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第四条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第五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第七条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第八条建立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相应的省级或者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成立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林业部备案。第九条森林公园的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未经林业部批准,不得将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变更为非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第十条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可以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单独进行;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不得改变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第十一条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
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第十二条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第十三条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手续,按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交纳有关费用。
依前款规定占用、征用或者转让国有林地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四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收取门票及有关费用。在森林公园设立商业网点,必须经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向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交纳有关费用。第十五条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森林公园内的游人,应当保护森林公园的各项设施,遵守有关管理制度。第十六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卫生、环保、安全等设施和标志,维护旅游秩序。第十七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林业法规的规定,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工作。第十八条森林公园的治安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林业公安机构负责。第十九条在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给予奖励。第二十条破坏森林公园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贰’ 林业局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林业局主要工作职责 (一)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细则》《防沙治沙法》、《退耕还林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组织起草全区林业发展、林业生态体系建设和产业基地建设等方面的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和依法监督检查. (二) 拟定全区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管林业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全区国有林业资产. (三) 组织开展全区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全区防沙治沙、森林旅游、花卉业、沙产业和经济林果业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国家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 (四) 组织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绿色通道工程、防沙治沙工程和荒漠化防治工程. (五) 指导国有林场及基层林业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对局机关和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评估及审计;对集体、个体林场实行宏观管理. (六) 负责全区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及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开展沙漠化普查及监测;编制和审核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林木凭证采伐及运输;依法保护、管理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七) 指导全区林业公安及森林防火和林政稽查工作. (八) 指导全区林业科技、宣传工作,组织协调林业科研、学术交流、成果推广及先进技术、新产品引进及推广普及,指导全区林学会工作及林业队伍建设. (九) 组织全区林业发展调查,为政府提供建议及决策依据;开展重点林业建设项目论证,筹集林业专项资金,建立和征收全区育林基金,并监督使用. (十) 负责指导林业系统的劳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报批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所属单位的领导干部. (十一) 指导林业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本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 (十二) 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肃州区林业局有关业务公开办事程序 一、 林木采伐证办理程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之规定,国有、集体或个人采伐树木必须办理国有、集体或个人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不办理采伐许可证. (三)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1、 国有农林场、机关农林场、城市的树木采伐,还应当提交采伐申请和更新计划,内容包括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2、 镇集体或个人的树木采伐,由采伐单位或个人提出采伐申请和更新计划,包括采伐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四)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办理由县市林业局主管业务的副局长白全国及业务股王爱萍同志具体办理. (五) 国有农林场、机关农林场、城市的树木采伐,属于机关农场的,由机关农场管理办公室签字盖章;属于国道、省道的,由公路总段签字盖章;属城市的,由园林处签字盖章.农村集体或个人的树木采伐申请报乡镇林业站,经乡镇林业站进行实地查看,采伐地点、数量属实,并认为采伐后对防护林作用影响不大的,由乡镇林业站统一报送林业局. (六) 林业局根据提供的文件材料,需要到实地查看的在十五日内做出决定,不需要到实地查看的,经审核后发给集体、个人采伐许可证. (七) 审批权限规定:国有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5立方米以下,由林业局主管局长签字后直接审批办证;采伐5—10立方米,须经局务会议研究后审批办证.乡镇集体和个人采伐林木3立方米以下,由乡镇林业站直接盖章上报;采伐3—10立方米的,由主管乡长同意后签字盖章上报;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经集体讨论研究同意后由乡镇政府盖章上报. (八) 育林基金征收:国有集体林木按木材收入的20%征收,每方征收40元;个人的林木按木材收入的10%征收 ,每方征收20元. 二、 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1、 根据省林业厅甘林资函字(1997)43号文件和省财政厅、物价局甘价费(1997)274号文件之规定,经营原木、板材、家具、沙发、门框和其它木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2、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办证和年审由林业局业务股牛成武同志具体办理.
3、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每两年办理一次换证手续,每满一年由经营单位和个人持副本到林业局业务股进行年审登记.
4、 办理新证或换证时由经营单位或个人填写许可证申请表,经乡政府和乡林业站同意,并签字盖章后,送交林业局业务股,经审核同意后发给加工经营许可证.
