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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加强事故事件管理

发布时间: 2022-05-29 18:34:59

A. 安全生产事故的管理措施应该从哪几个方面考虑

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与整改措施 ,事故性质的认定

事故发生后,在进行事故调查的过程中,事故分析和性质的认定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事故分析和性质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事故类型分析。(2)事故原因分析。(3)事故责任分析。(4)事故性质的认定。(5)事故经济损失分析。在事故调查的过程中,通过对事故类型的分析和确定(参见第二章伤亡事故的分类)、事故原因的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参见第三章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责任的分析和确定(参见本章第二节)、事故性质的认定和事故经济损失的分析,才能对一起事故的分析比较完整。
事故责任分析是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是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责任分析的目的在于使责任者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可以依据国家法规和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来评定。
应当注意:
(1)区分事故的性质,按事故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种: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2)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通过对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找出对应于这些原因的人及其与事件的关系,确定是否属于事故责任者;按责任者与事故的关系分为: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3)事故责任分析的步骤。 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劳动组织、规程标准、规章制度、教育培训、操作方法)及生产技术因素(如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维护检修、生产指标),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事故隐患)的责任;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根据事故后果(性质轻重、损失大小)和责任者应负的性质。

B. 如何强化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应从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出发,充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体系,采取多种安全措施,切实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不断提高企业防范事故和整改隐患能力,从而为企业的安全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为此,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构建安全文化。广博深厚的安全文化是安全生产的源动力。安全文化是安全生产的灵魂,它能够引导激励企业干部职工忠实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自觉、自信和自如的实现各类安全生产活动,固然,“铁板定钉”的规章制度能够有效的落实安全责任,可是安全文化更是推动我们实现安全生产的原动力。
二、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纵横覆盖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安全生产的关键。实践表明,没有健全的责任体系,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必将造成企业各类人员安全意识的淡薄,导致企业安全投入不足、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到位等等可能酿成安全事故的隐患存在。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科学规范的制度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无规矩何以成方圆”,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能够规范企业干部职工的行为,是实现“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的桥梁
四、狠抓安全教育培训。长抓不懈的安全教育培训是提高安全能力的最佳方式。通过安全教育培训能够传递安全生产经验,灌输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真正起到企业安全生产保护神的作用。
五、保障安全投入。先进超前的安全投入保障是丰厚潜在回报的战略投资。当前,企业普遍存在安全投入认识上的误区,行动上的消极,总认为安全投入只会带来企业成本的增加;其实,安全投入是与企业利益回报是成正比,是潜在的效益。
六、加强安全标准化建设。规范、完备的安全标准化建设是建立安全长效机制的根本途径。安全生产标准是国家、行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工作标准,目的是为了使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化、规范化、标准化。
七、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合理、统筹的重大危险源监控是抓好现场管理的重要举措。重大危险源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根源,要有效控制重大事故,必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监控,严密监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管理,及时发出预警信息或应急指令,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八、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的隐患排查治理是及时发现、整改隐患的有效方法。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导火索”,做好隐患排查治理才能够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整改隐患,却保安全生产。
九、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灵敏、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是提高应对安全生产事故能力的保证。一个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应急体系,才能保证在事故发生时,通过应急体系各个组成部分的快速反应、准确地启动相应的预案,使应急资源发挥其最大化功效,有效预防和降低突发事故的损失和影响程度。
十、规范事故调查处理。科学、务实的事故调查处理是弄清事实真相,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的依据。
“安”者,安定和谐也。家之安,则户纳千祥;国之安,则国运昌盛;宇之安,则万物和谐。充分认识提高企业防范事故和整改隐患能力的重要意义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是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的必由之路!

