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样做好城市规划管理
1、认真制订“四线”管理规定。根据省建设厅的要求,制订城市规划“四线”(道路红线、水体蓝线、山体及公园绿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管理制度,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强制性规定。
2、修改完善《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结《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年来的试行效果,着手进行修改完善,作为重要的城市规划管理依据。
3、完善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和规范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要求,尽快提出我市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意见,完成《宜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和配套文件的草拟工作,建立城市规划专家咨询制度,进一步完善集体决策和科学决策机制。
4、建立城市规划公示制度。重点是要实现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方案(成果)的公开,巩固行风评议成果,进一步转变改善城市规划工作,保证城市规划政务公开工作的健康发展和不断进步。
5、制定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操作规程。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城市规划行政行为用程序和规范固定下来,规范项目受理、审查、审批、会议和执法文书等,形成规范的操作程序和明确的职责手册。2005年要完成手册编辑的整体框架方案制订和规划文书的规范工作。
6、积极探索城郊结合部的规划实施新方式。一是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结合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启动城郊居民集中建房工作,及时选定搬迁地址,帮助做好规划设计,引导村民建设新型的居住小区。二是要合理预留适当土地,解决村民的生产问题。要通过引导城郊结合部集中建设单元住宅,解决村民的生产、生活出路,避免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新的“城中村”,同时为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7、服务重点工程建设。要继续做好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工业项目和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的规划服务工作,坚持跟踪联系项目制度、现场办公制度和主动协调项目建设的做法协调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为城市招商引资、经济发展和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8、努力争创“楚天杯”。积极参加创建湖北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活动,力争取得好成绩,通过创建促管理。
9、完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结合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的开展,深化目标考核责任制,将全年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局领导、科室和责任人。
10、大力加强城市规划宣传。继续大力宣传城市规划,让社会各界了解规划、关心规划、参与规划。
2.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199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国务院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条例。第三条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必须遵循“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合理发展经济、调整工业布局”、“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妥善保护名胜古迹和有价值的古建筑”、“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勤俭建国和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不准“见缝插针”;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第四条成都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完善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外各区(市)、县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参照本条例,实施规划管理。第二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大、中型生产项目。必须建设的项目,在作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统筹安排,并会同有关部门选址,发给“选址意见书”,一并报市政府批准,不得建设具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企业和项目。第六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和其他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定点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建设地点及范围,发给“定点通知书”。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划拨土地的,报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各项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在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交纳保证金后,方可施工。第七条建设单位使用的地形图和规划设计图,必须采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坐标和标高。第八条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由持有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指定承担设计范围进行设计,严禁无证和越级勘察设计。
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规划或设计方案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作初步设计或施工图。
大型公共建筑、道路宽度在30米以上的临街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还必须同时报送单体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建筑透视图或设计模型。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地下、地上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必须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测定的坐标和标高编制竣工图,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并在竣工后6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图和资料。第九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高层建筑设计方案,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各项建设规划设计的技术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第十条临街建筑不得影响市容景观,其厕所、化粪池不得设在临街干道一面,地下地上设施最外突出部分均不得超越规划的道路红线修建。
在旧城沿规划道路新建临街建筑物,在道路尚未按规划宽度形成时,必须将新建的建筑物与现状道路之间的旧房全部拆除。
在旧城不临规划道路新建多层房屋,必须先拆迁后建设,其四周拆除旧房的范围、新建房屋与相邻的旧有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应设置地下人防工程、公共厕所、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并同时定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二条建设住宅小区,必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市政基础设施、文化卫生设施、教育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应当和住宅同步建设。第十三条建筑物一律不得紧贴规划道路红线修建,中、小型公共建筑应退离红线2米至10米,大型公共建筑应退离红线10米以外,高层公共建筑应退离规划道路对面红线相当于该建筑1.2倍至1.5倍高度以外的距离。
