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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系统怎样靠前监督

发布时间: 2023-01-14 07:52:28

㈠ 论述金融市场监督的必要性及主要内容

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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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 15:19 《经济导刊》

金融监管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中,将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内外矛盾日益突现。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方法手段、模式体制等方面都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创造性地革新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

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综合世界各国金融领域广泛存在的金融监管,我们认为,金融监管具有以下深层次的原因和意义:

金融市场失灵和缺陷。金融市场失灵主要是指金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主要针对金融市场配置资源所导致的垄断或者寡头垄断,规模不经济及外部性等问题。金融监管试图以一种有效方式来纠正金融市场失灵,但实际上关于金融监管的讨论,更多的集中在监管的效果而不是必要性方面。

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由于制度性或其他的变化所引发的金融部门行为变化,及由此产生的有害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款人( 个人或集体) 必然会评价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安全性。但在受监管的金融体系中,个人和企业通常认为政府会确保金融机构安全,或至少在发生违约时偿还存款,因而在存款时并不考虑银行的道德风险。一般而言,金融监管是为了降低金融市场的成本,维持正常合理的金融秩序,提升公众对金融的信心。因此,监管是一种公共物品,由政府公共部门提供的旨在提高公众金融信心的监管,是对金融市场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补充。

现代货币制度演变。从实物商品、贵金属形态到信用形态,一方面使得金融市场交易与资源配置效率提高,一方面导致了现代纸币制度和部分储备金制度,两种重要的金融制度创新。

信用创造。金融机构产品或服务创新其实质是一种信用创造,这一方面可以节省货币,降低机会成本,而另一方面也使商业性结构面临更大的支付风险。金融系统是“多米诺”骨牌效应最为典型的经济系统之一。任何对金融机构无力兑现的怀疑都会引起连锁反应,骤然出现的挤兑狂潮会在很短时间内使金融机构陷入支付危机,这又会导致公众金融信心的丧失,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金融的全球化发展将使一国国内金融危机对整个世界金融市场的作用表现的更为直接迅速。

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是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金融市场的失灵导致政府有必要对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进行外部监管。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尤其是“市场失灵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发展为金融监管奠定了理论基础。其主要内容为:

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效应。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及其连锁反应将通过货币信用紧缩破坏经济增长的基础。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外部性可以通过征收来进行补偿,但是金融活动巨大的杠杆效应——个别金融机构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严重的不对称性使这种办法显得苍白无力。科斯定理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说明,外部性也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的自由交换得以消除。因此,需要一种市场以外的力量介入来限制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影响。

金融体系的公共产品特性。一个稳定、公平和有效的金融体系带来的利益为社会公众所共同享受,无法排斥某一部分人享受此利益,而且增加一个人享用这种利益也并不影响生产成本。因此,金融体系对整个社会经济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性。在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部门构成金融体系的主体,政府主要通过外部监管来保持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

金融机构自由竞争的悖论。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它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决定其不完全适用于一般工商业的自由竞争原则。一方面,金融机构规模经济的特点使金融机构的自由竞争很容易发展成为高度的集中垄断,而金融业的高度集中垄断不仅在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方面会带来损失,而且也将产生其他经济和政治上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自由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而金融机构激烈的同业竞争将危及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因此,自从自由银行制度崩溃之后,金融监管的一个主要使命就是如何在维持金融体系的效率的同时,保证整个体系的相对稳定和安全。

不确定性、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在不确定性研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息经济学表明,信息的不完备和不对称是市场经济不能像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所描述的那样完美运转的重要原因之一。金融体系中更加突出的信息不完备和不对称现象,导致即使主观上愿意稳健经营的金融机构也有可能随时因信息问题而陷入困境。然而,金融机构又往往难以承受搜集和处理信息的高昂成本,因此,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就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金融体系中的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

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内容

作为一种不同于政府宏观调控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金融监管介于自由市场和法律之间的特殊的政府监管行为,这也决定了金融监管特定的目标和内容。

首先,从金融监管的目标来看,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效控制和管理货币供给,实现货币供求均衡,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第二,确保负债性商业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提高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生存能力,增强金融市场的内在稳定性;第三,保护债权人、存款人的利益,约束债务人行为,维持金融市场稳定和秩序;第四,改善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实现有效配置和社会公平。

就金融系统内部而言,金融监管的内容按照业类划分主要有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信托业,这里是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一般概念出发来论述金融监管的内容:

对市场准入的监管。主要针对银行和金融机构开业的审批和管理。各国金融法一般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业必须先向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申请,重要审核标准一般包括:(1)资金是否充足;(2)从业人员任职资格;(3)资本结构;(4)经营管理的专业化程度等。

对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资本比率的监管。合理充足的资本比率是商业性金融机构正常运作的基本条件。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规定和适时调整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上缴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该制度是确保银行偿付能力,防范金融风险和保证金融业安全稳定的重要手段。

对金融机构的交易活动和业务范围的监管。金融机构的交易活动关系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都将其作为监管金融的主要内容之一。此外,为确保银行和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正常运作,从而维护存款人的利益的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出发,各国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也有严格的监管。

对金融市场和利率的监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率作为信贷资金价格是预告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的“晴雨表”,同时也是金融机构部门恶性竞争的主要工具。利率监管通常由中央银行依法规定基准利率及其浮动区间,各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利率水平。金融市场是金融交易发生的重要场所。资金信贷、证券发行及投资等金融交易活动都具有较强的风险性。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旨在维持一种合理的秩序,为金融主体活动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金融环境。

金融监管的分析方法和技术路线

金融监管技术路线

金融监管分析方法

1、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将金融监管提升到一般管理和经济理论中,从管理学经济学的角度进行论证分析;结合国内外主要国家金融监管实践进行了一些对比实证研究,从而分析我国的监管政策取向。

2、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基本概念、学术观点、政策法规等采取定性分析;监管当局的监管数据与金融机构的相关被监管数据采取定量分析。

3、宏观监管政策研究与微观案例分析相结合。将微观监管案例适当融入到宏观监管政策之中。

4、部分内容将充分运用博弈论和相关系统工具。
回答者:Zhhobi - 魔法师 五级 11-30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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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
1.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
英国的卢埃林教授在1997 年对73 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 发现有13 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 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 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 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 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 个)三种形式。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呈现出减少趋势。
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趋势
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历史上,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形式,英格兰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风格, 不以严格的法律、规章为依据,而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监管法规众多, 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20 世纪70 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英国不断走向法制化,注重法制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在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
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3.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近年来,由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的缺陷有直接关系,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开始重新检讨和审视自己的内控状况,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家的银行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各
国都比较重视金融业工会组织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
4.金融监管向国际化方向发展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也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转移、扩散不可避免。金融国际化要求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因此,西方各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并进
行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
(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不足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局面,确立了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监管格局,金融监管更具专业化,并且在改善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
1.分业监管与多头监管并存,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复并存,监管绩效不够高
首先,我国实行“一行三会”模式下的分业监管体制,在该体制下,以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为主,与其他一些监管部门如主要管理国债市场的财政部、管理企业债券市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管理外汇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一起.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共同实现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在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完全有效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仍需加强的情况下,行业监管区隔和多头监管的并存,往往导致金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的难以避免,在金融混业经营环境中尤其如此。同时,机械的“分业监管”、“多头监管”对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严及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运作有着一定程度的制约作用,不仅易于积聚同质风险,而且也不利于鼓励金融创新、激发金融创新的动力和需求。其次,在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国内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作用相对薄弱,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内控机制难以形成,金融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要求未能转化为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需求,从而使金融监管部门承担了过多的责任,提高了金融监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监管效率。再次,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本身也存在监管经验不足、监管内容和手段不够规范等共性问题,金融监管信息未能实现共享,监管的准确性、有效性难以保障。而随着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合作与跨行业并购的发展,金融业务的综合化已是不争的事实,以分业监管应对混业经营,必将大大降低以金融行业划分为基础的
分业监管体制的绩效。
2.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健全,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
首先,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完备、系统性不强。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主要是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等法律形式构成的。一方面,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缺少针对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设计,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制方面也是空白,尤其是当前已在金融市场实际运行的私募基金、产业基金,它们还没有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其进行规范。很显然,长期的法外运行,不仅不利于私募基金、产业基金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另一方面,在构成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众多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部门规章的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同时,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衔接性不强,有的彼此之间甚至存在重复或冲突现象。这些都
势必影响到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和金融监管行为的公信力。
其次,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在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对市场准入、市场稽查、市场退出、谨慎性要求等基本上已经有所涵盖,但大多是原则性的简单规定,缺少相关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以市场退出的法律机制建设为例,尽管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该法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化而使其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差,常常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银行采取行政性手段加以解决,弱化了法律在市场退出过程中的规制作用,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而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征信机构的法律规制机制、金融市场同业组织及其自律机制的法律设计的缺失更加凸显了我国金融法律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反映了政府在一些领域越位的同时,也存在着在另一些领域缺位的现象。
二、造成金融监管不足的原因
(一)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
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二)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
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
(三)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导致监管
过程脱节、多头、分散,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
(四) 金融监管措施不力
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
(五)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
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及策
略,证券市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
(六)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集中
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银行业向“全能银行”发展,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对于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加剧了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使证券、保险行业竞争力下降。
三、解决我国金融监管不足的完善对策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上是参照美国体制建立的,采取了分业经营和多头监管模式”,其对于保障我国金融市场安全、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而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及其对世界经济的危害,促使我们在反思美国金融监管缺陷、审视我国金融监管现状的同时,不得不认真研判我国金融监管今后的走向。我们要抓住机遇,直面挑战,勇于开拓,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迅速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一)在分业监管的现实基础上,逐步趋于目标导向的统一监管模式
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都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当前我国金融全球化和混业经营的广度与深度都还不够,分业监管体制总体上符合当前我国金融发展的状况,对统一监管的紧迫需求尚未形成。一方面,我国金融业开放的时间还很短,开放的比例和规模也非常小,国际合作多限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基金公司的合作与合资;另一方面,我国当前还是以分业经营为主,混业经营尚处于探索和试点过程中,金融“混业”的规模和比例也很小,就金融组织体系来说,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绝大多数。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也还仅仅是表层的业务合作,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也才刚刚开始。除此之外,法律也还没有为金融混业经营提供畅通的途径。而针对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分业监管的弊端,短期内则可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有效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等现象,逐步进行完善。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和金融深化的突破口。伴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银行业与非银行金融业、金融业与非金融业(如房地产业)、货币资产与金融资产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金融开放和金融混业经营越来越成为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性要求,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单纯的分业监管体制将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这种新趋势。从长远来看,我国必将建立以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和有效为目标导向的统一(混业)监管模式,这样有利于整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套利与监管真空,更加一致地监管跨领域的金融产品,规范金融机构影响市场稳定的行为,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合理确定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融创新。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央行对全社会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防范金融创新和准金融业务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
(二)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目前,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目标监管,其核心是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和信息,判断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及早发出预警信号。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对金融违法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发展。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非现场检测和现场检查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影响,非现场检测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规范化的非现场检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建立规范化的会计报告制度;利用计算机等先进工具,发挥网络监控作用;尽快实现对风险的事前预警,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检测的基本依据。
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工作,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同时,在保持分业的基础上加强各监管机关的沟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针对金融业必将实行混业经营的趋势,未雨绸缪,为金融监管实现混业监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组织上和人才上的准备。
现代金融是法治金融,政府权力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是通过金融监管法制的调整和规范作用实现的。金融监管的绩效与金融监管立法的完善与否以及质量好坏有着直接的关系。面临金融开放、金融创新、金融混业经营等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汲取美国金融危机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应该顺应金融发展变化,及时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具体而言,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应在加强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制建设的基础上,顺应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有前瞻性地建立、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1.要及时完善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律制度,制定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并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以法律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 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要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监管需求及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适时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弥补我国金融监管立法空白。如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对私募基金和产业基金进行法律规范、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和标准化建设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规范化建设等。再次,顺应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立足我国金融市场安全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制定兼顾有效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程度的前瞻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实现对本国金融机构的境外业务以及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的金融业务的有效监管;促进国际间的金融交流与发展。
3.要转变监管理念,将谨慎的风险监管确定为央行监管目标,对金融机构法人以风险监管为主,实行并表监管,对其分支机构以合规监管为主。
4.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网络,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风险监管,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减少金融管制,正确区分金融创新和金融违规,保持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
(三) 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
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为适应后WTO 时期的监管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一是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三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应补充监管主体,建立金融同业工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以同业公会充实法定监管主体和完善监管,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首先,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强化对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及资本金的要求;其次,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 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再次, 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要制定相关政策,使其资本充足率尽快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外资银行的监管方面,要加强与在华外资银行的母国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的联系,严格审查外资银行的经营水平,经营业绩和风险状况;严格审查其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防止国外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散。加强与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及时掌握国际上先进的监管准则、方式和手段,在人才培训、信息沟通、工作交流等方面提供国际合作,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大力提高监管水平。
(五)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
只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中介力量进行监管,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如香港银行公会、美国的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均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我国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银行工会在行业内的自律作用可以大大减少国家在金融监督与矫正方面的成本。受现阶段银行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成本、监管资源等因素制约,法定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与实际情况总存在误差。应该借助社会审计等部门对银行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并在条件成熟时强化信息披露,不断完善社会检查与监督机制。
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跨境银行,通常的做法是,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就监管的目标、原则、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