C. 如何加强交通事故处理岗位和队伍管理

近年来,各级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按照公平、公正、规范、便民、高效原则,采取加强执法队伍管理、提升执法水平等多项措施,队伍建设取得明显实效。但由于交通事故的突发性和不稳定性以及极个别执法者自身素质低下,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因安全意识、法制观念等方面原因,在有的地方发生死者家属抬尸到执法部门闹事、在主干道阻碍交通、侵害肇事者人身安全等恶劣的群体事件,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和社会政治稳定。如何在新形势下探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课题。笔者以为,积极整合社会资源,规范执法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创造性地实施社会化管理,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创造和谐平安社会环境的有效途径。
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保障要有新突破
近几年来,农村经济在建设新农村战略部署下迅猛发展,但道路基础普遍薄弱,交通供求矛盾日益突出,车流量、通车里程数不断增长而道路通行安全质量严重滞后,安全角势不容乐观。其中,死亡三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本身涉及面广、负面影响大,极易威胁当地社会稳定,而后期处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仅靠交通事故处理职能部门力量远远不够。为此,要努力营造全社会的“大交通”安全管理意识,促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由部门工作提升为政府行为。
一、构建市、县、乡镇、行政村四级事故处理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立足社会化,重点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全市各个乡镇、行政村的事故处理机制建制率要达到100%,初步形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四级网络机制,总体框架呈现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结构体系。
二、建立和完善全市特大交通事故处理应急机制,成立快速、高效的领导小组,实行首长负责制,以建立责任制为核心,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县(市)、乡(镇)政府职责,并以此作为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目标进行严格考核。
三、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社会化工作模式,推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交通事故公积金,实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和交通事故处理速裁法庭等措施,在体制上、政策上、经济上提供保障。
规范交通事故处理行为和运作要有新举措
首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走制度化之路,从细化和量化交通事故处理机制上入手。重点解决法律意识不强、程序不到位、法律知识欠缺的层面,进取心不强,对提高事故处理质量的认识和动力不够等诸多问题,强化事故审批程序,实行重、特大交通事故议定、审批制度,把事故处理纳入季度和年终考评之中,着重细化、量化事故处理业务职能内容,理顺工作关系,形成上下责任连带、风险同担和齐抓共管格局,在制度上实现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执法规范化、制度系统化和管理科学化。

D. 如何做好事故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 水污染防治法 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编辑本段]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第二十六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编辑本段]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三十八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条 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条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一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请参考水污染防治法

E. 事故控制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第一步:危险辨识

危险——可能导致事故,即: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健康受损和环境破坏的根源和状态。俗称:危险源辨识——查找出来

第二步:风险评价:风险——某种危险变为事故的可能性的大小以及造成事故的后果的严重程度

评价——用各种科学的方法量化风险

第三步:消除或减少危险源

通过安全研究,期望取得突破,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现有危险源

不得已时求其次,设法减轻危险源

第四步:预防控制

同时采取组织措施、教育措施、技术措施,形成完整的预防体系

组建多到防线,增加防御纵深

从有效控制高概率事件开始

第五步:预测预警

配备监控装置

确定警戒线

多方共同全天候监控

第六步:灾害保险

精确估算事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价值,事先投保,转移小概率事件发生时的经济风险

第七步:事故报告

确保报告渠道畅通;

发生事故时,按事故快报相关法律规定快速上报;

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八步:应急救援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形成一案三制

防灾、减灾、救灾和恢复

第九步:调查处理

查明真相,掌握事实

F. 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如何正确处理校园安全事故

学校的食品、药品、饮用水及提供给学生的教学用具等物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学校选择与学生生活、学习有关的产品与服务时,应当选择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相应标准的产品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劳动、教学实验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和其他校外集体活动,应当将活动内容和安全保护措施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活动内容和方式应当适合学生的年龄和生理、心理特点,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示范,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与服务。
学校应当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台风、地震、洪水、火灾等重大灾害以及突发公共卫生、环境污染事件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应急安全保护措施,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并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校应当有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学校应当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处理或者报告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学生有特殊体质或者疾病,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安排学生健康检查和治疗,必要时告知学校;如需请假,应当及时按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公安部门应当与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机构建立联系制度,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学校消除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违法活动。
公安、交通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学校附近的公路和城市道路按规定设置避让学生、禁鸣喇叭、减速慢行、人行横道等交通标志、标线,并做好交通管理工作;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管。
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为受伤害学生的救护

G. 如何强化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按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不管大小都是非常致命的,金川模式推出以后很多企业得到了风险控制,也做到了零事故好成绩,该成果已经在矿山,冶金,化工,烟草,建筑,机械,电力动力,铁路,生活服务多个领域推广试试,对实现零伤害长周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书籍可供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和管理人员阅读或参考。希望得到支持。感谢采纳。
来自中港金邦
现在企业绝大部分高风险作业,致命性的作业还处于不可控,不受控的状态,重大事故还未能彻底控制,大部分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还比较严峻,员工的生命安全没有从根本上得到保障,家庭平安幸福之梦还没有完全实现。金川集团研究建立一套零伤害保命体系,未实现长周期安全生产和时间零伤害之梦提供一套五阶段路径和零伤害受控方法引领体系。

