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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產的理由原因和目的怎麼寫

發布時間: 2023-05-07 01:23:51

1. 分家析產協議書怎麼寫

一、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基本內容分家,顧名思義,把一個家分開,分成若干個家。一個完整的家解體,幾個新的家庭成立、誕生。分家,主要是分財產。財產中,主要分固定資產和資金,即父母的積蓄,父母的私產。分家析產協議書基本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立約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輩份稱呼;(二)、分家的理由孝桐、原因和目的;(三)、分割 家庭共有財產 的合意以及對原家庭債務清償的安排;(四)、分割後的財產細目及其所有人姓名;(五)、證人姓名;(六)、立約人、證人簽名蓋章;(七)、立約的具體時間及執行日期。二、分家析產時應注意的事項(一)、分家析產時,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於家巧旅坦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於分割范疇的。(二)、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對於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分家析產直接關繫到家庭成員今後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至於有分鎮洞家後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

2. 父子分家協議書怎麼寫

一、父子 分家協議書 怎麼寫? ( 一 ) 立約人的基本情況,在家庭中的輩份稱呼; ( 二 ) 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 三 ) 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合意以及對原家庭 債務清償 的安排; ( 四 ) 分割後的財產細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 五 ) 見 證人 姓名,見證人不是必須的,可以自願設立; ( 六 ) 立約人、證人簽名和手印; ( 七 ) 立約的具體時間及執行日期。 《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七條6868父母不履行 撫養 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 撫養費 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贍養 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 贍養費 的權利。 二、分家協議書 協議人: (一)________(姓名),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身份證 號碼: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二)________(姓名),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________與________是原配夫妻,共生有____個子女,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別無其他子女。________與________夫婦共同建造(購買)了位於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 房產證 號為____________ 。現結合家庭實際情況,經家庭成員協商一致,就上述房產歸屬事宜自願達成協議如下: 一、上述位於____________的房產分歸________所有。 二、其他子女對上述房產的分歸均無異議 三、________、________對父母盡贍養義務。 四、本協議生效後,________及時持相關手續去房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五、本協議經當事人簽字生效。 六、本協議一式____份,當事人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 協議人: 年 月 日 (備註:1.本協議書僅為參考格式,申請人可根據需要依法對協議書的內容作適當調整。 2.申請人在使用本參考格式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3.文書中需填寫的內容應在電腦上填寫完畢後再列印出來,除簽名外不得手填。) 三、 分家析產 應注意的幾點 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對於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 分家析產直接關繫到家庭成員今後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至於有分家後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 財產繼承 ,發生在被 繼承人 死亡之時,被繼承人死亡,其近親屬依據死亡人生前留下的,沒有 遺囑 的按法律規定而發生的、由繼承人依法無償佔有該財產的活動;而分家析產,是家庭成員間的矛盾、糾紛或其他原因,不願意再繼續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對家庭中的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處分的活動。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一個大家庭的主事家長去世之後,家庭成員之間往往會發生 繼承 和分家析產兩種活動,應如何進行祥含這兩種活動呢? 首先,應區分家庭共有財產和老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兩種不同性質的財產區分開來之後,分別進行繼承活動和分家析產活動。 其次,確定繼承活動的參與人和分家析產的參與人。 1、繼承活動的參與人,有遺囑的,且遺囑合法有效的,應按遺囑執行,沒有遺囑的,應按 繼承法 第十條的規定確定第一和第二順序繼承人; 2、分家析產活動的參與人,是指家庭中的全體人員。 3、 繼承是繼承死亡人生前的合法個人財產,如死者生前合法所有的房產權等; 4、 分家析產的財產是指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創造、共同享有的財產。 5、 繼承。按遺囑內容或按 法定繼承 順序進行; 6、 分家析產。按人口和其他標准平均分配。 綜合上面所說的,分家協議書一定要在幾方都確定的情況下才能夠進行簽定,而且內容一定要說清楚,特別是對於財產的情況也要分好,因此,兩父子雖說為最親的人,但是最好還是要立下條款,這冊宴灶同樣也是可以保護好雙方的合法權益,盡量州扮的做到財產分了,而親情不會改變。

3. 分家析產協議書怎麼寫

法律分析:分家析產協議書基本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立約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輩份稱呼;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合意以及對原家庭債務清償的安排;分割後的財產細目及其所有人姓名;證人姓名;立約人、證人簽名蓋章;立約的具體時間及執行日期。