㈢ 试述银监会如何实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首先是,进一步推进银行业改革发展。坚持用改革发展的眼光审视银行业监管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影响银行业改革发展的各种问题,加强对改革时期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类监管,进一步发挥监管对银行业改革发展的引领和促进作用。加强监管指导和考核评价,深化大型银行的体制机制改革,加速推进我国商业银行战略转型的进程,重点督促大型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和强化内控建设,优化业务和管理流程,提高内部运作效率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缩小与国际先进银行的差距。推进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实行战略事业部制,实现由“部门银行”向以客户为中心的“流程银行”的转变,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技术和手段,增强风险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加快信息科技建设,构筑全面涵盖各项业务领域的信息系统,加大信息科技风险管控,为业务发展创造良好平台。深入研究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问题,进一步推进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机构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挥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有的作用。 其次是进一步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为适应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刚刚通过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充分体现了全面兑现承诺、依法对外开放、鼓励公平竞争、加强审慎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稳健的原则,我们将据此按照承诺向外资银行开放对中国居民个人的人民币业务,并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 第三是进一步推进银行业监管法规建设。监管法规建设是推进有效银行业监管的基础,也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我国银行业及经济社会改革转型时期,健康信用环境尚需努力创造的情况下,加强法规建设尤其紧迫。前一阶段,银监会对现有的500多项银行业监管法规文件进行了分类整理,采取上下联动的办法全面开展法规清理,以此保证中国银行业监管规则与国际惯例接轨。下一步,银监会将着眼于监管法规制度建设的系统性、前瞻性和有效性,重点在银行业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等方面,制定科学的立法规划,加大监管法规更新、完善力度,同时及时总结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国际会计准则32号与39号以及美国萨班斯法案出台后对银行业发展和监管的影响以及经验教训,吸收、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行之有效的做法,全面建立既符合国情又适应国际监管趋势、既覆盖全面又便于操作的银行业审慎监管法规体系。 第四,进一步推进银行业监管能力建设。结合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进展和新经验,深入开展中国银行业发展与监管重大课题的研究,加强监管、改革措施与外部环境的联动配合。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评级及预警结果实施分类监管,有效利用监管资源,实施科学监管,认真实施《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中长期规划》,全面运用监管信息系统,不断完善风险监管方法、流程和手段,提高非现场监管专业化水平和现场检查的精确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继续深化资本监管,研究制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监管政策、指引和措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内部评级工程,构建符合新资本协议要求的风险管理体系。 最后,进一步推进银行业创新步伐。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银行业创新发展是提高我国银行业整体竞争能力的必然路径。银监会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风险偏好和风险管控能力,加快金融创新步伐。通过健全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进与自主相结合的金融创新机制,引导银行业改善对“三农”、高新技术、小企业的信贷服务,促进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银行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银监会还将在有效监管和建立防火墙制度的前提下,允许商业银行以控股公司模式跨行业经营试点,鼓励商业银行开展消费类综合金融服务,稳步推进业务交叉、联合和股权投资,积极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逐步开发规避信用和市场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全面推进我国充满活力并富有国际竞争力的银行业体系建设。

