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干部管理权限
干部管理权限指的是依据级管辖及地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对干部进行管理的范围,包括各级机关或组织对本级干部的管理以及属上级管理但在本级工作的干部。
2. 干部管理权限一般在什么文件里明确规定,如北京市局级机关党组、人事部门、直属单位干部管理权限都如何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有规定,但不详细,目前未找到政策文件。按照我地做法套的话,厅局级职务任免都必须由市委组织部负责承办(提名、推荐、考察、公示、任用等)。如是党内职务,由市委直接决定任免;如是人大内设机构正职、政府组成部门行政一把手职务由市委提名,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如是政府非组成部门的行政一把手,由市委提名,市政府决定任免;如是群团职务,由市委直接任免或市委提名,由群团选举产生;如是政协内设机构职务,由市委提名,政协常委会决定任免。也就是说不论什么单位的正局级职务,必须经过市委组织按按“干部任用条例”程序办理后,经过市委决定,再按法律、法规(或群团章程)办理任免手续。
3. 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是甚么
权限指操作权限、浏览权限、自助查询权限等,根据分公司自身的需求情况,由总公司来决定是否需要人事管理的操作权限,比如工资体系,员工档案,合同管理、考勤等
4. 中学有没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
没有。
干部管理权限,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范围。
按照党管干部,简政放权、提高效率,管人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下管一级和分级、分类、分部门管理。具体管理权限如下:
1、区委委托区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区直各战线党(工)委委员,区委各部办委、区政府办内设机构正职,区政府各办局和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委员。
2、区委委托区直各战线党(工)委管理的干部。本战线党(工)委所属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不含副科级以上职务)。
3、区委委托区委各部办委,各人民团体,区政府各办局和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管理的干部。区委各部办委、区政府办内设机构副职和其他各部门(单位)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的正副职(不含副科级以上职务)。
4、区委委托乡镇、街办、湖北赛武当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东城经济开发区党委管理的干部。本单位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的正副职,所属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不含副科级以上职务)。
5. 哪些干部是县委管理,哪些是组织部管理
县委管理干部,由县委组织部代管的。管理的干部如:全部副科级以上干部(副处级以上干部由市委组织部管理)、县委工作部门的干部都是县委管理。
县委组织部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
负责抓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和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程序;统筹协调干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负责抓好干部双重管理工作。
(5)怎样判断干部管理权限扩展阅读:
1993年3月5日至7日,党的十四届二中全会在北京举行,通过了《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7月2日,中央发出《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方案》确定,中央直属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理顺关系,调整结构,精简内设机构和人员,进一步改善干部结构和提高干部素质,提高工作效率。调整后的中央直属机构为:中央纪委机关与国家监察部合署办公,一个机构挂两块牌子;
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9个,即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原为中央对外宣传小组)。
6. 干部管理权限的认定
法律分析:干部管理权限,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范围。
法律依据:《关于对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和干部作风要求进行问责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遵守群众工作纪律,强化群众观念,弘扬优良作风,保持清廉本色,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不符合为民务实清廉要求和有关法规制度规定,履职不当,作风不正,为政不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7.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谁界定如何界定以何为依据
由组织部和人事局制定。通常处级以上人员的档案由当地组织部管理、行政单位的档案由人事局管理、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档案由劳动局管理,现在人事局和劳动局合并了,所以档案管理也合并了
8. 什么是干部管理权限,起草什么类型干部任免文件时使用加"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干部管理权限,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范围。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不同历史时期,中央对干部管理权限有着不同的规定。1983年10月以前,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管理下两级机构中的领导干部.1984年7月,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中央组织部遵照中央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的指示精神,本着“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适当下放干部管理权限,由原来的下管两面三刀级,改为下管一级,并沿用至今。即中央管理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纪委主要领导)的干部;省级党委原则上管理地(厅)一级干部,部分省、区、市、的县(市)党政正职也由省级党委管理。对企事业单位,则根据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来确定干部管理权限。有一部分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重要骨干企业以及重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中央直接管理;其他则由中央一级部门党委或者地方各级党委分级管理。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中央确定的原则,拟定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确定具体管理权限。
凡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干部任免,都由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或提名、推荐,需履行法律或章程程序的,必须依法依章办理。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任免,都要明确主管方和协管方的权责,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单位决定。
9. 干部管理权限实施细则
如下:
第一条 管理干部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并扣除30%绩效工资,第二次严重警告处分,取消当月全部绩效工资,第三次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
10. 干部管理权限的内容
干部管理权限,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范围。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不同历史时期,中央对干部管理权限有着不同的规定。1983年10月以前,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管理下两级机构中的领导干部。1984年7月,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中央组织部遵照中央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的指示精神,本着“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适当下放干部管理权限,由原来的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并沿用至今。即中央管理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纪委主要领导)的干部;省级党委原则上管理地(厅)一级干部。部分省、区、市的县(市)党政正职也由省级党委管理。对企事业单位,则根据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未确定干部管理权限。有一部分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重要骨干企业以及重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中央直接管理;其他则由中央一级部门党组或者地方各级党委分级管理。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中央确定的原则,拟定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确定具体管理权限。
凡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干部任免,都由该党委(党组)做出决定或提名、推荐,需履行法律或章程程序的,必须依法依章办理。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的任免,都要明确主管方和协管方的权责,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