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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管理屠宰企业

发布时间: 2022-05-27 13:33:10

1. 猪肉商业怎么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三章生产管理
第四章技术管理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六章经济责任制
第七章民主管理
第八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肉类加工和冷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食品流通过程中的工业生产环节,是经营畜、禽、蛋品等鲜活商品的重要手段。企业必须牢固树立为生产服务、为消费服务的观点,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密切配合收购、调拨、出口、销售等业务活动,支持畜牧业生产的发展,调节市场供应,满足人民生活需要,促进四化建设。
第二条必需按照工业管理的办法对企业实行科学管理,企业的业务由食品公司统一管理,实行以省级管理为主,地(市)、县级管理为辅的分级管理体制。
关于企业的人事管理,当地组织部门对企业主要领导人的任免、调动,应与主管其业务的食品公司协商一致后办理。
第三条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凡涉及政策性的重大问题应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企业党委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以生产为中心,组织各方面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国家计划的完成。
厂长是企业的行政领导人,禩企业生产、行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副厂长是厂长的助手,协助厂长分工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四条企业必须实行计划管理,全面指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要挖掘内部的生产潜力,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上级主管部门要为企业生产提供必备的外部条件。
第五条企业各项计划的编制,肉类加工和冷藏企业要贯彻“积极可靠,留有余地”的原则,把主观能动性和客观可能性结合起来,搞好生产计划和各项计划的综合平衡。脏器生化药品的生产计划要贯彻“以需定产”的原则,搞好产销衔接。
第六条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和不影响当地市场供应的前提下,企业可根据市场需要和生产能力,制订补充计划,生产市场适销产品。
第七条企业必须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人员,执行工业统计制度和有关业务统计报表制度。
第八条做好生产调度工作。
(一)根据年、季度企业计划,编制月度生产作业计划,组织均衡生产,保证顺利实现各项计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二)抓好生产调度工作,旺季着重抓好短期调度,特别是日调度工作,企业要建立和健全生产调度网。调度工作形式:一般是开好调度会。同时要坚持深入现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总结经验,组织推广。
第三章生产管理
第九条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好坏,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关系到国家信誉。
必须坚持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逐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屠宰、加工工艺操作规程,健全卫生、质量责任制,不断提高加工质量和卫生质量。
第十条加强卫生检验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标准》,农业、卫生、商业、外贸四部颁发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商业部下达的《商业系统畜禽检疫防疫试行办法》和有关兽医卫生检验的规定等,保障人畜安全。
第十一条厂长、生产副厂长对企业产品的加工质量和卫生质量负全面责任。企业必须制订各种产品的质量标准,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厂级卫生检验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兽医卫生技术人员,负责企业的产品检验、质量综合管理和卫生监督。
生产车间和班组,对所加工的原料、半成品、产成品的加工质量和卫生质量负有直接责任,车间主任应亲自抓好这项工作,各班组要有兼职的卫生质量员,配合班组长搞好班组卫生和质量管理。
生产工人必须严格按工艺规程操作和卫生责任制加强自检、互检,从始至终层层把好卫生质量关。
第十二条严禁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出厂,对发生的质量事故,应查清原因,分清责任,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要逐步进行产品的结构改革,扩大分部位、分肥瘦的分割肉和小包装产品的生产比重。积极发展肉禽蛋品的复制加工,增加花色品种,为市场提供更多、更好的产品。根据生化制药的需要,积极做好脏器原料的采摘工作。充分利用畜禽副产品,搞好综合利用。
第十四条经整顿批准的脏器生化制药生产,凡与加工企业合一的,对内为企业的分厂(车间),对外统称“生物化学制药厂”。实行独立核算,并根据药品生产的特点和要求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脏器生化药品生产必须设立独立的质检部门,并有自负化验能力。所有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典和各种法定标准,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五条企业必须加强物资管理,实行物资消耗定额管理制度,抓好采购、验收、保管、送货、回收、修旧利废六个基本环节,广泛发动群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降低消耗,保证物资不损坏,不变质,不丢失。
第十六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保护环境的措施和治理“三废”的规划,大力绿化厂区,整洁车间场院,逐步做到不污染,不危害厂内外环境。
第四章技术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要建立健全技术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对工艺、设备、动力、卫生检验、科学研究、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技术培训等工作,并建立技术责任制。
企业领导班子中要配备技术人员,大型企业应配总工程师,中型企业应配有主任工程师,小型企业应有工程师或技术员。要有明确的分工,做到有职、有责、有权,对企业技术工作负全部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企业长远和近期的挖潜、革新、改造和技术发展规划;
(二)制订和修改产品的企业标准,组织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对重大技术问题的攻关;
(三)组织制订合理的工艺流程、技术操作规程和设备维护检修计划;
(四)组织技术教育,推动技术革新,推广技术和科研成果。
第十八条冷库管理要认真执行《商业部门冷库管理办法》,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科学管理,正确使用、精心维护、计划检修。加强库房管理,建立维护保养、检修制度。做好商品的养护、 保管工作, 按规定要求掌握库温,做到库内温度均匀,商品做到先进先出。
要严格执行机器和建筑物的维护检修和验收制度。按照具体情况,制订大、中、小修的计划和要求。检修项目都必须经过验收、认可,修用双方签字后,方能交付运转。大修由厂部负责验收,中修由车间负责验收,小修由工段或班组负责验收。
第十九条企业要加强科研工作,紧密联系生产实际,着重于解决笨重体力劳动,增加花色品种,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等方面的研究和革新。
科研和革新项目,完成后要组织技术鉴定,确有成效的好经验,要及时总结,做好推广工作,尽快形成生产能力。
第二十条企业应建立技术档案制度,统一管理技术资料、技术书籍和各项技术文件。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工人、技术人员和干部的培训工作,有计划地实行全员培训,建立职工教育制度。制订职工教育的长远规划和具体计划,采用多种形式,迅速造就一支又红又专的职工队伍。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业务,学技术,学管理,掌握能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 《商业企业职工业务技术等级标准》 定期考核,作为以后调资、晋级的参考和授予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企业安全工作必须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一切事故的发生。对各类仪表、设备必须定期检修校验,各种设备都不允许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对特殊工种(制冷、制药、焊接、驾驶等)的操作,必须经过安全训练,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要特别重视冷库安全管理,严防火灾。