㈣ 如何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缺乏有效金融监管的条件;二是多元化监管主体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与合作;三是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资源与行业发展不匹配;四是金融监管缺乏科学的实务操作系统。建立有效金融监管体系的重点,一是建立与完善以监管当局、内控制度和行业自律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二是建立与完善以金融监管制度体系、金融监管信息系统、金融风险减震机制、金融风险预警系统、金融监管合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监管操作系统;三是培育以稳健的宏观经济环境、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完善的系统性保护性机制和金融问题高效处理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有效金融监管条件。
现阶段,我国已建立了中央银行、保监会、证监会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法律体系以及相应的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但从实际运行的效果看,还存在着诸多缺陷,一是缺乏有效金融监管的条件;二是多元化监管主体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与合作;三是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技术)与行业发展不匹配;四是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实务操作系统
。鉴于此,笔者认为,建立我国有效金融监管体系的着眼点应放在以下几方面:
一、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并没有统一模式,关键是实现金融监管的便利性、协调性和有效性。考虑到目前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还将持续一定时期,因此,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建设应重点突出三大系统的建立与完善。
(一)完善监管当局的监管控制系统。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当局是由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共同构成的。从监管当局的结构状况看,除中央银行的监管资源基本与其监管对象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外,证监会目前只在各省会城市及其他个别城市设立了派出机构,其监管资源状况只能满足于对证券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和持续营业机构的非现场监测,还无力顾及到对其监管对象经营合规性、风险性的检查与评估。保监会在全国各地的派出机构更少,没有设立保险监管机构的地区,其对保险业的监管工作主要委托当地人民银行代理
,由此造成对保险业的监管责权利脱节,监管质量与效率很低。对此,现阶段完善监管当局监控系统的重点,一是增设证监会、保监会的机构和人员,使其能单独完成或通过聘请中介机构共同完成对其监管对象的监管任务。二是建立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的分级联系制度,加强信息交流与技术合作,实现对有关金融机构的业务并表监管。三是各监管当局的总、分支机构之间要明确监管职权,各分支机构要在授权范围内,按统一标准行使监管职能。四是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责任制,明确规定监管机构及其人员对监管对象存在的问题应查未查、应查出未查出、查出不报、不依法处罚、执法过错等行为所负的责任,以促使监管机构及其人员提高素质,规范行为。五是各监管当局要实行本外币业务、内外资机构、境内外机构、表内外业务的统一监管,扩大金融监管覆盖面。
考虑到加入WTO后,为有效解决混业经营条件下对金融机构的并表监管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借鉴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选择的实践,笔者认为,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可供选择的改革模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模式:保持现有金融监管的制度结构,对于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可通过加强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来解决并表监管问题。在实践中还可以实行以一家监管机构为主的做法,来应付金融业务多样化的监管需要。世界上不少国家目前选择的是此类金融监管模式。
第二种模式:顺应混业经营统一并表监管的需要,成立一家超级金融监管机构,从而独自、全面、有效地对业务广泛的金融机构的整体情况加以监控。这是现阶段金融监管体制选择的新趋势。
第三种模式:打破现有的制度结构,在不成立统一的超级金融监管机构的情况下,按照金融监管的目标设立几个监管部门,各部门从各自的目标出发有权审视各家金融机构,组成矩阵式的监管模式。目前,这种监管模式只是一种理论模型,尚未进入实践阶段。
从上述三种模式比较看,第一种缺陷越来越明显。第二种模式虽然有利但对基础设施的要求很高。第三种尚需实践检验。因此,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应分两步走。第一步:考虑到国内的信用评级和外部审计尚未达到一定的水平,金融监管的基础设施等还跟不上,现阶段仍应坚持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重点是改善金融监管的基础条件,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以实现综合监管。第二步:根据国际金融新趋势,结合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的新要求,我国的金融监管应逐步走向泥业经营、统一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在向混业模式的过渡中,待条件成熟时,可将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与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将人民银行的监管部门、证监会、保监会合并成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当局,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的监管,监管当局可按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内所有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系统。从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演变的过程看,金融监管大致经历了行政手段控制为主、标准化指标控制为主、内部模型法控制为主、预先承诺控制为主等几个阶段。随着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对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要求也更加严密。现阶段的重点为,一是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各金融机构都要建立与本系统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内部审计部门或稽核部门,并具有相对独立性、超脱性和权威性。可选择在系统内部设立跨地区的监管分局、稽核中心或特派员办事处,消除或减少被查单位对检查部门及其人员的行为制约。二是充实改善内控设施。金融机构建立内控系统网络和相对集中的数据处理中心,一方面改善内部控制的非现场监测条件,运用系统网络观测各经营机构的财务、资产等业务指标变化情况;另一方面能有效防止或减少基层行乱调帐、乱改账等违规行为的发生。三是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三)建立金融同业自律控制系统。从世界各国金融同业自律制度建设的实践看,同业公会(或协会)是适应金融业行业保护、行业协调与行业监管的需要,自发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结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建议:一是在监管当局的鼓励、指导以及社会舆论的倡导下,在自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金融业同业公会。可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业同业公会,并提倡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金融业同业公会的联系机制。二是赋予金融业同业公会具有行业保护、行业协调、行业监管、行业合作与交流等职能。
从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操作系统的建设看,其构成要素大致包括金融监管制度、金融监管设施、金融监管手段、金融监管队伍等内容。从我国的现状看,其完善重点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一)完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金融监管制度是金融机构行为规范的准则,是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人员借以判断和约束被监管对象行为的依据和手段。因此,金融监管制度的适用性与完善程度,直接影响金融监管的效果。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我们虽然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持续营业和市场退出各个环节都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这些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其原因,一是部分制度条款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制度落实缺乏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三是有关制度的执行,缺乏配套政策。对此,考虑到加入WTO对金融监管提出的新要求,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重点应突出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金融监管制度。一是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标准化监管指标体系,逐步统一内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二是适当提高资本充足标准,建立有效的金融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三是要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级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利、责任和手段;四是要建立与金融机构资产分类相对应的呆坏账准备金制度;五是建立对金融机构统一的资信评估制度;六是建立完备的市场风险控制制度。
(二)构建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我国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状态。一是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分割,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二是监管信息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的收集效率很低;三是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使得金融监管信息失真。由此造成监管部门不能及时发现是否出现了正常金融机构正在向有问题金融机构转化,是否出现了有问题金融机构向危机金融机构转化,是否出现了危机机构的风险向系统内扩散,从而降低了金融监管的质量和效率。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加快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设,一是要加快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监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实现系统内部业务发展与监管信息同步反馈。二是加快监管当局的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使金融机构的原始信息真实反映到监管部门,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动态观察与分析监管对象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三是加快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三)建立金融风险减震机制。考虑到加入WTO后,随着我国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逐步放开,会增加国际金融风险向国内传导的途径。对此,我们有必要建立缓和国际金融风险冲击的减震机制。(1)保持适度的国际储备标准。借鉴国外经验,我国保持适度的国际储备可依据下列参考标准:一是外汇储备支持外贸进口的时间最低不能少于3个月的进口需求;二是外汇储备与外债总额之比不能低于30%;三是外汇储备与短期债务之比不能低于100%;四是外债与GDP之比不能超过50%;五是经常项目顺差与GDP之比应控制在-5%-0%之间;六是外国直接投资加经常项目盈余与GDP之比应控制在-2.5%-5%之间。(2)适度调整汇率制度。借鉴世界各国汇率制度选择的成功经验,加入WTO后,我国应适当调整,适当加大汇率的浮动幅度,适当放开结售汇限制,避免外汇过多地集中于中央银行,迫使央行扩大基础货币投放。随着商业银行、企业、居民持汇量的增加,要逐步培育与发展我国的金融衍生市场,为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创造条件。

