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西安北大青鸟分享Hadoop环境中管理大数据8大存储技巧
在现如今,随着IT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进步。
目前大数据行业也越来越火爆,从而导致国内大数据人才也极度缺乏,下面IT培训http://www.kmbdqn.cn/介绍一下关于Hadoop环境中管理大数据存储技巧。
1、分布式存储传统化集中式存储存在已有一段时间。
但大数据并非真的适合集中式存储架构。
Hadoop设计用于将计算更接近数据节点,同时采用了HDFS文件系统的大规模横向扩展功能。
虽然,通常解决Hadoop管理自身数据低效性的方案是将Hadoop数据存储在SAN上。
但这也造成了它自身性能与规模的瓶颈。
现在,如果你把所有的数据都通过集中式SAN处理器进行处理,与Hadoop的分布式和并行化特性相悖。
你要么针对不同的数据节点管理多个SAN,要么将所有的数据节点都集中到一个SAN。
但Hadoop是一个分布式应用,就应该运行在分布式存储上,这样存储就保留了与Hadoop本身同样的灵活性,不过它也要求拥抱一个软件定义存储方案,并在商用服务器上运行,这相比瓶颈化的Hadoop自然更为高效。
2、超融合VS分布式注意,不要混淆超融合与分布式。
某些超融合方案是分布式存储,但通常这个术语意味着你的应用和存储都保存在同一计算节点上。
这是在试图解决数据本地化的问题,但它会造成太多资源争用。
这个Hadoop应用和存储平台会争用相同的内存和CPU。
Hadoop运行在专有应用层,分布式存储运行在专有存储层这样会更好。
之后,利用缓存和分层来解决数据本地化并补偿网络性能损失。
3、避免控制器瓶颈(ControllerChokePoint)实现目标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避免通过单个点例如一个传统控制器来处理数据。
反之,要确保存储平台并行化,性能可以得到显着提升。
此外,这个方案提供了增量扩展性。
为数据湖添加功能跟往里面扔x86服务器一样简单。
一个分布式存储平台如有需要将自动添加功能并重新调整数据。
4、删重和压缩掌握大数据的关键是删重和压缩技术。
通常大数据集内会有70%到90%的数据简化。
以PB容量计,能节约数万美元的磁盘成本。
现代平台提供内联(对比后期处理)删重和压缩,大大降低了存储数据所需能力。
5、合并Hadoop发行版很多大型企业拥有多个Hadoop发行版本。
可能是开发者需要或是企业部门已经适应了不同版本。
无论如何最终往往要对这些集群的维护与运营。
一旦海量数据真正开始影响一家企业时,多个Hadoop发行版存储就会导致低效性。
我们可以通过创建一个单一,可删重和压缩的数据湖获取数据效率6、虚拟化Hadoop虚拟化已经席卷企业级市场。
很多地区超过80%的物理服务器现在是虚拟化的。
但也仍有很多企业因为性能和数据本地化问题对虚拟化Hadoop避而不谈。
7、创建弹性数据湖创建数据湖并不容易,但大数据存储可能会有需求。
我们有很多种方法来做这件事,但哪一种是正确的?这个正确的架构应该是一个动态,弹性的数据湖,可以以多种格式(架构化,非结构化,半结构化)存储所有资源的数据。
更重要的是,它必须支持应用不在远程资源上而是在本地数据资源上执行。
2. 江西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本省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利用与安全管理,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利用与安全管理(以下统称公共数据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共享,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因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需要通过政务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使用或者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建立健全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公共数据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第五条省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利用以及公共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省人民政府负责政务数据的主管部门为省公共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工作的实施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数据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具体工作由省大数据中心负责。
设区的市网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数据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本机构公共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明确公共数据管理的目标、责任、实施机构和工作人员;
(二)编制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依法制定本机构公共数据采集清单和规范;
(三)本机构公共数据的校核、更新、汇聚;
(四)本机构公共数据的开放共享;
(五)本机构公共数据的安全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第七条省网信部门负责组建公共数据专家委员会,就公共数据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争议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第二章目录与平台管理第八条省公共数据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的要求,制定本省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促进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开放、共享。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本省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行业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实施细则。第九条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实行目录管理。
省公共数据管理部门依据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制定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组织编制全省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目录,并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发布和更新。设区的市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编制市本级公共数据开放、共享补充目录。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全省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目录以及补充目录应当标注公共数据名称,以及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主体、属性、格式、类型、更新频率等内容。第十条省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现有的政务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搭建公共数据平台,提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服务。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建设独立的公共数据平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公共数据目录,按照应用需求将公共数据归集到公共数据平台。
设区的市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对已有的公共数据平台进行整合优化,实现省、市两级公共数据互联互通。第十一条省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完善人口、法人、信用、电子证照、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以及地区和部门的公共数据资源专题库,并按照公共数据资源属地管理要求,通过协议等方式将公共数据及时返回设区的市公共数据管理部门,推动公共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有序流通和共享。
3. 无锡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数据管理,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和服务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数据。