第二十三条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 统计、 处理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要立即上报。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大中型企业要设置总会计师,企业的经济核算和财务工作,要在厂长领导下,由总会计师负责。企业的财会部门除配备主管行政领导外,也要选拔符合条件的会计师和助理会计师,按照职责分工,办理财会业务,并在总会计师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领导企业的经济核算工作,考核经营成果,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二)按时记帐、结帐,组织编制成本、财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企业执行财经纪律,支持财会人员行使职权;
(四)组织培训财会人员、班组核算员;
(五)督促财会人员执行商业部颁发的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纪律;
(六)签署对外财会报表,保证如实反映经营情况。
第二十五条企业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财务监督,严格实行经济核算,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努力达到优质量、高工效、低消耗、多盈利。
第二十六条企业要编制和执行成本、财务计划,一切收支都要纳入计划,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
企业要严格执行商业部颁发的《八项财务纪律》。加强资金管理和各项专用资金的管理,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准相互挪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在成本中的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不准乱挤成本,乱支费用。企业应上缴的税金、利润、专用基金,必须及时上交,不准扣留迟缴。合理使用企业留成、基本折旧资金和大修理基金。企业或主管部门集中的大修理基金,应全部用于企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企业要加强固定资金管理,购置固定资产和更新、改造,都应考虑经济效益。企业要加强流动资金管理,根据产、供、销情况,制订资金定额,将生产资金、成品资金、储备资金,由财会部门负责综合平衡,统一调度,做到不积压、不浪费,加速资金周转。
第二十八条企业要建立和健全经济核算体系。大、中型企业厂部、车间实行成本核算,班组实行定额管理,小型企业实行厂部成本核算。企业应开展利润考核工作,不断提高盈利水平。
第二十九条企业必须加强定额管理。一般应制订劳动、原材料、动力消耗 、费用、流动资金、物资储备、设备利用等定额,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和考核办法。
第三十条企业应实行工商分别核算,工厂不负担商业政策性亏损。畜、禽进厂作原料购进, 加工(或冷却、结冻)的产品, 按核定的出厂价向有关业务经营单位办理结算手续。产品的冷藏,按规定收取冷藏费。小型企业也可以实行收取加工费的办法。
第六章经济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企业要积极推行经济责任制,克服“大锅饭”的弊病。肉类加工和冷藏企业仍执行利润留成制度,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形式和办法要参照工业企业的规定办,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第三十二条实行经济责任制要摆正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关系,兼顾三者的利益,并保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防止利大大干,利小不干。要保证产品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乱摊成本等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企业要处理好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的关系,积累和消费的关系,职工多得必须在国家增收的基础上并要瞻前顾后,照顾左邻右舍。
第三十四条企业的经济责任制要同经济核算和搞好定额管理结合起来。对于产量、品种、质量、消耗、劳效、成本、利润、资金等八项经济技术指标,要进行严格考核。对于各项定额要参照本企业的历史先进水平和同行业的平均先进水平以及企业的潜力,进行测评,制订各种定额。
第三十五条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将各项生产任务和质量、卫生检验指标,以及文明生产、安全生产、设备维护、保养、计量记录、考勤考绩等,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和职工。
第七章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根据《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必须实行政治民主,技术民主,经济民主,生活民主。可以根据需要建立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工人三结合小组,研究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在工会领导下建立经济监督、职工培训、安全卫生、合理化建议、生活福利、计划生育等组织。
第三十八条在条件具备时,可以民主选举车间主任、班组长。
第八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九条要结合企业的特点、职工的思想实际,开展经常性的、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教育要讲求实效,落到实处,防止简单化,不搞形式主义。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 以精神鼓励为主。 解决职工的思想问题,要坚持说服教育,以理服人。
第四十条企业领导干部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讲党性、守法纪,实事求是,倾听群众意见,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政治工作干部要作风正派,谦虚谨慎,熟悉业务。共产党员要起骨干作用。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工会等组织的作用,把广大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保证各项生产任务的完成。同心协力,办好企业。
第四十一条要教育职工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觉悟,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要教育职工提高警惕,同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进行斗争,以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加强对青年职工进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本职工作的教育。鼓励职工学文化、学技术、学管理、全民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十二条要关心职工生活,努力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办好集体福利。加强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合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企业要定期检查职工身体,对于有碍食品卫生质量的病员应调换工种。要注意照顾女职工的生理特点。按国家政策规定,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十三条健全奖惩制度,做到有奖有罚,赏罚分明。对贡献较大的集体和个人,对敢于向坏人坏事作斗争,使国家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者,根据情况由企业给予表扬,或报请上级授予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金。
对犯错误的职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或处分。严重失职,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或破坏财经纪律,损公肥私的,要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企业大、中、小型划分标准为:
冷库储藏设计能力,大型为五千吨以上,中型为一千吨至五千吨,小型为一千吨以下。固定资产原值,大型为一千万元以上,中型为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小型为五百万元以下。屠宰设计能力,生猪班宰,大型为三千头以上,中型为一千头至三千头,小型为一千头以下。牛羊班宰,大型为二千头以上,中型为八百至二千头,小型为八百头以下。具体划分规模时,三条符合一条,就高不就低。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适用于商业部系统各肉类加工和冷藏企业(包括禽蛋加工厂、屠宰厂等企业)。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可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因地制宜地制订补充规定。

