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原因查询 » 交强险亏损原因有哪些
扩展阅读

交强险亏损原因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2-07-25 18:20:19

① 交通事故有交强险可能吃那些亏

有人说保险公司不单卖交强险是因为亏损!我觉得太无耻了!
你讲话可是真的好笑啊!保险公司在亏损?我靠!兄弟能不能讲点良心话来啊?
你们收到钱是用在哪里你敢说吗?就算你知道恐怕你也不敢说出来吧!你们作为**的洗钱机器,把钱贷给奸商炒房子,炒大蒜,炒药品,炒到民不聊生,炒到你们的固定财产卖不掉了,炒到老百姓不敢再消费了,炒到你们的钱没有替死鬼敢贷了的时候,你们才看到比黑洞还大的窟窿时居然说出这么多鬼话来骗我们?
1:你说交强险亏损!那请你老实交代3年前的回扣是多少?我就是你说的那些代理人!我们做这行还不是你们带的吗!还不是你们那时候找我们的吗!我做了这么长时间一直在帮我的客户想办法省点钱,你们最高的时候给过我36%!但是你们除了工资还赚了我4个点!你又不是BOOS,你的业务也在被你的BOOS用电销慢慢挖走!你居然还在这里帮他们粉饰太平!
你的BOOS说电销是直接面向客户的,可以省掉很多中间环节,比如你的工资和我的回扣。我也是养车的,我很同意这个观点,但是我想知道你和我以前的40%以上的钱被弄哪里去了啊?难道是你们又涨工资和福利了吗?
2:你看过你们公司是怎么放贷的吗?小朋友!月息10%是正常的啊!什么概念?高利贷啊!你知道吗?年息算的话是120%啊!
你的BOOS告诉你,老有要理赔的案子,今天接多少,昨天接多少,赔付多少……你咋就这么好骗呢!你去看看!仔细看看!保险公司躲发票税的最简单的大头小尾方法你都没看出来啊?呵呵!再大的事故只有对方死了交强险才可能赔11000元,真正的汽车或财产损失最高才可能赔2000元!还有大家看清楚保单啊!不是你撞一次赔一次啊!是一年内一共只能赔付的那个数字啊!而且是肇事方无责的情况下才赔的啊!
兄弟,你是高手,我很想知道你用什么办法能让你的车在你无责的情况下帮我撞死!?
3:朋友们,你们是喜欢没事去马路上玩碰碰车呢?还是希望保险只是一张废纸,让自己的爱车像老婆一样永远年轻漂亮呢?看清楚啊!“不撞死人”“你无责的情况下”交强险一年内最高只能赔对方所有损失的2000元啊!剩下的你自己还得掏钱啊!你自己的车还得你自己去修啊!
正常人能从这张罪恶的纸上讨一点巧吗?别急啊,还有更重要的呢!
4:关于不单保交强险的说法,简直可笑至极啊!你能告诉我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基本一样的一个险种)保30万的要多少钱吗?和撞死人才赔11000的交强险价格差不多啊!你脑子有病啊!同样价格的保11000的你喊亏,但是保30万的你强制卖给我啊!TMD脑子没病的人能不能帮我解释一下啊!
要说就说的彻底一点!告诉大家!保交强险保险公司现在不但不给我回扣还要我多加100元!连打保建委的投诉电话都没用!但是保3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和其他商业险,任何保险公司都给回扣的!最少是4%最多的我能拿到的是12%!你的BOOS是神经病啊!同样的保险单赔的单子不但强制我们买,还给我们回扣!?
5:理赔部的精英们,能告诉我们理赔的过程吗?麻烦吗?真的!他们真的很认真了!该做的都做好了,但是钱就是下不来,就算下来了,你为了几百块钱腿都能跑断了!理赔部的人真的很冤枉的啊!其实他们真的是无能为力啊!因为他们只有上报材料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批多少?什么时候能批下来?都不知道是谁说了算。
有本事你把真正让你们亏的单子放到网上给广大人民帮你们人肉一下啊!再把你们每年收的保费一个不落的报一下啊!让俺们这些傻蛋用三年级的加减法帮你们的精算师算一下啊。
对了,听说你们的BOOS的工资很少哦,就是没事老分点红利罢了,而且家里也没有什么吃的东西,所以只能吃百家饭。但是精算师这东西我是真没见过,只是高中毕业时被保险业务员请去洗脑时才知道他们月薪几十万的(这点我真不了解,我以前数学还可以所以那时我做梦都想当精算师啊)
求大家帮我做做思想工作吧。我真的不想捣蛋的啊!我也真的是很爱我的中国的啊!就是有时候有很多事情想不通啊!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② 经营交强险业务的30家保险公司,有23家都出现了亏损,哪7家不亏损的公司