㈤ 我国金融体系的功能

1.金融体系的清算和支付功能在经济货币化日益加深的情况下,建立一个有效的、适应性强的交易和支付系统乃基本需要。可靠的交易和支付系统应是金融系统的基础设施,缺乏这一系统,高昂的交易成本必然与经济低效率相伴。一个有效的支付系统对于社会交易是一种必要的条件。交换系统的发达,可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可以促进社会专业化的发展,这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必要条件,可以大大提高生产效率和技术进步。所以说,现代支付系统与现代经济增长是相伴而生的。2.金融体系的融资功能金融体系的融通资金功能包含两层含义。—、动员储蓄和提供流动性手段。金融市场和银行中介可以有效地动员全社会的储蓄资源或改进金融资源的配置。这就使初始投入的有效技术得以迅速地转化为生产力。在促进更有效地利用投资机会的同时,金融中介也可以向社会储蓄者提供相对高的回报。金融中介动员储蓄的最主要的优势在于,一是它可以分散个别投资项目的风险;二是可以为投资者提供相对较高的回报(相对于耐用消费品等实物资产)。金融系统动员储蓄可以为分散的社会资源提供一种聚集功能,从而发挥资源的规模效应。金融系统提供的流动性服务,有效地解决了长期投资的资本来源问题,为长期项目投资和企业股权融资提供了可能,同时为技术进步和风险投资创造出资金供给的渠道。3.金融体系的股权细化功能将无法分割的大型投资项目划分为小额股份,以便中小投资者能够参与这些大型项目进行的投资。通过股权细化功能,金融体系实现了对经理的监视和对公司的控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公司组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就是股权高度分散化和公司经营职业化。这样的组织安排最大的困难在于非对称信息的存在,使投资者难以对资本运用进行有效的监督。金融系统的功能在于提供一种新的机制,就是通过外部放款人的作用对公司进行严格的监督,从而使内部投资人的利益得以保护。4.金融体系资源配置功能为投资筹集充足的资源是经济起飞的必要条件。但投资效率即资源的配置效率对增长同样重要。对投资的配置有其自身的困难,即生产率风险,项目回报的信息不完全,对经营者实际能力的不可知等。这些内在的困难要求建立一个金融中介机构。在现代不确定的社会,单个的投资者是很难对公司、对经理、对市场条件进行评估的。金融系统的优势在于为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并且提供一种与投资者共担风险的机制,使社会资本的投资配置更有效率。中介性金融机构提供的投资服务可以表现在,一是分散风险;二是流动性风险管理;三是进行项目评估。5.金融体系风险管理功能金融体系的风险管理功能要求金融体系为中长期资本投资的不确定性即风险进行交易和定价,形成风险共担的机制。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金融系统和金融机构的作用就是对风险进行交易、分散和转移。如果社会风险不能找到一种交易、转移和抵补的机制,社会经济的运行不可能顺利进行。6.金融体系的激励功能在经济运行中激励问题之所以存在,不仅是因为相互交往的经济个体的目标或利益不一致,而且是因为各经济个体的目标或利益的实现受到其他个体行为或其所掌握的信息的影响。即影响某经济个体的利益的因素并不全部在该主体的控制之下,比如现代企业中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就产生了激励问题。解决激励问题的方法很多,具体方法要受到经济体制和经济环境的影响。金融体系所提供的解决激励问题的方法是股票或者股票期权。通过让企业的管理者以及员工持有股票或者股票期权,企业的效益也会影响管理者以及员工的利益,从而使管理者和员工尽力提高企业的绩效,他们的行为不再与所有者的利益相悖,这样就解决了委托代理问题。7.金融体系信息提供功能金融体系的信息提供功能意味着在金融市场上,不仅投资者可以获取各种投资品种的价格以及影响这些价格的因素的信息,而且筹资者也能获取不同的融资方式的成本的信息,管理部门能够获取金融交易是否在正常进行、各种规则是否得到遵守的信息,从而使金融体系的不同参与者都能做出各自的决策。编辑本段金融体系实现其功能必须具备的能力1.稳定能力一个稳定的金融系统才具有竞争力,才能应对各种潜在威胁,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才能保持货币稳定,没有过度通货膨胀或通缩、过度扭曲性融资安排和过度金融泡沫,因此金融体系应该具备稳定能力。金融体系不稳定的代价是非常严重的。首先,定价体系的紊乱会扰乱实体经济领域的交易秩序,破坏正常的生产活动;其次,社会信用会受到影响,融资活动难以正常进行,从而影响投资进而经济的增长;再次,不稳定的金融体系使人们产生不确定的预期,极易导致具有巨大破坏力的集体行动,对正常的经济活动产生强大的冲击力。因而金融保持自身的稳定对整体经济的稳定意义重大。金融稳定要求定价体系能够正常运转,币值、利率、汇率、股价等价格指标保持稳定;要求具备危机预警指标体系和识别、转移、控制、分散风险的机制,能够应对各种意料之外的突发事件的冲击,化解风险,解除危机;要求具有约束微观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开展各项经营活动的规章制度并保证它们能够被遵守的机制;要求建立对金融体系进行宏观监管的机构、监管规则和监管手段。2.适应能力金融体系是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中实现其各项功能的,金融体系必须适应其赖以存在的经济环境,同时经济环境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金融体系也必须同步变化,即应该具备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金融体系的适应能力即一国的金融发展应该放在强调金融体系基本功能正常发挥的制度建设和协调发展上,而不是脱离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去看重市场外部结构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充上,否则,忽视金融功能谈金融发展就有可能造成金融资源的严重浪费和扭曲。另外,值得指出的是,金融体系的活动存在外部性:偏重某一金融功能的发挥,有时可能会放大它的负面效应,比如为了提高金融体系的价格发现功能,市场的整合与利率和汇率的市场化是必要的,但是这些做法会增加市场风险,如果金融体系的风险防范和分散功能还不到位,那么这种不平衡的发展就会导致宏观经济的不稳定,最终会反过来遏制金融体系的价格发现功能的正常发挥。一个能保证金融发展和实体经济之间良性的互动关系的金融体系,绝对不是单纯地在规模和数量上追求最好的投、融资制度和金融工具的集合,而应该是能够平衡好各种利益冲突、效果冲突,在此基础上能够有效地发挥金融体系六大基本功能,从而推动实体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这样一种最优化的动态体系。3.经营能力金融体系必须通过自身的经营活动实现其各项功能,除了初期必需的投入以外,它不能依赖于政府或任何个人的连续不断的资金投入,这样的金融体系才能够长期存在并不断发展,即金融体系必须具有经营能力。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经济资源实现经营目标的程度。由于经济主体的多元性,导致了经营目标的多元化,经营绩效是多元化目标的综合反映,是经营能力大小的反应。金融机构通过向社会提供负债工具、信贷资产使用权、股票、债券等金融服务或者工具来达到经营目的。金融机构必须依靠自身的能力来履行其各项职能,而不能依靠不断地外部资源投入,因而经营能力是金融机构得以生存的必要条件,是它能够不断发展的基础。4.配置能力为了发挥在时空上实现经济资源转移提供渠道的功能和融通资金和股权细化功能,金融体系必须能够对金融资产进行定价,能够将非流动性资产变成流动性资产,并且能够将资产进行最优的配置,因此金融体系必须具有配置能力、流动能力、定价能力。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是指市场以最低交易成本为资金需求者提供金融资源的能力,换句话说,是将有限的金融资源配置到效益最好的企业和行业的能力。金融中介的资金配置作用主要来自金融中介的信息优势。在政府主导型的融资制度下,银行与企业从理论上说应关系密切,特别是日本、韩国等国主银行制度的建立,对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信息流通是非常有利的,银行可以充分利用这一信息优势选择好的项目并对项目的旅行进行有效监督,实现较高的资金配置效率。提高资金配置效率,除了可以利用金融中介的信息优势外,还可以通过合同安排降低资金配置所需要的信息量来实现。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影响资金配置效率的主要因素。当提高企业自有资金比例或增加抵押、担保后,可以减少甚至消除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减少甚至取消银行提供贷款时对信息的需求,即信息与自有资金、抵押、担保之间存在着互补关系。金融体系通过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渠道将资金从储蓄领域高效地引至投资领域,并发挥金融系统的监督功能,促使资金在实体经济领域的良性循环,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5.传导能力各国都将金融体系作为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传导政策意图的途径,金融体系必须具有传导能力,才能实现这种用途。金融体系是政府影响实体经济部门、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渠道。它之所以天然地能够承担起这一传导政策意图的职能,是因为它同时与经济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且具有操作方便、容易测量、能够控制的特点。政策措施通过金融体系的传导一般需要经过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层是货币政策对金融体系影响的传导链,第二层是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部门影响的传导链,第三层是实体经济的各部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链。金融体系传导政策意图的能力可以通过传导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来加以衡量。政府的政策措施只有被及时传导才会产生良好效果,否则这种政策措施在变化后的环境中发挥作用可能会适得其反。完整性是指政府的所有政策意图都要能够被传导至经济活动中,而不能遗漏其中的一些内容,否则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政策效果。准确性是指依照政策制定者所设计的方式来加以传导,从而使得这些政策能够按照政策制定者预期的方式发挥作用。6.流动能力流动性是指,由于金融体系的作用,资源可以更充分地流动。资源的充分流动对经济运行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它使得处于闲置状态的资源能被投入运用,使得运用效率低的资源流向更有效率的用途。金融体系的流动能力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它将固定的、不流动的资产变现为流动资产的能力,二是流动性资产在不同投资者之间流转的能力。如何衡量金融体系的流动性呢?一是当全部有效资金供应都流向了需求方,全部有效需求都得到了满足,不存在闲置资金,也不存在未满足的有效资金需求时,货币资金的供求就达到了最佳的均衡状态。二是配置在各种用途上的资源的边际价值达到均等,使资源配置处于最佳状态。7.定价能力市场经济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金融市场上的交易也不例外。金融交易中的定价不仅要考虑金融产品的内在价值,同时要考虑其风险价值。在金融市场上,金融产品的价格可以通过较公开的竞价方式形成,通过这种竞价过程,金融市场能够在迅速平衡金融产品的供给和需求的同时,为金融产品形成统一的市场价格。基于此,金融市场才能够有效地指导增量金融资源的积累与存量资源的调整。因此,金融体系对金融资产准确定价是配置资源和消化风险的前提。8.创新能力金融体系是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中存在并发挥作用的,没有也不可能存在能够脱离经济环境而独立存在的金融体系。由于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国际经济联系的进一步加强、技术手段和知识在经济发展中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市场交易的方式日益增多,现代经济环境正在变得越来越复杂。与此相应,现代经济中所蕴藏的风险也越来越复杂。因此在经济中发挥枢纽作用的金融体系必须具有随经济环境变化而变化的能力,只有如此它才能够正常行使其所承担的各项职能,才能满足经济发展对金融体系提出的各项要求。金融体系的创新与经济环境的变迁是互动的。一个僵化的金融体系只会使得经济运行受到阻碍,从而制约经济的进一步发展。9.信息能力金融体系传导信息的功能特别重要,正是由于金融体系发挥了这一功能,市场才真正被连接到一起。与单个投资者对代理人所管理的企业的独立监督相比,投资者联合起来组成联盟,由联盟派出代表进行监督成本更低。这个联盟可以是金融中介,也可以是金融市场。金融中介在监督企业方面存在比较优势,而金融市场在信息获取和汇总方面存在比较优势。金融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信息的及时快速传播。因为股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是快速变动而且公开的,而作为有效市场,股票价格包含大量的公司信息。加上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从而使得股票市场成为信息最完全传播最快的市场。尽管如此,股票市场信息仍然可能是不完全的,因而存在有套利机会。那些通过非公开渠道获得公司信息的投资者,就能够在信息广泛传播之前通过证券买卖获得利润。编辑本段银行和证券市场对完成金融体系功能的作用对金融体系产生影响的因素中,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金融体系的几大功能都与这两个因素有关。 交易成本指金融交易中所花费的时间和金钱,是影响金融体系功能效率的主要因素。对个人来说,发放贷款的交易成本是非常高的。为了保护自己的资金,在发放贷款前需要调查项目、调查借款人的信用水平,聘请专门的法律人员设计完备的借款合同等。高额交易成本的存在成为资金在借、贷双方流动的阻碍。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在解决这个问题上存在较大的优势。他们具有规模经济效应,因此可以节约交易成本。金融中介从个人和企业聚集资金再将其贷放出去。由于形成了规模经济,金融中介可以减少交易成本。 信息不对称在交易之前会造成逆向选择问题,在交易之后会导致道德风险问题。如果想在贷款市场上尽量减少逆向选择问题,就需要贷款者从不良贷款的风险中识别好的项目。道德风险的存在降低了还款的可能性,使贷款者的预期收益降低,从而降低了他们提供贷款的愿望。股东和经理人之间也存在这个问题。股东期望公司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从而增加其所有者权益。而实际上,经理人的目标常常与股东的目标有所偏差。由于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且比较分散,无法对经理人进行有效的监控,经理人掌握私人信息,股东无法避免经理人隐藏信息,实施对自己有利而对股东不利的行为。 金融中介在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时,也显示出了自身的优势。由于其在生产公司信息方面是专家,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分辨信贷风险的高低。银行等金融中介从存款者那里获得资金,再将其贷给好的公司,这就保证了银行的收益。贷款发放以后,银行代表存款者对项目进行监督。一旦银行与企业签订长期贷款合同,那么其对企业的监控成本要比直接去企业监督的成本低。金融中介机构的作用是“代理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当然,银行并不能完全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银行掌握信息的优势是相对于存款者来说的,而借款者拥有的有关自身情况、项目性质等的信息是最多的。因此银行也常常面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银行的不良资产就说明了这一点。 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的相关制度安排与机制会降低代理成本,部分克服存在于资本分配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且,股票市场的发展也有利于对公司的控制。所有者会将公司在股票市场上的表现与经理人员的报酬结合起来,从而有效地将经理人员与所有者的利益联系起来。同时,流动性使金融资产的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都会下降。一些高回报的项目要求长期资本投资,但储蓄者不可能将其储蓄押在长期投资上,因此,如果金融体系不能增加长期投资的流动性,长期项目的投资就会不足。 由此可见,利用银行融资和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的主要差别集中在解决交易成本以及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问题上。银行在降低交易成本方面比证券市场更有优势;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银行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能力也强于证券市场。这也正好可以解释为什么人们一度认为银行导向型金融体系比市场导向性金融体系更为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然而,近20年来,市场导向型体系国家,特别是美国出现了持续的经济高涨,而银行导向型体系国家相对而言竞争力明显减弱。不仅如此,银行导向型国家还在大力发展市场机制,出现了向市场导向型体系融合的趋势。这其中技术进步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编辑本段科技进步对金融体系的影响(一)技术进步带来的变化。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上最显着的三个变化是:资产证券化、金融市场国际化和网上交易。计算机技术的进步是这些变化的重要物质基础。 1.资产证券化。证券化是将非流动性金融资产转变为可交易的资本市场工具。由计算机纪录,金融机构发现他们可以将多种形式的债务组合绑在一起,集合利息和本金,再将其卖给第三方。证券化开始于70年代,现在2/3的固定抵押品都被证券化了。比如80年代中期兴起的汽车贷款,1985年证券化的汽车贷款只发行了90亿美元,1986年就发展到了100亿美元。计算机技术还使得金融机构可以为市场的特殊需求量身定做有价证券,集合抵押债务就是例子。计算机化使集合抵押债务可以划分为几级。每级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获取不同的收益。 2.计算机技术是网上交易的关键。网上交易可以使大宗的股票及其它有价证券买卖通过网络进行。大大节省了交易成本。同时它还打破了参与交易者在地理上的局限性,使得交易者无论身处何地都可以即时参与交易。虽然网络安全问题仍然存在,但证券市场的网上交易与其它类型的电子商务一样都被认为是有着广阔前景的发展方向。 3.计算机和先进的电子通讯技术还是金融市场国际化的重要动力。技术的进步使得交易者可以在全球传递股票价格和即时信息。交易者可以不受市场营业时间的限制,国际交流的低成本使对外投资更为容易了。证券市场的电子化开始于1971年,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即NASDAQ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电子化证券市场。在欧洲,证券市场电子化进程从1986 年开始。英国建立了最新的“证券交易所自动报价系统”,以卫星线路与纽约、东京相连的电子计算机进行,实现了一天24小时的全球证券交易。 (二)技术进步对金融体系的影响。上述变化使金融体系也相应发生了改变,包括: 1.债务市场规模更大、越来越多的债务工具开始可交易了。信息技术的进步减小了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减轻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以前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现在可以交易了,金融机构通过分类定价和对风险的重新包装,使得不透明的资产变成了信息充分的有价证券,交易成本也下降了。交易成本的下降增加了这类债务的供给并加强了他们的流动性。因此,债务市场发展起来。而这种债务已经不仅仅以银行贷款的形式出现了,它通常作为新兴的金融产品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如CMO债券等。 2.衍生产品市场发展起来,企业交易的市场风险成本降低。衍生品市场在70年代出现,80年代,柜台交易衍生品市场迅速发展。它们是应供求两方面的需要而出现的。70年代宏观经济动荡,与此相关的汇率和利率也不稳定,这提高了企业对更好地管理系统风险的需要。供给方面,金融理论的发展使得金融机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在这些市场上运作,特别是金融工程学为资本定价和风险管理提供了理论依据。 3.支付体系向电子体系发展,减少了家庭对将其财富投资于银行存款的需求。过去,大量的零售支付由支票来完成。近年来,电子支付技术的应用迅速普及。自动取款机(ATM)应用范围越来越大。这种技术在70年代就已经出现,在1988到1998年之间,ATM机的数量翻了一番,交易额增加了两倍。同时,信用卡和借记卡的应用在90年代也迅速发展起来。 技术进步对金融体系的影响是通过对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而实现的。它对交易成本的影响在于:计算机的出现以及便宜的数据传输导致了交易成本的锐减。通过增加交易的数量,以及让金融机构以低成本提供新的产品和服务,而使得金融体系的效率更高。计算机和通讯技术可以合称信息技术。它对金融市场信息对称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投资者可以更容易地识别不良贷款的风险,或去监督企业,从而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结果是,发行可交易证券的障碍减少,从而鼓励了发行。由此导致的必然结果是人们对银行的依赖程度降低,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被削弱;与此同时,证券市场在解决以上两个问题时相对于银行的劣势在很大程度上也得到了弥补,而在流动性上的优势得以发挥,其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出来。由此,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表现出向市场主导型融合的趋势。编辑本段我国金融机构体系框架按我国金融机构的地位和功能进行划分,主要体系如下: 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1948年12月1日成立。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加强外汇管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的主要区别为:中国人民银行是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不办理具体存贷款业务;中国银行则承担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相同的职责。 金融监管机构。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2003年4月成立,主要承担由中国人民银行划转出来的银行业的监管职能等,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1992年10月成立,依法对证券、期货业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1998年11月设立,负责全国商业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按照我国现有法律和有关制度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保留部分金融监管职能。 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于1979年3月13日,当时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1993年4月,根据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局,是依法进行外汇管理的行政机构。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由政府发起并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的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业务的开展受国家经济政策的约束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 商业性金融机构。我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三大类。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是指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中间业务为主的营利性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恒丰银行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信用合作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及农村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 证券机构是指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如融资者、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这里所说的证券主要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发行和流通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存托凭证等有价凭证,通过证券这种载体形式进行直接融资可以达到投资和融资的有机结合,也可以有效节约融资费用。 保险机构是指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在华从事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分公司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㈥ 金融危机下结合我国实际怎么加强金融监管