分家析產時應注意的事項:分家析產時,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於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於分割范疇的。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發揮家庭毀鬧成員轎備各自的專長。對於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纖帆罩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4. 分家單怎麼寫

所謂分家單也就是分家協議書.一般應注意一下問題:
在分家析產時,應注意這樣幾點: ( 一 ) 分家析產時,基梁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於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於分割范疇的。 ( 二 ) 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 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對於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分家析產直接關繫到家庭成員今後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至於有分家後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 分家折產協議書基本內容應當包括以下渣鋒態幾個方面: ( 一 ) 立約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輩份稱呼如源; ( 二 ) 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 三 ) 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合意以及對原家庭債務清償的安排; ( 四 ) 分割後的財產細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 五 ) 證人姓名; ( 六 ) 立約人、證人簽名蓋章; ( 七 ) 立約的具體時間及執行日期

5. 分家析產最新規定

(一)什麼是分家析產 分家析產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因生產和生活上的需要,或者由於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要求分割他們共同共有財產的法律行為,分家析產所分割的財產是家庭共有財產或者夫妻間的共同財產。 分家析產不完全是由於人的死亡而起的,它可能是由於家庭成員之間的不和睦造成的;也可能是由於家庭生產、生活方面的實際需要引起的,當然也有的是由於人的死亡,尤其是家長的死亡產生的。 (二)分家析產的注意事項 在分家析產時,應注意這樣幾點: 1、分家析產時,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於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於分割范疇的。 2、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對於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分家析產直接關繫到家庭成員今後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至培舉運於有分家後因某項財產配梁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分家折產協議書基本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立約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輩份稱呼; (2)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3)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合意以及對原家庭債務清償的安排; (4)分割後的財產細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5)證人姓名; (6)立約人、證人簽名蓋章; (7)立約的具體答歲時間及執行日期。 以上是關於分家析產的法律依據相關回答

6. 兄妹分家析產協議書

篇一:分家析產協議書範本

分家析產協議書範本(一) 甲方: ,男,19 年 月 日生,現住 鄉 村,身份證號碼: ,女,19 年 月 日生,現住 鄉 村,身份證號碼: 乙方: ,男,19 年 月 日生,現住 鄉 村,身份證號碼: ,女,19 年 月 日生,現住 鄉 村,身份證號碼: 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分家析產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甲方將具有所有權的坐落在 的正房 間(建築面積 平方米),小房 間(建築面積 平方米)於 年 月 日分給乙方,由乙方所有並居住。 二、現有四歲乳牛一頭,一歲小公牛一頭,大小毛驢二頭,生產母羊10隻,羊羔8隻。經協商,甲方於 年 月 日分給乙方乳牛一頭,生產母羊5隻,羊羔4隻,由乙方所有。 三、現有現金人民幣15000元,甲方於 年 月 日分給乙方 元,用於購置生活用具及其它。由於乙方母親有病多留一些看病。 四、現有坡地耕地 畝,從坡地的上面至下面,從中間各半分開。由於甲方年老體弱,在耕種時有一定的困難,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做好春種、秋收的農田活。 五、乙方房地產的過戶手續有乙方辦理並承擔一切費用。 六、由於甲方都已年老體弱,今後的住院費用、喪葬事宜費用,甲方與乙方及其他子女再另行協商。 七、根據合同的內容,需要增加的其他條款。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分家析產協議書範本(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歲,_________族,_________(職業),_________人,現住________。系下列立約人之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歲,_________族,_________(職業),籍貫、住址同上,系甲之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歲,_________族,_________(職業),籍貫、住址同上,系甲之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歲,_________族,_________(職業),並扒籍貫、住址同上,系甲之_______。 甲方之_________於_________年病故,遺有樓房_________棟共_________間,存款_________元及傢具衣物等。_________均己結婚,共同一起生活。現在_________均願分家單過,甲方商得子女同意,並請_________作證人,根據每個子女的人口和經濟狀況,達成分產契約如下:

一、甲方分得_________。 乙方分得_________。 丙方分得_________。 丁方分得_________。 二(來自:WWw.cssyq.Com 書業網: 兄妹分家析產協議書 )、走廊過道共用。 三、各人原居室衣物歸個人所有。

四、甲方之_________所遺衣物已分清。 五、甲方百年後,所遺房屋歸丙繼承,其他衣物和存款由乙方和丁方共同繼承。 六、以上所立各項各立約人完全同意,並有證人在場,()今後各自分居單過,永無爭執。

