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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廠設備原因造成障礙怎麼考核

發布時間: 2022-05-29 17:50:40

⑴ 在電力系統事故當中什麼樣的事故定為故障 什麼樣的定義為障礙

事故和障礙
5.1 人身事故
5.1.1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人身傷亡,為電力生產人身事故:
5.1.1.1員工從事電力生產有關工作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含生產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傷亡,下同)的。
【釋義】電力生產有關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包括工作過程中違反勞動紀律而發生的人身傷亡。
生產性急性中毒系指生產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職業病不屬本規程統計范圍。
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因病導致傷亡,經縣以上醫院診斷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調查,確認系員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電力生產人身事故統計。
員工「干私活」發生傷亡不作為電力生產傷亡事故,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作為「干私活」:
(1)具體工作人員的工作任務是由上級(包括班組長)安排的;
(2)具體工作人員的行為不是以個人得利為目的。
5.1.1.2員工從事電力生產有關工作過程中,發生本單位負有同等及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
【釋義】員工(含司機及乘車員工)從事電力生產有關工作中,發生由公安機關調查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判定本方負有「同等責任」、「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且造成本單位員工傷亡的,作為電力生產事故。
電力生產區域內發生機動車輛在行駛中發生擠壓、墜落、撞車或傾覆;行駛時人員上下車;發生車輛跑車等造成的本單位員工傷亡事故,本方負有「同等責任」、「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應作為電力生產事故統計上報,並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上報,事故類別填「車輛傷害」。
員工乘坐單位的交通車上下班、參加單位組織的文體活動、外出開會等發生的交通事故,不作為電力生產事故。
5.1.1.3在電力生產區域內,外單位人員從事電力生產有關工作過程中,發生本單位負有責任的人身傷亡的。
【釋義】本單位負有責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1、資質審查不嚴,項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開工前未對承包方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安監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或者沒有完整的記錄;
3、對危險性生產區域內作業未事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關的安全措施(包括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確的安全警告標志等);
4、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協議中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
資質審查包括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施工簡歷和近3年安全施工記錄;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素質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殊工種是否持證上崗;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是否滿足施工需要;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方是否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是否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是否設有兼職安全員。
危險性生產區域是指容易發生觸電、高空墜落、爆炸、爆破、起吊作業、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火災、燒燙傷等引起人身傷亡和設備事故的場所。
5.1.2 人身事故等級劃分
5.1.2.1特大人身傷亡事故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5.1.2.2重大人身傷亡事故
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5.1.2.3一般人身傷亡事故
一次死亡1至2人(包括多人事故時的輕傷和重傷)的事故。
【釋義】按勞動部1993年9月勞辦(1993)140號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問題解答》第48條規定,如職工負傷後,在30天內死亡的(因醫療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須得到醫療事故鑒定部門的確認),均按死亡統計;超過30天後死亡的,不再進行死亡補報和統計;輕傷轉為重傷也按此原則補報和統計。
5.1.2.4 重、輕傷事故
未發生人員死亡的人身事故。
【釋義】重傷事故的確定按1960年(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文《關於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規定。輕傷事故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者。
5.2 電網事故和障礙
5.2.1 特大電網事故
電網發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積停電,為特大電網事故。
5.2.1.1省、自治區電網或南方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下列數值之一的:
電網負荷 減供負荷
20000MW及以上 20%
10000~20000MW以下 30%或4000MW
5000~10000MW以下 40%或3000MW
1000~5000MW以下 50%或2000MW
【釋義】電網負荷,是指電力調度機構統一調度的電網在事故發生前的負荷。
電網減供負荷波及多個省級電網時,其電網負荷按照南方電網事故前全網負荷計算。減供負荷的計算范圍與計算電網負荷時的范圍相同。
5.2.1.2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減供負荷80%及以上的。
【釋義】大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五十萬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二十萬以上、不滿五十萬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不滿二十萬的城市。
