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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怎样改革

发布时间: 2022-06-17 05:36:20

❶ 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综合目标,运用先进方法,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维修维护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及经营。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具体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公安、环保、卫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建设和设施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坚持公正、文明执法。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投诉或者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在七日内向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反馈情况,并对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第八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培育文明行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十条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临街的建筑物顶部、外立面、平台、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道路和公共场地经营、作业、展示商品、堆放物品,影响城市市容的;

(二)在户外摆放、售卖祭祀用品的;

(三)擅自在道路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的;

(四)擅自对建筑物改建、扩建的;

(五)在房顶搭棚、设架的。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户外广告、牌匾专项规划,制定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开,严格实施。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

户外广告、牌匾应当符合设置规范,产权人或者使用人负责户外广告、牌匾的日常维护,保持安全、整洁、完好,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住宅小区和相应公共场所设置信息发布栏,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布便民信息。信息发布栏由物业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路灯杆、楼道、道路等公共场所设施和树木上刻画、涂写、喷涂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禁止跨道路设置宣传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及住宅小区应当将机动车停车泊位纳入规划,并合理设置。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道路范围内、居民小区及其周围等公共场地,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施划停车泊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人行步道等公共场地施划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设施。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障碍设施,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❷ 综合执法局权力有多大

法律分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 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七)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到2017年年底,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由市、县政府报所在省、自治区政府审批,直辖市政府可以自行确定。