中国保监会8月30日公布的2012年交强险经营数据显示,2012年,交强险经营亏损54亿元,其中,承保亏损83亿元,投资收益29亿元。2006年7月至2012年,6年半的保费收入共计4915.1亿元,累计亏损256亿元,年平均亏损率为5.9%。虽然2012年交强险的经营数据有所向好,但仍未摆脱亏损的魔咒。
对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工作组专家张海波8月30日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召开的2012年度交强险信息披露新闻通气会上分析建议,交强险应实行分区域定价,同时进一步明确我国交强险的经营模式。
建议实行分区域定价
张海波介绍称,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全国是实行统一的基础费率,但由于我国地域广大,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交通状况、赔偿标准等存在着较大差异,造成在同一费率水平下,各地的经营结果存在着较大差异。
其认为,在目前交强险总体持续亏损的局面下,如果全国统一上调费率,则对于目前盈利地区的车主不公平,调费难度较大。
为此,专家建议,应完善我国交强险的费率调整机制。即要充分考虑各地的风险差异,对交强险实行分省定价,在区域内实现风险与价格的匹配,逐步实现总体盈亏平衡;在交强险《条例》中增加更加具体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省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调整程序、调整频度、调整主体,让费率调整制度化、具有可操作性。
建议明确我国交强险的经营模式
在张海波看来,交强险现行的经营模式,在实践中带来了诸多问题。
目前我国交强险经营模式特点突出表现为:前端政府定价,后端市场经营。主要表现在,遵循“不盈利不亏损”原则,要求保险公司统一费率、责任限额、条款内容,保险公司无定价权;保险公司对高风险车辆不得拒保,无风险选择权;交强险与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交强险盈亏由保险公司单独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经营中主体地位不明、责任不清。对保险公司来说,交强险经营占用大量资本金,但却不能为出资人带来利润;对政府来说,受到经营模式中的角色限制,身份不超脱,降低了社会公信力,难以摆脱公众的质疑。
而与此同时,费率调整机制失灵。首先是程序复杂,价格调整需要社会听证;其次是政府很难兼顾不同地区与投保人实际情况,调费难度大;第三是政府主导下,面临公众对经营结果的质疑,费率调整的舆论压力大。
因此,专家建议,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修订《交强险条例》,根据我国保险市场特定的历史阶段及其发展现状,科学确定交强险经营模式,促进交强险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③ 造成保险公司车险亏损的原因,具体有哪些方面

1、亏损车投保多,理赔率高的车买保险才一年几千,理赔用你一年几万,还有其他部门的行政付出,不亏就假
2、优惠给予太多,本身给客户的优惠度监管部门有限制,经常有公司超出市场管控,给出的多了证明公司存留的资金就少也意味着收入少了。
3、管理混乱带来公司成本费用高也是造成亏损的常见原因