摘要:我国的金融监管应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间以及同宏观调控部门的协调机制,通过中国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制定,借鉴国外金融监
管经验,不断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风险;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988(2009)02-0048-05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的逻辑联系
金融创新促进了金融发展,而金融风险从另一个角度也迫使金融向前发展。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两者
之间又是一种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关系。近代金融创新的目的之一就是规避金融风险。金融创新特别是
以金融工程形式出现的金融创新,为管理和控制金融风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金融创新毕竟是一种
工具,它可以用于好的方面兴利除弊,也可以用于不好的方面。即使不被利用和操纵,金融创新本身在规避
了某些风险的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风险,特别是金融工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将一种金融风险转换为另一种
金融风险。另外,有些金融创新在初期能够有效地规避金融风险,当其成熟以后反而会带来更多的金融风
险。金融风险与金融创新的内在关系如下:
(1)不是所有的金融风险都可以用金融创新来规避。有些金融风险可以依靠金融创新来规避,有些金
融风险则只能依靠管理和其他手段来规避。
(2)不是所有的金融创新都是用来规避金融风险的。金融创新有不同的动因,有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有
的是为了规避管制,也有的规避了金融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金融创新的确是用来规
避金融风险的。因此,并不是所有的金融创新都肩负着规避或消除金融风险的职责。
(3)金融创新增强了各主体规避金融风险的各种能力。在规避直接金融风险方面,承担金融风险的主
体可以适当地使用金融创新来减少损失。在规避间接金融风险方面,由于直接金融风险的规避所引起的间
接金融风险必然会减少,所以金融创新也能帮助规避间接金融风险。
(4)金融风险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发展。从金融创新的起源来讲,最初的金融创新就是为了规避金融风险。 金融创新的发展过程证明,金融创新发展最迅速的时期也就是金融风险表现最为激烈的时期。金融创
新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与金融风险的加剧有着直接的关系。
(5)在规避金融风险的同时,金融创新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金融风险。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到现在,
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加剧一直是国际金融市场最为鲜明的发展特征。90 年代以来,全球几乎每一场金融
风暴都与金融创新有关。金融创新对金融风险推波助澜的作用令人谈虎色变。金融创新可以规避金融风
险,金融创新也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
总之,现代虚拟金融资产和实物资产的倒金字塔结构是现代经济金融体系不稳定的内在根源。金融
工具或金融市场运作体制的不断创新、不断演化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构建了这个巨大的倒金字塔。金
融创新特别是金融衍生工具创新越发展,这个倒金字塔也就越庞大,金融体系也就越不稳定。在庞大的衍
生市场面前,金融机构的脆弱性表露无遗,一旦某一部分出现问题,整个倒金字塔就会轰然倒塌。不可否
认,金融创新对金融发展、经济发展起了相当积极的促进作用,给金融体系结构、功能以及制度安排带来
巨大改变,这种深刻变化极大推动了经济金融化与金融自由化的进程。然而,金融创新也是“双刃剑”,如
果使用监管不当,金融创新对金融稳定性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以衍生金融工具为代表的当代金融创
新成果,为投机者提供了大批操纵市场的先进手段和便利工具,使之拥有了撼动一国或地区金融市场的
巨大能量;在金融自由化成为当代金融发展的主旋律时,以确保金融系统稳健运行为目的的金融监管在
如雨后春笋般的金融创新面前,显得十分无力。这些都成为增大金融系统风险、造成金融系统不稳定性的
重要因素。但是,尽管如此,金融创新必须进行,否则会阻碍金融发展。我们在金融创新中规避金融风险,
发展金融;在监管由金融创新带来的新的金融风险中推动金融创新,形成良性循环。
二、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探索
1“. 十一五”期间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构想
根据我国“十一五”规划中“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间以及同宏观调控部门的协调机制”
的指导思想,同时从我国金融发展的长期趋势来看,中国金融业迟早要走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道路。
因此,有必要未雨绸缪,提前设计和规划金融监管模式。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也可以有两种选择,即统一
监管模式和功能监管模式。由于在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产品复杂、金融风险多样,因此,理想的监管模式
应该是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模式,具体而言,可以在统一监管框架下实行监管机构内部专业化分工,也
可在功能监管模式的基础上设立一个协调和风险综合控制机构,实现专业化监管和统一监管的结合。联
系中国实际,面对现实,着眼未来,可以采用在统一框架下实行监管机构内部专业化分工的方式构建中国
的金融监管模式。具体来说,可由人民银行牵头,发改委、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国务院法制办
及中编办等部门共同参与设立。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局)作为一个集中统一的监管框架,内部构建
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成的专业化分工的“三合一”的功能型监管体系。与此同时,还应加强金融机
构的内控机制,在金融监管委员会(局)金融中介机构服务管理部的协调下,充分发挥金融自律性组织、会
计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构造起一个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
建立我国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是要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管资源进行整合,目的是要以
精简机构、提高效率为原则,通过优化监管组织结构,建立一支高效、精干的金融监管队伍,实行金融监管
政策的统一制定和执行。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既可以防止出现决策与执行“两张皮”或分业监管模式下“各
自为政”的弊端,又能从根本上消除多层次监管、重复监管、机构性监管所产生的问题,有利于增强我国金

