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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就是無原因傳喚你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3-02-10 11:23:23

㈠ 民警口頭傳喚不說原因,可以嗎

法律分析:可以的。口頭傳喚是對違反治安管理違法嫌疑人以口傳方式讓其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不管有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怎樣的措施,但是都必須要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不具有強制性,不得使用戒具,而拘傳可使用戒具。傳喚除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還適用於其他當事人,而拘傳只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㈡ 警察傳喚不去怎麼處理

如果不去的話,對被 傳喚 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 強制傳喚 。 強制傳喚,是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時,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使用強制方法將其帶至公安機關或指定地點接受詢問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強制措施 。 《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㈢ 派出所反復傳喚怎麼辦

警察無故傳喚公民要看相關的傳喚證件,如果是正常傳喚就得要積極配合,不符合就可以拒絕或者投訴。警察傳喚,如果不到場,警察可以採取拘傳措施。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警察不可以反復傳喚。必須經過傳喚而不到案的;不到案沒有正當理由,而且有影響訴訟進行的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沒被傳喚或者沒有接到傳喚,或者雖接到傳喚,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災害或患重病等無法到案的情況,都不應採取拘傳的方法。採取拘傳只是為了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使用戒具必須慎重。如果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時,犯罪嫌疑人沒有反抗,就不使用戒具。使用戒具的,一旦犯罪嫌疑人到案,就不再繼續使用戒具。對於不需要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也就說,指定的地點應當是犯罪嫌疑人當時工作生活所在的市、縣的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基層組織及所在單位等,不能到外省、外市、縣。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和拘傳的時候,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包括傳喚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傳喚通知書及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證明偵查人員身份、訊問任務的證明信。需要注意傳喚事件,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㈣ 民警口頭傳喚不說原因

民警口頭傳喚不說原因的,公民有權拒絕該非職務傳喚行為,可以就此向主管領導、紀檢監察部門或上一級公安機關投訴、舉報違法違規行為。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法律授權公安機關依法行使傳喚、口頭傳喚、強制傳喚的行政權力。
但是公安機關在行使該權利的過程中,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如果公安機關拒絕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其行為不屬於法律授權的履行職務行為,公民有權拒絕公安機關的非職務行為。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根據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票。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
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