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给客户目的港清关的发票清单日期比提单开船日期早可以吗
给进口商的商业发票的签发日期本来就应该早于提单日期——因为,出口报关时就应该有商业发票,因此,发票日期早于提单日期是正常的,而晚于提单日期则是不正常的。
⑵ 开票日早于首次提单日期什么意思
各单据日期关系如下:
1、发票日期应在各单据日期之首;
2、提单日不能超过L/C规定的装运期也不得早于L/C的最早装运期;
3、保单的签发日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一般早于提单2天),不能早于发票;
4、箱单应等于或迟于发票日期,但必须在提单日之前;
5、产地证不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提单日;
6、商检证日期不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分提单日,尤其是鲜货,容易变质的商品;
7、受益人证明:等于或晚于提单日;
8、装船通知:等于或晚于提单日后三天内;
9、船公司证明:等于或早于提单日。
⑶ 装箱单上的日期是不是要和商业发票上的日期一致和提单的日期有什么关系早还是晚一点
相同或略迟于发票日期,不能早于发票日期,不能晚于提单日期。
出口单据中装箱单和发票的日期一般是一致的, 但是也没有日期强制要求只要开船前即可。提单日期肯定要晚于装箱单和发票日期要知道 装箱日期肯定是在开船日期之前而开船日期一般就是提单日期,所以是允许有时间差的。
提单日期指的是将提单上载明的货物全部装船完毕的日期。有时与开船的日期相同。提单上的日期:提单签发日、开航日、装船日、提单更正日等。
提单,是指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虽然一般它不是由双方共同签字的一项契约,但就构成契约的主要项目如船名、开航日期、航线、靠港以及其它有关货运项目,是众所周知的;有运价和运输条件,承运人也是事先规定的。
因此在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定舱的时候就被认为契约即告成立,所以虽然条款内容是由承运人单方拟就,托运人也应当认为双方已认可,即成为运输契约。
(3)商业发票时间迟于提单日期会怎样扩展阅读:
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承运人不仅
对于已装船货物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货物装船的时间。本来,签发提单时,只要能证明已收到货物和货物的状况即可,并不一定要求已将货物装船。
但是,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而按时交货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此,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⑷ 外贸单证各种单据的时间填制要求
发票日期应在各单据日期之首;
提单日不能超过L/C规定的装运期也不得早于L/C的最早装运期;
保单的签发日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一般早于提单2天),不能早于发票;
箱单应等于或迟于发票日期,但必须在提单日之前;
产地证不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提单日;
商检证日期不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分早于提单日,尤其是鲜货,容易变质的商品;
受益人证明:等于或晚于提单日;
装船通知:等于或晚于提单日后三天内;
船公司证明:等于或早于提单日。
⑸ 国际贸易中各个单据的签发顺序及时间
在信用证下各种单据的签发时间如下:1.商业发票:一般可以先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也可以迟于提单日期,但是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期或合理的交单日期。(坚持一原则,发票的签发日期是最早的)2.提单: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不能早于最早装运期。
3.保险单:投保日期除信用证有特殊规定外,应先于或等于提单日期,如果日期在提单日期后,则要有信用证特别许可,并写名保险责任及何时生效。
4.装箱单、重量单:与发票日期相同或略迟于发票日期,不应早于发票日期。
5.一般产地证书:可以迟于发票日期,但不能迟于提单日期。
6.普惠制产地证书:普惠制产地证书发票上的号码和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写,签证当局签署日期和出口商签署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7.检验检疫证书:不能迟于提单日期,但某些鲜活产品不能过分早于提单日期。
8.出口许可证:先于或早于提单日期。
9.受益人证明:晚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10.汇票:等于或晚于发票日期。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缮制汇票是出口制单的最后一个环节。
⑹ 出口给客户清关的商业发票日期比提单日期晚,可不可以的
海关的逻辑是先产生了所有的单证,然后才出运,所以所有的单证日期都应该比提单早(或起码是同一天)。
现在只能重做发票和CO.
⑺ <外贸单证实务> 所有单据的日期主要事项
结汇需要的单据的时间顺序为:形式发票,信用证,商业发票,装箱单,海关发票,领事发票,许可证,产地证,保险单,商检证,提单,汇票。 各种单据的签发日期应符合逻辑性和国际惯例,通常提单日期是确定各单据日期的关键,汇票日期应晚于提单、发票等其他单据,但不能晚于L/C的效期。 各单据日期关系如下:
发票日期应在各单据日期之首;
提单日不能超过L/C规定的装运期也不得早于L/C的最早装运期;
保险单的签发日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一般早于提单2天),不能早于商业发票;
装箱单应等于或迟于商业发票日期,但必须在提单日之前;
产地证不早于商业发票日期,不迟于提单日;
商检证日期不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分提单日,尤其是鲜货,容易变质的商品;
受益人证明:等于或晚于提单日;
装船通知:等于或晚于提单日后三天内;
船公司证明:等于或早于提单日。 补充:汇票的出票日期一般为议付日期,即议付行加盖日戳的日期,不得迟于L/C的有效期,但不得早于所有单据的出单日期(即是所有单据中最晚出单的),同时不得迟于交单日期
自己总结整理的,望对你有帮助。
⑻ 汇票~商业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装箱单开立时间顺序
商业发票:应在各单据之首
箱单:等于或晚于发票日,但必须在提单日之前
保险单:等于提单日或早于提单日两天之内
海运提单:不能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
汇票:晚于发票箱单提单等各单据,但是不能晚于信用证有效期和提单签发后第15天
所以开立的先后顺序为:商业发票箱单保险单提单汇票
其实你可以按照事物发展的先后逻辑想想,很容易就能排除顺序了
进出口商向海关报关时,需提交以下单证:
1.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 货物发票。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3. 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贡,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4. 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5. 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切出口货物报关时,应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将核销编号填在每张出口报关单的右上角处。
6. 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7. 其它有关单证。
包括:
1. 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免税的货物,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需另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
2. 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的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⑼ 外贸商业发票的日期要早于合同吗
不能。
所有外贸单据的制作都是以外销合同的签订为基础。外销合同签订的日期最早。商业发票可以晚于合同日期,也可以是同一天,但不能早于外销合同。
外贸中涉及的单据及日期:
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同合同日期或者晚于合同日期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和箱单(Packing List):同合同日期或者晚于合同日期
提单(B/L):晚于合同日期,但早于或等于信用证支付下所规定的最晚装船期
保单(POlicy):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产地证(CO):晚于或等于合同日期,早于提单日期
信用证(L/C):一般开证日期在合同之后,审证时注意看一下信用证的有效期是否在货物到达后仍能有效。注意信用证中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最迟交单日期,有效期。
⑽ 外贸中各种单据需要考虑的日期先后问题
外贸业务涉及单据:销售合同,形式发票,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保险单,产地证,信用证,另外有的产品还需要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COA和证明。
这些单据的先后顺序一般如下:
签订销售合同,开具形式发票,这两个日期可以是同一天
商业发票和装箱单,日期和销售合同可以一样,也可以晚,但不能迟于提单日期
信用证日期。信用证开具的日期,这个日期正常来说比提单日期要早。信用证中会规定最迟装运期,也就是提单日期不能晚于的日期;最迟交单日期,所有单据到达开证行的日期;信用证有效期,要保证这个日期晚于货物到港后,依然有效。
产地证 日期早于提单日期,晚于合同日期
提单,保险单,日期一样。提单日期不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
coa和其他证明,早于提单日期,晚于合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