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歷史遺留問題的違建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一)允許存量型「違法建設」進行不動產登記
允許歷史遺留的「違法建築」進行不動產登記,一方面是保證其暫存期間與合法房屋在登記義務方面的一致性——只有經過登記,繳納登記費用,才能夠對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另一方面,則是利於「違法建築」在新一輪城市建設中的「情況查明」。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那麼,通過存量型「違法建設」的事前登記,無疑將對具體徵收過程中的調查工作提供很大便利。
另外,對於違法建設行為人來說,不動產登記則能夠確定其對建築物的財產權利邊界。由於允許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暫存,在暫存期間,建設行為人的財產歸屬權益是被默許為合法的,故而這種權利的確認也將增加其財產安全系數。
(二)增加存量型「違法建築」的納稅義務
為與前述一項制度構建相匹配,還應當增加存量型「違法建築」的納稅義務。在國外以及我國台灣、澳門等地區均存在這種操作路徑。向違法建設行為人征稅,一方面有助於合法建築稅賦公平及市場正常秩序的建立,避免不誠信者、違法者得利的「冤大頭」現象,另一方面也將潛在的違法建設行為人考量稅收之經濟負擔,抑制其建設熱情,從而達到遏制違法建設行為新增的目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 第二款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Ⅱ 已建好的違建房屋怎麼處理
一般是限期整改或者罰款,如果情節比較嚴重的,是會要求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拆除。
對於已經建造好的違建,一般是限期整改或者罰款,如果情節比較嚴重的,是會要求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拆除。要是在期限內沒有整改到位,或者沒有對違建進行拆除,那麼相關部門即可申請對違建進行強制拆除。而這種情況下的強制拆除,是沒有任何補償的,而且拆除所產生的一些費用,也將由違建當事人來程度。可以說不管什麼地區,對於違建的容忍度都非常的小,甚至有些地方是見一例處罰一例。但是有些地區因為歷史原因,很多的房屋在新的規則制度中會被列入到違建,這個時候房屋所屬人就要及時的拿出有利的證據,去相關部門進行審核,及時對房屋的性質進行重新判定,同時補齊所需的一些證件等,這樣房屋的性質既能得到改變,也就不會再面臨一些處罰。
如果在受到房屋違建告知書後,自己並不知道要怎麼去處理時,可以及時的尋求有關律師的幫助,他們會根據大家的自身實際情況,來給與合理的建議,並可以在旁協助當事人來處理違建的有關事宜,這樣違建當事人也能盡快的處理好房屋的問題,減少自身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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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非法建築如何處理
1、違法佔用集體土地或農用地進行建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
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罰款。
3、對歷史和原因形成的違建處理:應當組織規劃、土地、執法等部門對於未辦理關手續的建築物進行認定,認定為合法的要給予補償,認定違法的不予補償;
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為實現拆遷速度,將一些歷史原因形成的違章建築強制拆除。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Ⅳ 歷史違建怎樣解決
需要本著尊重歷史、尊重實際的思路,立足民生,從有利於保護被徵收群眾合法權益的角度處理。對涉及建成時間比較早、存續期間規劃等管理規范發生變化的建築物或者構建物的違法建設的認定即查處中,應當充分考慮建築物或構建物的形成年代、法律規范變更的情況、行政管理的狀況、實際使用狀況等因素,不能以未滿足當前法定許可條件為由,一律認定為違法建設。對於建設於上世紀六十七年代以及八十年代初未經登記的房屋,不宜用當前的規劃許可的條件進行衡量,如果是在徵收過程中,對於這種因歷史原因導致手續不全的房屋,可以按照建設當時的規定考慮納入徵收補償范圍。在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上已經建成的鄉村基礎設施、公益設施以及農民個人在原有宅基地上已經建成的村民住宅,更應該考慮補辦手續、限期改正適用的可能性。 一、確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可申請的條件
1、你是認為政府拆遷侵犯你的合法權益的相對人;
2、有明確的拆遷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依法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
5、相應的行政復議申請屬於受理行政復議機關管轄;
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拆除違建程序上的時間順序是:
1、行政機關調查取證確認建築物違章,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
2、搭建人拒不拆除違章建築的由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3、市政府法制辦作出限期拆遷決定書;送達決定書;