④ 交强险不赔的情况有哪些要求简单明了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理赔责任范围:
相对于商业三者险20多条免责条款,交强险的免责为“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损失”、“被保险人自身财产损失”、“相关仲裁及诉讼费用”和事故造成的某些间接损失,保障范围要大许多。而且,无论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有没有责任,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都予以赔偿,并且没有免赔额和免赔率。
办理交强险理赔所需的材料:
1、交强险的保险单;
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交强险理赔原则:
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交强险是对第三者造成损失的赔偿,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将实行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责险补充的原则。
商业车险在扣除交强险赔偿金额后,对剩余理赔金额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计算免赔率,最终确定相应理赔金额,但商业车险的理赔原则是有责赔付,无责不赔。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⑤ 保险公司交强险不盈利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的投保交强险标志
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目前交强险的全国统计情况表明,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暂处亏损状态)。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谢谢,希望你能满意!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⑥ 交强险为何出现巨额亏损!

五大判例解开你交强险亏损的迷惑!

中国保监会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交强险业务经营亏损72亿元,其中,承保亏损97亿元,投资收益25亿元。这是继2009年交强险经营亏损29亿元之后,亏损加剧的鲜明体现。这说明赔款的增长要远大于保费的增长,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工作组专家陈东辉介绍由于人伤赔付标准、医疗费用、汽车零配件价格等逐年提高,交强险案均赔款从2007年上半年的3498元,提高到2010年下半年的4930元,增长41%。赔款增加的原因在哪里,因为目前交通事故中涉及人伤和大额财产损失基本上都通过法院解决,所以法院成了赔款支出的阀门,如果法院能严格按照《强制险条例》和《强制险条款》来判决案件的话,就算赔付标准继续增加,交强险也不会亏得如此惨烈。

保险业已经不是垄断企业,一个地级市往往设立二三十家财产保险公司,竞争尤为激烈,任何一家公司不会在经意成本上含糊的,所以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高是很滑稽的,唯一的合理解释就是赔款支出被增加了。很多为他人无辜买单的车主所汇聚的保费就是在法院的违法判决中如决堤之水滚滚而出,下面公布以下案例供各界有识之士研究,相信会解开交强险亏损之惑。

案例一、超医疗限额判决,这是最为普遍,也是对保险公司影响最大的一种判法。

如2011年5月18日作出的( 2011)寿民初字第532号判决,事故双方同等责任。三者医疗费91430.70元、伙食补助费69元、后续治疗费1000元,合计92499.7元,按照《机动车强制险条例》第21条及《机动车强制险限额公告》及强制险合同约定,医疗费限额为10000元,该判决却判令保险公司全额承担,为此一案保险公司就多赔了82499.7元,而且还承担了2000元的诉讼费。全文如下: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1)寿民初字第5 32号

原告张某某,男,1 94 8年11月2 3日生,汉族,寿光市化龙镇西丰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张华贵,寿光圣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申某某,男,1982年3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九山镇。

被告申某某,女,1 987年1 2月1 9日生,汉族,山东省临朐县九山镇。

委托代理人申某某,男,1966年9月2 9日生,汉族,

山东省临朐县九山镇。系被告申某某之父。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申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道路交

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 011年1月1 3日向

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抚代理人、被告申某某、被告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某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申某某驾驶被告申某某的鲁V6S068号

普通客车于2 01 0年1 0月2 8日1 3时2 0分行至丰台路丰城路口处时,将原告撞伤。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91430. 70元、护理费3 00 0元、误工费3465. 60元、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6 9元、伤残赔偿金26923. 60元、精神抚慰金5 000元、后续治疗费1 0 0 0元、交通费1 3 0 0元、电动车损失8 3 5元、评估费2 00元、法医鉴定费1000元,共计1 34 2 2 3 9 0元,被告申某某已付7 000 0元。事故车辆于2 01 0年9月14日在某财产保险公司入交强险。该事故发生的保险期间,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保险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申某某辩称,对交通事故经过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无异议,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申某某辩称,对交通事故经过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无异议,原告损失压由保险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2 01 0年lO月2 8日被告申某某驾驶鲁