2. 生猪屠宰场属于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3. 生猪屠宰企业质量手册

生猪定点屠宰场质量安全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

肉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一、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厂畜禽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
二、严格按照屠宰操作规程和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三、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肉品安全控制。
四、严格执行畜禽销售台帐管理制度,对畜禽肉品销售过程进行控制。
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从畜禽进厂、屠宰加工到销售全过程的肉品质量安全控制、可追溯的资料台帐记录体系。
六、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

肉品出厂检验制度

一、宰后检验由畜禽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负责。肉品品质检验记录登记当日宰杀头数、检验部位、检验合格头数。
二、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要监督屠宰场或货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出场上市。
三、出厂的肉品必须做到证章齐全,方可出厂。

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一、严格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及相关规定,对检验中发现不合格肉品,坚决制止出场上市并监督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检验合格的肉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三、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召回的肉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不合格肉品的受害者,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对召回的肉品进行化验,分析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屠宰厂内要配置焚烧间和符合技术要求的焚烧炉。
二、屠宰厂附近要有当地政府文件明确指定的掩埋地点或者与当地村民(土地所有人)签订掩埋地块的使用协议。
三、屠宰厂内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容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四、屠宰厂要确定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责任人、操作人、监督人,在制度上明确整套工作的处理程序和要求,建立专门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台帐,并且在台帐上反映处理的日期、数量、品种及工作人员的姓名,相关责任人都必须按要求在无害化处理单上签字。
lixu112519

4. 关于牛羊屠宰的管理条列、办法都有哪些最新的政策是怎样的啊高分求!急需!