❸ 试论述现代城市管理体质改革的重点措施应包括哪些方面

一、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制,形成自上而下的三级城市管理新模式
(一)成立县城市管理委员会。为加大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力度,成立了由县长任主任,有关县领导任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平邑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与县城管执法局合署办公,主要负责城市管理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日常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形成了上下互动、左右联动、全方位齐抓共管的城市管理格局。(二)再造综合执法新架构。一是稳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原城管执法局的基础上,组建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含水利、渔业、水保)、食品药品监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林业、文化、旅游、粮食等领域的全部或部分执法职责划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行政处罚权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并调整为政府工作部门,明确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职责范围、执法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同时,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进行充实调整,核定编制360名,划转人员197人,为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保证。二是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道路、排水、照明)、城市公共空间秩序、城市地下空间管理、供水、供气、供热等职责划入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地上地下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协调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构建了“大城管”新格局,构筑了全新的管理模式,为城市管理步入长效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完善基层执法机构。在13个镇(街道)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派驻的执法中队合署办公。按照人口、执法工作量等因素,核定5-11名编制不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各镇街(开发区)现行配置具有行政资格的执法人员4-6名,各镇街(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相应配置执法人员。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主要负责辖区内综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应急指挥、联合执法等工作。完善执法联动机制,由镇街(开发区)统一指挥和调度县直部门派驻的所有行政执法队伍,搭建“资源统筹、联合执法”的镇街(开发区)综合执法平台。
二、规范权力运行,实现制度引领,打造权责明确城市管理执法新体系
(一)构建权力运行新体系。一是划转相关部门行政权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中将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16个领域的15个职能部门的793项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调整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并要求职能部门负责综合执法权力有关依据的清理,明确执法依据和标准,一并提供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规范了权力运行,为文明执法提供了理论基础。二是重新修订综合执法局三定方案。编办对综合执法局“三定”规定进行重新修订,赋予职权,厘清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依法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三是编制镇(街道)权力清单。各镇(街道)均保留行政权力事项83项,其中行政处罚8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给付3项、行政裁决2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监督19项、其他行政权力45项。进一步划清镇(街道)行政执法权限、明确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理顺镇(街道)行政执法体制,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保障有力的镇(街道)行政执法体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构建规范化管理新体系。一是推行执法制度规范化建设。出台了《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规则》《行政处罚程序》《执法规范》《案件审理制度》等执法制度,实现了综合行政执法的标准化、程序化、法制化。目前,国土、林业、水务、文化、规划等领域已基本实现专业化执法。二是推行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按照执法办案信息化要求,加快网上办案系统建设,将执法办案全过程通过“六个网上”实现“四个规范”。即“线索网上登记、立案网上受理、文书网上生成、质量网上控制、审批网上分级、结案网上存档”,实现“程序规范、文书规范、审批规范、结案规范”,以“标准化车间作业”的方式,确保执法公开、规范、高效。三是推行执法中队规范化建设。按照“四统一、五到位”的要求,执法中队实现了统一教育培训、统一装备投入、统一执法规范、统一建设标准,基本完成了办公场所、人员配备、执法装备、工作职责、工作机制五到位。(三)构建“数字城管”管理新体系。整合住建、交警、城管、工商、交通等部门力量,实现统一运作、联合执法。树立“互联网+”理念,打造“智慧交通”模式,累计投资300余万元建成数字城市管理系统,实现与“雪亮工程”数据共享,将175处县城主次干道、学校、超市商场、公交站台等城市管理关键部位视频监控纳入数字城管视频平台。依托平台成立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将发现的问题批转到不同业务部门处理。通过整合管理资源,克服了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弊病,实现了从单兵出击到协同作战、从多头管理到统一管理的转变。
三、强化部门联动,凝聚执法合力,构建协调顺畅综合
执法新机制出台了《平邑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了部门和镇街的职责权限,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一)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协作配合。一是明确部门职责权限。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合理划分职能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权限,妥善处理好职能划转后监管与处罚的关系,切实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二是落实镇(街道、开发区)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镇(街道、开发区)统一指挥和调度县直部门派驻的所有行政执法队伍,搭建“资源统筹、联合执法”的综合执法平台。(二)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工作推进。成立综合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建立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镇(街道、开发区)的协作配合,定期研究解决综合执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或争议事项,推进综合执法相关工作。(三)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建立了巡查、发现、制止、抄告、综合执法案件移送、基层联合执法、综合执法信息共享、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相关责任追究等9项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案件移送程序,信息共享内容,司法衔接过程等,实现执法信息“互通有无”,构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的执法监管体系。
四、坚持民生导向,做好结合文章,营造城市管理良好发展的新态势
(一)动与静结合实现“两提升一改善”。在城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将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通盘考虑、双管齐下,实现了通行能力、停泊能力大提升和交通秩序大改善。一方面,“路口渠化改造”使机动车通行能力大提升。一是最大限度拓宽靠近路口的道路宽度,将右转车道转向口提前设置,并将右转车道向前延伸部分设为直行车道,实现了右转车辆不受红灯限制,也为直行车辆增添了一个车道,此举提高路口车辆通行能力20—30%。二是增设左转待停区,在左转弯车道增加数米长的白色虚线框,向左前方延伸到道路中间,此举使一个红绿灯周期可多通行3至4辆车。三是路口设置安全岛,安全岛内铺设红色沥青、栽种景观植物,岛上方建有钢结构张拉膜遮阳棚,引导行人自动进“岛”等候通行,不仅实现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流,还绿化美化了路口环境。另一方面,按照“合理布局、充分设点、尽力便居”的原则,利用商业区、公园、广场等车流密集场所周围的闲置空地,新建永久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10处,提供停车位1100个;在部分道路两侧科学施划停车位5000余个,配套相应的引导标识和管理制度,有效缓解了城区停车难问题,乱停乱放现象基本遏制。(二)快与慢结合提升居民的出行舒适度。将公共交通“快捷系统”与骑行步行“慢行系统”统筹谋划和设置,取得了互相补充、互相支撑、相得益彰的效果。一方面,公交以“快”字当头。确立了“让公交成为群众出行首选,让群众等车时间不超过8分钟”的公交服务标准。目前,县城公交车运行总数达到105辆,运营线路7条,建设公交港湾候车亭90个、停车站点牌150个,运行里程达到112.5公里,形成了“双环嵌套,多线兼顾环绕”的公交线网格局。另一方面,绿道以“慢”字为要。在浚河、兴水河和部分主干道建成全长约58公里的11条慢行绿道,将各个生态公园和县城广场绿地连接成线,形成绿网相连、绿脉相通、绿道相接的城市生态景观系统和慢行系统。同时,将公共自行车与公交、慢行绿道紧密结合、相互支撑,在住宅小区、商贸区域等人流较多的地段重点布局,设立了55个公共自行车服务点,投放了1100辆自行车供居民在绿道骑行。(三)堵与疏结合取得多赢效果。“堵”即管制、强制、处罚,通过必要的形式依法予以惩戒;“疏”即教育、劝告、引导,从理性上将其不规范转变为规范。平邑县坚持“堵疏结合、服务民生”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占道经营等管理难题。一方面,铁腕治堵。针对占道经营影响交通和市容问题,采取依法行政与服务监督相结合的措施,坚决取缔道路沿线违法搭建的棚户和违章摆放的摊点。同时,加大对涉牌涉证、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另一方面,科学疏导。站在群众角度思考问题,对占道经营在坚决取缔的同时,广泛听取居民意见,充分征求商贩建议,将城区7处闲置空地进行平整,设置了年货市场和临时菜市场。
五、几点思考
(一)搞好城市管理,既要做好顶层设计,又要因地制宜。搞好城市管理,为经济发展提供软实力,实现惠民、强企、兴业、优政的目标,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体制,需要做好顶层设计。但各地的实际不一样,因此又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务求实效。(二)搞好城市管理,既是发展所需,更是民心所盼。城市管理水平代表着城市的形象,体现着民生质量,是离人民群众最近的事,也是市民感受最直接的事。增强人民群众的改革获得感,要求我们必须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全力打造宜居宜业环境,努力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三)搞好城市管理,既要领导重视,又要事无巨细。城市管理涉及面广、头绪复杂,没有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单兵突进或部门各自分散作战,很难出效果。必须建立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工协作机制,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同时,要具备严实细的工作作风和事无巨细求完美的“工匠”精神,认真审视城市管理中的细节,大到规划的设计执行、建筑物的色彩格调,小到一块路沿石的修补、一个井盖的更换,都要体现精细化,建设得要精致、品质高,管理得要无盲区、无死角。(四)搞好城市管理,既要坚持政府主导,更要强化市场运作。在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撑。特别是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既要及时到位,又要较大幅度地增加城市管理方面的财政支出。同时,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全面开放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市场,支持和鼓励外来资本、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其中,形成统一管理、多家经营、有序竞争的局面.

