?7、周圍鄰居、朋友的證言?婚外情的取證方式要注意,無論是你自己親自取證,還是請其他人幫你取證,必須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侵犯個人權利,否則,法院將不會採信。
Ⅷ 勞動爭議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釋
為了貫徹黨的十六大提出的以人為本、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的戰略思想,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經審判委員會第1393次會議討論,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值此司法解釋公布之際,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就《解釋二》的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解釋以維護和諧勞動關系為價值取向
問:請您介紹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這一司法解釋的背景和意義?
答:勞動法頒布實施以後,隨著中國勞動用工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勞動關系不斷發生新的變化,全國法院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每年約以20%的速度遞增,成為民事審判中的熱點和難點。
為了適應勞動爭議審判工作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曾於2001年4月16日頒布了《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就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管轄、訴訟主體、舉證責任、合同解除、判案依據、仲裁裁決的審查執行等一些亟須明確的問題,作出了相應的解釋。對勞動合同的違約金、競業限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問題,以及集體合同爭議、人事爭議、社會保險費爭議、工傷賠償爭議、欠薪逃匿糾紛等問題,確定根據勞動用工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的調整狀況,按照「成熟一個、制定一個」的方針,適時出台解釋。
從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開始起草《解釋二》,並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2004年底,因為《勞動合同法》的起草工作被正式提上議事日程,我們又根據立法部門的建議,將解釋草稿中可能與勞動合同法重復的內容予以刪除,進一步徵求意見。2005年4月,中央政法委下發了《關於依法及時處理企業勞動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要求抓緊對有關法律作出司法解釋,進一步完善處理勞動糾紛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據此再次調整了《解釋二》的內容,立足於解決實踐的亟須,確定對有些現還不成熟的意見留待後續逐步解決,解釋稿進一步修改後認真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聯以及相關專家學者的意見,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了這部司法解釋。
意義
一是便於廣大勞動者准確理解掌握勞動法的規定,促進依法維權。勞動法是一個新的法律門類,頒布實施專門的勞動法調整勞動關系在中國也只有十多年的歷史。中國過去長期實行的是勞動用工由國家統包統管,國家是勞動用工的唯一主體,國家運用行政管理的手段管理調整勞動關系,勞動者不太關心勞動關系中權利義務內容,即使產生糾紛一般通過行政渠道予以解決。
勞動法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決勞動爭議設置了「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渠道,但廣大勞動者對依法維權既不是很熟悉,也不是很習慣,產生糾紛往往找錯了解決的部門,錯過了仲裁的時機;還有一些勞動者不懂得依法維權,而是採取一些過激手段,諸如集體停產停工、毀壞生產設備,集體上訪堵塞交通要道、圍攻政府機關,或者製造個人跳樓自殺、暴力追索工資等錯誤和違法的做法。
我們這個司法解釋主要是從程序上明確了當事人如何依法維權,如何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給勞動者設置一個便捷、有效的司法保護程序。
二是便於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准確掌握司法尺度,促進司法公正。勞動爭議案件作為新類型的民事案件,勞動關系與一般的民事關系、勞動合同與普通的民事合同相比,在當事人主體地位的平等性、當事人意思表達的自由性、國家關於勞動基準的強制性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別,與廣大法官審理的其他民事案件在適用法律上有很大的差異,集中體現在勞動法的規定比較原則,配套的法律法規還在不斷制定和完善過程中,我們制定這個司法解釋,回答了廣大法官適用法律上所疑惑的一些問題,對幫助他們准確掌握司法尺度,促進辦案的公正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三是有利於規范企業勞動用工制度和管理制度改革,促進其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勞動用工制度。我們在這個司法解釋中提出了用人單位拒付工資、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使用書面的形式,長期拖欠工資不能以超過六十日申請仲裁期限抗辯拒付,違法收取就業保證金、不依法辦理勞動者人事檔案、社保檔案移轉手續要依法處理,在勞動力派遣關系中用人單位要承擔連帶責任,集體合同具有高於企業內部規章的效力等等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方法,必將給各類用人單位規范勞動用工制度和企業管理制度帶來積極的促進作用。
四是有利於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我們在這個司法解釋中突出了解決勞動者討要工資難的一些訴訟措施,突出了保護勞動者訴權的司法程序,肯定了建立多元化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肯定了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的應有效力,提倡勞動者應當首先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確定直接主張權利也是申請仲裁期限中斷的一種形式,強化了集體合同的效力層次,等等,核心就是促進勞動爭議得到及時、有效、公正的解決,消除勞資矛盾,減少勞資對抗,促進勞資關系的和諧發展,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解釋充分徵集了民意,匯聚了民智
問:這個解釋涉及億萬勞動者和廣大用人單位的利益,是否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
答:最高人民法院本著司法為民的指導思想,為了使司法解釋能夠更好地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從2002年起我們就決定將一些重要的司法解釋在起草過程中公開徵求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