城市的減供負荷,是指市區范圍的減供負荷,不包括市管轄的縣或者縣級市。
5.2.2重大電網事故
未構成特大電網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重大電網事故。
5.2.2.1省、自治區電網或南方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下列數值之一的:
電網負荷 減供負荷
20000MW及以上 8%
10000~20000MW以下 10%或1600MW
5000~10000MW以下 15%或1000MW
1000~5000MW以下 20%或750MW
1000MW以下 40%或200MW
5.2.2.2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減供負荷40%及以上的。
5.2.2.3 中等城市減供負荷60%及以上的。
5.2.2.4 小城市減供負荷80%及以上的。
5.2.3 A類一般電網事故
未構成特、重大電網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A類一般電網事故。
5.2.3.1 110kV及以上省級電網或者南方電網非正常解列,並造成全網減供負荷達到下列數值之一的:
電網負荷 減供負荷
20000MW及以上 4%
10000~20000MW以下 5%或800MW
5000~10000MW以下 8%或500MW
1000~5000MW以下 10%或400MW
1000MW以下 20%或100MW
【釋義】電網非正常解列包括自動解列、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動作解列。
5.2.3.2變電站220kV及以上任一電壓等級母線被迫全部停止運行。(A類一般電網事故)
【釋義】被迫停止運行是指設備未經調度批准而停止運行的狀態,或者不能按規定立即投入運行的狀態。
5.2.3.3電網電能質量降低,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裝機容量3000MW及以上的電網,頻率偏差超出50±0.2赫茲,且延續時間30分鍾以上;或者頻率偏差超出50±0.5赫茲,且延續時間15分鍾以上。
(2)裝機容量不滿3000MW的電網,頻率偏差超出50±0.5赫茲,且延續時間30分鍾以上;或者頻率偏差超出50±1赫茲,且延續時間15分鍾以上。
(3)電壓監視控制點電壓偏差超出電力調度規定的電壓曲線值±5%,且延續時間超過2小時;或者電壓偏差超出電力調度規定的電壓曲線值±10%,且延續時間超過1小時。
【釋義】電網裝機容量是指參加電網統一調度的所有並網發電廠的投產機組總容量。
當調度使用電壓控制范圍代替電壓曲線時,電壓越限(越上限或越下限)的持續時間超過2小時,也適用本條。
5.2.4 B類一般電網事故
未構成特、重大電網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B類一般電網事故。
5.2.4.1 110kV及以上電網失去穩定。(B類一般電網事故)
【釋義】電網失去穩定是指同一電網中,由於大幹擾或小干擾,使並列運行的兩個或幾個電源間失去同步或電網電壓失去穩定。電網一旦發生失去穩定的情況,不論是否採用自動措施,也不論是否重新恢復穩定,都適用本條。
5.2.4.2省間500kV(含香港400kV)及以上電網非正常解列。5.2.4.3 110kV及以上電網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
【釋義】每一片電網不論是否造成電網減供負荷,均適用本條。本條中三片不包括裝機容量50MW及以下的地方電廠孤立運行的片。
5.2.4.4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
(1)220kV及以上母線、聯絡線運行的線路、變壓器的主保護非計劃停運,造成無主保護運行;
(2)電網輸電斷面超穩定限額運行時間超過1小時;
(3)切機、切負荷、振盪解列、低頻低壓解列、安穩裝置等安全自動裝置非計劃停運時間超過168小時,導致電網安全水平降低;
(4)地(市)級及以上調度機構調度自動化系統失靈超過1小時、調度通信系統通信中斷超過2小時。
【釋義】線路、母線、變壓器主保護指能瞬時切除全線路、母線、變壓器故障的保護裝置。
非計劃停運是指設備處於不可用而又不是計劃停運的狀態。
電網安全水平降低既包括電網低於安全運行標準的情況,也包括為滿足電網安全運行標准被迫修改發電、輸電、供電計劃的情況。
本條調度自動化系統失靈是指自動化主站系統因故障(包括電源故障)使其主要功能不可用,導致調度人員不能利用該系統對電網進行監視和控制。
本條調度通信系統通信中斷是指調度專用的通信系統因故障(包括電源故障)不可用,導致調度機構與其所管轄3個及以上廠站的調度專用通信聯系全部中斷。
5.2.4.5 其它經公司或分、子公司認定為B類一般電網事故者。
5.2.5電網一類障礙
未構成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電網一類障礙。
5.2.5.1 110kV及以上電網非正常解列。
5.2.5.2 220kV及以上電網發生低頻振盪持續時間超過3分鍾。
【釋義】低頻振盪是指電網由於弱阻尼或負阻尼,在小干擾下發生的頻率為0.2~2.5Hz范圍內的持續振盪現象。
5.2.5.3變電站220kV及以上電壓等級任一段母線被迫停止運行。
【釋義】220kV及以上的「線路變壓器組」、直接連接(中間無母線)系統,其主變停電適用本條。
5.2.5.4 電網電能質量降低,造成下列後果之一:
(1)頻率偏差超出以下數值:
裝機容量在3000MW及以上電網頻率偏差超出50±0.2Hz,且延續時間20分鍾以上;或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續時間10分鍾以上。
裝機容量3000MW以下電網頻率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續時間20分鍾以上;或偏差超出50±1Hz,且延續時間10分鍾以上。
(2)電壓監視控制點電壓偏差超出電網調度規定的電壓曲線值±5%,且延續時間超過1 小時;或偏差超出±10%,且延續時間超過30 分鍾。
【釋義】當調度使用電壓控制范圍代替電壓曲線時,電壓越限(越上限或越下限)的持續時間超過1小時,也適用本條。
5.2.5.5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
(1)電網輸電斷面超穩定限額運行時間超過15分鍾;
(2)南方電網、省網實時運行中的備用有功功率小於下列數值,且時間超過1小時:
電網發電負荷 備用有功功率
(%為備用占電網發電負荷的比例)
40000MW及以上 2%或電網內的最大單機出力
20000~40000MW 3%或電網內的最大單機出力
10000~20000MW 4%或電網內的最大單機出力
10000MW以下 5%或電網內的最大單機出力
【釋義】備用有功功率是指接於母線且立即可以帶負荷的發電側旋轉備用功率(含能立即啟動的水電機組及燃氣機組),用以平衡瞬間負荷波動與預計誤差。
(3)切機、切負荷、振盪解列、低頻低壓解列等安全自動裝置非計劃停運時間超過72小時,導致電網安全水平降低;
(4)220kV及以上線路、母線、變壓器主保護非計劃停運,導致主保護非計劃單套運行時間超過36小時;
(5)地(市)級及以上調度機構調度自動化系統失靈超過30分鍾、調度通信系統通信中斷超過1小時;
(6)通信電路非計劃停運,造成遠方跳閘保護、遠方切機(切負荷)裝置由雙通道改為單通道,時間超過30小時。
5.2.6 電網二類障礙
電網二類障礙的規定由公司直屬機構或分、子公司自行制定。
5.3 設備事故和障礙
5.3.1特大設備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大設備事故。
5.3.1.1生產單位一次事故造成設備、設施、施工機械、運輸工具損壞,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達2000萬元者。
【釋義】施工機械,是指大型起吊設備、運輸設備、挖掘設備、鑽探設備、張力牽引設備等。
直接經濟損失包括更換的備品配件、材料、人工和運輸所發生的費用。如設備損壞不能再修復,則按同類型設備重置金額計算損失費用。保險公司賠償費和設備殘值不能沖減直接經濟損失費用。
5.3.1.2電力生產設備、廠區建築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00萬元者。