❹ 城管制度如何改善

大城管:体制及观念都需变革 8月7日,住建部正式批准立项的《中国城市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研究》课题就课题大纲向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建议进行城市“大城管”改革,成立一个由市长牵头的城市管理委员会,城管直接由市长掌管负责,改变以往城管归属混乱等状况。同时指出,应通过给予弱势群体尽可能多的实际可分享空间,来化解城市公共空间管理矛盾。笔者认为,城管改革势在必行,但城管改革模式和路径必须进行认真探讨,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中国城市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研究》课题的立项,将城管改革的研究提上议事日程,这种城管改革理论先行的思路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事实上,课题立项以来,课题组已经做了大量研究工作,形成了课题大纲,提出了城管改革的基本思路和目标模式,并及时将大纲向公众征求意见,这是比较罕见的,充分体现了对民意的尊重。笔者认为,中国当前的城市管理现状,要深化改革创建和谐城管,必须立足于两个基点之上:一是体制,二是观念。具体来说就是,无论“大城管”也好,还是其他科学合理的城管体制也好,即将进行的城管改革必须体现在两个方面,即体制和观念都需要改革。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都难以达到预期目标。首先,体制是非改不可的。当前我国城管中的诸多问题,多半都源于体制。城管体制既包括城管机构的性质、职权及领导体制,也包括城管的权力来源等问题。从现实来看,我国当前的城管体制是复杂的,也是各自为政,各不相同的。在城管归属上,情况非常混乱。有的挂靠在建设局(如河南省济源市),有的挂靠在规划局(如广东省清远市),也有的城市成立了城管执法局,但挂在建设局(如山东省青岛市)。而在行使职权上,建设局或规划局下设的城建监察支队或城管执法局,一般是事业编制,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事实上都在行使着大量的行政执法权,这些职权来源于政府的红头文件而非国家法律。由其归属和机构性质决定了城管之间没有任何领导关系。所有这些体制问题,一方面为各城管部门的执法埋下了标准不一、各行其是的隐患,另一方面也为公众质疑其执法合法性留下了把柄,并由此催生了大量的粗暴执法和暴力抗法事件,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人民群众意见很大,城管角色日趋尴尬。要改革城管体制,就必须切实解决目前的体制不顺问题,让全国的城管都回归到法治的轨道上。一要依法设立城管,二要依法规范城管,三要依法制约和监督城管。这样一来,不仅解决了它的机构性质问题,还能够有效解决它的权力来源和权力规范问题,使其成为国家机构中名正言顺、名副其实的执法新成员。若没有合法身份,只是改变领导协调者,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因为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大城管”中的市长负责也无法改变当前城管体制中的一些根本性缺陷,何况征求意见稿中只是建议由市长担任一个城管委员会的主任,而非同审计机关那样的直接领导体制,而实践证明“委员会制”的管理模式效果并不理想。建设和谐城管和和谐城市,在改革城管体制的同时,还必须切实转变城管观念。观念和理念,是宗旨问题,更是方向问题。城管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城管体制设计及城管措施实行,并将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能否理解和支持城管工作,是真正化解城管矛盾的思想基础。笔者十分高兴地注意到,课题大纲提出,化解城市公共空间管理矛盾的关键点,在于给予弱势群体尽可能多的实际可分享空间。原因是,城市公共空间绝大多数被城市利益集团占用,弱势群体实际可分享空间太少。这是城管观念发生重大转变的标志,是科学的、以人为本的,非常值得赞赏。依据这样的观念改革城管,前途光明,效果可期。