3. 城市规划管理的内容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主要是指按照由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的城市规划,依据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城市规则法规和具体规定,采用行政的、社会的、法制的、经济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城市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引导和调节城市的各项建设事业有计划、有秩序、有步骤地协调发展,保证城市规划实施。通俗地讲,就是通过有效手段,按照城市规划,依法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活动,把城市规划落实在城市土地上,变为现实。《城市规划法》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具体阐明了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在这里,扼要地把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归纳为如下三个方面:
(1)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城市的土地利用是城市规划的核心内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是实现城市规划的基础。城市土地利用得当与否,直接影响城市合理布局、环境质量和城市形态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的致命点。如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对城市土地的利用进行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就难以落实,当然就更谈不上按照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的建设了;因此,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首要任务和极其重要的内容。
城市规划是确保城市土地利用科学合理的唯一法律依据。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就是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运用法律赋予的控制手段,保证城市土地利用的科学合理和节约原则的实现。为城市土地的征用、规划和具体使用提供依据和创造先决条件。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重点是要严格控制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各类建设的选址、定点,使之符合城/考/试大/市规划。主要制约手段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就是说,凡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各类建设,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址定点,并按法定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否则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活动。
概括地说,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参与法定的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对于国家确定建设的、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提出具体要求,使其符合城市规划,这类项目计划任务书的报批,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选址意见书;二是根据法定的管理审批程序,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包括临时用地,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国家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的审批程序,对于各类建设活动进行规划管理。这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项大量性的日常管理工作,也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概括地说,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具体内容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要求,并审查有关规划设计文件和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其建设活动的合法性。
按照建设项目的类型/考/试大/和期限不同,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可以分为建筑管理、道路管理、管线管理、临时建设管理等几大类。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城市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不同的规划技术要求和审批办法。临时建设工程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3)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内容是: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检查和群众性监督的作用,对于各项进行中的建设活动进行定期的和不定期的、严格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依法处理城市规划区出现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贯穿在建设项目从立项(选址)、定点、用地,直到建设申请、施工、竣工验收,以及使用的全过程中。
4. 城市规划管理的原则
(1)法制化原则
对于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都要严格依照《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管理。也就是要以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和有关的城市规划管理法则为依据,防止和抵制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行为,对一切违背城市规划和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法则的违法行为,都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充分运用法制管理手段,是切实搞好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要做好这一点,就要求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抓紧城市规划法制建设工作,以《城市规划法》为中心和基本依据,尽快建立健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能,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2)公开化原则
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要公布实施,一经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改变,一切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都必须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还需要将城市规划管理审批程序、具体办法、工作制度、有关政策和审批结果以及审批工作过程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促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并公正执法,同时也可以使规划管理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与社会监督相结合,运用社会管理手段,更加有效地制约和避免各种违反城市规划实施的因素发生。
(3)程序化原则
要使城市规划实施管理遵循城市发展与规划建设的客观规律,就必须按照科学的审批管理程序来进行。也就是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使用土地和各种建设活动,都必须依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经过申请、审查、征询有关部门意见、报批、核发有关法律性凭证和批后管理等必要的环节来进行,否则就是违法。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防止审批工作中的随意性,切实制止各种不按科学程序进行审批的越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发生。
(4)协调的原则