【釋義】直接經濟損失計算方法見公安部1998年11月16日發布的《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統計方法》(GA185-1998)。
電氣設備發生電弧起火引燃絕緣(包括絕緣油)、油系統(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統損壞起火等,上述情況企業內部定為設備事故。如果失火殃及其他設備、物資、建(構)築物時,則定為電力生產火災事故。
5.3.2重大設備事故
未構成特大設備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重大設備事故。
5.3.2.1裝機容量400MW及以上的發電廠,一次事故造成2台及以上機組非計劃停運,並造成全廠對外停電。
【釋義】「發電廠」是指地理位置獨立的發電廠。
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機組非計劃停運,包括1台機組非計劃停運後,由於處理不當使其他機組也相繼非計劃停止運行。
全廠對外停電,是指發電廠對外有功負荷降到零。雖電網經發電廠母線轉送的負荷沒有停止,仍視為全廠對外停電。
5.3.2.2生產單位一次事故造成設備、設施、施工機械、運輸工具損壞,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及以上不滿2000萬元。
5.3.2.3電力生產設備、廠區建築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達到30萬元。
5.3.3 A類一般設備事故
未構成特、重大設備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A類一般設備事故。
5.3.3.1電網35kV及以上輸變電設備被迫停止運行,並造成對用戶中斷供電。A類一般設備事故
【釋義】對用戶中斷供電,不論用戶當時是否正在用電,均適用於本條。
對用戶中斷供電不包括有計劃地安排用戶停電、限電、調整負荷。
線路自動重合閘重合成功或線路、母線備自投動作,恢復對用戶供電的,不算對用戶中斷供電。
5.3.3.2發電廠2台及以上機組非計劃停運,並造成全廠對外停電。
5.3.3.3發電廠升壓站110kV及以上任一電壓等級母線被迫全部停止運行。
5.3.3.4發電廠200MW及以上機組被迫停止運行,時間超過24小時。
5.3.3.5水電廠由於水工設備、水工建築損壞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庫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損壞。
5.3.3.6生產單位一次事故造成設備、設施、施工機械、運輸工具損壞,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及以上不滿500萬元。
5.3.4 B類一般設備事故
未構成特、重大設備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B類一般設備事故。
5.3.4.1 3kV及以上發電設備、6kV及以上輸變電設備發生下列惡性電氣誤操作:
(1)帶負荷誤拉(合)隔離刀閘;
(2)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
(3)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開關(隔離刀閘)。
5.3.4.2 50MW及以上發電機組、35kV及以上輸變電主設備因以下人為原因被迫停止運行。
(1)一般電氣誤操作:
誤(漏)拉合開關、誤(漏)投或停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包括壓板)、誤設置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定值;
下達錯誤調度命令、錯誤安排運行方式、錯誤下達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定值或錯誤下達其投、停命令;
(2)人員誤動、誤碰設備;
(3)熱機誤操作:誤停機組、誤(漏)開(關)閥門(擋板)、誤(漏)投(停)輔機等;
(4)小動物碰觸戶內設備;
(5)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人員誤(漏)接線;
(6)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包括熱工保護、自動保護)的定值計算、調試錯誤;
(7)監控過失:人員未認真監視、控制、調整等。
【釋義】發電、輸變電主設備是指:
(1)鍋爐、汽輪機、燃氣輪機、水輪機、抽水蓄能水泵水輪機、發電機(包括勵磁系統)、抽水蓄能發電電動機、調相機(靜止補償裝置)、變頻機;主要水工設施和建築物(包括水壩、閘門、壓力水管道、隧道、調壓井、蓄水池、水渠等)。
(2)35kV及以上的主變壓器、母線、電抗器、開關、輸電線路(電纜)、組合電器(GIS)和220kV及以上高壓廠用變壓器等。
(3)換流器、換流變壓器、交流濾波器、直流濾波器、平波電抗器、開關、接地極、串聯補償設備等。
5.3.4.3 500kV及以上輸變電主設備被迫停止運行,時間超過1小時。
5.3.4.4直流輸電系統單極閉鎖,時間超過1小時。
5.3.4.5直流輸電系統雙極閉鎖。
5.3.4.6小於200MW發電機組、110kV~220kV輸變電主設備被迫停止運行,時間超過24小時。
5.3.4.7 220kV及以上開關、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避雷器以及其它電容性設備爆炸。
5.3.4.8 220kV及以上輸電線路桿塔倒塌。
5.3.4.9 120MVA及以上變壓器繞組絕緣損壞。
5.3.4.10 110kV及以上輸變電主設備有缺陷,經調度同意後停止運行,修復時間超過30天。
【釋義】設備的「修復時間」是指設備從停運開始至設備重新投入運行或轉為備用為止的時間。
使用備品備件在30天內恢復正常運行,也可視為30天內使設備重新投入運行。
5.3.4.11 50MW及以上發電主設備有缺陷,經調度同意後停止運行,修復時間超過40天。
5.3.4.12 發電設備發生下列情況之一:
(1)爐膛爆炸;
(2)鍋爐受熱面腐蝕或燒壞,需要更換該部件(水冷壁、省煤器、過熱器、再熱器、預熱器)管子或波紋板達該部件管子或波紋板總重量的5%以上;
(3)鍋爐運行中的壓力超過工作安全門動作壓力的3%;汽輪機運行中超速達到額定轉速的1.12倍以上;水輪機運行中超速達到緊急關導葉或下閘的轉速;
(4)壓力容器和承壓熱力管道爆炸;
(5)100MW及以上汽輪機大軸彎曲,需要進行直軸處理;
(6)100MW及以上汽輪機葉片折斷或通流部分損壞;
(7)100MW及以上汽輪機發生水擊;
(8)100MW及以上汽輪發電機組,50MW及以上水輪機組、抽水蓄能水泵水輪機組、燃氣輪機和供熱發電機組燒損軸瓦;
(9)100MW及以上發電機絕緣損壞。
5.3.4.13電力生產設備、廠區建築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達到5萬元。
5.3.4.14 其它經公司或分、子公司認定為B類一般設備事故者。
5.3.5 設備一類障礙
未構成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設備一類障礙。
5.3.5.1 變電站10kV母線異常運行或被迫停止運行引起了對用戶少送電。
5.3.5.2 35kV及以上開關、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避雷器以及其它電容性設備爆炸。
5.3.5.3 發電機組、110kV及以上輸變電主設備被迫停止運行。
5.3.5.4 直流輸電系統單極閉鎖。
5.3.5.5 換流(逆變)站控制系統、站用電系統異常導致直流輸電系統少送電。
5.3.5.6 35kV及以上輸電線路桿塔倒塌。
5.3.5.7 15MVA及以上變壓器繞組絕緣損壞。
5.3.5.8 220kV及以上線路故障,開關跳閘後經自動重合閘重合成功。
5.3.5.9 發電、輸變電主設備有缺陷,經調度同意後停止運行,但設備停運時間超過168小時。
5.3.5.10抽水蓄能機組不能按調度規定抽水。