H. 如何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五点:

1、应急预案

根据发生和可能要发生突发事件,事先研究制订的应对计划和方案。应急预案包括各级政府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以及基层单位的预案和大型活动的单项预案。

2、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预案体系。所谓“纵”,就是按垂直管理的要求,从国家到省到市、县、乡镇各级政府和基层单位都要制订应急预案,不可断层,预案的层级越低,各项规定就要越明确、越具体,避免出现“上下一般粗”现象,防止照搬照套。

3、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组织指挥机构,发挥我们国家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形成强大的社会动员体系。建立健全以事发地党委、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的专业队伍、专家队伍。

4、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信息报告机制、应急决策和协调机制、分级负责和响应机制、公众的沟通与动员机制、资源的配置与征用机制,奖惩机制和城乡社区管理机制等。

5、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法制。

加强应急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把整个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纳入法制和制度的轨道,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建立健全预案,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处置工作,要把法治精神贯穿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8)怎样加强事故事件管理扩展阅读: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提出了六项工作原则,即: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是应急管理工作的主要指导方针。

预防在应急管理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应急管理也是同样的道理,最理想的境界是少发生不发生突发事件,不得已发生了那就要有力有序有效地加以处置。做到平时重预防,事发少损失,坚持和贯彻好这个方针是十分重要的。

I. 如何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有效应对各种风险,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既是人民政府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社会能力的重要任务。我市是一个突发公共事件频发地区,自然灾害特别是山洪灾害、地质灾害尤为突出,煤矿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这些突发公共事件给我市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也严重影响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树立应急管理理念、夯实应急管理基础、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一、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现阶段,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大局稳定。但也勿庸讳言,当前的国际国内公共安全角势不容乐观,各种影响国 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加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人民政府的根本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不受损失,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突发公共事件具有发生突然、起因复杂、蔓延迅速、难以把握、危害严重、影响广泛等特点,发生的概率虽然较小,但一旦发生,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都是难以估量的。建立完善的预警体系和高效的应急机制,防止和避免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是各级政府管理和服务社会的重要职能。各级政府一定要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二)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危机,有利于保持社会秩序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现在,社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自然灾害频繁出现,重大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发生,安全生产隐患较大,资源能源紧缺,环保压力也在加大。这些都是直接威胁着人民群 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破坏社会稳定,有的甚至危及国家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这就要求我们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增强忧患意识,更加重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实现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提供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

(三)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政府的职能全面转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应急管理仍然是政府工作中一个薄弱环节。各级各部门必须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要求,把加强应急管理工作,作为自身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作为提高行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切实增加公共安全意识,全面履 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采取强有力措施,推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体制建设,努力提高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二、要把握重点,全面推进我市应急管理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全国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全面推进应急管理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一要明确目标。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发布工作,构建一个完整、统一的应急预案体系。二要讲究方法。一方面,政府要加强对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协调、沟通交流和审核备案工作,注重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衔接与配套,形成完整的应急预案体系。另一方面,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要认真比照国家应急预案和上级机关应急预案,框架体系要对接,格式体例要一致;—要借鉴外省(区、市)同类应急预案,吸收他人的经验;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专家意见和有关部门 (单位)的意见,增加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部门之间的协调一致性,完善应急预案。三要把握要求。要做好风险分析和应急资源普查、整合工作,要明确回答事前、事发、事中、事后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什么资源做,要在应急实 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要坚持“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按垂直管理的要求,从省市到县区再到乡镇和基层单位不能有断层,部门之间的应急预案要做好衔接,不能出现空档;要加强应急预案演练,针对演练和应急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

