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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系统怎样改革

发布时间: 2022-12-22 18:05:25

A. 水务集团市场化是什么意思

水务集团市场化改革。
我国城市水务产业长期以来是政府以国有企业的方式建设和运营,即企业由政府建,企业领导由政府指定,资金由政府划拨,价格由政府定,盈亏由政府统一负责,企业不存在任何的经营风险,是一种高度的政企合一的管理模式。尽管这种方式在集中资金投资建设基础设施方面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但也面临低效率、财政负担过重、技术进步缓慢等问题。就世界各国的改革经验来看,水务市场改革的目的是试图通过吸引新资本改善旧管网设施,更新设备。通过实现有效竞争,加快水务产业的快速发展和效率提高。改革的方式涉及到产业分离、民营化、企业重组、租赁和特许经营等多方面内容。在这些方式中,分离和特许经营权是运用最为广泛的。

B. 目前水务一体化改革最大问题是什么

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战略的强力推进,现行城乡分割、部门分割的‘多龙管水’体制与‘追赶超越、两个率先’的发展要求已严重不相适应,打破城乡分割、部门分割的传统水资源管理模式,全面统筹解决城乡防洪、城乡供水、生态用水、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整治等方面的问题,开展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已势在必行。
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将全面实现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配置、建设、调度、管理,达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一体化管理将更进一步整合涉水行政职能,提高水行政的社会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逐步建立政企分开、政事分开、责权明晰、运转协调的水务管理体制,实现从农村水利向城乡一体化水务转变;实现运行机制从单纯的政府建设管理向政府主导、社会筹资、市场运行、企业开发转变;实现从注重工程技术人才向技术、管理、经营人才并重转变,真正做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科学保护,与时俱进地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这边有一个例子,你可以参考看一下,中国水网上刊登的资料www.h2o-china.com/news/216630.html

C. 水务行业现状与前景

行业供水情况:水资源总量小幅波动

2010-2019年,我国水资源总量整体呈现小幅波动变化的趋势,2011年,我国水资源总量为23256.7亿立方米,为近年最低值,2016年,我国水资源总量为32466.4亿立方米,为近年最高值;与此同时,人均水资源量也处于不稳定状态,2019年为2051.21立方米/人。

2019年,全国水资源总量29041.0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值偏多4.8%。其中,地表水资源量27993.3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8191.5亿立方米,地下水与地表水资源不重复量为1047.7亿立方米。



——更多数据来请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水务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D. 现在的水利局改为

报讯 (记者侯小健通讯员杨广泉)自去年5月省委省政府决定将原省水利局改组为省水务局后,到目前为止,全省各市、县、区水利局全部改为水务局。其中,海口、三亚、儋州、乐东、定安、临高、屯昌、白沙、澄迈9个市县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和污水回用职能全部划归水行政主管部门,实现了辖区内水务一体化管理。其他市、县有的已将部分职能划归水行政主管部门,为逐步实行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和水资源的统一配置提供了体制保障。
省水务局局长王扬俊说,这不仅是简单的名称变更,其职能也相应扩充,这就意味着海南推进水务一体化管理将成为现实,真正实现从水源管到龙头,从农村走向城市。
据了解,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是建立符合水的自然属性与客观规律,适应水资源管理和可持续利用要求的现代水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强化水务局作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等方面的职能,对城乡水资源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完善水网设施,实行城乡防洪、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地下水回灌统一调度管理,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理顺在原体制下形成的多龙管水、部门职能分割的状况,真正做到“一龙管水,团结治水”,最终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永续利用。

E. 推进水利工程什么改革完善水价水费形成机制和水利工程长效运营机制

 8.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完善水价水费形成机制和水利工程长效运营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共同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水价脊指御办法》),并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号令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废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批复》,明确《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水费办法》)自《水价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水价办法》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价格管理的基本要求,结合水利工程供水收费的实际情况,明确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形成机制和水价构成;明确了水价核定原则及办法;规定了供水价格的管理权限;规定了水利工程供水有关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水价办法》的发布施行标志着我国水价改革进一步深化,对理顺供水价格体系、健全水价形成机制、规范供水价格管理、建立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机制、促进社会节水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水价办法》体现了水法规定的水价确定原则

