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養殖環評網上怎麼申請
具體的流程與操作方法列舉如下:
一、申請條件
1.選址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或者村鎮建設規劃,符合環境功能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
2.符合國家農業政策;
3.符合清潔生產要求;
4.排放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
5.重點污染物符合問題控制的要求;
6.委託有資質的單位編制了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需要提交的資料
(一)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項目
1.項目環保審批的申請報告;
2.發改或經信部門出具的立項備案證明;
3.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4.環境技術中心對項目出具的評估意見;
5.基建項目需提供規劃許可證、紅線圖;
6.涉及水土保持的,出具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涉及農田保護區的項目,出具農業、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涉及水生動物保護的,出具漁政主管部門意見;涉及自然保護區的,出具林業主管部門意見。
7.環保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項目
1.項目環保審批的申請報告;
2.發改或經信部門出具的立項備案證明;
3.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
4.環境技術中心對項目出具的評估意見;
5.基建項目需提供規劃許可、紅線圖;
6.涉及水土保持的,出具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涉及農田保護區的項目,出具農業、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涉及水生動物保護的,出具漁政主管部門意見;涉及自然保護區的,出具林業主管部門意見。
7.環保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編制環境影響評價登記表項目
1.項目環保審批的申請報告;
2.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一式三份);
3.發改或經信部門出具的立項備案證明;
4.基建項目需提供規劃許可、紅線圖
5.環境技術中心對項目出具的評估意見(需公眾參與的項目);
6.涉及水土保持的,出具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涉及農田保護區的項目,出具農業、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涉及水生動物保護的,出具漁政主管部門意見;涉及自然保護區的,出具林業主管部門意見。
三、辦理程序
1.申請單位(個人)按照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等級,到縣環保局環審股提交申請材料;
2.對項目進行材料審核、現場核查;
3.經環保局專題審批會,對項目作出審批或審查意見。
四、辦理時限
(一)申報材料不齊全的,當場告知由其或補齊後再受理;
(二)申請材料齊全的:
1.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自受理之日起60日;
2.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自受理之日起30日;
3.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自受理之日起15日。
❷ 排污許可證如何辦理
1.企事業單位填報網上申報信息,提交紙質排污許可證申請資料;
2.環保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審批並提出修改意見、審核通過後核發排污許可證;
3.企事業單位自行監管企業環境管理情況,並按時提交執行報告;
4.環保部門採用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依證監督執法。
法律依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 排污單位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報並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有核發許可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通過平台印製的書面申請材料。排污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裝置,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准。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格式見附件。
(二)有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主要承諾內容包括: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按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關標准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台賬記錄;按時提交執行報告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等。
(三)排污單位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排污口和監測孔規范化設置的情況說明。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號,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要求,經地方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並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還應提供納污范圍、納污企業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❸ 我開了個餐館,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時候說要到環境保護局官網登記備案,不知道在網上怎麼弄呢急
搜當地環保局的網站,在網站上有地址和登記備案的准備材料。。因為餐館會排放油煙,所以要到環保局備案。
❹ 排污許可證網上申報系統如何填寫
法律分析:1.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確定管理級別,分3大類:重點管理、簡化管理、登記管理,其中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需要行政審批,登記管理不需要行政審批,填報後自動獲得系統回執即可。
2.進入系統,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首次填報點擊「許可證申請」,登記管理填報點擊「排污登記」。
法律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第二條 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
(一)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
(二)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較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范圍、實施步驟和管理類別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擬訂並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實施。制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范圍、實施步驟和管理類別名錄,應當徵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