V6S068号普通客车行至丰台路丰城路口处时,将原告撞伤。

寿光市交警大队作出[2010]第0 01 48 6号事故认定书认定,

申某某与张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同时查明,原告张某某在寿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 3天,出院后经潍坊圣城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结论为:张某某构成九级伤残一处和十级伤残两处,误工损失日为12 0日,护理时间为3 0日,1人护理,继续治疗费1 0 0 0元。原告因该事故受到的损失有:医疗费91430. 70元、护理费30 0 0元(100元/夭×30天)、误工费3465. 60元(28.88元/天×120天)、残疾赔偿金2 9 3 71 2元(611 9元/年x20年×2 4%)、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69元(3元/天x23天)、后续治疗费1000元、电动车损失8 3 5元、评估费2 00元、法医鉴定费1 000元、交通费5 0 0元,共计130871.5元。被告申某某己付原告张某某7 0 0 00元

另查明,被告申某某驾驶的鲁V6S068号普通客车在被

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上述事实,有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险单、寿光币人民医院的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用药明细、鉴足费及评估费票据、潍坊圣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护理人张艳丽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营业执照副本、三个月的工资表、收条及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申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寿光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责任划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根据上述事故认定书确定的双方过错程度,考虑到原告系非机动车,被告为机动车的事实,对保险公司交强险赔付限额外的原告损失,酌情确定被告申某某承担6 0%,即5901.9元【(130871.5元-121035元)×60%],原告张某某因本案事故造成伤残,要求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鉴于原告张某某在本案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本院酌情认定精神损詈抚慰金2 00 0元。原告因该次事故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用,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5 0 0元。申某某驾驶的鲁V6S068号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张某某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永曼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申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驳回原告对申某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张某某主张被告申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损失数额以本院查明的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赔

偿原告张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1035元;

二、被告申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

损失5901.9元,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 000元,共计

7901.9元。

原告张某某返还被告中某某垫付款7 0 0 0 0元。

以上两项相抵后原告张某某返还被告申某某62098.1兀。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判决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98 5元,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2 0 00元,由被告申某某负担5 0 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4 8 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曰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

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来祥

审判员张治中

审判员隋华伟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增美

案例二、超强制险财产损失限额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承担责任。

财产损失限额指的是三者的物品损失,在有责情况下赔付上限是2000元,潍坊法院却按12.2万元的全部保额去赔偿三者损失。本案判决保险公司多赔偿108488.48元。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1)乐民三初字第817号

原告昌乐县某某企业文化活动中心(系鲁G99301号轿车车主。以下简称某某企业文化活动中心)。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女,汉族,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告姜某某,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稻田(系鲁GE150V号越野车驾驶入、车主)。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

原告某某企业文化活动中心与被告姜某某、某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企业文化活动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某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我单位因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120000元。

被告姜某某无答辩意见。

被告某某保险公司辩称,在财产损失2000元内赔偿。

经审理查明,2 011年7月1日14时40分许,被告姜某某驾驶鲁GE150V号越野车,沿昌乐县科技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新昌路口时,与刘某某驾驶沿该路口由南向北行驶的鲁G99301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姜某某、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 011年7月8日,昌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乐公交认字[2011]第4 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均称行驶至该路口时为绿灯),此路口无交通警察指挥,无监控设施,发生事故时没有现场目击证人,发生事故的原因无法查清。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车辆损失费115100元;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另主张该事故还给自已造成损失:评估费500元、清障费510元、停车费300元,要求被告赔偿;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评估费单据、清障费单据、停车费单据证实。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均以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为由提出异议。

另查明,被告姜某某昀鲁GE150V号越野车在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总限额为122000元,该事故是在保险期内发生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