4、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5、召開聯席會制訂執行措施並作最後一次說服工作;
6、張貼強拆公告;
7、實施強制拆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Ⅳ 二十年前的違建房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如果是違章建築,不管過了多久都是需要拆除的,不過可以去相關部門補辦手續。面對程序性違章建築,並未違反城市規劃,而只是沒有辦理合法的審批手續,一般可以補辦手續使其成為合法建築。對於歷史遺留的違章建築,按照法律的規定,也可以確認其房屋所有權,從而轉化為合法的房地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Ⅵ 歷史存量違法建築的處理辦法
法律分析:歷史遺留的違建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允許存量型「違法建設」進行不動產登記
允許歷史遺留的「違法建築」進行不動產登記,一方面是保證其暫存期間與合法房屋在登記義務方面的一致性——只有經過登記,繳納登記費用,才能夠對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另一方面,則是利於「違法建築」在新一輪城市建設中的「情況查明」。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那麼,通過存量型「違法建設」的事前登記,無疑將對具體徵收過程中的調查工作提供很大便利。
另外,對於違法建設行為人來說,不動產登記則能夠確定其對建築物的財產權利邊界。由於允許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暫存,在暫存期間,建設行為人的財產歸屬權益是被默許為合法的,故而這種權利的確認也將增加其財產安全系數。
(二)增加存量型「違法建築」的納稅義務
為與前述一項制度構建相匹配,還應當增加存量型「違法建築」的納稅義務。在國外以及我國台灣、澳門等地區均存在這種操作路徑。向違法建設行為人征稅,一方面有助於合法建築稅賦公平及市場正常秩序的建立,避免不誠信者、違法者得利的「冤大頭」現象,另一方面也將潛在的違法建設行為人考量稅收之經濟負擔,抑制其建設熱情,從而達到遏制違法建設行為新增的目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 第二款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Ⅶ 歷史遺留的違章建築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違章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違章建築常與徵收相伴,為了避免被徵收人房屋在徵收中被認定為違章建築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Ⅷ 歷史違建處理辦法
法律分析:那麼首先就是看這個建築是否有值得保留的價值,比如像我們北京的故宮,那真是有歷史悠久之說了吧,像這一類的建築絕對不會隨意拆除,甚至國家會重點將其保護起來。相反,如果是在之前沒有拆除的房子,可能年代也不是特別長,而且確實影響了整體的規劃,那就一定會被拆除。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Ⅸ 歷史存量違法建築的處理辦法
法律分析:歷史遺留的違建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允許存量型「違法建設」進行不動產登記
允許歷史遺留的「違法建築」進行不動產登記,一方面是保證其暫存期間與合法房屋在登記義務方面的一致性——只有經過登記,繳納登記費用,才能夠對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另一方面,則是利於「違法建築」在新一輪城市建設中的「情況查明」。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那麼,通過存量型「違法建設」的事前登記,無疑將對具體徵收過程中的調查工作提供很大便利。
另外,對於違法建設行為人來說,不動產登記則能夠確定其對建築物的財產權利邊界。由於允許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暫存,在暫存期間,建設行為人的財產歸屬權益是被默許為合法的,故而這種權利的確認也將增加其財產安全系數。
(二)增加存量型「違法建築」的納稅義務
為與前述一項制度構建相匹配,還應當增加存量型「違法建築」的納稅義務。在國外以及我國台灣、澳門等地區均存在這種操作路徑。向違法建設行為人征稅,一方面有助於合法建築稅賦公平及市場正常秩序的建立,避免不誠信者、違法者得利的「冤大頭」現象,另一方面也將潛在的違法建設行為人考量稅收之經濟負擔,抑制其建設熱情,從而達到遏制違法建設行為新增的目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 第二款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Ⅹ 存在多年的違建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對違法建築的處理主要有罰款、限期拆除和沒收三種方式,具體內容為: (一)罰款 對於違法建設當事人所建的違法建築可以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適用罰款的處罰方法。 1、處以罰款的前提條件。 2、罰款的數額。應以違法部分的工程造價來計算。因為適用法律有一個通用原則,就是「就低不就高,就輕不就重」,即在法律規定不明確、不具體的情況下,對違法當事人實施處罰,一般是就輕就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