(二)健全完善应急运行机制。一是健全预测预警机制。各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范围,建立和 完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做到 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灾害与危机消除在萌芽状态。二是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要落实责任制,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必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信息;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所有突发公共事件,各县市区政府应急办和市直各部门(单位)应急机构都必须向市应急办报告。要严格执行信息报告时限要求。国务院和省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有明确而严格的时限,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依据应急预案和信息报告时限要求,研究制定工作程序,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要拓宽信息报告渠道。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收集和掌握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接受公众举报和反映问题,并注意从互联网上获取有关重要信息, 同时积极探索在企业、社区、农村、学校等基层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构建社会信息网络体系。三是加大应急平台和信息网络建设力度。各级政府要依托全省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络和各项业务网络,整合当地公安、防汛、卫生、气象、人防等专业信息系统资源,形成统一、高效的应急决策指挥网络;要全面推进“110”、“119”、“122”三台合一,并与急救、市政等紧急信息接报平台进行整合,实现“统一接报、 分类分级处置”。四是进一步健全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要在加强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管理,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的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相邻县市区之间、部门与县市区之间的纵向和横向的配合协调,建立健全应急处置的联动机制, 明确各方职责,确保一旦有事,能够有效组织、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临事不乱,共同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三)抓好应急体系规划编制和应急法制建设。一要围绕大局。把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国家和省市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本地区和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二要突出重点。对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恢复重建等关键环节作出具体安排。三要量力而行。要区别轻重缓急,把建设项目用到最急需、最薄弱的地方。尤其是城乡建设等有关专 项规划的编制要与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重点建设项目、统筹规划应急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四要厉行节约。要处理好整合利用现有资源与新建项目的关系,防止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五要明确责任。各级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由各级发改委牵头编制,有关部门单位和应急办参加,力争用半年时间完成编制工作任务。 同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法制化建设,把整个应急机制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行政、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四)广泛深入地开展应急宣教、培训和演练工作。一是要加强应急宣教。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应急预案的解读宣传。要开展公共安全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活动,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要在主要公共场所设立应急标识、宣传栏,摆放展板,悬挂标语,张贴海报。要编辑出版应急科普读物和应急音像制品。要针对我市较常见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组织编写公共安全教材。开展公共安全学校教育和全社会广泛宣传普及公共安全知识、应急管理知识、灾害知识、防灾救灾、自救知识活动,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预防为主、应对有力,全社会防灾减灾的良好局面。二是要加强应急培训。要联系本单位实际,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特点,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多元化的培训课程体系。对各级领导干部要通过不定期举行 短训班或专题研讨班的形式进行培训;要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应急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从事应急管理的干部进行培训;要对高危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在职业资格认定考试中增加相关内容;要对青年志愿者和各类社会公益机构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培训。三是要搞好应急演练。各级各部门要精心组织,注重实效,不走过场。演练时,要按照预案全过程组织进行,每个环节都要实施到位,指挥机构、 救援队伍和社会公众全方位参与。演练后要有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真正达到落实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的目的。

(五)注重抓好应急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一是要加强乡村和社区的应急管理工作。从我市目前情况来看,有些乡村和社区开始了应急机制建设,但绝大多数乡村和社区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和处置方面,基本上处于不设防状态,遇到问题临时处理。特别是农村,医疗、消防、通讯等基础设施薄弱,人口居住分散,防灾意识差,自救互救能力弱,针对这些实际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考虑群众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探索建立农村应急管理工作的新模式,普及应急知识,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构建乡村应急组织网络,提高基层的应急管理能力。二是要加强企业的应急 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省直和中央在娄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的企业,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应急有预案,救援有队伍,联动有机制,善后有措施。三是要加强重点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高等院校、大型医院等重点单位和供水、供电、供气等重要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体系建设,做好应急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三、要加强领导,努力提高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应急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协调性高、系统性强,加强领导非常关键。各级各个部门要把加强应急管理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健全机构、整合力量、落实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J. 吉林化纤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公司该如何加强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是一切工作的基础,最根本的目的是保证员工的安全和企业的生产安全。企业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高效的管理可以激励员工充分发挥潜力,这是企业形成核心竞争力、保持可持续发展的秘密和法宝。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是必要的,可以从这三个方面入手。

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是防范,管理监督和严格。"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工作的根本原则,阐述了预防在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必须始终贯彻落实。要把预防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不能把事故发生后的处理作为根本,事故发生后的妥善处理是无可厚非的选择。以防为主、防胜于救的方针,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安全工作重在预防,安全工作要全覆盖”的原则,要求岗位自我防范,班组互保,全员努力,让员工全身心投入,全力以赴保安全。


事实上,企业安全管理的整体提升,正如一个体质较弱的人需要综合调理才能增强体质。可借鉴国际企业安全管理经验,充分考虑国内企业的安全管理现状,我们公司研发了一套方法,该方法能在短期内帮助企业显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被称为“安全旅程”),在2015年取得了很好的实施效果。"安全之旅"是一套有效整合企业安全管理与因特网、移动通信、云服务和大数据(这是一种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化系统"安全眼")技术的创新之作,能迅速(6-8个月)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