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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轉讓原因怎麼寫

發布時間: 2023-04-04 05:40:39

⑴ 采礦權出讓合同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慶猜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我為大家收集的采礦權出讓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采礦權出讓合同1

第一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_________》、國土資源部《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_________》,雙方根據公平、有償原則,特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的采礦權,其礦區范圍內的礦產資源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采礦權在有效期內,依照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和進行其它經濟活動,但轉讓、出租、抵押和進行其它經濟活動期限不得超過采礦權有效期。

第三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采礦權屬狀況:

地理位置:_________,開采礦種:_________,儲量:_________,礦區面積:_________平方公里。

礦區范圍拐點坐標:

開采深度:_________米至_________米。

第四條 乙方取得本合同項下采礦權的方式:_________

(一)申請審批;

(二)協議;

(三)招標;

(四)拍賣;

(五)掛牌。

乙方在按本合同規定繳付采礦權價款後,進行采礦許可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後,依法取得本合同項下的采礦權。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采礦權價款,按如下方式繳付:

(一)乙方向甲方繳付_________元人民幣;

(二)乙方繳付采礦權價款期限為: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應當按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采礦權使用費。

第七條 乙方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將本合同項下應繳納的有關費用匯入甲方指定單位的銀行帳號內。

乙方如不能按時繳納有關費用,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2%支付滯納金,逾期60日仍未繳納,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採礦權,不退還履約保證金(定金),乙方必須按成交價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乙方取得本合同項下采礦權的有效期限為_________年(有效期間見采礦許可證副本)。采礦許可證到期後,乙方依法享有采礦許可證延續登記權,並按本合同的約定另行繳納采礦權價款。但是國家法律法規有新的規定除外。

乙方在采礦許可證期限屆滿前30日內,未向甲方提出延續采礦許可證登記申請,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井巷工程由甲方無償收回,甲方有權重新出讓本合同項下的采礦權。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取消乙方延續采礦許可登記權,本合同項下的采礦權甲方有權重新出讓。

(一)未取得礦山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的,或者礦山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和營業執照被吊銷的;

(二)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國家稅費的;

(三)存在導致吊銷采礦許可證的違法行為;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不得辦理延續采礦登記的情形。

第十條 本合同項下采礦權被甲方收回、注銷、吊銷或乙方喪失延續采礦許可登記權,乙方必須在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將生產生活設施、設備游尺撤離礦區。逾期仍不撤離礦區的生產生活設施設備,視為乙方自動放棄所有權,由甲方處置。

乙方不得對礦山井巷工程進行破壞,如有損壞,乙方將承擔修復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經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方案、礦山生產安全方案,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乙方應當按經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采,乙方必須採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工藝。

乙方開采礦產資源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土地、勞動安全、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

第十二條 甲方不對本合同項下采礦權有關地質儲量資料的經濟性、客觀性負責。乙方自行承擔本合同項下采礦權有關地質儲量資料的神差高一切經濟風險。但是,本合同項下采礦權有關地質儲量資料是由甲方提供的除外。

第十三條 甲方應當維護乙方合法采礦權益不受侵犯,並會同有關部門保障乙方正常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侵犯和破壞。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合法采礦權益受到侵害的,乙方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第十四條 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24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函或其它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報告。

不可抗力的定義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

第十五條 乙方在采礦權有效期內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不退還采礦權價款。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約定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條 本合同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簽訂。

第十八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單位蓋章後生效。

第十九條 本合同書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采礦權出讓合同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出讓人: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福建省礦產資源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出讓采礦權,礦產資源所有權屬國家所有。國家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和因社會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表或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第二條 國家保護受讓人的.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山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采礦權礦區位置位於_________市(縣、區)_________鄉(鎮)_________村,礦區面積_______平方公里(小寫_________平方公里),出讓的礦種為_________,儲量_________萬噸(萬立方米),可采資源量_________萬噸(萬立方米)。采礦權四至范圍及界址點坐標見附件(礦區范圍圖),開采能力(生產規模)為_________萬噸(萬立方米)。

第四條 本合同約定的采礦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_年,自出讓方向受讓方頒發采礦許可證之日起算(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到期為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五條 本合同采礦權出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_________萬元)。

第六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繳付土地生態恢復保證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萬元(小寫_____元)。

第七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合同條五條規定的價款及下列_________項規定的方式向出讓人支付采礦權價款。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采礦權價款。

2.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______期向出讓人支付采礦權價款。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萬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萬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萬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四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萬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五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萬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六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萬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八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規定礦區范圍內開采經批準的礦產資源,應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采礦權出讓公告規定的礦山開采控制性要求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開采設計;

2.按照經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開采設計進行開采,礦山三率符合要求;

3.按照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采礦權使用費;

4.接受縣級以上(包括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包括:年檢、各類圖紙交換、開發利用報表。

5.按照采礦權出讓公告規定對礦山開采跡地和生態進行恢復治理。

6.遵守國家環境保護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嚴格執行環保、礦山安全三同時制度。

7.遵守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期滿前把礦區范圍內將破壞的土地生態予以恢復,並經出讓人驗收後,無償移交出讓人,出讓人應將土地生態恢復保證金連本帶息退還受讓人;受讓人未恢復或者經出讓人兩次驗收仍不符合要求的,土地生態恢復保證金及利息不予退還,該保證金由出讓人直接用於土地生態恢復治理。

