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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索暫存待查原因怎麼寫

發布時間: 2025-09-12 11:17:36

『壹』 談話函詢,初步核實,予以了結,暫存待查是什麼意思

《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第十五條規定:承辦部門應當結合問題線索所涉及地區、部門、單位總體情況,綜合分析,按照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四類方式進行處置。

1、談話函詢:

指通過談話、發函的形式對問題線索進行處置的一種方式。適用談話函詢的線索,主要是反映的問題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給予輕處分或批評教育,或者反映問題不實而予以澄清的;反映問題籠統,多為道聽途說或主觀臆測,難以查證核實的線索。

2、初步核實

指紀檢機關對受理的黨員或黨組織違紀行為的線索進行初步核查、證實的活動,其任務是了解問題線索是否存在,為立案與否提供依據。

3、予以了結

指線索反映的問題失實或沒有可能開展核查工作而採取的線索處置方式。

包括雖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追究黨紀責任,已建議有關黨組織作出恰當處理的;以及被反映人已去世的等情況。比如,案例中舉報涉及李夏的內容如無新的情況,就應當予以了結。

4、暫存待查

指線索反映的問題雖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於時機、現有條件、涉案人一時難以找到等種種原因,暫不具備核查的條件而存放備查。需要注意的是,《工作規則》第十六條明確規定,「線索處置不得拖延和積壓」,因此對確定暫存待查的線索,一旦條件成熟應立即開展核查工作。

(1)線索暫存待查原因怎麼寫擴展閱讀:

紀檢人必須瞭然於心的五類線索處置方式處置標准:

1、談話函詢處置標准:

反映的問題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給予輕處分或批評教育,或者反映問題不實而予以澄清的線索;反映問題籠統,多為道聽途說或主觀臆測,難以查證核實的線索。

2、初步核實處置標准:

反映的問題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對照黨紀政紀條規,判斷其可能構成違紀的線索。

3、暫存待查處置標准:

線索反映的問題雖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於種種原因,暫不具備核查的條件而存放備查,一旦條件成熟即可開展核查工作的線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是線索具體、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部門、時機等因素,不便馬上開展核查的;

(2)是相關重要涉案人一時難以找到的;

(3)是經初步核實或者談話函詢,尚不能完全排除問題存在的可能性,在現有條件下難以進一步開展工作的;

(4)是被反映人年齡過大的;

(5)是反映的問題發生年代久遠,且之後沒有新問題舉報的。

4、予以了結處置標准:

線索反映的問題失實或無可能開展核查工作的線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是經過核查未發現違紀違法問題的;

(2)是經過談話函詢,不能認定被反映問題存在,也無條件開展進一步工作的;

(3)是雖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追究黨紀責任,已建議有關黨組織作出恰當處理的;

(4)是被反映人已離休或去世的。

5、立案審查處置標准:

經過初步核實,對照黨紀條規,確有違紀事實,需要追究黨責任的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