这包括两方面:一是要依据《城市规划法》,做好与相关法律的协调,理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关系,分清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避免产生矛盾,避免出现多头管理的不正常现象;二是要明确规定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做到分工合作,协调配合,防止越级和滥用职权审批的现象发生。
5.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第四条开展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第五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设计工作。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并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平台。第七条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第八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并可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一并报批。第九条下列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一)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
(二)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
(三)新城新区;
(四)重要街道,包括商业街;
(五)滨水地区,包括沿河、沿海、沿湖地带;
(六)山前地区;
(七)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第十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第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保护相关控制地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相关保护规划和要求,整体安排空间格局,保护延续历史文化,明确新建建筑和改扩建建筑的控制要求。
重要街道、街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居民生活和城市公共活动需要,统筹交通组织,合理布置交通设施、市政设施、街道家具,拓展步行活动和绿化空间,提升街道特色和活力。第十二条城市设计重点地区范围以外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条件,依据总体城市设计,单独或者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开展城市设计,明确建筑特色、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等方面的要求。第十三条编制城市设计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座谈、论证、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渠道,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审批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城市设计成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第十四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
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体现城市设计内容和要求的,应当及时修改完善。第十五条单体建筑设计和景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第十六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当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规划条件。第十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八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所需的经费,应列入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预算。第十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城市设计工作情况。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地的城市设计工作和风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情况。
6. 如何做好城市管理规划工作
一、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性质城市规划管理是政府职能。城市规划及其规划管理是城市政府意志的体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行政职能的管理部门,因此城市规划管理是政府职能,它是代表政府来行使权力的。 城市规划管理是一种手段。城市规划管理是通过一定的手段把城市规划目标、设想、与当前建设活动结合起来,使其落实到地面上成为具体化。由此可见,它是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重要手段。如果没有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得再合理、再科学、再切合实际,也不会顺利地实现。 城市规划管理是管理活动。城市规划管理是通过一系列的管理活动来实现的,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总图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项目的申请、方案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放线验线、竣工验收,还有违章占地和违章建设的查处等,要经过多层次的把关,办理一系列手续,因此说,它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社会实践的管理活动。 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具体表现 组织。组织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实施。包括健全相应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以及具体地组织各种调查、评议、论证、审议活动和咨询、检查、评比等活动。 计划。根据城市规划设想,结合当地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科技与自然的实际情况,提出全面的城市建设在实间、空间方面的实施计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及其估算。实质上规划本身就具有计划的含义。 引导。拟定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制度,引导城市建设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有计划、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使各项建设尽可能合理布局、节省用地、节约投资、提高效益。 协调。深入了解各部门、行业、单位的基本情况、要求和发展前景,综合考虑、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统筹安排各项当前建设。包括调节各种矛盾和解决各种有关的问题,调动群众支持,参与城市规划管理的积极性,保证城市规划实施。 控制。采用行政的、法制的、经济的方式对各种城市建设项目进行直接和间接的制约,如控制大城市人口规模,支持小城市发展,保护文物古迹和优美环境,使城市建设有计划、按比例进行,并留有发展余地等,发展有利条件,限制不利因素,避免损失和浪费,使城市发展建设遵循健康的轨道进行。 监督。随时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实施情况,查看、了解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施工,及时纠正一切违反城市规划和法规制度要求的行为,坚决制止违章占地和违章建设现象发生。并运用行政手段奖优罚劣,制止不正之风。 服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也就是为各项当前建设和建设单位提供有效的服务,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所谓超前服务、寓服务于管理之中等,正说明管理也是超前服务。 决策。城市规划管理更重要的在于为城市政府提供城市发展建设的科学决策方案和意见,使城市政府拍板定案、审查批准、发号施令时心中有数,科学、正确、失误少。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对建设用地、各项建设的审批、和对各个规划设计方案的确认,同样是决策的体现。 三、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主要是指按照由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的城市规划,依据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城市规划法规和具体规定,采用行政的、社会的、法制的、经济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城市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引导和调节城市的各项建设事业有计划、有秩序、有步骤地协调发展,保证城市规划实施。