本院认为,昌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道事故认定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认定有效,作为处理本案的重要依据。对于原告主张的评估费500元、清障费510元,合计1010元,该损失是因本次事故所引起的合理的必要损失,且其提供的证据充分、有效,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否定,故对该主张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停车费,提供的单据无单位名称及车辆号码,且与本案无关联,故不予支持。加上无异议的损失,本次交通事故共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116110元。因该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无法查清,且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是对方的过错造成的,故推定双方负有同等责任。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姜某某应按责任进行赔偿。鉴于被告姜某某的车辆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

险,故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先由某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总限额122000元内赔偿,因某某保险公司在( 2011)乐民三初字第816号判决中已赔偿了11511.52元,水安保险公司在现有交强险总限额110488.48元内赔偿;超出部分的5621.52元,被告姜某某按责任赔偿50%,计2810 76元。原告自己承担5621.52元的50%,计2810.76元。对于保险公司要求在分项限额内赔偿的主张,本院认为,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该规定并未细分各赔偿项目的限额,先由保险公司在总限额内进行赔偿;因此,保险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488.48元;被告姜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10.76元,均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诉讼保全费4 2 0,共计312 0元,由被告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于立胜

审判员 钟岱禄

审判员 季道军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芸芸

案例三、被保险车辆无责也判决保险公司按有责限额赔偿。

根据条例和保监会强险险限额公告,无责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赔付总额是12100元,分别为医疗限额1000元、死亡伤残限额1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潍坊法院打破了这一界限,无责也按有责来判决赔偿,无异于给保险公司以灭顶之灾。案例全文如下:

山东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青法民初字第153号判决

原告刘某某 ,男,汉族,1964年11月23日生,住临朐县

被告刘某,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王

母宫街道办事处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

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

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明

国、田可文,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委托

代理人已到庭,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2009年1 2月1日3时2 0分许,原告刘某某驾驶鲁GD8576重型半挂牵引车/鲁G6522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王母宫变电站前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沿王母宫变电站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刘某驾驶的鲁GD3235中型半挂·牵引车/鲁GA396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事故,致原告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该事故经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原告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刘某不承担责任。

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特诉来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

原告各项损失244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未答辩。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对事故发

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在无责限额内进行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日3时2 0分许,原告刘某某驾

驶鲁GD8576重型半挂牵引车/鲁G6522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王母宫变电站前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沿王母宫变电站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刘某驾驶的鲁GD3235中型半挂

牵引车/鲁GA396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事故,致原告刘某某受

伤,两车受损。该事故经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

定,原告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刘某不罨担责任。原告受伤后入住青州市人民法院住院1天,后转入潍坊市益都中心医院接受治疗14 0天,主要诊断为脑挫裂伤等。

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潍坊青州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

情进行了鉴定,该司法鉴定所于2 011年1月25日作出司法鉴定

意见书,结论为:1、刘某某颅脑损坏,遗智能障碍,构成伤残八

级:刘某某胸部损伤致多发肋骨折构咸伤残十级;刘某某左上肢

损伤,遗功能障碍,构成伤残十级;刘某某左下肢损伤,膝上截

肢术后,构成伤残五级;2、确定刘某某伤后休治期限,自外伤日

始至定残日止;3、确定刘某某伤后住院期间二个月内二人护理,

日后一人护理至出院日;出院后一人护理六个月,部分护理十二

个月。

原告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225853. 95元、残疾赔

偿金7 34 2 8元(611 9元/年x20年×60'/0),以上共计299281. 95; 同时查明:鲁GD3235中型半挂牵引车/鲁GA396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的实际车主是刘春霞,该车主、挂车分别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鲁GD3235中型半挂牵引车、鲁GA396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投保期限均自2 009年8月8日至2 01 0年8月7日止。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

费票据、病案、用药明细、保单复印件、法医鉴定书以及原、被

告陈述在案为凭,且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

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

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应予以赔偿;超出

限额部分,依据事故当事人在交通事故损害发生过程中的过错责

任的大小来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的交强险赔付义务是法定优先赔付义务,非经法定免责情形,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双向约定及保险业的内部规定,凡与法律相抵触部分,应系无效条款;投保车辆不负事故责任,不是法定免责情形,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付义务。该事故经