各地的管理条例和办法是不一样的。
第一条 为加强牛羊屠宰管理,保证牛羊产品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授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牛羊屠宰、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牛羊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四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行业的规划、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等管理工作。

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的监督管理。

农业、工商、环保、卫生、质监、公安、民族事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牛羊屠宰及牛羊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有关社会团体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牛羊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布局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农业、工商、环保、卫生、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昆明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设置在本市主城规划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范围内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实行规模化、机械化屠宰,其他区域逐步实行。

第八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设置布局规划;(二)选址不得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保护范围内并远离有毒、有害场所,不得妨碍或者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检验室、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吊挂式屠宰设施设备以及运载工具;(四)有必要的检验检疫设备、消毒及防蝇、防鼠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五)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给水和排水设施,生产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六)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物处理设施;(七)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八)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会同农业、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15日内进行审查,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牛羊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申请人持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牛羊屠宰经营活动。

第十条 设置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时,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清真食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清真食品经营许可手续。

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活动应当按照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操作。

第十一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屠宰的牛羊附有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二)检疫合格的牛羊产品,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加盖验讫印章,并具备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和未经检疫的牛羊产品不得出厂(场);(三)病害肉类在动物卫生检疫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四)确保无害化、污染物、环保处理设施及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牛羊或者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三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对牛羊及其产品的进出厂(场)检疫检验结果和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登记资料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四条 批发市场销售的牛羊产品,应当同时具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和牛羊定点屠宰凭证。

清真牛羊产品还应当具有清真食品许可证。

第十五条 集贸市场、超市、宾馆、餐饮店、集体伙食单位等销售和加工牛羊产品,应当购进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合格牛羊产品。

销售和加工清真牛羊产品,应当购进清真定点屠宰厂(场)的合格牛羊产品。

第十六条 外端口进入本市销售的鲜牛羊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来自产地设区(县)的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产品;(二)经本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复检合格;(三)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输工具;(四)每批产品随车附表,标明定点屠宰厂(场)名称、牛羊来源、检疫检验证明、数量、车牌号等产品信息。

第十七条 从事牛羊产品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牛羊产品销售台帐,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销售牛羊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屠宰工具、屠宰的牛羊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3万元;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未成立综合行政执法的县(市)区,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三)、(四)项规定之一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牛羊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牛羊、牛羊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3万元,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对牛羊、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牛羊、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取消其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工商、农业、卫生、民族事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第二十四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牛羊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牛羊产品,是指牛羊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肉、脂、内脏、骨、头、蹄、皮、尾等。

5. 肉鸡屠宰企业的设计原则是什么肉鸡宰前管理有哪几个要点

(1)肉鸡屠宰企业的设计原则
①企业应建在远离污染源,周围环境清洁卫生,不得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交通方便,水源充足。 ②厂区主要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易冲洗,无积水。 ③屠宰厂应设有待宰圈(区)、可疑病禽观察圈、隔离圈、急宰间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备密闭不渗水、易清洗消毒的病禽专用运输工具;可疑病禽观察圈、隔离圈的位置不应对健康动物造成传染风险。 ④厂区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裙以浅色、平滑、不透水、耐腐蚀的材料修建,易于清洗并保持清洁。 ⑤厂区排水系统畅通、厂区地面不得有积水和废弃物堆积,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⑥厂区应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储存等辅助设施。 ⑦厂区应设有废弃物、垃圾暂存或处理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对厂区环境造成污染。厂区内不得堆放废旧设备和其他杂物。 ⑧厂区内禁止饲养动物。 ⑨工厂的待宰、屠宰、分割、加工、储存等车间及加工流程应设置合理,符合卫生要求。 ⑩无害化处理设施、锅炉房、贮煤场所、污水及污物处理设施应与屠宰、分割、肉制品加工车间和储存库相隔一定的距离,并位于主风向的下风处。锅炉房应设有消烟除尘设施。_屠宰厂应分设活动物进厂、成品出厂的专用门或通道。_屠宰厂的厂区应设有动物运输车辆和工具清洗、消毒的专门区域及其相关设施。_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分开设置。
(2)肉鸡宰前管理要点宰前管理指在肉鸡屠宰加工的整体流程中针对其宰前各个环节的操作和相关指标的规范管理与控制,其主要包括4个方面:禁食、禁水、运输和宰前静养。宰前管理是鸡肉品质保证的先头环节,其各环节中的环境因素控制、相关操作控制以及相关技术指标控制的好坏可直接影响鸡肉的品质,所以肉鸡屠宰的宰前管理应引起广泛重视。