5.3.5.11 生產單位一次障礙造成設備、設施、施工機械、運輸工具損壞,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及以上不滿50萬元。
5.3.6設備二類障礙
設備二類障礙的規定由公司直屬機構或分、子公司自行制定。
6、事故歸屬和認定
6.1 不同管理體系下的事故歸屬
6.1.1公司系統的公司直屬機構或分、子公司直屬、全資、控股(包括相對控股)的生產單位發生的人身、電網、設備事故匯總為相應公司和單位的事故。
6.1.2產權與運行管理相分離的,事故歸屬依據代管協議確定;代管協議未作明確的,按以下原則確定:
(1)運行管理單位員工人身事故,為運行管理單位事故。
(2)電網及設備事故中,運行管理單位有責任的,為運行管理單位事故。
(3)電網及設備事故中,運行管理單位無責任的,為產權所有單位事故。
6.1.3公司系統發供電單位管理的多種經營企業以及由該多種經營企業全資、控股或管理的公司,其員工從事電力生產有關工作中發生的人身事故為該發供電單位的事故。
【釋義】本條所指多種經營單位,包括具備法人資格或獨立核算的單位。
本條所指發供電單位管理的多種經營企業是指其主要管理人員由該發供電單位任命或在該發供電單位兼任職務。
6.1.4 任何企業承包公司系統發供電單位的工作中,造成發供電單位的電網、設備事故均為發供電單位的事故。
6.2涉及幾個單位的事故認定
6.2.1一個發供電單位發生事故時,電網內另一個或幾個發供電單位由於本單位的過失造成事故擴大,後一個或幾個單位各定為一次事故。管理這些發、供電單位的公司直屬機構或分、子公司匯總統計為一次事故。
6.2.2輸電線路發生瞬時故障,由於繼電保護或開關等變電設備失靈導致事故發生,定為管轄該變電設備單位的事故;如果輸電線路發生永久性故障,無論變電設備是否失靈,均應定為管轄線路單位的事故。
6.2.3一條線路由兩個及以上單位負責維護,該線路故障跳閘構成事故時,如果各單位經過檢查均未發現故障點,應各定為一次事故。
【釋義】一條線路由兩個及以上單位負責維修,該線路跳閘後,若一方提供了故障錄波圖(或故障測距儀記錄,下同),計算出的故障點在對方,而對方未能提供故障錄波圖時,雙方經現場檢查雖未發現故障點,則定為未錄波的一方發生事故。
如一方提供了故障錄波圖,計算出的故障點在本側,對方有錄波設備而未能提供故障錄波圖時,則雙方各定為一次事故。
當分析雙方的錄波圖計算的結果有矛盾時,則雙方各定為一次事故。
6.2.4由於電網調度機構員工過失,如下達調度命令錯誤、運行方式安排不當、保護等定值整定錯誤、誤動、誤碰設備、監控過失等,造成發供電設備異常運行並構成事故時,調度機構定為一次事故。如果發供電單位也有過失,亦應定為一次事故。
6.3同時符合多種事故條件的事故認定。
6.3.1一起事故既符合電網事故條件,又符合設備事故條件的,按照不同等級的事故,選取等級高的事故;相同等級的事故,選取電網事故的原則認定。
【釋義】一起事故既符合A類一般電網事故又符合A類一般設備事故,選取A類一般電網事故。
一起事故既符合A類一般設備事故又符合B類一般電網事故或B類一般設備事故,選取A類一般設備事故。
6.3.2伴有人身事故的電網或設備事故,應分別認定一次人身事故、電網或設備事故。
6.4由於同一原因引起的多次事故的認定:
6.4.1一條線路由於同一原因在24小時內發生多次事故時,可認定為一次事故。
6.4.2同一個供電單位由於自然災害,如覆冰、風災、水災、地震、泥石流、火災、雷害等原因,發生多條線路、多個變電站跳閘停運時,可認定為一次事故。
由於同一自然災害引發同一個公司直屬機構或分、子公司所屬的幾個發供電單位多條線路、多個變電站跳閘、發電設備停運構成事故時,該幾個發供電單位各認定一次事故;管理這些發供電單位的公司直屬機構或分、子公司匯總統計為一次事故。
6.4.3發電廠由於燃煤(油)質量差、煤濕等原因,在一個運行班的值班時間內,發生多次滅火停爐、降低出力,可認定為一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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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事故(障礙)的標准
3.2.1特別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員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在電力生產區域內,外單位人員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生本企業負有責任的人身傷亡。下同)
3.2.2 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3.2.3較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3.2.4 一般人身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
3.2.5 特別重大設備事故:電力設備(包括設施)損壞,直接經濟損失達1億元以上者。
3.2.6 重大設備事故:電力設備(包括設施)損壞,直接經濟損失達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者。
3.2.7未構成特大設備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較大設備事故:
3.2.7.1電力設備(包括設施)損壞,直接經濟損失達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3.2.7.2 鍋爐、汽輪機、發電機損壞40天內不能修復或修復後不能達到原銘牌出力;或雖然在40天內恢復運行,但自事故發生日起3個月內該設備非計劃停運累計時間達40天。
3.2.7.3主變壓器、母線、開關損壞,30天內不能修復或修復後不能達到原銘牌出力;或雖然在30天內恢復運行,但自事故發生日起3個月內該設備非計劃停運累計時間達30天。
3.2.7.4 一次事故造成2台機組非計劃停運,並造成全廠反供電的。
3.2.7.5 生產設備、廠區建築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
3.2.8 一般設備事故:未構成特、重大設備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3.2.8.1 機組被迫停止運行,時間超過24小時。
3.2.8.2 雖提前6小時提出申請並得到調度批淮,但發電機組停運時間超過168小時,或輸變電設備停運時間超過72小時。
3.2.8.3 2台以上機組非計劃停運,並造成全廠對外停電的。
3.2.8.4 6kV及以上發供電設備發生下列惡性電氣誤操作:帶負荷誤拉(合)刀閘、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開關(刀閘)。
3.2.8.5 6kV及以上發供電設備因以下原因使主設備異常運行或被迫停運:
3.2.8.5.1 一般電氣誤操作:
a) 誤(漏)拉合開關、誤(漏)投或停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包括壓板)、誤設置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定值。
b) 下達錯誤調度命令、錯誤安排運行方式、錯誤下達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定值或錯誤下達其投、停命令。
3.2.8.5.2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人員誤動、誤碰、誤(漏)接線。
3.2.8.5.3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包括熱工保護、自動保護)的定值計算、調試錯誤。
3.2.8.5.4 熱機誤操作:誤停機組、誤(漏)開(關)閥門(擋板)、誤(漏)投(停)輔機等。
3.2.8.5.5 監控過失:人員未認真監視、控制、調整等。
3.2.8.6電力設備(包括設施)損壞,直接經濟損失達50萬元。
3.2.8.7生產設備、廠區建築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達1萬元。
3.2.8.8 設備、運輸工具、化學用品、油品泄漏直接經濟損失達10萬元。
3.2.8.9發供電設備發生下列情況之一:
a)爐膛爆炸。
b)鍋爐受熱面腐蝕或燒壞,需要更換該部件(水冷壁、省煤器、過熱器、再熱器、預熱器)管子或波紋板達該部件管子或波紋板總重量的5%以上。
c)鍋爐運行中的壓力超過工作安全門動作壓力的3%;汽輪機運行中超速達到額定轉速的1.12倍以上。
d)壓力容器和承壓熱力管道爆炸。
e)汽輪機大軸彎曲,需要進行直軸處理。
f)汽輪機葉片折斷或通流部分損壞。
g)汽輪機發生水擊。
h)汽輪發電機組燒損軸瓦。
i)發電機絕緣損壞。
j)主變壓器繞組絕緣損壞。
3.2.8.8機組異常運行已達規程規定的緊急停止運行條件而未停止運行,且造成後果者。
3.2.9 一類障礙
3.3.9.1 6kV母線的異常運行或被迫停運引起輔機停運。
3.2.9.2 機組被迫停運、非計劃檢修或停止備用。
3.2.9.3 6kV開關、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3.2.9.4設備、運輸工具損壞,化學用品、油品泄漏直接經濟損失達5萬元。
3.2.9.5 鍋爐發生結焦被迫停運。
3.2.9.6 其他經公司認定的一類障礙。
3.2.10 二類障礙
3.2.10.1發電廠異常運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
a) 公司的異常運行引起全廠有功出力降低,比地調規定的有功負荷曲線值低5%以上,且延續時間超過30分鍾。或任一台發電機組的實際出力下降超過30%,且延續時間超過15分鍾。
b) 發電廠的異常運行引起無功出力降低,比省調規定的無功負荷曲線數值降低超過5%,且連續時間超過30分鍾。
3.2.10.2主要發電設備運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
a)鍋爐汽壓、汽溫高於或低於運行規程規定的允許值。
b) 汽輪機運行中真空低於規定的最低值,或真空突然下降引起減負荷達到規定者。
c)汽輪機調速系統失靈 ,使機組出力擺動范圍超過額定出力的30%。
d)汽輪機操作油壓低於運行規程允許的最低壓力。
e)汽輪發電機組油系統漏油,致使油箱油位低於最低油位允許值;或由於人員過失造成軸承油溫異常升高(或降低),超過最大允許值±5℃。
f) 發電機異常,引起保護信號動作。
g) 發電機靜子溫度或轉子溫度超過最高允許值;軸瓦溫度超過最高允許值。
h) 發電機啟動升壓過程中空載電壓超過額定電壓30%。
i) 主變壓器、廠用變壓器溫度超過允許值,或冷卻系統裝置故障引起限制負荷。
j)廠用變壓器運行中跳閘,但未影響主機運行。
k)主要發供電設備異常達到規定的故障停止運行或降低出力條件,雖已及時處理未構成事故、一類障礙,但引起異常運行。
3.2.10.3 主要設備檢修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
a)6KV及以上電氣設備因試驗錯誤引起絕緣擊穿;發電機、變壓器耐壓試驗時,耐壓試驗電壓超過試驗標准20%以上。
b)由於檢修人員過失造成汽輪機隔板、葉輪損壞或發電機線棒或主絕緣損壞。
c) 鍋爐割錯了爐管,達到兩根及以上或雖不到兩根但不聽制止。
d) 發電機轉子或靜子表面 、15MVA及以上變壓器外殼有過熱現象、如漆皮脫落、變色或流膠。
3.2.10.4 發供電主要輔助設備損壞和因人員過失引起下列情況之一者:
a) 用於電力(熱力)生產過程的主要輔助設備在運行中由於人員過失造成被迫停止運行。
b) 主要輔助設備在運行中由於人員過失造成被迫停止運行。
3.2.10.5 熱機機械設備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
a)給水壓力低於規定允許值。
b)除氧器水位低於規定允許值。
c)垃圾輸送鏈板、除渣鏈板損壞時間超過24小時或無故停用。
d)輸煤皮帶損壞5米以上。
e)碎煤機損壞時間超過24小時或無故停用。
f) 輸煤設備(皮帶機)損壞,停用24小時以上。
3.2.8.6電氣設備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
a)6KV及以上電氣設備與系統非同期並列。
b)6KV及以上斷路器,隔離開關的操作機構或遠方操作裝置失靈。
c) 直流電源消失。
d)充油電氣設備漏油油麵已下降到看不見油位者。
e)20KW及以上電動機,帶動主要輔助設備的電動機或其他性質重要的電動機絕緣損壞。
3.2.8.7設備的保護或自動裝置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
a)主要發電電氣設備、繼電保護及自動裝置誤投、誤退、或未按調度要求投退。
b) 6KV及以上繼電保護裝置拒動和誤動,未造成擴大事故;主保護故障停用24小時及以上。
c) 汽輪機 、鍋爐失去主要熱工保護,及主要熱工保護裝置拒動或誤動作。
d) 主要水力機械保護誤動或拒動。
e) 汽輪機運行中超速。
f) 鍋爐安全門拒動或誤動。
g)備用電源自動投入失靈;主要聯動裝置失靈;自動調整勵磁裝置失靈。
h) 主要熱工自動裝置故障停用時間超過24小時。
3.2.10.8遠動和通訊設備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
a)通訊設備故障造成失去聯系,影響了發、供電設備運行操作或電力系統的正常調度及造成繼電保護裝置不正確動作。
b) 通信設備故障,造成多路通信設備的一條線路或單路設備連續停運時間超過4小時。通訊光纜連續故障時間超過24小時。
c) 通訊電源全部中斷。
d) 交換機故障全停時間超過15分鍾;調度總機故障時間超過10分鍾。
3.2.10.9化學、儀表監督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
a)由於化學監督失職或加錯葯,引起汽水品質不合格;鍋爐給水含氧量及硬度連續4小時不合格。
b)透平油、絕緣油質不合格超過規定的時間。
c)燃油等混入汽水系統。
d)主要電氣.熱工儀表失靈或停用時間超過8小時。
e) CRT失去電源威脅機組安全運行。
f)直流系統發生接地,時間超過4小時。
3.2.10.10經濟損失:
a)生產廠房與設備被水淹等嚴重威脅安全運行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及以上。
b)設備、運輸工具損壞,化學用品泄漏等,經濟損失達到1萬元及以上。
c)儀器、儀表、工具等因使用不當,保管不善而損壞,經濟損失達到1萬元及以上。
3.2.10.11其它
a) 跑油、跑酸、跑鹼、跑樹脂等造成嚴重污染者。
b) 生產場所發生火災,經濟損失未達到1萬元。
c) 在起吊設備過程中,指揮或操作不當,錯用起重工具,或發生嚴重違章作業而末釀成後果
d) 其它異常情況,經安監部門認定為二類障礙的。
3.2.11異常
3.2.11.1 所有生產設備在運行、檢修及備用中發生損壞或由於人員過失造成被迫停運,導致設備不正常情況發生但未構成障礙及以上事件者屬於異常,情節嚴重的認定為嚴重異常。
3. 2.11.2 重要輔機或主要輔助設備被迫停運未構成障礙以上事件者。
3. 2.11.3 由於設備異常運行引起了機組出力降低,未構成障礙及以上事件者;設備異常運行引起了機組主要參數超過了規程極限值或允許范圍。
3. 2.11.4 40KW及以上(100KW以下)電動機包括配套機械設備損壞或其它重要附屬設備的電動機和機械損壞,超過48小時未能修復。
3. 2.11.5 設備、設施及工器具、貴重儀器儀表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2千元以下。
3. 2.11.6 重要輔機或主要輔助設備檢修中項目沒有明顯增多,因組織不力或由於質量差引起返工延期超過36小時。
3. 2.11.7 轉動設備軸承、軸瓦由於缺油或冷卻水故障而引起損壞及振動超標和溫度高停運處理。
3. 2.11.8 輔助設備因發生缺陷引起降出力或倒換備用設備;備用設備失去了備用影響正常啟動。
3. 2.11.9 脫硫設備投入不正常;渣倉堵塞持續時間超過1小時。
3. 2.11.10 重要輔機或主要輔助設備異常運行已達到規程規定的緊急停止運行條件而未停止運行。
3. 2.11.11除塵器高料位運行超過8小時或管道堵灰。
3. 2.11.12生產系統主要電話發生故障停用,延續時間超過2小時;其它崗位的電話發生故障停用延續時間超過4小時。
3. 2.11.13現場重要區域照明中斷、事故照明應自投而未投入或照明度達不到要求;廠區內照明設施發生故障造成損壞或照明停運超過10小時。
3. 2.11.14電氣(熱工)二次迴路熔斷器熔件越級熔斷。
3. 2.11.15按上述條文構不成異常,但性質比較嚴重的未遂,生產部門領導和安監人員有權認定為異常。