篇二:城鎮居民分家析產協議書

城鎮居民分家析產協議書範文

[保定律師 張榮安]

一、概述。分家與析產是不同的,但二者經常合在一起稱「分家析產」。分家是指在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員因子女結婚或者其他原因分立戶,將房屋及生活資料、財產等進行分割、分配。需要指出的是:分家的情況較復雜,往往是有析產、有贈與、有放棄等。但析產則是指家庭生活中參予積累的共有人從共有財產中分離的過程。是一種共有權的分解。

鑒於上述,分家析產協議書必須經過所有立約人簽名同意。

協議書基本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一 ) 立約人的'基本情況,在家庭中的輩份稱呼; ( 二 ) 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襲蔽枝; ( 三 ) 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合意以及對原家庭債務清償的安排; ( 四 ) 分割後的財產細目及其所拍敏有人姓名; ( 五 ) 見證人姓名,見證人不是必須的,可以自願設立; ( 六 ) 立約人、證人簽名和手印; ( 七 ) 立約的具體時間及執行日期。

二、範文

分家析產協議書

立約人基本情況:

趙思聰 男,70歲,漢族,保定市***退休工人,現住河北保定市**路**小區**號。系下列立約人之父親。

身份證號:0000000000000

長女:趙靜,女,48歲,漢族,保定市****幹部,住址同上,文化程度:大學。系趙思聰長女。

身份證號:0000000000000

長子:趙征,男,44歲,漢族,保定市****職工,住址:保定市博鑫青年城****號,文化程度:大專。系趙思聰長子。

身份證號:0000000000000

次子:趙誠,男,41歲,漢族,保定市****廠下崗職工,住址:保定市紅旗大街***號,文化程度:高中。系趙思聰次子。

立約人趙思聰之妻於2007年4月病故,現趙思聰名下有房屋兩套,系夫妻二人公房改革時,由家庭成員的共同出資購買的100%產權私有房屋。鑒於本人年老體邁又多病,恐有不測,在有生之年招集兒女就財產分割進行協商,並約請河北**律師事務所律師代書見證,簽訂分家協議如下:

一、長女趙靜不分得房屋,在立約人趙思聰個人的存款中拿出15萬元給趙靜。其他財產不享有份額。

二、長子趙征分得保定市***路**小區三室一廳房屋一套,即現在趙思聰居住的房子。產權證號:********,其他財產不享有份額。

三、次子趙誠分得保定市***路**小區二室一廳房屋一套,產權證號:*******。另外在趙思聰個人存款中拿出5萬元給趙誠。其他財產不享有份額。

四、本協議簽名後生效,協議生效後,房屋變更登記即可辦理,趙

思聰仍有個人存款11萬元,留個人生活費,協議簽訂後隨長子生活、居住,直到逝世。

五、關於趙思聰晚年生活問題:趙思聰有退休金作為生活費,自本協議簽訂後,暫時不需要子女支付生活贍養費,但由於醫療等需要時按照男女平等原則由三個子女共同支付。居住隨長子趙征,若趙思聰本人退休金除個人花銷外有節余或者積累,將來按照遺產由三個子女依法繼承。

六、三個子女表示:上述協議相對公平,無其他爭議,保證恪守協議約定、永不反悔。不計較個人得失,盡義盡責贍養老人,使老人安度晚年。

趙思聰(簽名手印):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趙靜(簽名手印):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趙征(簽名手印)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趙誠(簽名手印)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見證人(簽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三:經典分家析產協議書(城市居民用)

分家析產協議書

家庭成員:

母親:李秀蘭 (父親:楊振剛,已去世)

長子:楊智文

次子:楊智武

三子:楊智勝

協議簽訂日期:20xx年五月九日

自父親楊振剛去世之前至今始終未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根據繼承法,現經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協商對目前家庭所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特立協議如下:

一、家庭共同財產范圍

1、位於北京市朝陽區轉角樓北里2號樓1門501的住房一套,產權在父親楊振剛名下。

2、位於北京市西壩河南里15號樓1單元7號的住房一套,產權在母親陳秀蘭名下。另在該房旁邊有11平方米的公租房一間,家庭享有長期居住權。

二、分配方案

1、北京市朝陽區轉角樓北里2號樓1門501的住房歸次子楊智武所有,過戶等手續及相關費用自行承擔,其他家庭成員協助辦理。

2、北京市西壩河南里15號樓1單元7號的住房歸三子楊智勝所有,過戶等手續及相關費用自行承擔,其他家庭成員協助辦理。

位於其側的11平方米公租房居住權也歸三子楊智勝,如因其變故所得補償也歸三子楊智勝所有。

3、次子楊智武、三子楊智勝各拿出人民幣100萬元(壹佰萬元整)給長子楊智文,楊智文對以上兩套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權利。