6. 2021年国家有屠宰场新政策

我国属于肉类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持续提高,居民肉类消费结构不断转型升级,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将迎来良机。
1.我国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目前,行业基本上遵循市场化发展模式,各企业面向市场自主经营,政府职能部门进行产业宏观调控,行业协会进行自律规范。具体如下:
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主要职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畜牧兽医局负责起草畜牧业、饲料业、畜禽屠宰行业、兽医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畜禽屠宰、饲料及其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组织实施国内动物防疫检疫。承担兽医国际事务、兽用生物制品安全管理和出入境动物检疫有关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海关总署
(1)进出口食品安全局负责拟订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和检验检疫的工作制度,依法承担进口食品企业备案注册和进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按分工组织实施风险分析和紧急预防措施工作。依据多双边协议承担出口食品相关工作
(2)卫生检疫司拟订出入境卫生检疫监管的工作制度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担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及境外疫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以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负责研究拟定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总体规划;拟定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发布行政规章;组织制订行业的产业政策、产业规划,组织制订行业的技术政策、体制和标准等,并对行业的发展方向进行宏观调控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本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产业政策的制定,指导行业结构调整、行业体制改革、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等工作
商务部
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协助政府在食品行业开展统筹、规划、协调工作,加强对食品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与市场秩序;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和资格审查
中国肉类协会
参与行业管理、反映行业诉求、组织行业交流、提供行业服务、协调行业关系、促进行业发展及保障肉食安全等
2.我国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已基本形成多层次、多门类、多形式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与行业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如下表所示:
发文时间
文件名称
发文单位
相关内容
2021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021年4月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海关总署
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2021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
2020年1月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2019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实施进行了规范
2019年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018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对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的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2018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
2017年11月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2016年3月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总局
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
2007年2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2)行业主要政策
发文时间
文件名称
发文单位
相关内容
2021年4月
推进肉牛肉羊
生产发展五年行动方案
农业农村部
牛羊生产是畜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牛羊肉是百姓“菜篮子”的重要品种。发展肉牛肉羊生产,对于增强牛羊肉供给保障能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20年9月
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
鼓励大型畜禽养殖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开展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提高肉品精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水平。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规范牛羊禽屠宰管理
2020年9月
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
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线下延伸拓展,加快传统线下业态数字化改造和转型升级,发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推动线上线下消费高效融合、大中小企业协同联动、上下游全链条一体发展。加快推广农产品“生鲜电子商务+冷链宅配”、“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等服务新模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网络促销活动,促进品牌消费、品质消费
2019年8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鼓励类第一条“农林业”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六条指出“农牧渔产品无公害、绿色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及“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与综合利用”
2019年5月
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
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
建立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2018年12月
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加快推行电子化审批,不断完善许可工作体系,持续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便利化、智能化水平
2018年9月
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提出严格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等要求,以进一步预防食品安全风险,规范冷藏冷冻食品经营秩序
2017年6月
“十三五”食品科技创新专项规划
科学技术部
重点突破加工制造、机械装备、食品安全、冷链物流、营养健康等重点领域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建立从食品生产源头到餐桌全产业链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体系
2017年4月
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客观、有效、真实地记录和保存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实现食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2017年2月
“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
国务院
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着力推进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和依法治理,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动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促进食品产业发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2017年1月
关于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加快食品行业发展,推动食品工业转型升级,满足城乡居民安全、多样、健康、营养、方便的食品消费需求,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培育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
2016年12月
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农产品加工业已成为农业现代化的支撑力量和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对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016年11月
全国农产品加工业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规划(2016-2020年)
农业农村部
大力推进畜禽屠宰工艺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强化减损降耗、分等分级,中式肉制品加工技术革新与工业化装备研制与推广,着重开展骨、血、脏器和皮毛羽等畜禽副产物的综合利用
2016年10月
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
国务院
提高畜牧业发展质量,加快发展草食畜牧业,扩大优质肉牛肉羊生产。对水土资源匹配较好的区域,提升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壮大区域特色产业,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东北区:适度扩大肉牛生产规模;华北区:稳定肉牛肉羊养殖规模;北方农牧交错区:发展肉牛肉羊养殖
2016年5月
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意见
农业农村部
保障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为根本目标,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提质升级、规范经营为首要任务,以推进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为主攻方向,构建科学、高效、系统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屠宰行业转型升级,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
2013年8月
全国牛羊肉生产发展规划(2013-2020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引导肉牛肉羊产业发展,提高牛羊肉生产能力,保障市场供应

7. 如何控制屠宰企业的成本

屠宰企业的成本主要有:原料采购成本(最大成本)、生产费用包括(人工成本、水、电、煤费、包装物成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待摊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等项。具体控制方面还得看企业规模、形式才好定

8. 非法屠宰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非法屠宰属于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管理,依法可以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具体规定如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9. 如何管理一个屠宰企业

“拿一把刀,站在门口。”
呵呵。。开个玩笑……
不好意思,我不懂管理,只知道“治国如烹小菜”,自信应该是最重要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