⑷ 火電廠設備一、二類障礙是什麼意思

火電廠設備一,二類障礙是設備范圍不得有其它雜物。

⑸ 如何劃分電力設備事故,故障,障礙,異常,請舉例

1、事故:已經發生,造成損失損害,
如短路電弧造成斷路器脫扣、燒壞、報廢。
2、故障:運行不正常,簡單檢查處理可以及時恢復,
如因用電端漏電、過載造成漏電斷路器脫扣。
3、障礙:不清楚,大概指不正常並須作修改方可正常,
如斷路器參數不合適,須更改參數規格。
4、異常:可能是事故前兆,尚未造成損失,原因未明,
如常規運行中電纜過熱,有燒塑料味道。

⑹ 請問您回答的那個關於發電廠故障分類的那個標準是什麼標准

這個應該是電力系統事故調查規程的內容,應該屬於行業標准。過去是國家電力部制定的國標,現在電力系統分割成幾塊,但事故統計標准還是統一的。

⑺ 設備異常、設備障礙、設備故障、設備事故的定義是什麼出自哪個電力標准

1、事故:已經發生,造成損失損害,
如短路電弧造成斷路器脫扣、燒壞、報廢。
2、故障:運行不正常,簡單檢查處理可以及時恢復,
如因用電端漏電、過載造成漏電斷路器脫扣。
3、障礙:不清楚,大概指不正常並須作修改方可正常,
如斷路器參數不合適,須更改參數規格。
4、異常:可能是事故前兆,尚未造成損失,原因未明,
如常規運行中電纜過熱,有燒塑料味道。
出自:國家電網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⑻ 發電廠的故障等級