本解釋在起草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多次召開座談會,在法院系統內部向全國31個高級人民法院,40多個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以及本院相關審判業務部門徵求意見,對外多次向立法機關、行政主管部門,特別是向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全國工商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勞動法學者和律師徵求意見。
2004年9月30日,該解釋徵求意見稿由《人民法院報》、《中國勞動保障報》、「中國法院網」公布,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各界讀者給予了高度關心和積極參與,我們共收到網民在網上提出的修改意見1294條,群眾來信203封。法院系統、相關部門、專家學者以及廣大群眾的修改意見,我們均作了認真的歸納、整理和吸收,現有的條文就是根據大家提出的意見修改或者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該司法解釋時,委員們嚴格把關,對許多重大疑難問題作了抉擇。
從有利於勞動者維權界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問:解釋第一條首先解釋「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意何在?
答:《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算。如何理解「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也就是如何掌握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涉及到六十日期限的准確計算,涉及到勞動者的訴權能否得到有效保護,廣大勞動者非常關心,地方法院也經常詢問。
勞動法從立法上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本意是為了促使勞動爭議盡快得到解決,使企業的正常生產秩序及時得到恢復,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盡快得到保護,生活秩序盡快得到安定,本意是積極的。但在實踐中這一規定又變成了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要約束當事人雙方盡快解決糾紛,使勞動關系盡快得到和諧穩定,另一方面也使一些勞動者因為對法律程序了解不夠、申請仲裁不及時,從而喪失了仲裁的機會。實踐中,更有一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法律知識淡薄或者勞動者所處的弱勢地位,主張欠發工資、欠交社會保險費超過六十日申請仲裁期限的就不再支付,導致勞動者投訴無門,社會矛盾激化。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考慮到實踐中對上述問題的理解爭議,主要發生在欠薪糾紛、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糾紛方面,這個司法解釋有針對性地解釋:拖欠工資的爭議,以用人單位「書面拒絕」作為界定爭議發生的標准,否則以「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作為標准。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的欠薪和補償糾紛,推定「解除合同之日」為勞動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的日期,但用人單位承諾了支付日期的,以期日屆滿之日為標准。
持續拖欠工資不得以超過60日申請仲裁期限抗辯拒付
問:欠薪糾紛是當前勞動關系領域比較突出的矛盾,司法解釋規定了什麼新的措施?
答:當前社會各界就勞動關系領域關注和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是長期拖欠工資和欠薪逃匿兩種情況。中央政法委【2005】18號文件也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要抓緊對欠薪逃匿等問題進行研究,盡快出台相關司法解釋。長期拖欠工資和惡意欠薪,一方面是一部分企業妄圖借60日仲裁申請期限消滅債權,導致勞資矛盾激化,另一方面也導致一些案件證據難以釐清,糾紛難以裁斷,因此,必須提出司法對策解決這個突出問題。
從中國現階段的國情來看,勞動還是勞動者謀生和維持家庭生活來源的基本手段,工資既是一個社會分配問題,關繫到國民收入的分配和消費,關系社會和諧,也反映出經濟發展和職工群眾的生活保障問題,關繫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因此,本解釋第二條規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連續拖欠工資但以六十日仲裁時效進行抗辯拒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作出這一解釋的依據是,雖然勞動法有工資應當按月發放的規定,但要求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每月都要通過仲裁或者訴訟的手段討要工資,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人情倫理。因為從勞動關系的社會倫理上講,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由於經營困難等原因造成的一時不能及時發放工資要有一個合理的容忍度,不應當每個月都要運用仲裁等強硬手段討要工資,而且現階段社會就業形勢嚴峻,要求勞動者既要運用法律救濟手段解決工資問題,又要保住「飯碗」,顯然也不合情理,因此,對拖欠工資的時效保護要從寬。
其次,對欠薪逃匿的問題,我們在解釋的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人民法院接受其財產保全申請時,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勞動者提供擔保的義務,及時採取保全措施。這就給廣大的勞動者提供一個簡便高效的保護手段。 2010年9月14日,最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司法解釋稱,對於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加班費案件,勞動者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最高院辦公廳副主任、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經過了兩年半時間的調研論證、起草修改和徵求意見,最後經最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該司法解釋。司法解釋的條文雖然僅有18條,但其蘊含的內容卻十分豐富。
司法解釋除重點提及追索加班費案件的舉證問題外,還完善了現行法律非明確規定的其他一些勞動爭議案的處理,界定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明確規定了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主體等。
孫軍工透露,全國法院2008年一審勞動爭議案件收案29.55萬件,較2007年增長95.3%;2009年收案31.86萬件,同比增長7.82%;2010年1月至8月新收20.74萬件。
解讀
企業與職工須平等協商加班
司法解釋: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解讀(最高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最高院辦公廳副主任、新聞發言人孫軍工)現行法律對追索加班費的案件舉證並沒有明確規定。在類似案件中,一般勞動者舉證都比較困難,用人單位一般不會自覺拿出證據。該法條實際上是用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單位拿出事實證據,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同時,法條並沒有傾向勞動者,用人單位舉證的前提是勞動者有證據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這對於個別勞動者刻意刁難用人單位的行為也起到遏製作用。