融业的整体竞争实力,防止发生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将模式改革成本降低到最低
限度,要努力缩短组建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时间。由于金融监管体模式化较大,人员调整较
多,如果改革时间拖得过长,部分工作人员会因工作和职责调整的不确定性而出现等待心理和短期行为,
容易导致一定时期内的金融监管缺位。有关国家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的经验表明,改革方案确定之后,在一
年内完成组建有关监管机构比较可行。与此同时,要尽可能克服不同监管部门存在的监管文化差异,并在
法律上为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提供支持。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建立还需要采取相应措施解决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三大弊端:一是金融监管
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监管真空、重复现象仍然存在,金融监管协调效率低、法律约束力不强。
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例,其交叉性金融创新工具的出现使得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业务领域互相渗透,但
目前未有任何法律对此做出规定,存在监管空白点。二是当央行与各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在
货币政策取向、金融系统性风险程度判断、处置突发性金融事件等问题上产生分歧或争执不下时,由于没
有一个权威决策部门,最终只能将问题提交到国务院解决,决策的低效率在所难免。三是特别是在基层,
当涉及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问题时,地方政府、央行、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如何
进行协调不明确,一旦发生风险,容易延误最佳处置时机。
因此,加快金融监管协调立法势在必行。建议国务院制定《金融监管协调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协调目
标、基本原则、协调组织机构、央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地方政府在协调机制中权利和义
务等。《金融监管协调条例》应明确央行在协调机制中的具体牵头组织职能,将央行、金融监管部门在履行
职责上的分歧、冲突和盲点作为协调重点。
鉴于我国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着相当的风险,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之后,为了加强金融
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协调,需要处理好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在防范风险方面的合作,建立跨部门
的金融稳定机构,专门负责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可以设立货币安全与稳定局,因为金融
监管和货币政策二者虽有显着差别,但在政策操作中却存在着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适当的金融监管不
仅能够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为货币政策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同时也有利于培养健康、有活力
的金融体系,增强对货币政策变化反应的灵敏性,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正确的货币政策则可以有效地
促进实体经济的健康平稳运行,而这又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安全的根本保证。人民银行在
政策操作中如能使二者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效果就会产生倍数效应。但是如不能
保持协调一致,则会给对方造成不利的影响。实践证明,不当的货币政策会加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压
力,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过于严厉或宽松的金融监管则会干扰货币政策的有效运行,影响货币政策的实
施效果。因此,将金融安全与稳定局作为一个常设的协调机构,既可以在该机构的协调下营造稳定的金融
体系,又可以提高监管效率。同时,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尤其要加强与在华外资银行的母
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联系,密切关注外资银行的经营状况,防止国外金融风险向我国蔓延。
在金融监管协调具体工作制度层面,央行应与各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联合制定协调机
制的配套制度。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明确共享信息范围、信息采集具体分工、交换方式、保密规定等内
容。二是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对一些关联业务和交叉业务尽量采取联合行动,避免重复检查,提高监管效
率。三是建立紧急磋商制度。分别针对日常状态、紧急状态和危机状态的不同情况,尤其是金融风险突发
事件,规定双边或多边磋商机制启动的条件和程序,明确有关各方的职责、处置手段、法律责任。同时要加
强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与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制定,借

鉴国外金融监管经验,不断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
为了发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作用,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下设立金融监管咨询专
家小组,充分利用学术界和金融机构的金融专家、社会知名人士等社会资源,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在金融监
管和金融发展方面的意见,为金融监管政策的调整提供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从法律环境上看,为
了紧跟金融改革与开放步伐,适应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需要,应对监管的法律制度进行清理,要对不适应
我国金融发展的法律条款予以废除或修订,尽快修订现有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法规的不适宜条款,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安全与监督管理法》和《金融安全与监管协调条例》等法规,增强金融法规的适应
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提高金融执法的专业化和效率,为我国金融业的综合化发展和有效金融监管创造
必要的法律环境。
总之,要从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出发,循序制定建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具体方
案,实行金融监管职能的重新整合,防止部门利益、机构膨胀驱动,实行机构精简,促进监管资源的优化和
配置,充分发挥统一金融监管模式带来的好处,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保持金融业平稳运行,促进国民经济
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
2.未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设计
从长远来看,中国金融业未来要走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道路。因此,我们既要面对现实,又要着眼未
来,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切实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鉴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有可能成为我国金融混业经营
的形式,金融监管模式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整。除此之外,还应加强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并充分发挥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金融自律性组织等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构筑一个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
(1)监管主体及其职能。监管主体主要包括:现有的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
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和即将成立的中国金融监督
管理委员会(局)和信托监管局。主要职能: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稳定局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包括
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银监会和信托监管局,分别负责对银行业和信托投资业务
的监管,将现由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银行业和信托的监管职能移交银监会和信托监管局;证监会和保监
会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证监会和保监会继续执行现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能。

(2)监管机构间的协调。由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负责进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信托监
管局的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监管机构要向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报送监管信息,监管机
构提出的问题由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负责协调解决,各监管机构之间要尽可能做到信息互通
共享。
(3)建立健全金融自律性组织,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金融自律性组织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
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形式,它可以通过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
彼此间的协作,与监管当局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金融自律性组织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是金融监管中不可缺少的。目前我国的这类组织很不健全,就是已经建立的,其作用也没有
得到充分的发挥。今后,应由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牵头建立和健全金融自律组织,采取会员制管
理方式,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入会,入会者要交纳会费,遵守该组织章程。金融自律组织参与监管,主要负责
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会员的管理、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有
关监管信息等。
(5)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当局的交流与合作。当前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对一国经济安全的影响愈来愈
明显。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金融机构进人中国,同时中国金融机构也将走出国门。另一方
面,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由于其业务广泛,经营范围会跨地区、跨国界,而各国的监管政策存在差
异,因此,仅靠本国监管当局的监管是不够的,必须加强与国际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交流,密切合作,共
同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与蔓延。
参考文献:
[1] 曹慧.欧盟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发展[J].中国金融,2007,(5).
[2] 周泉恭,王志军.欧盟国家金融监管结构发展分析[J].当代财经,2006,(4).
[3] 卢伟.试论我国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立法现状及完善[J].改革与战略,2007,(10).

㈦ 政府为什么需要对金融体系实施严厉的管理

因为金融系统比较特殊。

一家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金融机构在具体的金融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风险,有可能对该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威胁;具体的一家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出现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一旦发生系统风险,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必然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

因此,政府才对金融体系实施很严厉的监管。

㈧ 监察部金融系统执法监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金融系统执法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执法监察工作是国家依法赋予监察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各级金融监察部门依法对其监督对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及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和工作方式,是一项基础性、经常性的工作。第三条 执法监察工作的任务:促进被监督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增强监督对象遵纪守法、廉政勤政意识,正确履行职责;纠正违反国家金融法规的行为;协助被监督单位改善和加强内部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第四条 执法监察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金融中心任务,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建章立制相结合,惩处与宣传教育、表彰先进相结合;
(三)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
(四)依法监察,实事求是,重调查研究。第五条 执法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金融重大改革措施和重要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察;
(二)对监督对象遵纪守法、廉政勤政、正确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三)对影响金融秩序的倾向性问题进行监察;
(四)需要进行执法监察的其他问题。第六条 执法监察工作的对象
(一)各级金融系统监察部门执法监察工作的对象包括所在地人民银行各职能部门和所属的分支机构,本地区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交通银行和金融系统监察机构归口领导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
(二)各级专业银行、保险公司、交通银行监察部门执行监察工作的对象包括所在地行、司各职能部门和所属的各分支机构及工作人员。第七条 执法监察工作的组织体系
执法监察工作的各级行、司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监察部驻金融系统监察局领导并组织实施金融系统的执法监察工作;
(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交通银行监察部门领导并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执法监察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金融系统监察部门领导并组织实施本地区人民银行系统的执法监察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交通银行和金融系统监察机构归口领导的其他金融机构的执法监察工作。第八条 执法监察工作的组织形式:由监察部门主办或由监察部门牵头,会同其他监督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承办。第九条 根据执法监察工作的时间、内容、范围的不同,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综合或专项,全面和重点监察等方式。第十条 执法监察工作的程序,一般分为准备、实施、总结、跟踪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选题立项、审批。主要内容是确定被监察单位和监察内容,并经主管领导或上级监察部门批准。
2.制定方案。主要包括确定监察方式和方法、范围和内容、时限和执法监察组成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
3.通知被监察单位及有关人员,但有碍执法监察或具有其他特殊原因时除外。
(二)实施阶段:工作内容包括听取被监察单位领导关于被监察内容的情况汇报、查阅资料、调查走访、分析研究、与被监察单位交换意见,写出执法监察工作报告,并根据监察部有关规定作出执法监察建议或决定。
(三)总结阶段:主要是总结执法监察工作情况,并做好材料归档工作。
(四)跟踪阶段:检查执法监察决定或建议执行情况。第十一条 监察部门在执法监察工作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列席被监察单位有关会议,召集与执法监察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复制(复印、录音、摄像)与执法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报表、帐簿、凭证和实物),了解其他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监察单位和人员就执法监察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给予解释和说明;
(四)责令被监察单位和人员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并要求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对发现的能够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物品、资料和非法所得,根据有关规定暂予扣留或封存;
(六)对发现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建议主管部门暂停其公务活动或职务。