5.1 A類障礙
汽輪發電機組、水輪機組、燃氣輪機組設備損壞,修復時間超過40天。
【釋義】修復時間是指設備損壞停運開始至設備重新投入運行或轉為備用為止。
5.2 B類障礙
電力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達到A類設備障礙的,定為B類障礙:
5.2.1 經電力企業申請並得到調度機構批准或集團公司同意的發電機組、主設備的非計劃檢修,其非計劃檢修停用時間超過168小時,其中循環硫化床鍋爐非計劃檢修停用時間超過240小時者。
【釋義】主設備包括:鍋爐、汽輪機、燃氣輪機、水輪機、發電機(包括勵磁系統)、35kV及以上的主變壓器、高壓母線、配電變壓器、220 kV 及以上高壓廠用變壓器、斷路器、隔離開關、直配線、高壓電纜等。
【釋義】非計劃檢修是指除了經電力調度批准或集團公司同意的A、B、C、D級檢修、節日檢修、低谷消缺和公用系統設備的計劃檢修以外的一切檢修(不包括由於斷路器多次切斷故障電流後,進行的內部檢查)。
【釋義】非計劃檢修停用時間是指設備停止運行起,至設備修復後重新投入運行或報備用的時間。發電機、主變壓器、直配線路的斷路器跳閘即認為設備停止運行。
【釋義】節日檢修(PO3)是指設備在國家法定節日(如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等)期間按計劃安排進行的檢修。
【釋義】低谷消缺(UO40)是指機組在日負荷低谷期間(每日晚峰之後到次日早峰之前,且時間不超過8小時)及雙休日期間(星期五晚峰之後到星期一早峰之前,且時間不超過56小時),經事先申請,電力調度批准或集團公司同意的設備停運消缺或維修。
5.2.2 雷擊發電廠母線、升壓站接地網故障、電氣設備發生污閃,造成機組強迫停運的。
5.2.3 計劃檢修延期或停止備用。
【釋義】計劃檢修延期是指設備檢修時間超出批准期限。若在設備A、B級檢修中發現重大缺陷,需要延長工期時,應在計劃檢修未過半前得到集團公司的批准,延長的檢修時間仍視為計劃檢修期。
5.2.4 3kV及以上發電廠設備因誤操作或其他人員過失責任,造成發電機組、主設備即發性強迫停運。
5.2.5 3kV及以上發電廠設備發生下列五類惡性電氣誤操作事件之一者(不論有無直接後果):
(1)帶負荷拉、合刀閘;
(2)帶電掛接地線(帶電合接地刀);
(3)帶接地線送電(帶接地刀送電);
(4)誤切誤合開關;
(5)誤入帶電間隔操作。
5.2.6 發電廠設備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
(1) 爐膛爆炸;
(2) 鍋爐受熱面損壞,需要更換該部件(水冷壁、省煤器、過熱器、再熱器、預熱器)管子或波紋板達該部件管子或波紋板總重量的10%以上;
(3)鍋爐運行中的壓力超過工作安全門動作壓力的3%;汽輪機運行中超速達到額定轉速的1.12倍以上;水輪機運行中超速達到緊急關導葉或下閘的轉速;
(4) 汽包、聯箱、除氧器、加熱器、氫氣罐、油罐、氣罐以及有害氣體罐等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爆破;
(5)汽輪機大軸彎曲,需要進行直軸處理;
(6)汽輪機葉片折斷或通流部分損壞;
(7)汽輪機發生水沖擊;
(8)汽輪發電機組,50MW及以上水輪機組、燃氣輪機組燒損軸瓦;
(9) 發電機絕緣損壞;
(10)變壓器繞組絕緣損壞;
(11)220kV及以上斷路器、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並造成線路或母線停電。
5.2.7 主設備異常運行已達到規程規定的緊急停止運行條件而未停止運行。
5.3 C類障礙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未達到B類設備障礙者,定為C類設備障礙:
5.3.1 經發電廠申請並得到調度機構批准或集團公司同意的發電機組、主設備的非計劃檢修,其非計劃檢修停用時間在168小時之內。
5.3.2 發電機組、主設備強迫停運在24小時之內重新並網。
5.3.3 110kV及以上斷路器、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發電機組停運。

