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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收购怎样管理

发布时间: 2022-06-09 13:38:28

Ⅰ 废品回收公司如何经营管理

  1. 手续要齐全。

  2. 安全措施要做好。

  3. 明白哪些东西不能收。

  4. 分区域存放。

  5. 注意环保。

  6. 诚信经营。

Ⅱ 回收如何解决环境问题

回收解决环境问题方法:

1、相关部门加强管理。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对废品回收企业加强执法检查,进行严格的环境监管,对非法经营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罚。

相关部门要对现有的废品回收点进行拉网式摸底调查、造册登记,提出再生资源网点布局规划意见。对具备回收条件的,由相关部门准入登记,再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否则,不得从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

2、划定特定的经营区域。废品回收具有其特定的污染与扰民特点,应明确禁止其在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公路铁路一定范围内、河道两侧、居民小区等环境敏感区域进行废品回收经营与加工活动。对在环境敏感区域内无照经营废品收购的站点,要强制取缔;有照经营的,要强制迁离,以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通过一系列整治,保留一批布局合理、经营规范、符合市容标准的站点,改进一批布局不合理、经营欠规范、影响市容形象的站点,取缔一批通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站点。

3、从经营资质上把关。废旧品回收加工企业的经营活动既要有利于交通的便利通畅,又要确保其不引发扰民投诉问题,更要符合当地政府网点布局的有关要求。

在此基础上,对持有房地产权证、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项目,由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对于达标的回收经营站点,发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达标单位标识牌,保护其依法经营。不达标且拒不整改的作坊式站点,则坚决予以取缔。

4、规范项目建设。根据有关城市的管理经验,一般要求废旧品回收粗加工企业的建筑设计采用封闭式;营业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门面招牌采用统一规范的站名和设计,配有标准衡器和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和备案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照明、电器线路使用阻燃材料保护,配电开关安装在阻燃材料上。同时,还要配备封闭式运输设备,流动回收车和机动运输车采用统一标识和编号。

5、加强经营管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统一组织废旧品回收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上岗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个人身份资料。废旧品回收站点尽量做到标识清晰、着装统一、计量规范、制度健全,并公布回收商品目录及回收价格。

物品堆放整齐,能够按储运要求分类摆放,无乱扔、乱堆放现象。还要建立购销台账制度,账簿统一规范,并按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定期上报统计数据。


6、此外,可尝试站点合并重组。综合一些地方探索的管理经验,为了让这一行业更规范、更便于管理,可对规模小、处于散乱状态的回收点进行合并重组,成立几个规模大的回收公司。根据自愿原则,小站点既可成为大公司的代收点,也可由大公司吸纳小站点入股。还要相应组织废旧品回收建立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和自主经营。

Ⅲ 一个废品回收站,老板怎样去管理几个工人

一个废品回收站老板想要更好的管理员工必须要根据员工个人的能力以及性格进行合理的措施管理奖惩制度的实施,这样才能更好的完成。

Ⅳ 废品回收场地的规定

法律分析:废品回收是公司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废品回收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组织人员对各分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铁屑、铝屑、铜屑以及料头、报废产品、废油、机修报废器件等进行分类处理回收利用,达到挖掘潜力、降低成本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五十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Ⅳ 厦门市废品旧货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利用收售废旧货物从事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废旧物资行业的合法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营废品旧货收购、典当、信托寄售等行业(以下简称废旧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经营废旧业须所在地市、县(区)供销部门同意,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获得营业执照,方准开业经营。
开业经营后,因故停业、转业、合并、扩充、迁移、改变经营范围、以及更换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须持主管部门证明,向公安、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第四条各乡、街道废旧业管理站,应在当地政府、公安机关领导下,接受供销部门的业务指导,统一对辖区内个体废旧业的管理、教育、检查和废旧物品的收购。第五条本市单位和常住人口经营废旧业,有固定场所者,不得跨区、县设点收购。其所收购的废旧物品必须统一交售给供销部门、管理站。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人,可申请《废旧业临时流动收购证》。
外市、县个人在本市从事废旧业,必须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申请半年以上暂住户口,具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当地乡以上政府证明,经市、县(区)供销部门同意,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废旧业临时流动收购证》,在指定范围内收购,所收购的废旧物品必须统一交售给指定的供销部门、管理站。第六条从事废旧业必须亮证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执行收购政策,严禁转手倒卖、敲诈勒索。严禁收赃、销赃、窝赃,严禁引诱、教唆他人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第七条经营废旧业必须建立健全登记查验、保管、报告等项制度,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废旧业单位的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必须接受公安机关检查、监督。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积极协助,提供方便,不得知情不报,借故刁难。第八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单位,须由市、县供销社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未经指定的单位,不准收购。第九条经批准开业的铁器制作、铸件、冶炼等以废旧金属为原料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只能承接来料加工,不得同时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业务。第十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户,只限于收购个人出售的自有生活器具,严禁收购单位和个人出售的生产性废旧金属。第十一条凡运出市外的废旧金属、纸张、塑料,应经供销或物资部门核实后报市计委审核签证,方可外运,否则铁路、交通部门不予承运,银行不予办理结算和托收承付手续,公安、工商、交通检查站可以扣留。扣留的废旧物品交供销或物资部门收购。第十二条凡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售的废金属,必须持本单位证明交售给物资、供销回收部门。收购付款原则上均使用转帐支票。需付现金的,必须在收据上注明出售人的单位及姓名、住址,以便查对。
对个人出售拣拾的少量生产性废旧金属,以及典当、寄售高档贵重物品,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有关单位开具的证明。第十三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或承接典当、寄售高档贵重物品时,必须认真审查证件和物品来源证明,详细登记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以及物主姓名、单位、住址等内容,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公安机关的通报、协查通知单要认真核对,并妥善保管。
对典当、寄售、信托行因管理不善,造成客户物品遗失、损坏的,由典当、寄售、信托行负责赔偿。第十四条严禁收购、典当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品;
(二)个人出售的铁路、石油、通讯、供电、市政公用设施、军用国防器械和工矿专用器材;
(三)国家规定禁止收购的文物和其他物品。第十五条发现下列情形者,应立即扣留物品并报告公安机关:
(一)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
(二)出售来路不明或有其他可疑的物品;
(三)使用伪造、涂改或持有其他可疑证件的售物人;
(四)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禁止收购的物品。第十六条对严格执行本办法,能协助公安机关查获犯罪分子,追缴赃物以及对废旧业治安管理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保护经营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抢劫、诈骗、偷盗、打击报复经营者、职工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及时侦破,严肃处理。

Ⅵ 废品收购站归哪个部门管

废品收购站的经营是由工商部门管理的,废品收购的经营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

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6)废品收购怎样管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五条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Ⅶ 废品回收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Ⅷ 违规收购废品如何处罚

法律分析: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这些违法犯罪行为需要严厉打击,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废旧物品收购业的管理,以切断违法犯罪分子的获利途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