對於加班行為,最高院認為企業生產經營也有淡季旺季之分,企業與職工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加班。用人單位讓勞動者加班應支付加班費,但是加班要從勞動者的身體情況考慮,不能無度,不能強迫勞動者加班,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
無照單位可列為訴訟當事人
司法解釋: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
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執照出借方列為當事人。
解讀(最高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最高院辦公廳副主任、新聞發言人孫軍工)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用工單位類型復雜、形式多樣,甚至魚龍混雜、主體不明。在現實爭議案件中,往往出現一些用工單位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期限屆滿或者以掛靠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勞動者與其發生勞動爭議後,用人單位相互推諉或逃之夭夭,讓勞動者陷入維權困境。
該司法解釋明確了在這些情況下法院支持的勞動者的訴訟對象,從法律上避免了這些情況的發生。讓一些企圖用這種方式逃避法律制裁,鑽法律空子的行為不會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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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票抵工資需職工自願
飯票、貨物抵工資,數額需相等,最高院不反對
近有媒體報道,武漢一些建築工地出現用飯票抵扣工資的做法。有的建築工人除了每月領取400至1000元不等的飯票、「錢票」外,每個月只能固定領取幾百元的現金。對於這種以飯票抵工資的做法,工地老闆稱這是一種借支。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就此表示,如果勞動者通過平等協商,自願用飯票、甚至貨物來抵押工資,且與工資報酬數額相等,最高院對此不持反對意見。但如果不是職工的自願行為,需要舉證,法院應該對職工的訴求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已於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月18日
法釋〔2013〕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6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無管轄權為由對勞動爭議案件不予受理,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經審查認為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確無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經審查認為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有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仲裁,並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仍不受理,當事人就該勞動爭議事項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
第二條 仲裁裁決的類型以仲裁裁決書確定為准。
仲裁裁決書未載明該裁決為終局裁決或非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服該仲裁裁決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告知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終局裁決的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中級人民法院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製作調解書。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條 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給付義務達成的調解協議,雙方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五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於「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並、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第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變更勞動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採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條 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法施行後,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內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國專家證》並取得《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的外國人,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系的,可以認定為勞動關系。
第十五條 本解釋施行前本院頒布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抵觸的,自本解釋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本解釋施行後尚未終審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Ⅸ 在非自願的情況下寫下欠條 如何舉證
首先發票上是誰的名字?如果是他的。你要找證據證明車真正的主人是你的父親。車子的所有權歸你父親。還有欠條是非你本人真正意願。在法律上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你母親是案件的直接利害人不能作你的證人
Ⅹ 如何舉證
法律分析:按照《民事訴訟法》第63條的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7種: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
應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主要有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即錄音、錄像等)。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如有的原物巨大、笨重或不能移動等,可以提交復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提交的視聽資料必須真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