5、 收费标准:工本费80元(正本60元,副本20元). 三、 林政管理公开程序: 1、 林政管理人员经常性地对木材运输、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并委托有关乡镇林业站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
2、 对经营加工木材及林产品的单位主要检查有无采伐许可证、加工许可证.对无证经营的视其为非法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经常性无证经营的,年审可视为不合格,次年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报请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3、 对运输林产品的车辆按照《森林法》、《甘肃省林产品运输管理规定》、《林木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木材准运证办理程序: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木材准运证由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2、 申请木材运输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林木采伐证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检疫证明;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3、 符合上述条件办理木材准运证的单位、个人,需持以上三款证明文件到市林业局公安股办理.林业局公安股可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准运证. 肃州区林业局机关工作首问制 一、 机关全员实行工作首问制度.
二、 首问制即指对来信来访、外来投资者、上门办事人员,机关第一位被问到的人员,要态度热情,耐心接待.属于自已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原则和程序立即办理,绝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推诿刁难.
三、 对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应将来人引领到责任股室或个人,交有关责任人办理.如责任人不在,应积极主动帮助联系,找到责任人或者承诺转告,给来人有个满意的答复和交待.
四、 凡态度恶劣,推诿扯皮,不及时办理的,如发现或有人举报,一经查实,第一次在职工大会上提出批评,第二次在职工大会上做检讨,第三次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五、 如发现有第四条情况者,一次扣年终考核成绩5分,取消优秀资格. 林业局机关服务公示制 一、 本机关开展的主要业务: 1、 负责《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及实施;
2、 负责拟定报批全市林业发展规划、地方性法律法规、林业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3、 组织全市森林资源、沙漠化的调查、规划和动态监控,依法保护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资源.
4、 指导下属林场、站的经营和发展,财务审计和监督.
5、 负责全市林果科技普及、科研成果和学述交流,成果推广,新品种引进.
6、 办理采伐证、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育林基金征收.
7、 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林木和野生动物资源的各类案件. 二、 服务事项: 1、 林木采伐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及育林基金的征收.
2、 本系统各类人事、文书、会计档案查阅.
3、 各类林木案件的受理和查处. 三、 服务要求 1、 凡服务人员都要做到接待热情,服务周到,不推不托,即时办理.
2、 坚决克服“门难进、脸难看,嘴难张,事难办”的不良风气,提高办事效率和办事质量,让前来办事的人员高兴而来,满意而归,树立机关工作新形象.
3、 对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托拉,前来办事人员不满意者或有人举报者,影响机关形象的不良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予以严肃处理,决不手软
‘叁’ 陕西省国营林场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国营林场的巩固和发展,改善经营管理,增强活力,搞活经济,充分发挥其在林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营林场(以下简称林场)是全民所有制的生产经营性事业事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林场经营管理的森林、土地及其它自然资源和财产,属于全民所有。林场与乡、村合作造林,山权不变,林权共有。国家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对林场实行承包经营。林场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资源和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三条林场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建设社会主义林业现代化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林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林场,争当文明职工活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第四条林场必须认真执行《森林法》,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增产节约,勤俭办场。第五条林场的根本任务是:保护森林,发展林业,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及其它自然资源,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六条林场根据隶属关系、经营目的、生产规模和自然地貌划分类型。各类林场按其发展进程,一般可划分为造林、经营、采伐三个经营阶段。全省各类林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归口实行行业管理。第七条各级林业、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家对林场实行经济扶持和优惠政策。
林场应逐步建立发展基金制度。管好用好专项投资、贷款和周转金,并按国家规定提取育林费、更改资金等。依法交纳税金。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八条新建国营林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报项目建议书。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查清森林资源和林地权属,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文件,逐级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林场的改建、合并、分立、撤销或改变隶属关系、变更经营区界,均应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到非林业部门经营管理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林业部批准。第九条林场规模按其实际经营面积一般划分为三种类型:
小型林场经营面积在五千公顷以下;
中型林场经营面积五千至二万公顷;
大型林场经营面积在二万公顷以上。
各类林场的人员编制,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第十条林场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设立营林区。实行林场、营林区两级管理,两级核算。
林场场部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管理需要,设立生产经营管理机构。第十一条林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森林资源集中连片、林场成群的林区,应按山脉,水系及森林分布状况,设立事业性质的国营林业局,作为管理林场的专业机构,实行行业管理。第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把生产经营权下放给林场,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行业政策;实行宏观管理和监督,为林场提供服务。第三章生产经营第十三条林场必须坚持执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的经营方针。在保护好现有森林的基础上,大力造林、育林,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质量,培育后备资源。从粗放经营利用天然林为主,逐步转向集约经营人工林为主,因地制宜地营造速生丰产林,实行定向培育和集约经营。第十四条林场应根据当地资源情况和市场需求,建立商品基地,发展商品生产。实行短周期、商品化经营,逐步从产品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变,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木材和林副产品。第十五条充分利用林区的自然资源,实行立体开发,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全面发展,逐步形成多门类,多产业的生产结构。第十六条林场应本着扬长避短,形式多样,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打破行业、地区和所有制的界限。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组成联营经济实体,逐步从封闭式的生产型,转变为开放式的生产经营型。第十七条林场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由场长代表林场向林业主管部门承包经营。实行承包经营,必须坚持以培育森林资源为中心,有利于森林资源增长;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兼顾国家、林场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以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为主体,责权利结合,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按照职工意愿和承包能力,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承包形式,实行公开招标、投标,通过竞争确定承包者。承包指标要全面、具体、合理确定基数,层层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严格信守,兑现奖罚。承包期由各地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林场所属的商店、食堂、旅社和服务业及小型的多种经营项目,可试行租赁经营。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具体办法,由省林业厅另行制定。