4、次子楊智武、三子楊智勝所分得的房產各留一間供母親陳秀蘭居住,待母親百年後,歸其各自所有。

三、母親陳秀蘭贍養問題

母親將來需有人照料以及生病所需費用等問題由三個兒子共同承擔。

四、戶口問題

長子楊智文的戶口現在北京市西壩河南里15號樓1單元7號,如遇拆遷,若以在此房產的戶口人數補償,則長子楊智文享有應得份額;若以房產面積等其他方式進行補償,則長子楊智文不享有任何權利。

五、款項給付

第二條第3項中所約定的次子楊智武、三子楊智勝各付100萬元給長子楊智文,本協議簽訂時已實際支付到位,不再另行出具收款憑據。

六、本協議自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協議一式四份,各方各執一份。

見證人:

各方簽字:

母親:

長子:次子: 三子:

7. 中國傳統分家是什麼原因分析

中國傳統分家大都是因為家主膝下有很多兒子,而兒子都成年之後有了自己的家庭,所以這個時候家主會分家析產,讓每個兒子都建立屬於自己的家庭。
分家,指把一個家分開,分成褲散若干個家。一個完整的家解體,幾個新的家庭成立、誕生。 分家,主要是分財產。財產中,主要分固定資產和資金,即父母的積蓄,父母的私產。 俗話說:「樹大分杈,子大分家。」由此可見,在以前漫長的時代里,「分家」是常見的現象。
在分家析產時,應注意這樣幾點:
( 一 ) 分家析產時,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於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於分割范疇的。
( 二 ) 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對於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分家析產直接關繫到家庭成員今後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至於有分帆純禪家後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
分家折產協議書基本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一 ) 立約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輩份稱呼;
( 二 ) 分家的理由、原態塵因和目的;
( 三 ) 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合意以及對原家庭債務清償的安排;
( 四 ) 分割後的財產細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 五 ) 證人姓名;
( 六 ) 立約人、證人簽名蓋章;
( 七 ) 立約的具體時間及執行日期。

8. 分家析產糾紛

1. 分家析產
分家析產 分家析產時要注意什麼
1、分家析產時,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

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於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於分割范疇的。2、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

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 對於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

分家析產直接關繫到家庭成員今後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至於有分家後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
【什麼是分家析產?】
分家、與析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所謂分家是將一個較大的家庭根據分家協議而分成幾個較小的家庭.所謂析產又稱財產分析,是指財產共有人通過協議的方式,根據一定的標准,將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 分家析產不是財產繼承,財產繼承,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被繼承人死亡,其近親屬依據死亡人生前留下的,沒有遺囑的按法律規定而發生的、由繼承人依法無償佔有該財產的活動;而分家雹譽析產,是家庭成員間的矛盾、糾紛或其他原因,不願意再繼續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對家庭中的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處分的活動.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一個大家庭的主事家長去世之後,家庭成員之間往往會發生繼承和分家析產兩種活動,應如何進行這兩種活動呢? 首先,應區分家庭共有財產和老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兩種不同性質的財產區分開來之後,分別進行繼承活動和分家析產活動. 其次,確定繼承活動的參與人和分家析產的參與人. 兩種活動的參與人是有所不同的. 一、繼承活動的參與人,有遺囑的,且遺囑合法有效的,應按遺囑執行,沒有遺囑的,應按第十條的規定確定第一和第二順序繼承人; 二、分家析產活動的參與人,是指家庭中的全體人員. 兩種財產的性質也完全不同: 一、繼承是繼承死亡人生前的合法個人財產,如死者生前合法所有的房產權等; 二、分家析產的財產是指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創造、共同享有的財產. 在繼承和分家析產活動過程中,對財產的處置方法也不同: 一、繼承.按遺囑內容或按順序進行; 二、分家析產.按人口和其他標准平均分配.。
繼承與分家析產有什麼不同?
繼承是繼承人按《繼承法》的規定或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行為。而分家析產是家庭成員之間因生產、生活或其他方面的需要,分割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行為,有些人把家庭成員之間的分家析產當作繼承,把繼承與分家析產當成一回事,因此有必要對這兩種民事行為加以區分,以明晰社會生活的本質,一般來說繼承與分家析產的區別主要是:

①兩者產生的原因不同:繼承是以被繼承人的死亡為唯一的原因,沒有人的死亡,就不會產生繼承這種民事法律關系,就不能實施或碼繼承。而分家析產則不完全是由於人的死亡而起的,它可能是由於家庭成員之間的不和睦造成的;也可能是由於家庭生產、生活方面的實際需要引起的,當然也有的是由於人的死亡,尤其是家長的死亡產生的。

②兩者產生的時間不同:繼承必須是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才能進行,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是絕對不允許對他的財產實施繼承的,而分家析產則可以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或死亡之後。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往往是在被繼承人生前進行分家析產活動,也有的是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繼承與分源團段家析產同時進行的。

③兩者所涉及的客體不同:繼承關系的客體是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它局限於死者的個體財產。而分家析產所涉及的客體是整個家庭共有財產,每個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都有部分所有權和支配權,分家析產只不過使其共同的財產份額在每一個共有人中間具體確定下來,明確劃分出來罷了。

④兩者分配財產的原則不同:繼承是由有繼承權的各個繼承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進行,或者按照被繼承人的遺囑進行。而分家析產則是按人口數或按需要平等分配。 由於繼承權被侵犯而發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依法予以受理並保護繼承人的合法繼承權。而對於分家析產而引起的民事糾紛,一般是自行協調解決,或者由調解委員會調解,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總之,分家析產與繼承是兩種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不能混為一談。嚴格區分繼承與分家析產的界限,對於明確什麼叫繼承,怎樣保護公民的個人財產所有權和遺產繼承權是十分必要的。當然在我國人民的日常生活中,有的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後,由於種種原因繼承人並不願意立即分割死者的遺產,有的還與分家析產一同完成,因此也容易導致人們的誤解,把繼承與分家析產當成一回事。一般來講,應該是先析產後繼承。

析產即分家析產,指的是家庭成員之間因生產、生活或其他方面的需要,分割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行為。先析產後繼承是指繼承開始之前,應選確定被繼承人個人所有的財產部分,並明確在共同財產中屬於被繼承人的那一部分財產,把這一部分財產從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只有對上述屬於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才存在繼承問題,才能由繼承人繼承。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把夫妻共有財產或家庭共有財產中屬於生存配偶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部當成死者的遺產全部為繼承分割。先析產後繼承即是為了維護生存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員的個人所有權,也是為了死亡公民的財產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
什麼是分家析產?分家析產應注意什麼問題?
房產析產屬於析產中的一種。

析產又稱財產分析,是指財產共有人通過協議的方式,根據一定的標准,將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析產一般發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離婚時對財產的處理中。 公民死亡後,共同生活人或者財產共有與繼承人就財產如何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解釋,一般是先析產後繼承。

房產析產一般發生於離婚、分家、繼承和共買房產等民事關繫上,公民死亡後,共同生活人或者財產共有與繼承人就財產如何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解釋,一般是先析產後繼承。

房產析產注意事項:

1、分割房屋是最大限度的保護房屋的整體性

2、盡最大可能不損害房屋現有的價值

3、採取一人獨有,在給他人金錢或其他方式的補償

4、採取大家共有的方式

5、大家競買的方式

6、出賣該房,大家分的價款的方式
什麼是分家析產?
分家、與析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所謂分家是將一個較大的家庭根據分家協議而分成幾個較小的家庭。

所謂析產又稱財產分析,是指財產共有人通過協議的方式,根據一定的標准,將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 分家析產不是財產繼承,財產繼承,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被繼承人死亡,其近親屬依據死亡人生前留下的,沒有遺囑的按法律規定而發生的、由繼承人依法無償佔有該財產的活動;而分家析產,是家庭成員間的矛盾、糾紛或其他原因,不願意再繼續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對家庭中的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處分的活動。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一個大家庭的主事家長去世之後,家庭成員之間往往會發生繼承和分家析產兩種活動,應如何進行這兩種活動呢? 首先,應區分家庭共有財產和老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兩種不同性質的財產區分開來之後,分別進行繼承活動和分家析產活動。 其次,確定繼承活動的參與人和分家析產的參與人。

兩種活動的參與人是有所不同的。 一、繼承活動的參與人,有遺囑的,且遺囑合法有效的,應按遺囑執行,沒有遺囑的,應按第十條的規定確定第一和第二順序繼承人; 二、分家析產活動的參與人,是指家庭中的全體人員。