⑼ 電廠設備績效考核細則

給你一份詳細的,請參考一、安全、運行、生產
1、凡安全生產上發生的重大事故均上報處理。一般性責任事故應分清責任,分別扣責任人50%、安全員20%、所長10%的月度安全獎。
2、人為使一級漏電總保護拒動一次,扣安全員30元、責任人100元;末端少正確試跳或少記錄一次扣責任人20元。
3、上級領導發現掛鉤線一處,扣所長、安全員、技術員各10元、責任人50元;所領導及安全員發現一處扣責任人30元。
4、施工中,發現一次不戴安全帽、安全帶、違反操作規程作業者,一次扣當事人50元,工作負責人20元。所用民工應簽定臨時用工協議,施工中,民工應戴安全帽,違者扣施工負責人20元。
5、高壓無票工作扣責任人一次50元,低壓無票工作扣責任人一次30元;私下承接施工任務,每次每人扣200--500元。
6、安全員每年、季、月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活動及安全分析會並記錄齊全,及時上報各類報表,對每起違章事件均做到「四不放過」,善於發現問題且不隱瞞;否則一次扣20--50元。
7、努力做好電力設施的保護和宣傳工作,在責任區內,因巡視、檢查不到位而發生外力破壞造成損失的,分別扣專職和護線員50—100元。
8、發生供電所內部偷盜及火災事故應分清責任,一次扣所長、安全員50-100元、值班員每人200元,巡視不到位加倍扣罰;無故退運防盜警報器,一經查實,扣值班人員每人30元。
9、千元及以內的交通責任事故損失 ,駕駛員承擔50%,千元以上的除交警部門處理外,應上報上級部門處理;駕駛摩托車必須證照齊全,未盡事宜請參照「交通法」執行。
10、高、低壓線路、配電及設備堅持按區域每月至少巡視一次並做好記錄,少一次扣20元。巡視中發現問題不報告或巡視不到位,一次扣責任人30元;凡檢查中發現的危及缺陷應及時進行消缺,二次檢查仍保留的,發現一次扣責任人20元,專職10元。
11、正常業擴無故拖延一天扣責任人每人20元,因工作失職導致業擴外流一次扣責任人100-200元;施工人員在施工中應加強施工工藝的提高,每次驗收發現嚴重缺陷的一次扣責任人30元。
12、除自然因素外,因巡視不到位或工作失責而造成各類電氣設備損、毀(含各類熔斷器)者,按其價值扣專職5%、責任人20%作賠償。
13、線路設備完好率應保持100%,每下降1個百分點扣專職及責任人5元;配電裝置私自變更一次扣責任人100元。
14、用電要申請,未經領導批準的用電(含臨時用電),除處罰當事人外,扣相關責任人:燈50元、力100元。
15、所有統配的工器具無故損壞、丟失者,工作負責人按現行價值的10%、直接責任人按40%賠償;個人工器具使用損壞不補,影響工作的,直接扣工資購買。
16、每次新建、改建工程均有施工負責人通知技術、安全、核算、計量等專職驗收合格後方可送電(照明由計量專職驗收);無故不參加驗收者分別扣20元,驗收不到位而造成設備損壞,參加驗收者按其價值的20%賠償,未經驗收合格送電者,扣責任人50—100元。
二、電費抄收、核算及計量管理
17、抄表人員應於每月3號前將抄表單交至營業廳,遲交抄表單一天扣20元,估表或委託他人代抄,動力表一次扣30元、照明表10元;抄見率:居民低於98%、其他低於100%,扣抄表責任人30—50元,低於以上考核標准5個百分點的抄見率加倍考核。
18、抄表過程中應善於發現計量表計的故障、用戶私自移表、啟封、增容、竊電,必須及時上報處理,否則一次扣抄表員20—50元;私自改變進、接戶線以及用電性質等違章現象一次扣責任人50-100元。
19、因工作馬虎或失職未發現計量故障等而少收電費者,抄收人員除負責追討應收電費外,動力表及總表每套扣50-100元,照明表扣50元;計量外勤未及時處理造成損失的同上處罰。
20、抄收、核算、開票的差錯率應小於千分之二,每超過一個百分點扣責任人30元,對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所務會討論,並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
21、當月電費應在當月的25日前交清。一人一月電費不清扣200元,第二月不清扣300元,連續三個月不清當月扣400元。為及時掌握電費完成情況,抄收人員電費繳款單據不得滯留超過24小時,否則每次扣10元。
22、線損考核:參照上級下達指標執行。10KV線損全所每高1%,扣所領導5元、核算員10元、技術員5元、計量員5元;低壓線損以台片為單位,按下達指標進行考核,每超1%,扣責任人10元。
23、核算員、技術員必須按要求開好線損分析會,並做好記錄,少一次扣20元。
24、凡因欠費需停電處理時,400V及以上用戶由所長審批,停電前應按有關欠費停電程序辦理,停電後告知批准人。
25、丟失封印鉗一把扣200元,並報上級備案查處;私自將封印鉗擅自轉借他人、超越自己使用范圍、擅自啟封計量裝置封扣的,一次分別扣100元。
26、進出庫的計費表要登記齊備,少、錯一次扣20元、丟一隻扣100元。
三、行風、窗口及後勤服務
27、全所執行首問負責制,違者一次扣20元;發生一次投訴,一經查實扣責任人50元,並視情節給予另行處理。
28、接待客戶不熱情、不禮貌、不文明、出現文明忌語甚至和客戶爭吵、謾罵者,一次扣30—50元;認真執行掛牌上崗服務,未按規定執行者經查實一次扣5元。
29、不為客戶所想、所急,無故拖延貽誤辦理客戶用電手續、業務勘察、檢查、監察、供電方案答復、裝表接電、工程施工和對客戶的各種故障不及時處理,以及接到客戶的報告未能及時為客戶更換、維修家用漏保器,派出的報修人員不能及時趕到現場或處理後不回復的;一項一次扣30-50元。
30、對供電所通知的報修故障處理不及時或超越搶修時間或處理不了又不匯報的,查實一次扣責任人20元;
31、各崗位每月應及時上報經所長簽字或審核的各類報表和交辦的其他工作,否則一次扣責任人20元。
32、凡值班脫崗,未能及時答復客戶電話及上級來電一次扣30元。
33、無故或借口不參加所內會議、集體活動一次扣30元;凡被集中抽調人員,無故不參加者按曠工1日處理。
34、遲到、早退及施工人員中午飲酒,發現一次扣20元。
35、員工工作期間在辦公場所打牌、下棋、上機游戲等被查,一次扣20元;凡被舉報賭博及其它非法活動查實的,一次扣300元。
36、員工所用手機原則上要求24小時開機(除夜間在住宅固定電話旁外),無故不接電話,經查實確屬本人責任,一次扣30元。
37、營業廳及相關人員應做好各種傳票的填制、傳遞、電價定性、批准、歸檔等工作,差錯一次扣20元。
38、資料員應及時收集,傳遞、填報各類資料、文件、圖表等,相關人員應及時提供准確的第一手資料,違者一次扣20元;信息化系統中各崗位人員資料未及時修正或未錄入填制的,一次扣責任人20元。
39、倉庫保管員應確保工具、器材的帳卡與實物相符,錯一次扣10元,工具保管按制度執行,擅借一次扣20元。
40、全所人員要做到人人講公德、個個講衛生,主動關心集體,愛護公物,做文明生產、文明環境的捍衛者,否則視情處罰。
供電所員工獎懲細則(試行)說 明
一、為樹立良好的企業服務形象,規范員工的工作、服務行為,創一流供電所,特製定本細則。
二、本細則分三大項計四十條,未列部分參照上級供電公司「農村供電所員工守則」、縣公司的相關規定及我所各項規章制度執行。
三、執行對象:全體供電所員工及臨時人員。
四、本細則各項獎罰將由每月的所務會集體討論決定,其中的未列各項獎勵除參照上級規定執行外,所領導將視情提出給予立功、受獎人獎勵。
五、本細則自XX年X月X日起執行。

⑽ 電廠二類障礙考核金額

按照公司規定具體實行。
未構成一類障礙,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二類障礙設備系統故障影響負荷。機組異常運行引起全廠有功出力降低,比調度規定的有功負荷曲線的數值降低5%及以上,並且連續時間超過30分鍾;或引起一台機組實際出力下降50%以上,並且連續時間超過30分鍾。汽輪機調速系統故障,使機組出力擺動范圍超過額定出力的20%。設備系統發生故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發電設備發生故障或運輸工具損壞、化學葯品泄漏或跑油、跑酸鹼、跑樹脂等,直接經濟損失達5萬元以上,不超過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