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
1、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Ⅱ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條件如下:首先是沒有犯罪事實,包括三種情形,第一是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發生;第二是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達到犯罪程度,即沒有觸犯法律;第三是犯罪事實沒有證據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Ⅲ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主要有哪些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主要有: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Ⅳ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的條款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條件如下:首先是沒有犯罪事實,包括三種情形,第一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發生;第二是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達到犯罪程度,即沒有觸犯法律;第三是犯罪事實沒有證據證明。然後是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依據相關法律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相關法律規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類似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發生、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達到犯罪程度,即沒有觸犯法律、犯罪事實沒有證據證明,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都可以構成不予立案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Ⅳ 派出所一般不願意立案的原因
【法律分析】:派出所一般不願意立案的案件理由有很多,大體上有兩種,一是不屬於當地派出所管轄,二是不屬於刑事案件。第一類是不屬於當地公安管轄的案件;第二類是公安認為不屬於刑事案件的,應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拿著不予立案通知書。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二十四小時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並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對於重復報案、案件正在辦理或者已經辦結的,應當向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作出解釋,不再登記,但有新的事實或者證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條 對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對不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回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後十五日以內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Ⅵ 派出所一般不願意立案的原因
派出所不立案的原因有:
1、不屬於當地派出所管轄;
2、不屬於刑事案件;
第一類不屬於當地公安管轄的,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逐級申請復議直到找其共同的上級。
第二類公安認為不屬於刑事案件的,應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拿著不予立案通知書,公安拒絕出具的我們要說明情況向本公安機關申請復議,這個一般沒用,可以直接跳過。
再不立案的,向本級公安的上一級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也不立案的,向人民檢察院舉報,如有哪個公安不予立案通知書,就去找哪一級檢察院,沒有不予立案通知書,去本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對不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回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立案條件: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著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這里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後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並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Ⅶ 派出所一般不願意立案的原因
派出所不予立案的原因可能有以下情況:1、報案未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准,故公安機關不予立案;2、可能報案定性為民事案件,故公安機關不予立案;3、可能報案定性為行政案件,故公安機關不予立案。也有出現徇私枉法的可能,但是我國法律對公安機關應該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是有救濟途徑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Ⅷ 有案不立產生的原因
法律分析: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公安機關對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情況缺乏有效的內部制約機制。在刑事偵查中,公安機關往往把立案數和破案率納入其目標考核的范疇,制定了嚴格而具體的考核標准,因此盲目追求立案數和破案率,有的甚至下達立、破案數量指標任務。而對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和撤案率並未納入其考核范圍,導致基層偵查單位為求完成考核目標任務,對受理的案件盲目立案,只求數量,不求質量,不當立案而立案的案件居高不下。此外部分偵查人員業務素質不高,對法律所規定的罪與非罪尺度把握不嚴,特別是對一些酌定情節尺度把握不準,在有關情節的認識上,往往有先入為主觀念,把一般情節認定為情節嚴重,忽略了一些對法律上不認為是犯罪的情節認定,加之對法律知識掌握片面,對一些新的司法解釋和法律規定未嚴格把握執行,重打擊輕保護觀念仍然根深締固,導致立案錯誤。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對接受過程錄音錄像。
Ⅸ 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據
法律分析:對於刑事案件,一般在接到報警之後,並不會直接就立案受理,此時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當中的規定來判斷是否應該立案。而現實中也經常出現不予立案的情況,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有哪些1、沒有犯罪事實:(1)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發生(2)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達到犯罪程度,即沒有觸犯法律(3)犯罪事實沒有證據證明2、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刑訴法》15條、130條規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是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