我国逗返水资源短缺,而且时空分布不均衡。为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的需求,国家投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力兴建大批水利工程,同时实行节约用水政策。但是多年来,供水工程难以实现良性运行,用水浪费现象仍普遍存在,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水利工程供水从未视为商品,水利主要是无偿或低价供水。为了巩固现有水利工程,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促进节约用水,国务院于1985年7月颁布了《水费办法》。该办法打破了无偿供水的陈旧观念,规定“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以充分发挥经费效益,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应该按照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这在我国水管理史上是一大突破,为进一步推进水价改革奠定了基础。近18年来,《水费办法》对促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省(区、市)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规范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水费办法》未将水利工程供水列入商品范畴进行定价和管理,导致水价低于供水成本,供水单位长期亏损难以为继,水利工程老化失修甚至无法正常运行。水价由于过低,对节约用水失去了经济杠杆作用。因此,改革水价,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水价形成机制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党中央、国务院非常关注水管理改革和水价改革,《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要“改革水的管理体制,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调动全社会节水和防治水污染的积极性。” 2002年水法修订,对水工程供水水费的有关规定作了较大的补充和完善。修订后的水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规定,“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第四十九条还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水价办法》作为水法的重要配套法规,认真贯彻了水法关于水价的各项规定,并将其具体化。《水价办法》在第六条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依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情况适时调整。” 《水价办法》还在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中,针对不同的供水区域、供水工程、供水对象、供水时的资源存量等情况,规定制定水价的具体办法。这些规定遵照中央对水价改革的要求,既坚持了水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又突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

二、《水价办法》突出了水的商品属性

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水既具有自然属性又具有商品属性。由于水是维系人类生存的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而且水利和水害都直接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因此樱岩,人们在长期的治水实践中对水的自然属性形成了深刻、系统的认识。只有遵循水的自然规律,才能实现人与水的和谐共处,正逐渐成为社会的共识。但是,人们对水的商品属性的认识远不如对其自然属性的认识,至少尚未形成共识。这是因为,在经济社会不太发达时期,水的供求矛盾不尖锐,人们总认为水由雨来,取之不尽、用之不竭。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日益突出,人们才开始正视水的商品属性。只有像遵循水的自然属性一样去遵循水的商品的价值规律,才能调节供求关系,提高用水效率,促进节约用水,减少排污,最终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此,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第五十五条规定,“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水法第四十九条还规定,“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这些规定构成了把水利工程供水作为商品的法律基础。《水价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第四条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并明确了构成水价的四个部分的具体内容。《水价办法》通过上述规定从根本上把水利工程供水纳入了商品范畴。《水价办法》还在第六条中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制定后,“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在第十二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动用水利工程死库容的供水价格,可按照正常供水价格的2至3倍核定。”在第十五条规定,“供水水源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实行丰枯水价或季节水价浮动价格。”这一系列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形成机制,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更加符合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价值规律。

三、《水价办法》维护了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水利工程的建设资金主要靠国家拨款,投资主体比较单一,按当时的实际情况,《水费办法》使用“投资盈余”作为利润指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水利投资主体逐渐多元化,水价改革也在不断深化,沿用“投资盈余”这一指标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和水利改革发展的需要。对当前通行的资本金利润和净资产利润两个指标,考虑到目前水利工程供水单位未普遍实行资本金制度,《水价办法》中选择了按净资产利润计算利润。

为了进一步维护供水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水价办法》第九条规定,“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应使供水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内具备补偿成本、费用和偿还贷款、债券本息的能力并获得合理的利润。”第二十一条规定,“水费由供水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权收取水费。”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减免水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针对部分用水户不愿交付或恶意拖延交付水费的问题,第二十三条规定,“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交付水费。用水户不交付水费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用水户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用水户是水利工程供水的消费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到保护。为此,《水价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第二十二条规定,“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签订供用水合同。除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外,供水经营者未按合同规定正常供水,造成用水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水是一种特殊商品,用水户的用水可能关系到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权益,因此,水市场是一种不完全竞争市场,水价只能是政府干涉下的不完全市场价格。为了增加水价制定与调整的透明度,保障用水户和利益相关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水价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实行价格听证,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第二十一条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水价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为了保证让农民享受到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水价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对其他非农业用水价格,《水价办法》也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水价办法》第二十五条,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查处职责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四、《水价办法》规定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权限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关系到广大用水户和利益相关群众的切身利益,甚至可能会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我国地域辽阔,各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的承受能力、供水工程情况差异很大,因此不可能全国制定统一的水价,确定统一的调幅和调整时间。依据水法及有关法规,《水价办法》第五条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水价办法》还按照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价格管理权限,规定“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权限和申报审批程序,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五、《水价办法》注意了与相关政策法规的衔接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涉及到的现行政策法规较多。尤其是自1985年《水费办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水法、物价法、水利产业政策,2002年又修订了水法。近18年来,各地在水价改革方面也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总结了不少成功的经验。《水价办法》制定过程中,结合我国水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现状,认真吸收了改革经验,细致的解决了与相关政策法规的衔接问题。例如,1999年水利部组织制定的《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提出,“水利工程供水应推行两部制水价。两部制水价中,基本水价按补偿供水工程固定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计量水价按补偿供水工程正常运行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的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核定。”该细则印发后,一些地方开展了两部制水价的改革试验。《水价办法》考虑到两部制水价是基于水利工程供水特点提出的,实行两部制水价有利于用户在丰枯年度均衡负担水费,也有利于水管单位正常运营费用的均衡补偿。又考虑到两部制水价的复杂性,需逐步推行。因此,在第十三条中规定,“水利工程应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将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具体实施范围和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同时根据目前推行的经验,对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核定的原则作了具体规定。再如,《水价办法》在附则中明确水利工程水费的使用和管理按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规定了排水水费的收取范围和计量原则,解决了与《水费办法》的衔接问题。