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刘某某承担事敌的全部责

任,被告刘某不承担责任。该事故认定客观、真实、合法,本

院予以确认。被告刘某不负事故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

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

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应由本院审查核准,

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

告刘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2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付清(经法院过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廷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 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单位需提交加盖公章

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证明;个人需提交身份证

复印件),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学勤

审判最 张兴华

审判员 门学智

二O-年三月二十四日

⑦ 保险公司亏损的原因

1、亏损车投保多,理赔率高的车买保险才一年几千,理赔用你一年几万,还有其他部门的行政付出,不亏就假
2、优惠给予太多,本身给客户的优惠度监管部门有限制,经常有公司超出市场管控,给出的多了证明公司存留的资金就少也意味着收入少了。
3、管理混乱带来公司成本费用高也是造成亏损的常见原因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⑧ 车险业务负增长的原因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一、车险在财险中的地位和状况
机动车辆保险是产险的支柱险种,特别是2006年以来,随着交强险制度的推行,车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其保费收入占产险保费收入的比例一直维持在70%左右。具体表现为,
一是车险保费收入增长很快,其增速显着高于产险整体增长速度。2006年,车险对产险的贡献率达到84.33%。而机动车险保费收入的主要增长点是交强险的保费收入;
二是车险的市场占有率也较高。在财产险保费收入中,车险收入占据了重要的位置,财险市场份额较高的前四家公司的车险业务占比均超过60%,部分达到90%以上。车险业务同比增速也较明显,机动车险的经营效益决定着整个财产险市场的效益;
三是车险盈利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而相比车险业务规模和上升的趋势,车险的经营效益不容乐观。当然这与交强险和机动车险的赔付率较高有很大关系,但归根结底,还是经营管理能力的问题。其经营管理能力如何将直接影响到产险以及非寿险业的发展;四是车均保费偏低,承保风险加大。
在保证车险业务规模的基础上,如何进一步提高车险业务的盈利水平已经成为各家保险公司关注的重点。
二、车险经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产品及营销方式趋同保险公司的车险产品和营销方式差别不大。条款的责任范