通俗地讲,就是通过有效手段,按照城市规划,依法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活动。《城市规划法》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具体阐明了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在这里,扼要地把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归纳为如下三个方面: (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城市的土地利用是城市规划的核心内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是实现城市规划的基础。城市土地利用得当与否,直接影响城市合理布局、环境质量和城市形态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的致命点。如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对城市土地的利用进行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就难以落实,当然就更谈不上按照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的建设了;因此,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首要任务和极其重要的内容。 城市规划是确保城市土地利用科学合理的唯一法律依据。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就是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运用法律赋予的控制手段,保证城市土地利用的科学合理和节约原则的实现。为城市土地的征用、规划和具体使用提供依据和创造先决条件。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重点是要严格控制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各类建设的选址、定点,使之符合城市规划。主要制约手段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就是说,凡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各类建设,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址定点,并按法定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否则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活动。 概括地说,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参与法定的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对于国家确定建设的、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提出具体要求,使其符合城市规划,这类项目计划任务书的报批,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选址意见书;二是根据法定的管理审批程序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包括临时用地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国家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的审批程序,对于各类建设活动进行规划管理。这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项大量性的日常管理工作,也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概括地说,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具体内容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按照建设项目的类型和期限不同,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可以分为建筑管理、道路管理、管线管理、临时建设管理等几大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城市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不同的规划技术要求和审批办法。临时建设工程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三)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内容是: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检查和群众性监督的作用,对于各项进行中的建设活动进行定期的和不定期的、严格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依法处理城市规划区出现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贯穿在建设项目从立项(选址)、定点、用地,直到建设申请、施工、竣工验收,以及使用的全过程中。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是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的职能管理工作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选址意见书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7. 如何做好城市建设规划管理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建设速度加快,在城市规划新区并建设配套设施已经成为了一种新的城市发展手段,为此,政府规划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城市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尽可能规划出完善、合理的城市新区,发挥政府规划的积极意义和指导作用。本文结合政府城市规划工作实际,简单分析了如何做好现代城市新区规划和建设,并探讨了城市新区建设的未来发展策略。
关键词:城市新区; 规划建设; 管理
一、现代城市新区规划建设发展概况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城市规划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我国的绝大多数城市而言,在过去的发展中,没有成型的城市规划而言,所谓的城市规划都是局部的。此外,在原有的城市结构中,工厂和居民区商业区都在城市之内,存在规划不合理现象,城市要想实现规模扩大,就要拆除老城区,新建城市新区,并对整个城市新区做系统全面的规划,使城市形成独有的功能区,便于日后的长期发展。目前我国多数的城市建设,都选择将市区内的工厂迁出城外,拆除老房子,在繁花地段兴建商业建筑,构建城市综合体,兴建城市商圈,促进城市经济的整体发展。除此之外,多数城市还在老城区之外,开发建设新城区,并对新区做了系统全面的规划,使得整个城区的发展和谐统一。 二、如何做好城市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需要根据城市的各方面具体结构进行全盘考虑,主要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构建城市整体空间规划 (1)城市新区规划要明确城市未来的发展方向 目前我国的城市发展都遇到了老城区发展瓶颈的制约,要想实现城市规模的扩大,除了迁建老城区内的工厂和拆除老房子外,另选新址规划建设城市新区成为了明智了选择。在我国新一轮的造城运动中,80%的城市都选择了另选新址建设新城区,新城区的规划建设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政府对城市未来发展方向的定位。所以,城市新区规划的时候不要把新区规划孤立的来看,而是要将城市新区规划与城市未来发展方向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城市新区规划体现城市未来的发展方向。 (2)城市新区规划要找准新区的定位,明确新区与老城区的关系 目前我国多数城市的新区规划都是在老城区之外又新选了地址兴建新区,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兴建了新区之后老城区是否保留,如果保留,对于新城区和老城区在功能上如何定位。这属于新城区和老城区的定位问题,我们必须要在规划新城区的时候就要做好打算。所以说,城市新区规划要找准新区的定位,明确新区的城市功能,在规划上要与老城区的功能实现区分,避免新老城区功能重复,凸显新区的实用性。所以,城区新区规划要找准新区的定位,明确新区与老城区的关系。 (3)城市新区规划要实现与周边乡镇的和谐发展 城市新区在规划的时候,不可避免的会对周围的乡镇造成一定的冲击,最直接的影响会占用城市周边乡镇的土地,造成一定数量的失地农民。对于这一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意义重大,因此政府在城市新区规划的时候,对于占用的农民用地,一定要做好补偿工作,要形成具体的补偿政策,真正的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城市新区规划的时候,还要在经济发展上对周边乡镇形成带动和促进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城市新区规划与周边乡镇的和谐发展。 