总之,《水价办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符合当前我国水价改革实际情况的一部较好的供水价格管理法规。但是,不能认为《水价办法》施行了,水利工程供水的所有水价问题就都可以解决了。例如,《水价办法》规定了农业用水价格按供水成本计价,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价格中利润水平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由于农业用水约占水利工程供水的75%左右,而其水价不计利润,因此水利工程水价的综合利润率平均为2%,远低于我国工业企业的平均利润率。但是考虑到当前我国的农业政策及农业的实际承受能力,目前只能采用这样的规定。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管理制度也必将逐渐完善和成熟。《水价办法》的施行,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学习贯彻,积极组织实施《水价办法》,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供水单位的改革,努力形成良性运行的水工程管理机制。

F. 十四五水务发展规划

法律分析:水利部门将谋划推进一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的基础性、战略性重大水利工程,抓好南水北调东线二期、引江补汉、中线在线调蓄以及西线一期工程前期工作,加快黄河古贤等150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多渠道争取水利建设投资,在争取加大中央及地方水利投入力度的同时,协调加大水利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第三条 战略导向 “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新发展阶段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现实依据,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把握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了行动指南,构建新发展格局则是应对新发展阶段机遇和挑战、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战略选择。必须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提升供给体系的韧性和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必须建立扩大内需的有效制度,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破除制约经济循环的制度障碍,推动生产要素循环流转和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有机衔接。必须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持续深化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必须强化国内大循环的主导作用,以国际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效率和水平,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

G. 水务一体化管理

10.3.1关于水务局

我国传统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将城市与农村、地表水与地下水、水量与水质等进行分割管理,严重地违背了水资源的自然循环规律和整体性。特别是由此产生的“多龙管水”、“政出多门”等问题,导致一些城市和地区管水源的不管供水、管供水的不管排水、管排水的不管治污与回用,以及在流域内上游用水不管下游、左右岸不衔接,更不用说实现跨流域调水的有机协调和统筹配置了。由此看来,成立水务局,实行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以适应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势在必行。

那么,什么是水务局?成立水务局管什么?城市区域不是流域,为什么要由水务局来管?为什么在城市区域要城乡一体化统一管水?对此,吴季松早在2000年做了回答[11]。后来,他又从理论依据和政策法规两方面阐述了水务管理体制的依据,并提出了进一步开展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12]

1993年7月,深圳市组建了中国第一个水务局,变“多龙管水”为“一龙管水”,从而掀开了我国水利史上水务一体化建设的新篇章。2000年5月13日我国最高级别的水务局——上海市水务局隆重成立,成为省级政府实施水务统管先锋,对全城市水务改革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1999年以来连续大旱,全国有亿亩农田绝收,500多座城市用水告急,但是实施了城乡一体化管理的地方均未发生城乡用水纠纷,也没有出现饮用水供应危机。如闻名全国的“水荒”城市西安在大旱之年不但没有发生“水荒”,也没有像以前限制供水;黄河大旱之年没有断流[13]。据报道

《中国水利报》(2004-01-10)。,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成立水务局或由水利系统实施水务一体化管理的单位共1206个,占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总数的50%。

现代水务管理体制是有其特定内涵的,它是一种以城镇为中心、城乡结合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吴季松[12]从水循环过程出发分析了城市水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水务局工作的目标。认为,在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要建立3个补偿机制,即谁耗费水量谁补偿,谁污染水质谁补偿,谁破坏水生态环境谁补偿;同时,利用补偿建立3个恢复机制,即保证水量的供需平衡,保证水质达到需求标准,保证水环境与生态达到要求。水务局就是这6个机制建设的执行者、运行的操作者和责任的承担者,是城市可持续发展水资源保障的责任机构,同时还是水资源相关法规的执行机构。