围、附加险组合和文本结构类似,营销方式千篇一律,市场定位和市场细分没有自己的特色,更缺乏成熟的策划。这就导致他们的竞争成本结构相似。由于中国社会是人情社会,这样一种传统必然会渗透到保险事业中来。大多数公司在车险营销基本策略上还是在靠关系做,一个企业领导很容易成为众多保险业务员的目标。
由于各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没有很大的差异性,内在的含金量大致相同,外部的服务基本相似,计算的费率也差别不大,由关系决定投保方向,也就成为现实情况下的一种自然选择。正是在这样一种传统的营销机制下,一些新建公司与历史比较久的老公司相比,由于社会关系网还没有建立起来,客户群的规模当然也就无法壮大,这也是许多保险公司即使经营好几年,其业绩仍然处于较低水平的原因。由此也说明,要赢得竞争优势,依靠传统的方式已经难以进行,对新建公司尤其如此。保险公司必须重新审视自身的产品开发战略和营销方式,围绕提升车险经营管理能力这个中心任务,创新管理、产品与服务,建立更加应公众需求的产品系列和从客户利益出发更加灵活的营
(二)竞争成本高
保险公司的竞争成本主要体现在高额费用、降费竞争和宽松理赔。一是高额代理费用和各类返还抬高了竞争成本。有的公司通过向保险中介支付高额手续费获取保费,有的公司通过大规模扩张营销队伍来进行业务代理,通过支付工资和高额手续费进行扩张业务,这也增加了费用支出。造成机动车辆保费绝对数的增长和相对量的降低,利润下滑。使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利益都受到了损害,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被扭曲,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特别是大量新建公司进入市场后,彼此间为了争抢业务,价码开得越来越大,费用也越来越高。保险公司委托代理公司销售车险产品是一种重要的车险营销方式,但在这种情形下,很容易发生多家保险公司都找同一家代理公司销售产品的情况,这在客观上会炒高这家代理公司的欲望,给了它更大的抬价空间,这无疑加大了竞争成本。有的保险公司付给专业代理公司的代理佣金已经达到30%—50%之高,在汽车经销利润空间较小的前提下,许多汽车经销商为了完成销售任务,人为压缩汽车经销利润空间,然后再通过卖保险赚出压缩的利润。而保险公司的车险赔付率却一直居高不下,一般都在40%以上,有时竟达到60%甚至70%,还在继续上升,在这种费用及返还水平下很容易发生亏损。
二是恶性竞争带来的降费。通过招投标方式投保车辆保险已成为众多客户的选择,随着市场价格战愈演愈烈,一些公司重发展速度胜重视业务的内在品质,降低费率进行违规承保,不惜成本地进行竞标,只要数量不要质量,承保把关不严,用效益换规模,导致了保费的降低和风险的加大,一旦出现风险,就可能出现亏损。
三是宽松理赔作为竞争手段抬高了成本。理赔本来是一种服务方式,一旦作为竞争的手段,就必然带来赔付水平的大幅度上升赔案水分的控制难度也会相应加大,保险公司要承担比原来更多的赔付成本和管理成本。高费用率、高赔付率和低费率使保险公司越来越难以获得利润。在现实环境下,在竞争中让利于消费者、经销商都是必须遵守的经营之道,由于让利而产生的成本,必须通过提高生产力,增加销售规模来进行消化。这为保险公司改革自身的经营管理方式提出了客观要求。
(三)车险理赔风险大
车险赔款支出赔付率过高,车险经营效益压力很大。一是随着更多汽车走进普通家庭,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有效报案数增速和已决赔案数量增速不断刷新历史。2008年人保财险公司每月平均处理赔案超过100万件,出险率不断增高。二是三责险赔付和涉及人伤案件的诉讼持续上升,人伤案件赔款占比逐年增大,案均赔款居高不下。三是理赔关键环节管控不够严,现场查勘过程粗放,理赔管理手段落后,部分理赔人员素质不高,导致许多财险公司理赔质量差、车险理赔水分高。四是保险欺诈行为不断扩散,道德风险有蔓延的趋势,骗保、徇私赔付等案件时有发生。

