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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改革中环卫管理处怎样改革

发布时间: 2022-05-24 07:00:26

‘壹’ 环卫体制改革,现在环卫是属于事业还是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环卫所(环卫站)仍属于城市环卫事业单位。
一、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二、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其工作人员与公务员是不同的。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事业单位不再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而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还新兴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资本举办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三、事业单位的明显特征为中心、会、所、站、队、院、社、台、宫、馆等字词结尾,例如会计核算中心、卫生监督所、司法所、银保监会、质监站、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住房公积金中心等。事业单位分为参公事业单位以及一般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是指人员使用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参公改革之后的事业单位在省公务员招考中招考,普通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招聘中招考。
四、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没有生产收入、所需经费由公共财政支出、不实行经济核算、主要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社会公共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五、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登记在编制部门进行。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事业单位进行人事仲裁。

‘贰’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责任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大城市在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下,实行分级管理,但应适当保留必要的人、财、物的调控权,以利于加强宏观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容环卫管理处(所)(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容环卫监察管理人员,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国家建设部统一制发的《城建监察证》,并佩戴明显执法标志(胸章、臂章等)。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人员的执法素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市容环卫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市容环卫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和提高市容环卫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
市容环卫事业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以任务量核拨,预算包干,超支不补,增收节支留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介,加强城市市容环卫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中、小学校应当安排适当的城市市容环卫教学内容,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卫意识,提高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有改善市容环卫和爱护公共环卫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卫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无理阻挠市容环卫工作人员依章作业,不得妨碍市容环卫监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卫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环卫水平。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环卫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整洁、美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及窗户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沿街外观残损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及时整修。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当同时拆除各种临时工棚、设施和规划部门规定拆除的建筑物,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临街的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两米的遮挡围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在建筑施工工地以外的,周围应当设置高于一米的遮挡围栏。
施工作业时,应有防止尘土飞扬、泥浆洒漏、污水外流、车辆带泥土运行等措施。
第十三条市区内的公共汽(电)车站牌、候车亭、岗亭、交通标志、邮政信箱(筒)、消防栓、照明设施、道路、窨井盖、电(栏)杆等市政公用设施,应按行业规范建设,与周围的环境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四条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应当保持整洁和艺术环境的完整性。
第十五条城市所有的户外广告、霓虹灯、画廊、招贴、广告栏、读报栏、宣传牌、招牌等规格和基调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型美观与街景协调,并做到整洁、坚固。凡色彩剥蚀、陈旧、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整修、加固或者拆除。
第十六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行道树、电杆、建筑物设施上任意设置、张贴、涂写、刻画各种标语、广告和其他张贴品。
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广场、建筑物设施处搭建彩牌楼、张挂横幅、装饰其他标志,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第十八条商店名牌标志、各种广告、宣传横幅,应当做到文字正确、书写规范,并保持整洁、醒目。
路名牌、楼房幢号牌和门牌应保持、整洁、醒目。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设摊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摆设摊点,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同意,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及残土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进入市区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整洁。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在车辆进城的城郊结合部建造进城车辆清洗站。车容不整洁、有碍市容观瞻的车辆,应清洗后,方可驶入市区。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操作使用的垃圾、粪便运输车船以及专用码头、堆场、转运站、处理场、进城车辆清洗站等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不得阻挠施工。
新建或者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必须有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参与规划、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应由原建设单位负责改正,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进行新区建设或旧区改造时,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用于环境卫生和处理城市生活废弃物所需的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贮存设施及中转站、洒水车供水站、环境卫生工作用房等环境卫生配套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环境卫生设施要与其他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两侧、居民住宅区、 单位生活区和人流密集地区,新建公共和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果壳箱、公共厕所和化(贮)粪池。多层和高层建筑还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贮存设施和修建环境卫生清运车辆通道。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迁移和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同意后,先建后拆或者原地复建。
第二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按规定定期保洁、维修、更新。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待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的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造、改造,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建造、改造公共厕所。
第二十九条城市中的主要街道、广场的环境卫生,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其管理部门的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或人员负责。
居住区、小街小巷和里弄等地方的环境卫生,由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
飞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汽(电)车始末站、停车场(点)、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和废弃物处置由本单位负责。
城市集贸市场的清扫保洁和废弃物处置由其主办单位负责。各种摊点的清扫保洁和废弃物处置由从业者负责。
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的水域的清理保洁和废弃物处置,由其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负责。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主依照有关规定处置。
因施工需要经批准临时搭建的房(棚),搭建单位应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和粪便的集装容器,并按规定自行处置。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各责任单位对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代办。
第三十条各责任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垃圾、粪便应及时自行清运至市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置,也可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运、处置。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并逐步实行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各类化粪池、贮粪池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各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并自行清理,也可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定期有偿清理。
第三十一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前应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报送处置建筑垃圾的计划,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在接到计划之日起八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许可。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批准的处置计划将建设垃圾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或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运处理。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向城市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城市环卫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专业化服务公司。
组建城市环境卫生服务公司,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资质证书》,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城市环境卫生作业。
第三十三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以及动物尸体,应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燃气事业,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五条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肉鸽等家禽农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饲养的除外。
饲养信鸽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卫生道德,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纸屑和烟蒂,不准在里弄、街巷、广场等场所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内焚烧树叶及垃圾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和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一元至十元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站牌、岗亭、交通标志、邮政信箱(筒)、照明设备等市政、公用设施残损、不整洁,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四)画廊、招贴广告栏、读报栏、宣传牌、招牌等破损,不整洁,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五)广告、宣传横幅等不规范、残缺不全、污损不整,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六)路名牌、街巷牌、楼(门)号牌,不整、残损、不洁,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七)雕塑、街头艺术品破损、不洁,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八)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污水,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树叶、垃圾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九)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作为生活垃圾倾倒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十)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五十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十一)运输液体、泥沙、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或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的,每辆(次)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十二)施工场地的泥浆、污水外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十三)临街工地不设护栏或护栏不符要求,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前款(三)至(七)项的处罚,每逾期一日,分别加处原罚款数额10%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在建城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鸽等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饲养者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逾期不加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每逾期一日,分别加处下列罚款数额10%的罚款。
(一)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二)大型户外广告残缺不全,污损不整,影响市容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三)霓虹灯、灯箱断亮、不亮,影响市容的,处以五十无至五百元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影响市容的,扣没有关物品,并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不按有关规定堆放物料、渣土、搭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六)未经批准占用、封闭、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七)未按规定配置或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八)组建城市环境卫生服务公司未经资质审查,擅自开业的,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市区内运行的客货车辆车容破损、不洁,影响市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就近进行修理或清洗,并可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在市区内车辆装卸货物后,未及时清理场地,影响市容环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单位,责令责任人即时清理现场,并可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责任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和市容环卫监察人员或者阻挠其履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即时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同级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条例》和办法,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由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城市市容环卫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叁’ 都说环卫部门要变成企业股份制单位而不在是事业单位是吗