❺ 在您着来,综合行政执法局如何顺利承接机构改革之后划转的五百多项职能职责

如果形成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话,就说明有很多只行政执法队伍,这些职责分配到下面行政执法队伍就可以了。

❻ 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为什么改怎么改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城市建设速度不断加快,市容市貌作为城市的“面子”日新月异,城市发展的成果给人们带来了各种愉悦的体验,但与之相伴生的诸多问题也困扰着城市管理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直接面对城市中最基层民众,承担着政府城市管理职能中最艰辛的版块,加之目前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支持体系尚不完善,经常成为媒体负面关注的曝光点。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召开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出台,为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确定了原则、梳理了思路、指明了方面、提出了要求,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发布的关于城市管理与城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文件。

城管人从中央的政策文件中看到了曙光,2016年3月1日,住建部、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于联合召开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电视电话会议规定,会议明确规定了改革时间节点要求,即:“原则上,4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出台具体方案,6月底前市、县政府要拿出具体实施方案”基于此,各地跃跃欲试,但改革进程差强人意。截至7月上旬,仅四川凉山州、河北、山西、江西、北京、海口、温州等省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消息见诸报端,其中有的改革意见过粗过泛,甚至有的地方存在照搬中央改革意见的嫌疑,如:《河北省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大量内容与中央文件重复规定;部分城市改革方案迟迟不能出台令人焦虑,笔者认为,要解决城管执法体制症结,在此次改革过程中,以下问题须高度关注:

一、自上而下VS自下而上的路径选择问题

该问题可具体分成两个层面,第一层面:上层,立法先行VS基层,摸石头过河。从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角度看,行政机关设置应坚持职权法定原则,没有法定依据不得设立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放弃、扩大或转移其职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作出行政管理行为;超出法律授权范围,行政机关也不享有对有关事务的管理权,否则都属于行政违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而人民的意志是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以立法的形式体现,因此,行政机关的认定要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方式予以规范。具体到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具体内容又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由行政法规作必要补充。

重庆市政协副主席李钺锋表示制定一部城市综合管理法律,使城市管理有章可循、城市执法有法可依,是有效化解城市管理难题的根本路径,可以构建城市综合管理法治化新格局。立法先行,才能为此次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第二层面:上层,先行一步,标准明晰VS基层,自主尝试,相互取经。《指导意见》和改革推进会明确了城管执法架构,但对城管部门机构设置、领导体制、服装标志等细节未定论,至今未公布具体标准,国家《城市管理法》迟迟无法出台,今年以来各地改革进程不一,各地机构名称莫衷一是,如:温州将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更名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挂牌成立了城市管理委员会,“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遑论其他。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应当以法治化、规范化为切入点,着力解决阻碍制度有序运行的诸多问题。中央层面设置明确标准十分迫切。

笔者认为,自下而上则允许从地方至中央的改革模式尊重了地方政府城市管理自主权,但此次改革是全国性的,如果顶层设计标准不明确,各地按照紧张的时间节点要求,先行先试,难免“忙中出错”,出现不一致之处,既影响城管形象,有可能导致二次改革,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改革应以国家《城市管理法》和中央改革明细标准为起点,建立改革强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撑和可参照施行的样本,自上而下实施,才有利于改革工作有序、彻底推进。中央应及时关注此问题,并尽快公布明确标准,自上而下引导改革进程。