2、对土地实现综合利用 (1)城市新区规划要改变过去粗放的土地管理模式 城市新区规划的过程就是对土地实行集约化管理的过程。在我国过去的城市发展历程中,对于土地未形成有效的管理,土地管理属于粗放式的管理模式,对于城市功能定位不明确,城市建筑区域划分混乱。城市新区规划的目的就是要改变粗放的土地管理模式,建立对土地的集约化管理,划分功能区,使商业区、居民区、工业区独立发展,使各区能够相得益彰。所以,在城市新区规划的过程中,要改变过去粗放的土地管理模式,建立土地实现综合利用机制,珍惜城市发展的每一寸土地,使土地发挥出综合效益。 (2)城市新区规划要增加土地的使用功能 由于城市新区规划的土地都是从周边乡镇的农民手里征来的,所以这些土地来之不易。为了征地政府花费了大量的金钱和人力物力,所以,城市新区规划的时候要珍惜每一寸土地,对于功能区的设定采取增加功能属性的方式,来提高土地使用率。所以,城市新区规划的时候一定要本着节约土地的原则,设定多种多功能区,实现城市新区功能的完善,增加功能区的配套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优质的城市新区,为百姓提供优美的生活环境。 3、构建完善的城市新区交通体系 现在我国城市的老城区一个最大的缺点就是交通拥堵,受到原有街道无法实现大规模改造的限制,无法建立畅通的交通体系。这也是多数城市选择在新址上建立城市新区的直接原因之一。城市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就是为城市新区制定完整的发展规划,构建完善的交通体系。
8.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97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任何建设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城市规划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涉及的各专业规划由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参与和配合城市规划的编制,并无偿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与本市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古城与建设新区相结合的方针,遵守保护文物古迹,保持传统建筑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原则。第八条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须经县(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须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市城市规划区外的,须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涉及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一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防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和古城风貌。第十二条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节约土地及空间资源,保护机场净空及微波通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
各类开发区的规划与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新区开发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组织实施。同时配套建设公用设施和城市环境、商业、文化、卫生等设施。第十三条旧区改建应划定保护范围、控制建筑高度和保持街区特色。
在旧区内严格控制工业建设项目,禁止兴建污染环境的工程。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和水源保护区、河道管理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园林绿地、广场、高压供电走廊、人行便道以及地下管线的垂直地面,新建和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须经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第十六条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勘测、环境艺术装璜的,应持有关资格证书,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
申请领取城市规划设计、勘测、环境艺术装璜资格证书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各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各项设计任务书在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9. 城乡规划管理的根本原则是什么
进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1.法制化原则来源:www.examda.com
对于城市、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一定要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实施管理,实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也就是要以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履行职责,防止和抵制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以罚代法和其他形式的违法行为。充分运用法制管理手段是搞好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采集者退散
2.程序化原则
为使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能够遵循城乡发展和规划建设的客观规律,就必须按照科学合理的行政审批、许可、管理程序来进行。这就要求城市、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的使用土地和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依照《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申请、审查或审核、征询意见、报批和核发有关法律凭证以及加强批后管理等环节和程序来施行,防止施政过程中的随意性、滥用职权、越权审批和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产生。把城市规划师站点加入收藏夹
3.协调的原则来源:考试大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工作过程,是一个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依法对城市、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进行合理布局和统筹安排过程,需要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利益和要求,理顺各有关方面的关系,包括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实现分工合作,协调配合,各负其责,避免出现多头管理、相互制约、扯皮不止的现象发生,从而提高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工作效率和水平。
4.公开化原则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实行政务公开。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改变。为保证和督促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能够依法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执法,实行政务公开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和措施。
5.科学性原则考试大论坛
《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等,强调了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科学合理性原则,不能违背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办事,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能急功近利、盲目决策。要正确处理集中与分散,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发展与保护、堵漏与疏导的关系,科学辩论地进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10.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对城乡规划是如何管理的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删去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