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公告後,被告還不到庭怎麼辦
可以公告送達,就是在法院報上登個公告,通過這種方式告知被告應訴。好像是90天?記不清了,反正就是登完公告之後經過一段時間被告仍然找不到,法院就可以在被告不出席的情況下缺席判決。所以,被告到底來不來沒關系,不來更好。
法律分析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如果是關於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被告。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達傳喚通知,法院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程序來完成對被告的通知義務,公告送達六十日的公告期一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公告送達適用條件:(一)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二)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都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人的。公告送達期滿後就視為已經送達造成,無論對方是否真的收到,都會照常開庭,對方不到庭的話,法院會缺席判決。不過,要注意,原告一定要去,原告不去就視為撤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2. 法院開庭遲到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1、原告或被告一方在傳票確定的時間未到達指定審判地點,但遲到未超過30分鍾,合議庭應當要求原告如實向法庭陳述遲到原因,如不屬於正當理由,應當予以訓誡後,准許其進入審判區並在當事人席就座。合議庭對該方的身份予以核對。2、原告未按傳票所載的時間到達指定審判地點,超過30分鍾未出庭,本院將查明原告未到庭的相關情況,如有法律規定的正當理由,本院將延期審理,另行確定開庭日期。如無正當理由,本案將按原告撤訴處理。具體結果另行通知。3、被告超過開庭時間,30分鍾未到庭的,如合議庭認為不影響案件審理的可缺席審理;如認為可能導致案件事實無法查清的,可延期審理。4、如庭審終結前被告到庭的,合議庭在查明被告人身份後,要求其向法庭陳述遲到的原因,合議庭依據理由是否正當和案情需要,決定是否准予其參加庭審,但對於其未准時出庭的行為應予以訓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3. 開庭被告不到場怎麼辦
開庭被告不到場,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根據相關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如被告故意迴避,拒不配合,原告應當法院提供被告詳細住址和聯系方式,由法院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在法院依法送達訴狀副本和開庭傳票以後,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判決是指法院對審理結束的案件作出裁決。裁定是指審判機關在訴訟過程中,就訴訟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處理決定。分書面和口頭裁定兩種。
判決和裁定的區別在於:
1、判決是對事實進行認定與處理,裁定是適用於訴訟程序的;
2、判決的表現需要用書面形式,裁定既可以是口頭上的形式,也可以是書面的形式;
3、上訴與抗訴的期限不一樣(判決是十五天,裁定是十天);
4、一個案件中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只有一個,裁定有若干個;
5、兩者作出的依據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4. 如果法院通知開庭,未到庭會怎麼樣
法律分析: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5. 法院開庭真的沒時間去怎麼辦
法律分析:被告確有不能按時到庭的事由,應當及早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提出的理由正當,確實不能到庭的,可以決定延期審理,並將延期審理的情況及時通知原告。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提出的理由不正當,可以決定不延期審理,並將不延期審理的決定通知被告。被告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後,應當按時出庭。如果被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被告雖然到庭,但在審理過程中,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6. 開庭時被告不到場法庭怎麼辦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6)有正當原因法院通知開庭未到怎麼辦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庭前調解,雙方當事人可以不到庭。法院組織的調解,遵循自願的原則,同意調解就去;如果不同意調解,可以不去,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去。
但開庭時,當事人必須到庭,尤其是原告,如果不到庭,會被法院按自動撤訴處理的。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案件法院必須進行調解,即調解是審理婚姻案件的一個必經程序。只有在調解無法和好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判決。所以,離婚案件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必須本人出庭。
7. 法院開庭被告沒有到場怎麼處理
法院開庭被告沒有到場,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如果不是必須到庭的案件,第一次傳票沒去,法院會進行缺席判決。如果是必須到庭的案件,經兩次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可以強制拘傳到庭,二次相隔時間一般不會太長,視人民法院的時間安排而定。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後所作出的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8. 開庭原告未到的後果
法律分析:1、開庭時原告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如果被告反訴,法院可以缺席判決。2、如果原告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法院可以延期審理。缺席判決適用於下列情況: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