二、管理与执法的关系问题

中央政策倡导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有条件的市和县应当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这种模式有助提高城市管理相关职责权限协调配合的效率,但是不是全国所有城市都要进行管理和执法合一、整合一个部门的模式,

一体化是不是意味着新的城市管理职能集中于一个部门?笔者不敢苟同,若照此推论,必将推出荒唐结论:政府各职能部门“变身古代县衙”,不必细分职责,则职能合一,一劳永逸,省去协调成本,解除相互推诿之虞。政府机构具有整体性,又因工作业务内容不同、职能的专业性,政府应按照一定的原则和序结成严密的系统,彼此之间形成各有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据《2015年郑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郑州市现有956.9万人,市区总人口475.6万人,建成区面积437.6平方公里,若按照《指导意见》匡定的管理职责和综合执法权责事项要求,未来的城管执法行政执法(仅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责事项可能已超过900多项,若实施管理和执法合一的模式,在处罚基础上加上庞杂的管理职能,未来的城管部门是不是显得过于庞大?管理和执法两方面会不会顾此失彼?部门工作效能会不会不降反升?长期以来,在我国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决策、执行、监督职能在政府与部门,或部门与部门之间配置不科学的问题众多。重决策,轻执行;重制定政策,轻抓落实的现象比较突出,最明显的表现就是以会议落实会议,以会议贯彻会议,导致出现“决策空转,人心涣散”的不和谐局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转变政府职能必须深化机构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当前完善权力结构、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的客观需要。要通过适当分解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使决策职能、执行职能、监督职能由不同部门相对独立行使,努力形成不同性质的权力既相互制约、相互把关,又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因此,要把人大、政府决策的事项落到实处,就必须有相应的政府部门去执行,各部门由过去的集决策、执行、监督于一身的机构,变为纯粹的执行机构,这样一来,就可以把权力分散开来,防止各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马怀德、王柱国在《城管执法的问题与挑战》一文中认为“一体化是指城市管理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有效配合、监督制约到位的管理体制,

科学合理地划分和清理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内部之间以及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管理权限和范围,避免职权交叉重叠现象和执法真空现象的出现”,笔者十分认同,是不是采取一体化?应充分允许地方政府实事求是,根据本地城市发展规模、程度而定,应考虑未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向,绝非所有城市管理职能集于一身。

三、执法局与执法队伍的关系问题

实践中,很多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政府部门多设置执法队伍,执法队伍行政隶属关系方面作为该部门直属机构,执法队伍性质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主体,二者属于外部上下级关系,并非内部隶属关系,执法队伍要履行该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就必须履行行政委托程序。另一种行政隶属关系则是政府部门与机关科室内部上下级关系,机关科室不具备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对外能直接以该部门名义作出。如: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本级行政强制执法主体的通告》(郑政通〔2013〕1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法定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郑政通〔2015〕34号)规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具备城市管理方面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方面等职能,市级虽然是城管执法主体,却缺少内部隶属关系的执法队伍,无法直接开展执法活动,不能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必须采取委托的方式进行。实践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不得不委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市城区河道管理处、市政设施监理所等七个单位开展。受委托单位都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2年2月出版的《郑州市行政机关执法职责综览》[2011版](第三册)对受委托执法单位进行列举,环保、建设、房管等很多政府职能部门均采取这种模式开展具体执法工作。城管执法是不是要继续复制这种模式呢?笔者认为,不能认为凡存在即合理。我们如果仔细探究设置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最初目的,就能得出否定答案,该制度是为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国发〔2002〕17号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部门职能配置时仅有执法职能,若不能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开展行政执法,反而要借助第三方的执法力量开展城管执法,将背离《行政处罚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设计初衷,极易导致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反弹。《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若执法局与执法队伍为相互独立的两个机构,仍沿用委托执法的模式,城管执法行政强制权具体实施将无从谈起。此次改革设置执行(执法)机构时,应尽量削减执行的层次和机构,构建扁平化政府行政机构,能由政府部门直接执行的,就不要或尽量不要设置二级机构。未来的执法队伍应作为执法局内设队伍,取消其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主体资格,既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精神,也能明确城管执法的单位性质,充实其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资格条件,避免与《行政强制法》产生冲突。

