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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5米的船怎样管理

发布时间: 2022-09-23 16:54:11

Ⅰ 5米以下船舶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其船舶驾驶人员应当经过船员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市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船员考试发证机关)考试合格,持有相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方可航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七条: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Ⅱ 5米小快艇需要手续吗

法律分析:需要,开船需要驾驶证和职务要求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六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取得与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和职务要求相对应的《适任证书》。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第八条 在内河船舶担任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总吨位确定,其中在拖轮担任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分为以下类别:(一)一类《适任证书》:10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以及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拖轮;(二)二类《适任证书》: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的内河船舶以及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拖轮;(三)三类《适任证书》:3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以及150千瓦以下的内河拖轮。

第九条 担任轮机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按照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分为以下类别:(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二)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

Ⅲ 钓鱼艇(5.5米左右)下水都需要什么手续,在哪个部门办理,费用如何

首先要在该船舶注册国际登记注销,办理船舶买卖合同手续,然后办理船舶临时国籍证书开回国(如果船舶在国内就不需要临时国籍证书);之后带齐以上材料和船舶各类证书去你本人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登记注册)。当然考虑各类税费问题你可以自由选择国内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办理相关船舶证明文书就OK了。具体事宜请电话咨询你计划注册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
小艇在我国一共有三种证件可供办理,分别是沿海小船、内河小船和游艇,这三种艇适用水域不同,适用法规不同,颁发的证书也不同。如果是私人购买小艇的话则建议办理游艇证书。
根据国内法规的定义,游艇是指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活动的船舶,并且乘员人数不得超过12人。由上述规定可知,游艇类似私家车,是不允许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比如拉客赚钱。那买船想带人游览观光赚钱的话,类似出租车、客车,应该去办理沿海或内河小船证书,同时到港航局去批准航线。
目前游艇需要办理“三证”后才能出海—《游艇适航证书》、《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游艇如离家注册港驶向异地,则还需携带《船舶签证薄》向海事局报备。
游艇分为国产和进口两种,如果是国产游艇的话,证书一般由生产商办理,交船时一并交付。进口游艇的话则由代理商协助办理。有了“三证”,还应关注证书的有效期,换证检验间隔期金属船(钢质、铝合金)为5年,玻璃钢船为3年。应在证书到期3个月内进行。海事局要去水线长度3米以下的不需要办证.
游艇驾驶证
“三证”办理完成后就像汽车有了行驶证,但驾驶员还应相应的考取《游艇驾驶证》。游艇驾照分为A类(海上)和B类(内河),根据船长、动力最多细分为8种等级证书,驾照中有详细分类,不再赘述。游艇驾照的有效期为5年。考游艇驾照与考汽车驾照差不多,年龄在18岁至65岁之间、身体素质好的公民,均可报名参加专业培训。报名后参加理论培训,然后进行模拟训练,最后是实际操作。培训的内容包括靠、离码头,锚泊作业,航行(加速、变向、高速定向航行),蛇航绕标(5个标),救助落水人员,基本急救,救生与消防设备的使用,常用绳结打法等。通常2周左右就能考出来,培训费在1.2万元左右,考试不需额外收费。
需要办的一般的来说,出海的渔船或者是小车都需要办证的,如果不办证的话可能会吃亏,因为有渔政也会进行管理。但是如果说是一般的去玩的话,建议还是租一些,周边的渔船有很多,带人出去钓鱼的海钓船,有近的有远的都可以,只用掏一些费用就可以了,如果你是在海边准备长住的话,也可以跟那些长期出海的渔船是谈一下,每天跟着他们去出海,这样的话费用也会很低,也不用考虑自己坐船或者是办手续的问题了。
欧伦私人小艇产品目录:
1、钓鱼艇
2、豪华垂钓艇
3、豪华单体游艇
4、豪华双体游艇

Ⅳ 5米以下船舶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一、如果您所有的5米以下动力船仅用于个人出行、游览等使用,则需要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并取得相关证书;其船舶驾驶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关适任证书。如需经营性载客,必须公司化经营。私人动力船应当向船舶建造地或购买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船舶检验、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再持购船合同、发票、身份证、检验证书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申请船舶登记,持有船舶登记证书;其船舶驾驶人员应当经过船员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市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船员考试发证机关)考试合格,持有相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方可航行。该动力船只能供私人使用,不得载客。如需载客经营,需满足一定规模(100客位以上)且公司化经营。木质船、柴油挂桨机船均不予以办证。

二、如果5米以下动力船用于农业生产、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那么该船舶应当定性为农用船舶,属于乡镇(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有关事项请向其咨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系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二)“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三)“公务船舶”系指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船舶。

《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十五条 农用船舶应当尽可能靠近岸边行驶;不得在航道中央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确需穿越航道的,应当主动避让其他船舶,防止碰撞。农用船舶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农用船舶,是指村(居)民家庭或者个人所有,用于农业生产、生活的非经营性运输的船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用船舶的监督管理。

Ⅳ 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管辖范围内从事养殖、增殖和捕捞等海洋渔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用于海上垂钓活动的钓鱼船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沿海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公安边防、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四条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捕捞渔民加入渔业合作社,逐步将渔业船舶纳入渔业合作社自我组织、管理和服务。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是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应当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保证渔业船舶安全适航和船长依法履行职责。