第十條 受讓人在受讓礦區范圍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電、污水處理及其他設施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采礦權出讓價款之日起90日內,應按規定辦理開發利用方案、環保、水土保持、礦山安全、地質災害等評價審批手續後,持本合同和采礦權出讓價款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采礦登記,領取《采礦權許可證》,取得采礦權。

未領取《采礦許可證》,受讓人不得開采受讓人礦區范圍內的礦產資源。

出讓人應在受理采礦登記申請之日起4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采礦權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第十二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礦產資源,其在受讓礦區范圍內的一切活動,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並採取必要補救措施。

第十三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需要變更礦區范圍、開采礦種、開采方式、礦山企業名稱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簽訂采礦權出讓變更合同或者重新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且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為原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減去已經采礦的年限的剩餘期限。

第十四條 出讓人保留對本合同采礦權的礦區范圍的調整權,因調整礦區范圍,造成受讓人損失的,必須予以合理補償。

第十五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采礦權價款領取《采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並投入生產滿1年後,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但必須依法辦理轉讓手續。轉讓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采礦權經批准轉讓的,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後采礦權的開采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開采年限減去已經開采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十七條 本合同約定的開采年限屆滿,若該采礦權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的礦山服務年限未滿或者尚有資源可繼續開采,受讓人要求繼續開採的,應當在屆滿前30天向出讓人提交延續申請書,出讓人應當批准繼續開采,但批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十八條 采礦權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對礦山土地生態破壞進行恢復整治,經發證機關組織驗收合格後,由受讓人交回《采礦許可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採礦權,並依照規定辦理采礦權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支付采礦權價款。超過本合同規定期限30天以上繳納價款的,自第31天起,對滯納價款按天加收1‰滯納金;超過6個月不繳納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採礦權,受讓人應當賠償出讓人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采礦權價款並領取采礦許可證的,出讓人必須按時提供出讓采礦權的礦區范圍。否則,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采礦權價款的2%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提供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退還采礦權價款。

第二十一條 出讓人自受理采礦登記申請之日起超過40日未辦理出讓采礦權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應給受讓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自受理采礦登記申請之日起第41日起計算,每日1000元。出讓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按時辦理出讓采礦權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______份。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簽訂補充協議,作為合同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礦權出讓合同3

合同編號:134186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出讓的僅為采礦權,不包括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采礦權名稱為: _______________,位於_________________,礦區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礦區范圍由_________個拐點圈定,拐點坐標為_________(具體位置見本合同所附礦區范圍圖。)

第四條 本合同出讓的采礦權使用期限為_________年,自頒發采礦許可證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 采礦權受讓人取得采礦權,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繳納采礦權價款。

乙方同意在成交後15日內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采礦權價款,其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此費用不包括地質環境保證金、采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登記費等。

甲方的開戶銀行及帳號如下:

銀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在成交後15日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相關資料,到采礦權出讓機關_________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采礦許可證》,取得該礦采礦權。采礦權出讓機關從受理采礦權登記申請之日起40日內,依法為乙方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頒發采礦許可證。

第七條 乙方在采礦權規定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礦產品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_______省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乙方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對礦區范圍內的礦產資源,乙方必須採用科學的采礦方法開采,依法合理利用礦產資源,依法保護當地的生態及地質環境。

乙方在開采期間,應依法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資源稅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稅費。

第九條 乙方在礦山建設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涉及土地、山林、道路、「三廢」等事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第十條 因國家重大建設項目需提前結束本合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期限屆滿,采礦權人未依法申請采礦延續登記,或者申請采礦延續登記未獲批準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采礦權,乙方應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土地復墾,並辦理采礦權注銷登記等手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移動和拆除采礦權的依附物。

乙方如需繼續采礦,應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的30日前向采礦權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符合繼續辦礦條件的,采礦權出讓機關以批准申請方式將采礦權重新出讓給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義務或存在違反《礦產資源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情形,采礦權出讓機關有權不批准乙方的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申請采礦延續登記:

(一)礦山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

(二)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國稅費的;

(三)嚴重違反礦業法律法規,受到地礦行政部門重大行政處罰的;

(四)地礦行政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認為應當取消采礦權人申請采礦延續登記資格的。

第十二條 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可不負責違約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由於當事人主觀原因延誤,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三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24小時內將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20日內,向另一方報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

第十四條 乙方逾期未付清采礦權價款或逾期不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視為放棄采礦權,所交保證金及已交采礦權價款甲方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未按期取得采礦權或延期佔用采礦權的,本合同出讓的采礦權有效期限相應延遲。

第十六條 甲方交付的采礦權未能達到合同約定條件,應當視為違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乙方的直接損失。

第十七條 未經地礦行政部門批准,乙方不得擅自轉讓采礦權,不得將采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給他人開采經營。

采礦權轉讓經地礦行政部門批准後,應當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符合轉讓條件的采礦權,經地礦行政部門批准,乙方可以作為出租人將采礦權租賃給承租人,並收取租金。

乙方經地礦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可以抵押采礦權,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抵押手續。

第十八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無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地址如下:

甲方:乙方:

法定名稱: 法定名稱: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電話號碼:

傳真: 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三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九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及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條 因執行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和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採用中文書寫,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五份,雙方各執兩份,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