‘肆’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工作站(以下简称林业站)的建设与管理,发挥林业站在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发展林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林业站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林业站依法对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管理和监督,是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和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的基层事业单位。第四条林业站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者实行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第五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林业站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站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林业站的职责第六条林业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森林资源消长和野生动植物物种变化情况;
(四)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林木采伐工作,配合做好林木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并参与监督伐区作业和步伐验收工作;
(五)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六)依法保护、管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法保护湿地资源;
(七)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八)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的乡村林场、个体林场;
(九)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负责乡村护林队伍的管理;
(十)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为林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收和协助管理各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十二)承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林业站的建设第七条凡有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的地方,应当在乡镇设立林业站;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相对较轻的地方,可以在两个以上的乡镇设立林业站。
暂时不具备设立林业站条件的乡镇,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第八条林业站的设立,应当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者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林业站人员的编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
林业站新增人员应当主要接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实行考试与考核办法,择优录用。第十条林业站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林业站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80%。
林业站负责人和主要岗位人员,应当经培训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第十一条林业站的建设应当统一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对林业站的建设给予适当的扶持。林业站所需事业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第十二条林业站应当具有必要的房屋、交通、通讯工具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平调、拍卖或者出租林业站的房屋、交通、通讯工具等设施和其他资产。第四章林业站的管理第十三条林业站的撤销或者变更,应当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者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原批准设立的机关批准。第十四条林业站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按照所在地人事管理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林业站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林业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达到相应技术水平的人员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第十六条林业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技术承包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第十七条林业站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物资管理等各项制度,并接受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伍’ 林业局主要做些什么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利用的具体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林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
2、拟定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展项目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乡镇搞好林业发展规划。
3、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指导开展以植树造林为主的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防治石漠化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国土绿化建设;按照林业“两大体系”建设的要求,组织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和分类管理。
指导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林业工程项目建设;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各类林场、苗圃的建设、经营及管理;开展造林绿化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组织检查、验收和考核工作。
4、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含林地、森林、林木、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组织、指导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
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加工、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初审;指导、监督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
5、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鼠害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6、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全县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按规定负责对珍稀树种木材的采伐和野生动、植物标本采集的初审,承办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7、负责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的队伍建设;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案件,指导和加强林区治安工作。
8、负责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尤其是木材、竹材生产和经营加工的管理。
9、负责林业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指导、监督有关林业、规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负责局属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10、组织、指导农村改灶节柴,推广使用沼气等农村能源建设工作;推广木材的节约代用。
11、组织推广林业科技知识,组织林业职工的教育培训。
‘陆’ 林业局主要负责什么工作
林业局主要负责的工作:
一、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木花卉工作。
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
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依照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依照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沙化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按照国家、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
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指导全县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国家公园与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等工作。
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协助本行政区划内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组织实施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工作。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措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
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柒’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 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