本办法所称数据共享,是指公共管理服务机构因履行职责需要,无偿使用其他公共管理服务机构采集和产生的公共数据,或者为其他公共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服务机构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公共数据供其开发利用的公共服务。第三条公共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享开放、安全规范的原则。第四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将公共数据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公共数据治理工作机制,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化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政府考核体系。第五条市、市(县)、区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公共管理服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利用公共数据培育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第七条加强与长三角其他城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合作交流,发挥公共数据资源对长三角经济社会协同发展的支撑、引领、驱动和协同联动作用,推动资源整合和要素集聚,促进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第八条在公共数据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市(县)、区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数据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区公共数据发展规划应当与市公共数据发展规划相衔接,并报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制定公共数据管理地方标准,完善公共数据管理技术规范体系。第十一条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统一的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平台。
大数据中心汇聚城市基础数据、主题数据等公共数据。
公共管理服务机构通过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平台提供共享、开放服务。第十二条公共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
公共管理服务机构之间不得新建共享交换通道,已建共享交换通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整合。第十三条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公共数据目录包括名称、内容、数据来源、共享属性、开放属性、更新周期等要素。
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要求。第十四条公共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要求编制本单位公共数据目录;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目录汇总、审核,形成本行政区域统一的公共数据目录。
公共数据目录要素调整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变化的,公共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公共数据目录。第三章采集与汇聚第十五条公共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公共数据目录范围内采集数据。公共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谁采集、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
公共数据采集应当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可以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第十六条公共管理服务机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采集数据的,被采集人应当配合。
公共管理服务机构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采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数据,应当取得被采集人同意,并明确告知采集、使用数据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查询、更正数据的渠道等事项。第十七条公共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大数据中心汇聚数据。
4. 济南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数据管理,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应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政务部门、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采集、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包括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社会公益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包括本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公共交通、运输、通信、教育、医疗、康养、邮政和其他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和应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公共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集约、依法采集、按需共享、有序开放、合规应用、安全可控的原则。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公共数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电子政务和公共数据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将公共数据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制度,综合管理、调度和使用全市公共数据资源。
各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工作。
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按照本级统一规划,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明确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安全监管体系。
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系统、本单位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保障公共数据安全。第八条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云、政务网络等基础设施,各级政务部门应当利用统一基础设施,实施本部门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各级政务部门已经建成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充分整合并迁入统一基础设施。国家、省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本市支持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实施信息系统上云工作,鼓励接入本市云平台,禁止接入境外云平台或者将公共数据存储在境外服务器。第九条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全市统一的大数据平台,支撑全市公共数据的目录管理、汇聚、共享、开放和应用。
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依托市大数据平台,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管理,不再建设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平台。
各级政务部门依托统一大数据平台开展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应用工作,不再开辟自有渠道。第十条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推进公共数据建设管理、服务应用、安全保障等,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相关规范。第二章数据目录第十一条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制定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明确数据的元数据、共享和开放属性、安全级别、使用要求、更新周期等。第十二条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应当依据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将本单位全部非涉密公共数据编制形成本单位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区县政务部门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编制形成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清单,并报本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汇总形成本区县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实行市级以下垂直、半垂直管理的政务部门,由市级政务部门编制本系统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依照服务范围和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编制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对市级政务部门、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编制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