四、执法队员身份编制问题

之前,国办发〔2000〕63号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国发〔2002〕17号进一步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而《指导意见》仅规定“统筹解决好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过于原则,未明确要求执法队员必须为公务员,要求有所降低,此种规定或许是出于“精兵简政”的良好初衷,但行政执法任务若允许非公务员或非行政编制人员承担,将可能为协管、临时工执法创制“合法”前提。笔者认为,城市发展体量不断扩大,在可预测的将来,城管执法的职责会更多、任务会更重,在城管队伍人员编制限制的前提下,“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的目标十分困难,协管、临时工执法问题很难根治。尽管《指导意见》这一原则规定考虑了各地行政编制限额的实际情况,但也应创造条件使用行政编制。基于这种目标,深圳、上海的管理模式值得借鉴,《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府办〔2015〕9号)、《2016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沪公局发〔2016〕16号)等明确、详细地规定了城管执法队员分类管理制度,进行了制度探索,在实践中取得了效果,有必要推广城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模式,优势有三,一是符合《公务员法》规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工作特点,工作内容具备专业性、特殊性,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类别,配套针对性管理、考评体系,符合《公务员法》精神。二是实现控编目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规定“各级党政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各类专项编制员额都不得突破”,财政供养的人员只减不增是政府承诺、是硬指标,这并不等同于剥夺地方政府自主权,反而激励地方政府在编制核定范围内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城管执法部门工作性质以执法为主,若实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便于压缩不必要的管理、工勤等岗位。三是规范城管队员管理。于相对人而言,行政执法多为损益性的,极易导致相对人不配合和负面评价,社会公众测评却是各地政府职能部门考核一项重要指标,但实际管理中因缺少这一类别,缺乏针对城管执法部门专门考核办法,测评时,城管执法部门与政府职能部门处在同一起跑线,考核成绩往往处于末位。长此以往,城管队伍的积极性将受到影响。明确和规范城管队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模式,城管队员身份关系的明确让队员执法资格问题尘埃落定,实现规范管理和制度约束,能解决基层执法部门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等问题,激励城管执法公务员更好地履职尽责。

❼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干什么的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政府机构中负责城市管理执法的部门。

其职责如下: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全国监督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其省、自治区级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直辖市、较大的市、县级的部门为城市管理局,基层的执法组织分别为乡、镇城市管理执法所和县、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街道执法所。

(7)阜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怎样改革扩展阅读

城管的发展历史

1、秦汉时期

民间有“黎明起,洒扫庭院”的习惯。秦法中有:“弃灰与道者刑”的法律。

2、唐宋元时期

元初,意大利人马可·波罗游历几遍中国,在他的《马可·波罗行记》中提到南宋都城临安的商业繁盛、人烟稠密、市容整洁,并称誉为“世界最富丽华贵的城市”。古临安,城市人口聚居,大量的垃圾便有专人进行清除,并以此为生。

3、明清时期

清末,开始由警察机构管理清洁工作,包括清理街道、收运垃圾、整顿厕所等项内容。这是政府管理城市环卫工作的开端。

4、民国时期

民国时期,城市环卫工作已初具规模。民国18年前后,大城市先后使用撒水汽车在道路上撒水降尘,同时陆续使用汽车运输垃圾,政府还拨款修建了一批公共厕所。各地政府均颁布了有关清洁卫生的管理条例,清洁工作开始形成制度化和经常化。

5、共和国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以及城市管理的加强,环境卫生工作也有了相应的发展,各城市均建立和健全了环卫管理机构。1980年起改由城市建设系统管理,环卫形成一个完善的行业。由于各级政府的重视,环境卫生法规逐渐完善,开始走上依法治理环境卫生的轨道。、

环卫队伍迅速扩大,环卫作业逐步由半机械化代替笨重的体力劳动,环卫工人被誉为“城市美容师”,受到了社会的尊重,同时生活也有了较大的改善。因而,全国城市的环卫面貌均有了极大的改善,出现了一批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卫生城市。

执法范围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4、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6、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7、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❽ 地方机构改革后,很多县级政府 新设了综合行政执法局这个单位,本人现在有机会去这个局上班,但对这个局

机会难得,不要犹豫。这是一个参公单位,对某个行业进行综合执法,也就是说这个行业涉及到有关政策和法律的事务都在这个单位解决。虽然业务水平要求高,但是确实可以做一番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