兩種財產的性質也完全不同: 一、繼承是繼承死亡人生前的合法個人財產,如死者生前合法所有的房產權等; 二、分家析產的財產是指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創造、共同享有的財產。 在繼承和分家析產活動過程中,對財產的處置方法也不同: 一、繼承。

按遺囑內容或按順序進行; 二、分家析產。按人口和其他標准平均分配。
分家析產糾紛
1、分家析產協議:屬於當事人自願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一般是父母將自己的財產分給子女。分家析產協議只要是當事人意思表示、沒有處分他人財產、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就自全體協議人簽字時起生效。

2、公證不是民事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只是公證後可以使民事協議的效力更強,經過公證後的協議,將來有糾紛到法院時,法院一般會直接採納為證據,不用再質證,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公證錯誤。

3、另外提醒一句:分家析產協議雖然自當事人簽字時起就可以生效,但如果分家析產協議中涉及到的家產屬於不動產或准不動產比如房產、土地、車輛等的,還應當經過產權過戶、變更登記後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如果在分家協議生效後不及時做過戶登記,雖然協議生效,但產權不變,原財產所有人(一般是家裡的父母)將來反悔不願再分的,房產等可能仍然歸父母所有,分家協議中確定分到的人有可能拿不到房產。
什麼是分家析產
分家、與析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所謂分家是將一個較大的家庭根據分家協議而分成幾個較小的家庭。

所謂析產又稱財產分析,是指財產共有人通過協議的方式,根據一定的標准,將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 在分家析產時,應注意這樣幾點: (一)分家析產時,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

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於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於分割范疇的。 (二)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

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 對於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

分家析產直接關繫到家庭成員今後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至於有分家後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 分家折產協議書基本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 1 頁(一)立約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輩份稱呼; (二)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三)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合意以及對原家庭債務清償的安排; (四)分割後的財產細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五)證人姓名; (六)立約人、證人簽名蓋章; (七)立約的具體時間及執行日期。
繼承和分家析產有什麼區別
繼承,是指有繼承權人把死亡公民遺留的財產承接下來的一種法律制度。

繼承和分家析產是不同的,表現在三方面: (1)分家析產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因生產和生活上的需要,或者由於不能在一起和睦共同生活,而要求分割他們共同所有的財產的法律行為。這和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產生的將死者的遺產轉移給繼承人所有的繼承關系,是有根本區別的。

(2)分家析產所分割的財產是家庭共有財產或者夫妻間的共同財產,而繼承人所繼承的財產,則只能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 (3)繼承只能在被繼承人死後進行,而分家析產既可以在被繼承人生時也可以在其死後進行。

區分繼承和分家折產的不同,在現實生活中很重要,比如,在一些遺產糾紛中,人們常常把夫妻共有的財產都當作死者的個人遺產。在具體作法上,繼承開始之後,應當首先確定被繼承人個人所有的財產,然後再劃出共有財產中屬於被繼承人的那一部分。

這樣,經過明確的這兩部分財產才是可以繼承的遺產。
繼承、贈與、分家析產
1、繼承

繼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於死亡時遺留的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制度。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撫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遺囑,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2、贈與

「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 轉移。贈與行為一般要通過法律程序來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也有口頭合同和其它形式)。

3、分家析產

分家、析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分家是指將一個較大的家庭根據分家協議而分成幾個較小的家庭。析產是指分析財產,即財產是歸個人所有,還是家庭成員共同所有。歸個人所有的財產原則上屬於個人財產,個人有權對其進行處分;歸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共有人通過協議的方式,根據一定的標准予以分割,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

分家析產與繼承的區別

1、參與人不同。繼承活動的參與人,有遺囑的,且遺囑合法有效的,應按遺囑執行,參與人為遺囑中的財產繼承人。沒有遺囑的,應按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確定第一和第二順序繼承人;分家析產活動的參與人,是指家庭中的全體人員。

2、性質不同。繼承是繼承死亡人生前的合法「個人財產」。分家析產的財產更為廣泛,不僅僅包括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還包括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創造、共同享有的財產等等。

3、對財產的處置方法不同。繼承按我國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對財產進行處置;分家析產按人口和其他標准平均分配。原則上個人所有的財產仍然歸個人所有,家庭共有財產由共同所有人協商確定各自應得的份額。不能達成協議的,一般應按等分原則處理,並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實際需要等因素。對於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用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財產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