㈨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框架是什么为什么

要想分5析出美国和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异同,首先得了r解美国和中1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特点,才q能进行详细合理的解释。 2002年7月021日5中5午5,美国政府正式公4布了u自2621年"大j萧条"以3来最彻底的全面金融监管改革方3案,称之g为6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白皮书1"。下w面将对改革蓝图和最新的白皮书6进行分4析。(一h)改革蓝图的主要内1容 《现代化0蓝图》分4别从2短、中7、长1期提出建议,其中5长6期建议中3提出了g目标监管的新理念,以5建立市场稳定监管、审慎监管和金融市场商业行为5监管的三e支v柱监管体系,确保美国在全球金融市场的核心8地位。 0。 以0授权和加强协调为1目的的短期建议。短期建议主要是针对目前的信贷和房屋抵押市场动荡, 建议采取措施来加强监管当局的合作, 强化7市场的监管, 以8推动金融市场稳定, 加强消费保护。具体内5容包括:第一v,提升1总统金融市场工a作小l组(PWG)作为6金融监管政策协调者的效率。将货币3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3司(FDIC)、储蓄监管办3公6室(OTS)纳入i到PWG,作为2其新成员来扩充其阵容,并且将PWG关注的领域从6金融市场扩展到整个r金融系统。第二t,创设联邦抵押贷款创始委员会, 加强对房屋抵押贷款发起的监管,监督各州对按揭贷款的管理, 以4改变目前许多此类经纪人q脱离联邦监管的现状。第三p,授予5美联储更多知情权、审查权。授予5美联储可以5向所有借入h应急流动资金的金融体系参与y者(包括商业银行和非商业银行)索取更多信息或进行实地审查的权利,评估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以2及e有关活动对整体金融稳定的影响。 2。 以5监管机构的部分1整合为3目的的中7期建议。在短期建议的基础上y, 蓝图提出部分4中8期建议,以1减少3美国监管重叠, 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其中8部分5建议可以3在现有监管框架下a尽快推行。具体包括五l个d方3面:第一b,建议取消联邦储蓄机构牌照, 将其纳入u国民银行牌照体系, 这个y过程应该在两年内8完成;撤消储蓄管理局, 其原有职责由拥有全国银行监管权的货币7审计7局履行。第二v,针对目前州注册的联邦存款保险银行受到州和联邦的双1重监管的情况,提出将州注册银行交给美联储或联邦储蓄保险公8司监管。第三n,在支g付清算系统的监管上w,应当确立重要支q付清算系统的联邦特许权和联邦优先权,美联储负有监管此类系统的主要职责,享有重要的自由决定权和制定相关强制性标准的权力g。第四,在保险业方8面,一e直以2来都是由州监管当局负责监管,联邦政府对保险业务只是进行调节而很少7监管, 因而才i导致了n美国保险巨7头--美国国际集团(AIG) 因大d量创设和持有CDS 而濒临破产。第五c,合并商品期货贸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证券期货业进行统一x监管,来改善之u前对证券、期货分6业监管的低效。 5。以7建立目标性监管模式为1目的的长8期建议。蓝图建议:第一x,由美联储履行市场稳定监管者职责, 其目标为2保证金融市场稳定, 侧重控制系统性风8险。第二m,设立谨慎金融监管机构(Prudential Financial Regulator),整合银行监管权,把目前由3个c联邦机构负责的日5常银行监管事务收归金融审慎管理机构统一c负责。其监管重点侧重于n有政府担保的金融机构的日2常业务运作, 监控其资金充足性和投资限制、活动限制等事宜,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第三l,设立新的商业营运监管机构(Business Conct Regulator),负责商业行为3监管,保障投资者和消费者权益(主要是现有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以8及p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及u银行监管机构的一z部分1职能)。此外, 设立联邦保险保证人v和公6司融资监管者。 由此看来, 蓝图对现行的多头的功能性监管体系进行了l重新梳理和归类, 实现了b三n个s监管目标与y三u个g层次的监管机构的紧密结合,目的在于z提高监管效率、维护金融稳定,以3及z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提高美国在全球资本市场的竞争力i。而且,通过对蓝图的介6绍,我们也m可以3看出蓝图的改革是改善监管而非单纯地增加监管和增加干v预,并没有放弃充分3依赖市场纪律的理念,而是在新的金融市场发展背景下t,对于j监管和市场关系的再平衡。 (二h)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白皮书6" 2005年4月315日1中2午1,美国政府正式公2布了z自8221年"大i萧条"以2来最彻底的全面金融监管改革方6案,称之m为8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白皮书3"。这份长6达62页的改革方7案几u乎涉及g美国金融领域的各个v方8面,从3更严格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到出台对金融产品更为2严格的监管规则,这一p计7划把目前游离在监管之z外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都要置于k联邦政府的控制之j下n。改革目的旨在全面修复美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防止0类似当前危机的再度发生。 首先,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白皮书2指出,所有可能给金融系统带来严重风1险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受到严格监管。为6此,政府将推行以8下l六1方2面改革:成立由美国财政部领导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以3监视系统性风0险;强化0美联储权力n,授权美联储解决威胁整个s系统的风4险累积问题,监管范围扩大b到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企业。除银行控股公4司外,对冲基金、保险公5司等也r将被纳入m美联储的监管范围;对金融企业设立更严格的资本金和其他标准,大g型、关联性强的企业将被设置更高标准,美联储拥有银行资本金要求方7面的最终决定权,并对这些公6司的高管薪酬以2及n金融市场交易系统的监控权力u纳入y美联储的范围;成立全国银行监管机构,以3监管所有拥有联邦执照的银行;撤销储蓄管理局及e其他可能导致监管漏洞的机构,避免部分0吸储机构借此规避监管;对冲基金和其他私募资本机构需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 其次,建立对金融市场的全方0位监管。白皮书7建议:强化5对证券化2市场的监管,包括增加市场透明度,强化4对信用评级机构管理,创设和发行方8需在相关信贷证券化5产品中6承担一q定风7险责任。全面监管金融衍生品的场外交易,将联邦监管范围扩大z到金融市场监管的灰色地带,复杂衍生品交易以5及y抵押贷款担保证券的交易都将置于p监管之x内0,其中0加强对对冲基金和场外交易市场(OTC)最为4典型。赋予2美联储监督金融市场支f付、结算和清算系统的权力v。 第三a,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不d受不r当金融行为0损害。白皮书0指出,为8了y重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7,需对消费者金融服务和投资市场进行严格、协调地监管。政府必须促进这一n市场透明、简便、公5平、负责、开c放。为7此,白皮书7建议: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6保护消费者不v受金融系统中6不p公4平、欺诈行为7损害,对消费者和投资者金融产品及o服务强化1监管,促进这些产品透明、公3平、合理。提高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的行业标准,促进公8平竞争,保护抵押贷款、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消费者的利益。 第四,赋予8政府应对金融危机所必需的政策工q具,以1避免政府为2是否应救助困难企业或让其破产而左右为6难。建立新机制,使政府可以3自主决定如何处理发生危机、并可能带来系统风6险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有权接管、拆分3那些陷入a困境的大i型金融公4司,避免个d体垮台将危及c整体经济,而这一m点正是去年在金融危机最严重时期政府所欠0缺的。而且美联储在向企业提供紧急金融救援前需获得财政部许可。 第五y,建立国际监管标准,促进国际合作。为7此,白皮书6建议,改革企业资本框架,强化2对国际金融市场监管,对跨国企业加强合作监管,使各国的政策相协调,以8创立一t个s相容的监管架构并且强化6国际危机应对能力p。具体举措包括制定相似的信用衍生产品监管规定,在对大k型跨国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方0面签署跨境协议,以2及q与t海外监管机构进行更好合作等。 该金融监管改革方3案首次将金融业作为1一l个i整体来考虑,是自上t世纪30年代以2来美国最大o规模的一u次金融监管改革。但值得指出的是,该改革方6案与r美国财政部部长5保尔森在2002年3月236日4宣布的《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蓝图》相比8,"白皮书7"延续了y《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蓝图》的精神,大d大p扩张了u美联储的权力a,将银行和对冲基金等都纳入t了r美联储的监管范围,撤销了d用于v监管储蓄和贷款的联邦机构--储蓄管理局,但也m有相当程度的缩水0,如政府最初打算整合监管机构,成立单一i机构监管银行业,但最终选择了d在现有结构内2加强联储权力f的做法。 总之z,通过以5上s对美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内5容及y原因的分3析,可以4看出美国由现行的多头功能性监管模式已w经开y始准备向监管机构更集中3的目标性监管模式迈进。这种改革的路径与q思路可以7说完全契合了k国际上i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即集中6监管的趋势。 (三m)改革蓝图中3目标性监管模式的评析--与w功能性监管模式相对比6 3104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8法》的通过,彻底结束了d银行、证券、保险分1业经营的状态,标志着美国混业经营的开n始。与g此相应的是,美国的金融监管理念也h由之q前的机构性监管转为4功能性监管。尽管功能性监管的理念跳出了q分8业经营情况下h机构性监管的以8金融机构身份分8割的不b足,但美国功能性监管体制是在不x触动现有监管体制的前提下g,促进各监管机构之g间的职能协调、信息沟通以7及e执法合作,本质上x仍6然是分1业监管的模式,并没有提供明确的制度构建和授权支b撑。所以6,该套金融监管系统在运行的十l年过程中2,也v逐渐暴露出其存在的弊端,并且在此次危机中0集中4爆发。主要表现在以4下z几t个z方4面:第一h,缺乏3一u个f能够拥有全部监管信息和能够预防监管系统性风4险的机构。第二t,不r同的监管机构所适用的监管法律规则不p同,运用的监管理念也d有所差别。这就为2一x些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j空间, 导致部分8机构主动选择对其最为5有利的监管机构。第三b,多层次的监管机构和多标准监管操作必然产生监管工x作中2的重叠。这种监管的重叠增加了q监管的成本。 与w功能性监管的缺陷相对比5,目标性监管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2下m几m点: 第一t,通过对监管机构以4及d监管力q量的整合可以4提高监管的效率。改革蓝图针对次贷危机中6暴露出来的监管缺位和监管重叠导致的效率低下g的问题,提出目标监管导向才r能更好的应对金融监管实践中8出现的各种问题,发挥各监管机构的合力z。目标性监管模式打破了g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四大y行业分5业监管的模式,按照不c同的监管目标和风8险的类型,将监管机构划分7为0市场稳定监管者、谨慎金融监管者、商业行为2监管者三v大y体系。三h个w体系的紧密结合,既避免了w监管漏洞和监管重叠的出现,又g可以0使监管机构对相同的金融产品和风2险采取统一i的监管标准,这将大b大s提高监管的效率。这种监管机构的整合反2映了s一k种从6权力v分7散到权力c集中0的趋势,而权力q的集中1必然会提高监管的效率。 第二r,目标性监管模式可以0更好的应对由于m金融创新而产生的监管空白。金融监管的滞后性决定了q单纯的通过制定监管规则来进行金融领域的监管是无t法应对金融市场日7新月8异的变化7的。随着金融创新的不v断深化5,仅4仅0通过具体规则的制定一u是无f法赶上p创新的速度,二s是金融创新又b不s断的突破规则的限制,从8而导致了e监管的空白。此次次贷危机便是最好的说明,面对次级抵押贷款不h断被打包重组创造出新的衍生产品,监管机构根据固有的规则无j法由一m个d机构统一o对其进行监管,从3而导致风3险在不j同的金融系统越积越大c,最终引5爆了g次贷危机。而目标性监管不t拘泥于e具体的监管规则的制定,它从8整个v金融系统着手5,将金融体系稳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和消费者保护作为5三b大k目标加以2整合,构建出高效统一o的监管部门s。这样在整个b金融创新的链条上x产生的风2险都会被覆盖到,不e会产生监管的空白。 第三b,目标性监管的提出另一d个i最大x的优越性在于y它跳出了v对于i分3业监管模式还是混业监管模式的争论,可以8兼容两种监管模式。