环卫部门不是要变成企业股份制单位而是要把环卫部门推向市场。以南通市为例,南通结合江苏省环境卫生事业“十三五”规划要求,在环卫市场化改革方面作出了探索性尝试。

海安县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聘用中标企业,中标企业不断通过不断加大设备投入,提高环卫及分类收运的机械化作业效率,建立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全流程运作模式,从源头上解决垃圾乱丢、管理无序的问题,使环卫市场化试水取得明显成效。

环卫市场化后,政府作为发包方,支付承包费用,制定明确的、量化的、可操作的考核标准。同时加强对招投标管理、市场准入管理、作业服务价格、劳动定额、作业服务质量管理等的监管。

在监管形式上,探索推行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的方式,大型垃圾处理设施由政府派员直接监管,收运、保洁作业服务委托行业协会或非营利机构参与监管。从而改变环卫作业监管者和实施者从大的方面均为政府一家的作业方式,实现政府部门由环卫作业服务具体组织者向市场监管者的角色转变。

(3)市县改革中环卫管理处怎样改革扩展阅读:

“十三五”将推进环卫作业的市场化改革,培育大型骨干的环卫企业,实现前后端环卫作业一条龙和连锁经营,提高产业的集中度。可见,市场化改革是城市环卫服务的大趋势。

“市场化改革实际上是让政府花同样的钱办更多更好的事情,良好的环境和稳定的政策是市场化成功的关键。”环卫改革成功,一靠稳定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二靠统一透明的市场监管机制。

以柳州为例,“以量计价、差异收费”的核算机制,避免了企业通过偷工减料弥补成本上升;“与最低工资、CPI挂钩,有奖有罚”的调价机制,符合市场规律,也增强了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

‘肆’ 环卫全额编制改革人员怎分流

没有统一,有的成立环卫集团变成企业单位,有的直接取消实行对外承包变成纯个人企业。

环境卫生,按国际着名公益组织君友会的解释是指人类身体活动周围的所有环境内,控制一切妨碍或影响健康的因素。

环境卫生之范围非常复杂而广泛,其内容大致包括:饮水卫生、废污处理(包括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食品卫生、病媒管制、工业卫生、公害防治(包括空气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噪音管制等)、房屋卫生等。

环境卫生是应用细菌学、生物学、昆虫学、化学、物理学、卫生教育学、气象学及工程学等科学方法及手段,管制可能引起疾病之事物与条件。

基本内容

环境一词含义十分广泛,从医学的角度说,环境是指人体以外的物质因素和物质条件。它包括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如大气圈、水圈、土壤圈、岩石圈和生物圈;还包括人类生活居住的社会环境。