⑨ 人保财险车险业务下滑的内部原因

一、车险在财险中的地位和状况
机动车辆保险是产险的支柱险种,特别是2006年以来,随着交强险制度的推行,车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其保费收入占产险保费收入的比例一直维持在70%左右。具体表现为,
一是车险保费收入增长很快,其增速显着高于产险整体增长速度。2006年,车险对产险的贡献率达到84.33%。而机动车险保费收入的主要增长点是交强险的保费收入;
二是车险的市场占有率也较高。在财产险保费收入中,车险收入占据了重要的位置,财险市场份额较高的前四家公司的车险业务占比均超过60%,部分达到90%以上。车险业务同比增速也较明显,机动车险的经营效益决定着整个财产险市场的效益;
三是车险盈利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而相比车险业务规模和上升的趋势,车险的经营效益不容乐观。当然这与交强险和机动车险的赔付率较高有很大关系,但归根结底,还是经营管理能力的问题。其经营管理能力如何将直接影响到产险以及非寿险业的发展;四是车均保费偏低,承保风险加大。
在保证车险业务规模的基础上,如何进一步提高车险业务的盈利水平已经成为各家保险公司关注的重点。
二、车险经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产品及营销方式趋同保险公司的车险产品和营销方式差别不大。条款的责任范
围、附加险组合和文本结构类似,营销方式千篇一律,市场定位和市场细分没有自己的特色,更缺乏成熟的策划。这就导致他们的竞争成本结构相似。由于中国社会是人情社会,这样一种传统必然会渗透到保险事业中来。大多数公司在车险营销基本策略上还是在靠关系做,一个企业领导很容易成为众多保险业务员的目标。
由于各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没有很大的差异性,内在的含金量大致相同,外部的服务基本相似,计算的费率也差别不大,由关系决定投保方向,也就成为现实情况下的一种自然选择。正是在这样一种传统的营销机制下,一些新建公司与历史比较久的老公司相比,由于社会关系网还没有建立起来,客户群的规模当然也就无法壮大,这也是许多保险公司即使经营好几年,其业绩仍然处于较低水平的原因。由此也说明,要赢得竞争优势,依靠传统的方式已经难以进行,对新建公司尤其如此。保险公司必须重新审视自身的产品开发战略和营销方式,围绕提升车险经营管理能力这个中心任务,创新管理、产品与服务,建立更加应公众需求的产品系列和从客户利益出发更加灵活的营
(二)竞争成本高
保险公司的竞争成本主要体现在高额费用、降费竞争和宽松理赔。一是高额代理费用和各类返还抬高了竞争成本。有的公司通过向保险中介支付高额手续费获取保费,有的公司通过大规模扩张营销队伍来进行业务代理,通过支付工资和高额手续费进行扩张业务,这也增加了费用支出。造成机动车辆保费绝对数的增长和相对量的降低,利润下滑。使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利益都受到了损害,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被扭曲,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特别是大量新建公司进入市场后,彼此间为了争抢业务,价码开得越来越大,费用也越来越高。保险公司委托代理公司销售车险产品是一种重要的车险营销方式,但在这种情形下,很容易发生多家保险公司都找同一家代理公司销售产品的情况,这在客观上会炒高这家代理公司的欲望,给了它更大的抬价空间,这无疑加大了竞争成本。有的保险公司付给专业代理公司的代理佣金已经达到30%—50%之高,在汽车经销利润空间较小的前提下,许多汽车经销商为了完成销售任务,人为压缩汽车经销利润空间,然后再通过卖保险赚出压缩的利润。而保险公司的车险赔付率却一直居高不下,一般都在40%以上,有时竟达到60%甚至70%,还在继续上升,在这种费用及返还水平下很容易发生亏损。
二是恶性竞争带来的降费。通过招投标方式投保车辆保险已成为众多客户的选择,随着市场价格战愈演愈烈,一些公司重发展速度胜重视业务的内在品质,降低费率进行违规承保,不惜成本地进行竞标,只要数量不要质量,承保把关不严,用效益换规模,导致了保费的降低和风险的加大,一旦出现风险,就可能出现亏损。
三是宽松理赔作为竞争手段抬高了成本。理赔本来是一种服务方式,一旦作为竞争的手段,就必然带来赔付水平的大幅度上升赔案水分的控制难度也会相应加大,保险公司要承担比原来更多的赔付成本和管理成本。高费用率、高赔付率和低费率使保险公司越来越难以获得利润。在现实环境下,在竞争中让利于消费者、经销商都是必须遵守的经营之道,由于让利而产生的成本,必须通过提高生产力,增加销售规模来进行消化。这为保险公司改革自身的经营管理方式提出了客观要求。
(三)车险理赔风险大
车险赔款支出赔付率过高,车险经营效益压力很大。一是随着更多汽车走进普通家庭,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有效报案数增速和已决赔案数量增速不断刷新历史。2008年人保财险公司每月平均处理赔案超过100万件,出险率不断增高。二是三责险赔付和涉及人伤案件的诉讼持续上升,人伤案件赔款占比逐年增大,案均赔款居高不下。三是理赔关键环节管控不够严,现场查勘过程粗放,理赔管理手段落后,部分理赔人员素质不高,导致许多财险公司理赔质量差、车险理赔水分高。四是保险欺诈行为不断扩散,道德风险有蔓延的趋势,骗保、徇私赔付等案件时有发生。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