改革蓝图对于a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目标重新进行了x确认6,提出了b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与b安全的三i大x目标:金融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金融消费者保护。而在实现这些监管目标时,可以2由单一h监管机构实施"混业"监管,但理论上z也a不e排斥分0别由不w同行业的金融监管机构"分5业"监管,这需要因时机和国情的不u同加以6具体设计1。比5如在这次改革蓝图中7,对于i金融市场稳定监管这一a块,强调要扩大t美联储作为8市场稳定监管者的权力j,除监管商业银行外,还将有权监管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其他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风8险的金融机构。这便是由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状所决定的综合统一x监管的选择。同样,如果一b个s国家一k直拥有分8业监管的传统,那么i在任何一h个c监管目标下k,也s可以1考虑保持原有的分6业监管的模式。 二j、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7 通过以3上b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国际金融监管集中0监管趋势的分1析,可以2看出各主要发达国家都逐步在整合金融监管机构的数量,逐步的向或单一d或双3头的监管模式靠拢。结合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现状,笔者认1为5我国应该建立统一c的金融监管体制,理由如下j: 第一f,我国作为7后发国家可以3一o步到位建立统一z的金融监管体制。纵观西方7主要发达国家金融业的发展史,金融经营经历c了o混业--分1业--混业的历z史反2复。像美国70世纪末3允8许银行混业经营,到1714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禁止1商业银行承销公3司证券或者从5事经纪业务,同时禁止2投资银行从0事商业银行活动,从5而确立了u分4业经营,到1281年《金融服务现代化4法案》的出台最终恢复了m金融混业经营,走过了y近一v个g世纪的历n程。而20世纪70年代以2来,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纷纷放弃了n分6业经营的模式确立了m混业经营的模式。这种金融经营模式的变化8直接导致了b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各国都纷纷对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b大x刀a阔斧的改革,合并金融监管机构成立或单一e或双8头的监管机构,形成了c集中7的监管体制。美国本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也b是对现有的多头监管机构进行整合,使之i更有效率的防范系统性风1险的发生。发达国家金融经营的历n史变迁,使他们纷纷走上q了b寻求集中8监管的道路。对于w作为1后发国家的我国来说,我国并没有经历f像西方8发达国家那样过度繁荣的金融业的发展,我国的金融业还处于q刚刚起步的阶段,金融市场还很不b健全,金融产品还很不g发达。借鉴西方7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可以7一s步到位的建立统一j的监管体制。这样可以0在一n定程度上o避免金融监管落后于p金融创新这种危机驱动型的特点,使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具有一f定的前瞻性,更好的应对日6新月8异的金融市场的变化0。 第二j,我国当前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现状对统一p监管体制提出了z要求。其实自1575年取消国家银行专j业化3分4工g后,金融业务综合化3进程就开u始推进。实践中5,在国际金融业飞r速发展,面临国内5外巨3大u竞争压力z的背景下p,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之h间的联系不h断加强,金融业务相互7掺杂、相互3渗透的局面逐步形成,金融机构相互1持股现象逐渐增多,金融业呈现出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已t经出现集团式的、银行控股模式及j实业企业控股式的事实上l的金融控股公1司,金融创新已u经超越了c相应的法规制度和监管范围,对分0业监管体制提出了x挑战,实践的发展呼吁统一o监管体制。 第三u,建立集中3统一l的金融监管机构符合我国建立大r部委制以4节省行政资源的政策取向。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小o部门d制。而大v部制是一y种政府政务综合管理组织体制,特点是"大b职能、宽领域、少2机构",政府部门z的管理范围广u,职能综合性比2较强。按照党的十g七j大a精神推行的"大x部制"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t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3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p。然而大j部制的改革不m会一e步到位,循序渐进的推进也t已w基本达成共识。目前大b部制试点范围或将从7三g个k领域选择:一h是所谓的大a农业,农林副牧渔业和水1利部的部分8职能组合;二c是国防科工q委系统的调整组合;三g是大f交通,主要涉及l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等。虽然金融监管领域的大x部制改革还没有提上w日8程,但在中5国人s民银行之q外,建立一k个a统一t的金融监管机构对整个r金融业进行监管是符合大e部制改革的价值取向的。所以5,未来我们应该合并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成立一v个t独立于k人g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委员会,而人n民银行只负责货币1政策的制定、金融业的宏观调控,不z再具有金融监管的职能。这样既避免了t三o部门j在具体金融监管中8的职能交叉u,又s可以6防止8日7新月3异的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而导致的监管空白,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第四,吸取东亚国家的经验教训,建立统一z的金融监管体制。2167年一o场始于g泰国又s迅速扩散到整个q东南亚并波及b世界的金融危机,使许多东南亚国家和地区w的汇、股两市相继暴跌,金融系统乃r至整个e社会经济受到严重创伤。危机过后,1365年日2本政府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v两项重大e的改革:一z是设立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从6大i藏省中6把银行局与b证券局的金融监管部门j、金融检查部、证券交易等监督委员会分3离出来,组建了v作为2总理府外局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督厅n(后更名为6金融厅d),成为5专a门z负责金融监管事务的机构。另外一u项改革为7加强中2央银行执行货币7政策的独立性。东亚另一z个q遭受重创的国家--韩国,在国际货币4基金组织(IMF)金融援助和影响之t下o,于x6816年1月3成立了s单一r的金融监管机构,即金融监督委员会。可见1,亚洲金融危机后,以5日3本、韩国为4代表的东亚国家纷纷建立了x统一g的金融监管机构实施综合监管,这对于q有效的防范金融业的系统性风6险起到了n一u定的保障作用。可以2说,亚洲金融危机过后日2本、韩国经济的崛起与i金融监管改革带来的金融业的繁荣不a无j密切3的联系。虽然我国在亚洲金融危机中1没有受到重创,实现了s经济的软着陆,但东亚国家的这些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结合我国的现实金融监管的国情,建立统一g的金融监管体制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而现行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怎样的呢?情况如下d: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0业监管。近年来随着金融全球化1、自由化0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机构开m展混业经营已x是一e种不z可逆转的趋势,分0业监管体制已b显现出明显的不v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l逐渐显露出来。因此,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3险,提高监管效率,势在必行。 金融监管是一c国金融监管当局为1实现宏观经济和金融目标,依据法律法规对全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x其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总称。它作为0政府提供的一o种纠正市场失灵现象的金融制度安排,目的是最大e限度地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一s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从8根本上p是由本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金融发展状况所决定的,判断一k国金融监管体制有效与a否,关键在于h它能否保证该国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和能否适应该国金融业的发展水4平。 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及w存在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e体分3为3两个s阶段:第一p阶段是2530年以8前由中4国人g民银行统一z实施金融监管;第二z阶段是从40156年开j始,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0中6国人d民银行统一o监管中8分4离出来,分1别由中0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6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了l由中2国人p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s家分8业监管的格局。2000年中0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g中8国人x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f分4业经营、分7业监管、三u会分1工d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8业监管。按照金融监管的分3工e,银监会主要负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7司、财务公3司、租赁公2司、金融资产管理公2司的监管,以4大b银行业为8口y径,银监会成立了o监管一g部、二q部、三t部、合作金融监管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自上b而下m相应设立了u省局,市分0局、县(市)办0事处体制。而证监会和保监会则分6别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和保险业的监管;内4部设立了k相应的监管部室,自上c而下a则建立了d相应会、局(省、市、计0划单列)的体制。银监会成立后,中0国人g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0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j付安全,发挥中4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t化4解金融风8险中1的作用。这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表明,除中0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外,其他几k个t监管机构都是集中0于h相对行业的微观规制层面。选择这种监管体制的最大l好处是有利于n提高监管的专j业化6水6平并及q时达到监管目标,有利于a提高“机构监管”的效率。 就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而言,从2其实际运行以1来所取得的成效来看,在总体上z是值得肯定的,它不m仅5统一m了s监管框架,加强了a监管专w业化5,提高了p监管效率,而且还有利于a中2央银行更加有效的制定与b执行货币1政策。但是,近几p年随着金融全球化3、自由化5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业开v放加快,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q变化4,分5业监管体制已s显现出明显的不t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q逐渐显露出来。 从7中0可以8看出,我国目前实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在建立在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的基础之g上x,从4社会的大i局出发,和谐构建良性的金融监管体制,以7求我国经济能顺利的发展,为0社会的各项事业服务。有别于u美国的从3政治角度出发,按照资本市场的运作来制定的。 vwowuxxff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