船长应当对渔业船舶安全负直接责任,严格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生产作业规则规程,保证渔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和船员安全;发现渔业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向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提出排除建议;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拒不排除的,船长有权拒绝出海作业,并向当地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报告。第七条新建、更新改造渔业船舶,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应当到具有渔业船舶造船资格证的船厂建造、改造。第八条渔业船舶的船号、船籍港经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刷写、固定标记;更改船号、船籍港,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严禁无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渔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第九条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办理检验、注册登记手续,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证书。证书不齐或者过期的,不得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第十条渔业船舶应当按标准定额配齐合格船员,按规定配备和使用消防、救生、通信、号灯号型、助渔助航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船长12米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应当配备救生筏、短波和超短波渔业电台、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卫星通讯终端设备。第十一条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和停泊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碰规则和值班守则,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性质和超过核定的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航行,不得在航道、锚地、禁航区、管制区及各种危险区域从事捕捞作业。第十三条渔业船舶在海上作业时,临水作业人员应当穿着救生衣,在恶劣天气、岛礁区、狭水道、复杂海区航行和进出港时,船长应当亲自驾驶,并指派专人负责了望。第十四条渔业船舶在港停靠或者海上避风时,应当保证渔业船舶能够随时操纵,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防冻、防碰撞等安全措施。第十五条禁止渔业船舶超载、违章载客、装载危险品和配载不当,严禁酒后开机、驾船、疲劳作业。第十六条鼓励渔业船舶加入渔业合作社编队生产。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应当将编队队长、编队船舶等信息由渔业合作社或者村委逐级上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参与编队生产的渔业船舶在航行和作业期间应当保持通信联系,遇险或者发生事故时,编队队长应当组织指挥编队的其他渔业船舶开展互救。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在海上发生险情且不能自救脱险的,应当立即发出求救信号,并迅速将出事原因、时间、位置、受损情况和救助需求等情况,向海上搜救指挥机构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公务船舶应当依法承担救助遇险渔业船舶的义务。非公务船舶在收到求救信号后或者发现渔业船舶和人员遭遇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积极救助,并迅速向海上搜救指挥机构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船的名称、呼号、位置和现场情况。第十九条渔业船舶之间发生海上渔业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记录船号、时间、位置、纠纷原因等情况,并保留有关证据,回港后立即报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严禁采取扣押船员、破坏通信导航设备等非法措施。

Ⅵ 5米8船要驾驶证吗

法律分析:驾驶5米以下的冲锋舟不需要驾驶证的。驾驶冲锋舟难度并不大,但是要达到一定水准,需要实践操练。冲锋舟“驾照”的考试科目,主要分为打捞和停靠测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Ⅶ 5米以下船舶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相关的规定:

1、如果5米以下动力船仅用于个人出行、游览等使用,则需要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并取得相关证书

2、如果5米以下动力船用于农业生产、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那么该船舶应当定性为农用船舶,属于乡镇(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有关事项请向其咨询。

法律依据:《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十五条 农用船舶应当尽可能靠近岸边行驶;不得在航道中央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确需穿越航道的,应当主动避让其他船舶,防止碰撞。农用船舶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农用船舶,是指村(居)民家庭或者个人所有,用于农业生产、生活的非经营性运输的船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用船舶的监督管理。

Ⅷ 小型船舶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小型客运船舶的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条例》。

法律依据:《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条 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运输的船舶已经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同时配备取得相应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并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规定的要求;

(二)有明确的候泊地点、船舶航线或者航行区域范围,并已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务设施;

(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经营客渡船运输的,还应当取得渡口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置渡口以及核定渡运路线的批准文件。

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不须具备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应当有确定的负责人。

第七条 申请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营水路运输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业务章程和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不须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章程,但应当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Ⅸ 5米以下船舶管理办法

水上交通事故 定义:水运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海洋、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如碰撞、搁浅、进水、沉没、倾覆、船体损坏、火灾、爆炸、主机损坏、货物损坏、船员伤亡、海洋污染等. 水运业具有高风险的特点,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不但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而且还可能造成巨大的社会、经济损失,有些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概念:水运交通事故的概念源于“海事”的概念.关于海事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海事意指“海上有关的事务”,英文常用Maritime或Marine,如海事法(Maritime Law or Marine Law),这里的海事泛指航海、造船、海上事故、海上运输等所有与海有关的事务;狭义上的海事意指“海上事故”或“海上意外事故”,英文常用Marine Casualty或Marine Accident,如碰撞、搁浅、进水、沉没、倾覆、船体损坏、火灾、爆炸、主机损坏、货物损坏、船员伤亡、海洋污染等,都属于狭义的海事. 由于我国不但有广阔的海上水域,而且还包括广大的内陆水域,因此,将狭义上的海事概念拓展为水运交通事故,它既包括发生在海上的交通事故,也包括内陆水域的交通事故.
由此可见,所谓水运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海洋、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 分类:世界各国对海事的分类都有规定,尽管细节不同,但基本原则相同.我国《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对水运交通事故进行了界定.
1、碰撞事故.碰撞事故是指两艘以上船舶之间发生撞击造成损害的事故.碰撞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船舶受损、船舶沉没等后果.碰撞事故的等级按照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确定.
2、搁浅事故.搁浅事故是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损害的事故.搁浅事故的等级按照搁浅造成的停航时间确定:停航在24h以上7d以内的,确定为“一般事故”;停航在7d以上30d以内的,确定为“大事故”;停航在30d以上的,确定为“重大事故”.
3、触礁事故.触礁事故是指船舶触碰礁石,或者搁置在礁石上,造成损害的事故.触礁事故的等级参照搁浅事故等级的计算方法确定.
4、触损事故.触损事故是指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浮动设施、钻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者沉船、沉物、木桩渔棚等碍航物并造成损害的事故.触损事故可能造成船舶本身和岸壁、码头、航标、桥墩、浮动设施、钻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筑物的损失.
5、浪损事故.浪损事故是指船舶因其他船舶兴波冲击造成损害的事故.也有人称之为“非接触性碰撞”,因此,浪损事故的损害计算方法可参照碰撞事故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