环境卫生是指城市空间环境的卫生。主要包括城市街巷、道路、公共场所、水域等区域的环境整洁,城市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收集、清除、运输、中转、处理、处置、综合利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等。

‘伍’ 全国事业单位改革中,湖南省娄底市城管局下属单位娄底市环卫处如何改革

我觉得按照中央的精神,现在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像城市环境卫生完全可以交给企业打理,而且很多地方已经在试行,起码娄底经开区的城市环境卫生就是通过招标由中标企业负责清扫的,所以环卫处可能会分成两个部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分按参照公务员管理,其他负责环境清扫的部分更可能改成企业。

‘陆’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管理体制

(1)市、区和县的政府设置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和镇的政府设专人负责环卫管理,分别是本辖区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或主管人员。
(2)城市各级政府的规划、环境保护、建筑、房产、市政、园林、公安、财政、工商行政、教育、卫生、水利河港航监督等部门,又职责协同环卫部门,做好环卫管理工作。
(3)各级环卫部门下设环境卫生监察队伍,行使环境卫生执法监察权。
(4)各单位有义务遵守国家和城市的环卫管理法律、规章,接受政府环卫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维护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并在一定情况下负责单位周围的环境卫生。
(5)城市的每位公民有义务遵守公共卫生的法规,积极参与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的活动。
改革方向:市区两级环卫管理(局、处)单位改革。实现市区两级环卫机构管理层与作业层彻底分离。管理层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管理层与作业层实行管干分离。作业层全部进行企业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企业化运营。要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环卫改革。
由于部分地区改革不到位致使部分环卫部门依旧干管不分,事企不分,拨款方式仍为差额拨款等,某些环卫部门一直承担城区道路的保洁,垃圾清运等具体工作的具体实施,也同时承担对环卫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以及对环卫企业考核,城区垃圾收集容器管理;公厕管理,垃圾转运站日常工作管理;护栏管理等工作。
各地区环卫部门应以这次事业分类改革为契机,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分类:
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今后的发展方向,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只能是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职能;服务对象是管辖区域内的人民群众;不能直接参与环卫作业,环卫管理部门不收取卫生费(具有资质的环卫企业收取),不由市场配置资源(市场配置资源指的是经济运行过程中,市场机制根据市场需求与供给的变动引起价格变动从而实现对资源进行分配,组合及再分配与再组合的过程)。参考中央下发的事业单位改革目录,环境卫生管理(局、处)应属于[公益一类]的行政辅助类事业单位。

‘柒’ 事业单位改革后,环卫站将属于哪个类别的单位

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环卫所(环卫站)仍属于城市环卫事业单位。
城市公用事业单位的主要类别有:
1、园林绿化事业单位,包括园林绿化队(站)、公园等。
2、城市环卫事业单位,包括环卫所、清洁卫生队(站)、管道疏通队(站)等。
3、市政维护管理事业单位;房地产服务事业单位,包括房管所、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安全鉴定所(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屋建设服务中心等。
4、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事业单位。
5、其他城市公用事业单位。

(7)市县改革中环卫管理处怎样改革扩展阅读
环卫所的工作职责如下:
主要职责是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运营与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监督、城市环境卫生作业与管理。
环卫所日常工作范围包括:
1、密闭式清洁站、集装箱、果皮箱、公厕、环卫车辆等设施设备的购置、管理和维护工作。
2、主要大街、重点地区违法张贴的小广告、乱贴乱划的清除处置工作。
3、公厕粪便的抽运及管道疏通工作。
4、居民、机关单位生活垃圾的清运;负责垃圾楼的设备维修和管理。
5、负责区内公共厕所的管理、清扫保洁、设施维修、翻改建;负责市区临时交办的重大政治活动和节日支搭临时公厕等项任务。
6、主要大街、桥、道路的机械、人工清扫保洁和道路冲刷、喷雾降尘、冬季融雪铲冰工作;绿地保洁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网络-公用事业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网络-环卫所

‘捌’ 2011事业单位改革,丹东环卫处是差额拨款单位,会改为企业吗,下面的各个部门会怎么改

环卫处本身不会改成企业的,现在环卫体制改革的方向是监管与作业分开,环卫处可能会不再直接进行环卫作业,而逐渐转向对环卫作业质量的监督管理。
至于其下属部门,比如负责具体作业的部门,有可能改制为企业。

‘玖’ 此次事业单位改革,环卫处、市政管理处、园林处、公交这些单位会继续保留事业还是会改成企业

环卫处、市政管理处、园林处、公交这些单... 这些都属于公共生产范畴,应由政府提供,继续保留正常,而且以公民所纳的税款作为公民对他们的报酬。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事业单位将被分类改革,事业单位将按社会职能划分为行政、经营生产、公益三类,并实现各自的转型。
1、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型为行政机构;
2、对从事生产营业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
3、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指将现有事业单位按照社会功能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为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