显然,水务局实行城乡一体化管理,不是简单地将其他部门管水的职能向水务局转移或归并,而是水资源管理体制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刻转变。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成立水务局)则往往会碰到许多难点,主要包括:部门之间的协调,现有人员是否能担当这一重任,尚没有现行法规供水务局执行等[11]

10.3.2几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的许多城市,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要从原来的多龙管水一下子变为一龙管水是十分困难的,一些出于赶时髦而成立起来的水务局往往名不副实,起不到“一龙管水”的作用。造成这一局面的根本原因是各部门把自身利益看得太重,而没有从实现水资源高效利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这一大局去考虑问题。

以城市水务一体化管理为特征的区域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符合水资源循环的自然规律和社会管理的一般原则,能够为区域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有利条件,已成为越来越多的人们的共识,但是仍有许多重大理论问题急需解决[11]。如,①如何协调与流域、与区域之间的关系,克服出现区域割据式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弊端;②如何将资源管理与用水管理两项职能已分离,又纳入一体化管理模式运作中;③如何在《水法》法律精神下,在决策层通过充分协商,找到符合水资源管理系统要求的政策;④水资源管理法规与规范、标准如何适应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并有一定的前瞻性,以为改革保驾护航等。由此看来,仅仅挂一个水务局的牌子是不解决问题的,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水务一体化管理,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城市工厂的排污罚没通常由环保部门管,而污水进入河道后造成的后果则往往由水利部门来承担,实行水务一体化后能否解决这一矛盾?

(2)地下水与地表水之间也存在水体的转换关系,地下水的开发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随着地热和矿泉水开采规模的扩大,必然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和整个生态环境的破坏。但就目前大部分地区而言,地表水和地下水仍未实行统一管理,而是水利和矿产部门各自为政。实际上,不实施水资源统一管理,很难保障地热的储量以及矿泉水水质和水量的稳定。如何达到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的目的而又不与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相违背?

(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与农村争水的现象是常见的。一方面,城市人口的增加,水开始从农村和郊区调往城市;另一方面,城市工业的发展又污染了下游农村的用水。因为农业用水是有季节性的,而城市生活用水则片刻不能停止,在城市和农村争水时,农民总是处于下风。这一问题如何解决?

统一管理问题是国际上目前最广泛使用的水管理用词,但它绝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国内,对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概念也十分推崇,但我国对水资源统一管理的理解与国际上的理解是有区别的。前者理解为统一行政的概念,而后者只是从水的角度强调协调的重要性。当然,就目前国际上而言仍然还没有一个通用的模式。正如文献[14]指出,虽然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某些基本原则可以不考虑经济或社会发展的情况和阶段,但是对这个原则如何付诸实施没有一个通用的蓝图。由于各国和各地区之间水问题的特性、特点和程度,人力资源、体制能力、公共与私营部门之间的相对力量和特点,文化定位,自然条件和许多其他因素都有很大的差异,因此一般原则方法的实际应用必须反映当地的不同条件,必须采用不同的形式。

参考文献

[1]沈大军.水管理学概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108

[2]林洪孝主编.水资源管理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3,252~255.225

[3]雷玉桃,谢建春,王雅鹏.我国水资源流域管理创新对策[J].水利经济,2003,(6):12~14

[4]佟春生,骆涛,黄强等.流域水资源管理理论框架探讨[J].人民黄河,2004,(1):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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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文生.对推进水资源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几点思考[J].海河水利,2003,(5):1~3

[7]郝火凡,赵普敏.对流域水资源管理与水循环经济的几点思考[J].甘肃水利科技,2003,(7):3~4

[8]杨志峰,冯彦,王烜.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体系——理论与实践[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91~115

[9]姜志群.公众参与在水资源管理中的应用[J].治淮,2003,(8):14~15

[10]左其亭,陈曦.面向可持续发展的水资源规划与管理[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3,190

[11]吴季松.为什么要以水务局管理城市水资源[J].江苏水利,2000,(4)

[12]吴季松.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和深化[J].中国水利,2002,(7):35~39

[13]熊首纯,迟道才,刘铁刚.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推进城乡水务管理一体化[J].农业与技术,2003,(5):77~80

[14]全球水伙伴中国地区委员会着.梁瑞驹,沈大军,吴娟译.水资源统一管理(全球水伙伴技术委员会技术文件第4号)[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3,5~6,15~16,27,30,36,47~4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